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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紫云飞舞 时间:2024-07-04 12:42:4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临河回校学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的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干部管理队伍,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学校党员及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准备工作。廉政谈话之前,学校纪检委员通知主谈人拟定谈话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认真准备,明确时间、地点和谈话要求。

    (二)主谈人主持谈话,专人负责记录。

    (三)谈话对象汇报。

    (四)主谈人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 谈话对象汇报的内容

    (一)学校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三)学校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民主监督情况。

    (四)本人对学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条 主谈人谈话的内容:对党员、中层干部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结合工作岗位提出明确要求。第六条 学校中层以上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校领导负责谈话,谈话可以个别进行,也可以集体进行。

    第七条 党总支派人参加廉政谈话并负责记录。

    第八条 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第九条 对于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第十条 对新任命的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文件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校纪检委员牵头,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河回校 2024年3月

    第二篇: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党员、干部的廉政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中心党委、纪委按照党章要求,对全体党员干部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廉政谈话的手段,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三、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分级进行。

    四、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在职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廉政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两种方式。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政;宣传党纪条规;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

    五、廉政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应由中心党纪委提出建议,报经中心党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廉政谈话前,应确定廉政谈话的类型及谈话对象,确定谈话方式和主谈人以及参加谈话人员;根据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廉政谈话的主题及主要内容;提前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进行廉政谈话,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七、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认真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中心党纪委。

    八、进行廉政谈话,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九、中心党纪委要主动与各部门沟通有关情况,抓好落实。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十、要切实加强领导,中心党委将廉政谈话制度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纳入干部管理工作之中。

    第三篇: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参考格式)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通过廉政谈话,全面掌握、关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提醒党员干部忠诚履职、廉洁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组织保障

    党委书记对单位廉政谈话工作负总责,党委副书记对全县各学校基层党组织及局机关党支部廉政谈话工作负责,廉政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二、谈话原则

    廉政谈话应当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实行分级实施制度,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由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班子成员与联系学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分管股室职工进行廉政谈话。

    四、谈话类型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前谈话、岗前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五种类型。

    (一)任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股级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教育,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岗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与任前谈话内容相同。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如何改进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四)批评教育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直面指出存在哪些问题,并围绕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如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范从政行为,如何贯彻执行好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谈话对象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产生。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或检讨,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谈话对象要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但必要时,对任前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二)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和准备。要结合局纪委的督查情况开展,要将违反工作纪律、工作进度滞后等内容纳入谈话内容。

    (三)廉政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人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签字。谈话笔录要作为附件材料上报给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谈话部门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 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六)谈话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时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廉政谈话工作应定期进行,党委书记每半年对班子成员及股室负责人开展1次廉政谈话、上1次廉政党课;班子成员每季度对分管股室及联系学校负责人开展1次廉政谈话,每半年对分管股室职工开展1次廉洁从政教育。

    廉政谈话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目标考核和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本办法实施。本制度由县局纪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大坝中学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大坝中学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的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干部管理队伍,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学校党员及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准备工作。廉政谈话之前,学校纪检委员通知主谈人拟定谈话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认真准备,明确时间、地点和谈话要求。

    (二)主谈人主持谈话,专人负责记录。

    (三)谈话对象汇报。

    (四)主谈人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 谈话对象汇报的内容

    (一)学校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三)学校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民主监督情况。

    (四)本人对学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条 主谈人谈话的内容:对党员、中层干部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结合工作岗位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学校中层以上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校领导负责谈话,谈话可以个别进行,也可以集体进行。

    第七条 党总支派人参加廉政谈话并负责记录。

    第八条 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第九条 对于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第十条 对新任命的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文件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校纪检委员牵头,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坝中学 2024。.12.05

    第五篇:某局对于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XX 局关于党员干部廉政 谈话制度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通过廉政谈话,全面掌握、关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提醒党员干部忠诚履职、廉洁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组织保障 党组书记对单位廉政谈话工作负总责,廉政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二、谈话原则 廉政谈话应当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实行分级实施制度,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由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干部职工进行廉政谈话。

    四、谈话类型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前谈话、岗前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五种类型。

    (一)任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副科级、科级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教育,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岗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与任前谈话内容相同。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如何改进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四)批评教育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直面指出存在哪些问题,并围绕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如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范从政行为,如何贯彻执行好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谈话对象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产生。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或检讨,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谈话对象要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但必要时,对任前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二)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和准备。要结合派驻纪检组的督查情况开展,要将违反工作纪律、工作进度滞后等内容纳入谈话内容。

    (三)廉政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人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签字。谈话笔录要作为附件材料上报给局、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谈话部门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六)谈话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时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

    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廉政谈话工作应定期进行,党组书记每半年对班子成员开展 1 次廉政谈话、上 1 次廉政党课;班子成员每半年对分管科室负责人开展 1 次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目标考核和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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