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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管理论文(5篇)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红叶飘零 时间:2024-08-03 18:58:24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职业卫生管理论文

    职业卫生工程

    班 级:安全工程1304 姓名: 谢 玉 龙 学号: 20137569 任课教师: 常德强

    浅谈美国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 当前我国职业病患病人数居高不下、职业卫生问题不断发生的情况下,需要从法制、体制、监管等多方面的途径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而美国在法律法规、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标准的制定等方面起步早,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能为我国的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改革提供有益启示。

    一、美国职业安全卫生

    组织机构: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国会授权建立三个机构。这三个机构是: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和职业安全卫生审查委员会(OSHRC)。

    1.1、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主要负责起草和颁布安全卫生法规,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场所标准等。为不同工作岗位的雇员建立一个有效的健康监护体系,通过控制、消除危害,避免死亡、伤害和疾病的发生。

    1.2、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隶属于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疾病控制中心(CDC)。NIOSH以保障工人工作安全和健康为目标,从事降低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和伤害的研究,如提供标准制修订建议,开展个人防护装备方面的研究,呼吸器测试和认证等工作,并通过国际合作,为美国乃至全球大众提供预防职业病、预防工伤、预防致残及致死等方面的指导。

    二、美国职业病管理机构和职业病的诊断

    2.1、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职业安全卫生法》,从雇主的职责、雇员的权利和监督管理三方面叙述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为全国工人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并制定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标准。职业病管理机构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在诊断职业病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可以从卫生部门获得相关信息和指导。按照规定,医生及医疗机构在发现与职业相关疾病的新信息后,都需要上报政府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

    2.2、在美国,没有由政府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进行,但由于职业病诊断需要大量专门知识,因此在医疗实践中出现了专门从事职业病诊断及治疗的专业医务人员,许多大学和医学院也有专门的职业病医疗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美国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通过NIOSH编制的指导性文件来了解。该文件主要是提出职业病判定的原则与方法,以帮助政府部门、医生和其他职业病赔偿机构及时科学地判定职业病。NIOSH出版了职业病鉴别指南、疾病与工作关联指南、各种工业毒物的标准文献,并提供有关网站与数据库等。由于职业病判定的复杂性,尤其是医学方面的证据,NIOSH在指导文件中列举了14种不同的物理形态,涉及各种器官系统的致病物质引起的职业病的判定方法,其内容相当于我国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将根据实际需要继续发布其他毒物的同类指导性文件。2.3、在美国的监察程序中,强制执行法规,对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管理计划的核心。职业安全卫生署根据轻重缓急把它所进行的检查进行分类,并按如下优先顺序安排:

    ① 紧急危险的检查

    ② 重大事故和死亡事故调查 ③ 对雇员的控告安排检查 ④ 特殊的检查计划 ⑤ 计划进行的检查

    2.4、美国职业安全局会跟踪具有严重、故意或反复违反相关规定的雇主,重点关注伤害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最高的工作场所的实施效果。全国分支机构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检查。

    三、对中国职业健康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改革的启示

    3.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的基本国情仍然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尚不成熟,职业病相关法律制度刚刚建立,监督管理也未完全到位;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即便在一个部门内部,也往往有职能交叉,职业卫生决策、协调、指挥不够充分,个别地区出现监督与技术服务相互争市场的局面,导致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尽管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仍需要不断完善,美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雇主)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既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场所,又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服务、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依法承担因职业危害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则享有保护身体不受危害、获得工作场所有害因素信息、获得健康监护不需付医学检查费用等权利,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及企业的法规、规章制度,配戴特殊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等。而我国的相关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够详细,执行方面更是大打折扣。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应进一步理顺各方关系,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为职业安全卫生提供有效保障机制。

    3.2职业病赔偿制度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目的在于使患者从雇主或保险公司获得医疗及其他赔偿,因此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了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同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并且在美国各州的劳工部门都设有管理劳动者赔偿计划的服务处,专门负责监督劳动者赔偿申请的处理以及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行政和司法服务。劳动者赔偿服务处通常在全州各地开设许多办事处,以便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服务,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各地就有大约30个劳动者赔偿办事处可以说,健全的医疗保险和行政司法制度成为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关键。而我国在工伤预防方面的认识尚不统一,法规政策尚不健全,工伤预防费用还没有普遍纳入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工伤预防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还未有效开展。要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就要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的法规体系完善工伤保险补偿制度,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水平。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把一部分的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工伤预防专项经费,消除事故隐患和控制职业病,减少工伤赔偿,使得更多的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预防,形成良性循环。

    3.3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尚未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自律行为改革开放后相继涌现的中小企业尚无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已经形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和方法需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尚未变成用人单位的自律行为,职业病防治机构、经费、制度等在许多用人单位尚未落实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行为,招用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易于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基础管理,全面提高防范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发挥其在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3.4 建立科学研究机制 职业卫生关键技术落后,主要是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检测技术方面还很落后。安排专项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工作,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鼓励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发病机制和发生规律的研究。

    3.5、行政手段对职业病进行预防

    美国也通过行政手段对职业病进行预防。根据1970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其宗旨是在联邦层面发布及执行防止工伤和职业病的劳动标准。各州的劳工部门也有相应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这些机构随时向公众发布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信息和建议,以提醒雇主及雇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按照规定,医生及医疗机构在发现与职业相关疾病的新信息后,都需要上报政府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我们国家也需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科学研究机制。通过科学分析,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

    第二篇:职业卫生管理

    青岛赛特香料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

    适用于青岛赛特香料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外协单位。3.术语定义

    3.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3.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4.组织机构 4.1 组织机构与责任

    青岛赛特香料有限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副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4.1.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4.1.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4.1.3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1.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4.1.5组织对公司各级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1.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1.7定期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员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1.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4.1.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5 职责 5.1 管理职责 5.1.1 总经理职责

    5.1.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1.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1.1.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5.1.1.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1.1.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1.1.6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1.1.7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1.1.8及时、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5.1.2生产部职责

    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5.1.2.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处室分工,明确各处室、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5.1.2.2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1.2.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5.1.2.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1.2.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5.1.2.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5.2 职能部门职责 5.2.1管理部职责

    5.2.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5.2.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1.3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定期联系有资执的单位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三年做一次现状评价)。

    5.2.1.4对各生产部门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整改。5.2.1.5承担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5.2.1.6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5.2.1.7负责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5.2.1.8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5.2.2行政人事部职责

    5.2.2.1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5.2.2.2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2.2.3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5.2.2.4行政人事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2.2.5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2.2.6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员工个人监护档案。5.2.3其他各部门职责

    5.2.3.1各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2.3.2各部门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2.3.3各部门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2.3.4各部门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5.3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5.3.1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5.3.2组织对本分厂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3.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5.3.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分厂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3.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5.3.6对本分厂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5.4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5.4.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5.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5.4.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5.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5.5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5.5.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5.5.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5.5.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5.5.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5.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5.5.7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5.5.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三篇:项 职业卫生 论文

    有关职业病的看法和改进意见

    项君益 安全112班 11412223 摘要:职业卫生研究的是人类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它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其中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只有创造合理的劳动工作条件,才能使所有从事劳动的人员在体格、精神、社会适应等方面都保持健康。只有防止职业病和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才能降低病伤缺勤,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职业卫生实际上是指对各种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损害或疾病的预防,属预防医学的范畴。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类生产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遵守工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是各类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企业可以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如SGS定期进行工业卫生检测,实时掌握本企业工业卫生状况,根据实验结果适时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规避健康损害带来的风险,为企业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职业卫生标准的历史比其他卫生标准都久远。早在19世纪,德国就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对因职业活动所致健康损害给予赔偿,规定雇主需建立“赔偿基金”,以保证履赔,并应提供保护工人健康的措施。1883年,德国首次颁布了一个关于一氧化碳的职业接触限值标准(OEL)。1886年,德国学者Lehmann首次采用动式染毒装置研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并基于南非金矿的研究,于1916年提出了第一个有关矽尘的OEL。进入20世纪30年代,除德国外,前苏联和美国开展了大量研究,制定了一系列OEL。前苏联国家标准委员会累计颁布了共涉及1300多种有害物质的“工作带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其内容包括:

    ①最高容许浓度(mg/m),平均最高容许浓度;②生产条件下有害物质存在的主要状态,分为气体、蒸气、气溶胶等;③危险性分级;④标注对机体的作用特点,如对皮肤、眼睛需要特别保护,致敏,致癌物,致急性中毒和致纤维化的气溶胶。

    美国职业卫生标准研制机构提出的建议标准主要包括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者会议(ACGIH)制定的阈限值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提出的推荐性接触限值,无法律效力。阈限值是ACGIH制定的接触限值,包括化学性和物理性有害因素。有害化学物质制定了三种具体限值: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短时间接触阈限值,上限值。以上三种阈限值有其内在的联系。以浓度来检测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是否符合卫生限值是得当的,它是主体性的限值。然而,对那些生物学作用快的物质并不适合,此时应以上限值加以控制。另一方面,既然是平均浓度,应允许环境瞬间浓度在TWA限值上下波动,只要平均不超过TWA容许浓度。对于职业病的防治法出来以后,我们可以看到以下方面。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最终是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改进

    职业病的鉴定程序如此之复杂使得一般的老百姓很难搞懂,也给了各个部门“踢皮球”的机会,所以才有之前的开胸验肺的案例,所以我建议政府部门将部门的权利和步骤集中,或者专门设立和职业病相关的机构和机关。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过组织集中学习,认真抓好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切实领会新内容、把握新规定。要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的学习培训,让他们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定,自觉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宣传普及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规定,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好职责调整工作。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机制。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已经划转的地区。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原则的内在要求。要按照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建立完善严谨、透明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加强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强化执法检查,监督指导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要加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执法信息建设,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信息的存档与管理,并根据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情况,建立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档案,便于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法提供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

    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程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完善装备、保障执法、支撑有力”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国、布局合理、装备完善、技术精湛、管理有序的四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网络。要充分发挥隶属于卫生部门的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要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充实业务骨干,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为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要认真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权限的新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工作程序、条件、标准和监督管理的要求,稳步有序做好资质认定工作,切实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服务质量的监控,确保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服务。

    职业病防治有关国计民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话题,关系到人民能否生活幸福,国家能否长治久安,政府需要完善机制,作为我们个体,也需要增强职业病防护的意识,让我们工作地开心,生活地开心。

    参考文献: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4.4.10)

    第四篇:职业卫生管理总结

    职业卫生管理总结

    一、工作现状

    我公司高度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各单位加强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全体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基础工作不断稳固,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职业病危害不断得到重视,国家有关部委不断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巩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高起点开展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基本情况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企业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尘肺病、热射病等易发症为重点,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宣传动员,全员参与。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等监督作用。

    (二)规划目标

    建立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监督实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公司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到2024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到1%以内;杜绝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急性职业中 毒事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4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高温、噪音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到2024年,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到2024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2、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3、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4、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我公司提供服务。

    (二)着力抓好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防护设施要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三)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管理和控制

    1、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2、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5、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6、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确保申报率达到 100%。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1、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3、按要求为职工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4、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五)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构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职业病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测工作,开展信息定期报告、分析和 管理工作。

    (六)企业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

    1、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

    3、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4、完善工伤预防与保障相结合的机制,将工伤保险基金部分用于职业病防治的预防和宣传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

    5、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七)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1、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2、加强对各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3、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企业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

    4、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企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工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要逐步建立先进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和持续改进机制。

    (二)全面落实责任

    1、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生产经营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配合政府查处有关职业危害事故。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2、对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要制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 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方面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四)保证经费投入

    我公司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五篇: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建滔(番禺南沙)石化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层层分级管理,定期定量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二条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应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技术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推行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化学公司和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技术部在安全生产(或HSE)委员会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网络。

    第七条 技术部负责制定、完善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长远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八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单位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九条 公司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职业卫生工作责任。

    第三章 前期预防

    第十条 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时,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做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审;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审;公司对职业卫生隐患,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要求,由技术部牵头负责整改。

    第十二条

    公司技术部应建立并保存以下档案或台帐:

    1、职业卫生档案;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台帐;

    5、职业病禁忌证、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人员档案;

    6、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公司应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具体的情况,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应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

    第十八条 员工应按劳动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正确使用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订立合同单位不应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应根据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的鉴定意见安排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证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观察、治疗、诊断或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等。

    对在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二条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不应安排女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员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设施、装置的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应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伤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和风向标等,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严禁员工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等,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二十八条 对设施、装置进行检维修时,应制定职业卫生监护方案;应加强检维修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承担检维修作业的员工,必要时组织检维修前体检。

    第二十九条 检维修工作完成后,应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进行鉴定、确认,杜绝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

    第三十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办负责管理。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发现职业病病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化学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报告。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1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在班组安全活动中,每季度应至少对全体员工安排1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外来施工人员或雇用的临时工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应按《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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