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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散装水泥的运输合同最新(5篇材料)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琴心剑胆 时间:2024-08-10 09:12:45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经典散装水泥的运输合同最新

    水泥运输是国家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的特种新型运输方式。签订散装水泥运输合同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散装水泥运输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散装水泥运输合同范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袋装水泥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运输事项

    1.1 工程名称:

    1.2 运输品种:袋装水泥。

    1.3 运输数量:以甲乙双方的实际运输结算量为准。

    1.4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1.5 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二条 运输价格

    2.1 运输单价:

    袋装水泥运输单价为 0.75 元吨/公里;以上运输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运输费、装车费、税费、保险费等在内的综合运输单价。

    2.2 运输距离:

    2.2.1从 至格拉基水电站施工区域综合运点.运输距离为 KM;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向乙方介绍工程基本情况,讲明工程对袋装运输的要求,工程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并保障工地范围内的道路通畅,允许整车通行。

    3.1.2 负责对乙方运抵的袋装水泥进行收货、过磅计量、签收。

    3.1.3 按合同规定,在与乙方完成结算手续并收齐乙方各种结算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费用的支付。

    3.1.4合同履行期间,严禁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调换水泥。如有上述行为发生,一旦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第7.2.2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或者影响工地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在装卸袋装水泥时应服从装卸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3.2.2 由乙方负责在 水泥厂 的水泥仓库装货,并将甲方订购合格的袋装水泥及质量检验报告及出库票据同期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3.2.3 配合甲方对水泥厂出库袋装水泥的数量进行过磅计量,并将甲乙双方确认的验收票据返回给水泥厂家。

    第四条 检验、验收

    4.1 乙方根据甲方袋装水泥需用计划将水泥运抵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4.2乙方在合同约定地点装货时应对袋装水泥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进行核对,若发现不一致时不得发运。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收货,而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3水泥运抵合同指定供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在现场过磅或检包验收,如发现水泥品种、规格及数量与供货计划要求不符,甲方除拒绝收货外,还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五条 价款支付

    5.1 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帐。

    5.2 结算方式及运费支付:每月 25日为当月的运输结算截止日。甲、乙双方在完成相关对帐及票据传递手续,乙方按照当月实际验收运输数量出具的全国统一运输发票经甲方审查核实后,完成当月合同双方的结算手续,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费用的支付。

    5.3 发票出具:乙方根据实际现场验收数量出具运输发票。

    第六条 保险

    运输包干单价中已包含乙方所有的应办理及应承担的各种保险费,若发生有关保险方面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由于乙方的运输事故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遗失),乙方应按照合同第7.2.2条款规定的袋装水泥单价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签订运输合同后,在履约期间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7.1.1 甲方违约拒绝收货(非乙方原因造成),应承担乙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7.2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签订运输合同后,在履约期间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7.2.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若因自身原因未按甲方运输计划时间要求及时组织车辆运输,导致甲方现场缺货停工,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7.2.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调换袋装水泥。乙方应负责赔偿袋装水泥价款(不含运费),赔偿金额按照下列单价的3倍计算,并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而未支付的运输款中扣除,如运输款不足以赔偿,应另行补足:

    7.2.3乙方运抵格拉基水电站工程现场的袋装水泥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的内容不符时,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和入库,乙方须无条件的更换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袋装水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2.4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袋装水泥质量不合格、数量损失、无法卸车入库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2.5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约合同期限应予延长。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8.2在袋装水泥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包括洪水、山体滑坡等造成的桥梁道路中断,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积极地采取应急措施以保障甲方工程的需要。

    第九条 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的失效在运输期限已满并结清全部运输价款后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本合同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11.3合同双方,不论哪一方向对方提出函电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双方地址派员递送或邮寄、传真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相应的回复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受,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1.4 本合同共 份,甲方执 份;乙方持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委托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散装水泥运输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工程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将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购买的散装水泥用汽车运输至甲方所在湖南永州冷水滩育才路99号“曼谷峰景”项目工地。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运输起止点:

    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到湖南永州冷水滩育才路99号“曼谷峰景”项目工地。

    二、交货与验收:

    1、根据甲方需要,甲方提前一天做计划通知乙方具体进场时间。

    2、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必须保证运输能力畅通。乙方运输中出现的一切费用(水泥装卸费、油费等)或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已承担。甲方对乙方运送到工地的水泥进行抽检过磅,若水泥重量短少在千分之五以内,则按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过磅单结帐,若水泥重量短少超出千分之五,则按实扣秤结帐(以前未抽检的也按此短少的比例扣秤结帐)并处以水泥短斤少两实际数量10倍的罚款。引起水泥短斤少两是厂方或运输途中的原因由乙方自行处理。

    3、乙方运输到工地的水泥经甲方检验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对该批次的水泥不予接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若该批水泥是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出厂的产品不合格,则由乙方追究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质量责任,甲方予以协助。

    三、运价和结算方式

    运输价格为:散装水泥运费为每吨13元,运至甲方在永州市冷水滩河东指定工地。运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运输一个月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的运输发票给甲方对账并结算。(必须提供税务发票)

    四、违约责任:

    1、在运输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退出运输,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2、如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内将水泥运输到位(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赔偿金额参照有关《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而定(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供货原因除外)

    五、解决纠纷的方式

    如在执行合同中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永州市劳动仲栽委员会仲栽。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散装水泥运输合同范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各工地散装水泥事宜签订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半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运输价格表 说明:

    1、货物运输目的地发生变化,价格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运输方式:公路汽车运输。

    3、运价包括: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4、以上价格如有客观原因,如油价上涨需双方协商对价格调整。

    5、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第三条:运输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在运输当月17日依据甲方供应散装水泥工地签证凭据作为对账依据完成对账,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付现金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所欠运费按上月实有金额的3%为滞纳金,否则乙方有权停运,并追回所有运费。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提前一天预报水泥计划及运输计划,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并保证进场道路畅通,以使水泥直达工地。

    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与乙方结算运费,若不及时结算运费,造成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合同终止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所有运费。

    4、如有新的运输点以补充协议方式对价格调整,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确保运送准确、及时、安全,工地当天水泥必须当天送到(除特殊情况外)。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水泥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计量和分量差

    以生产厂磅为准,按国家标准的千分之三执行,磅差超出千分之三部分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伍万元整。

    第八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为凭,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第二篇:水泥运输合同

    水泥运输合同

    托运方(甲方):编号:

    承运方(乙方):合同签署地: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

    水泥

    第二条、承运数量

    以工程实用量为准。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运输单价(均为含税价)价格见附表。

    第四条、如遇油价上涨、运输路线发生变化、道路情况有恶劣变化、国家有关运输政策发生变化等,影响车辆正常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运输单价,若协议不成,甲、乙双方可终止合同。

    第五条、交货时间及方式

    一、甲方需提前36小时告知乙方水泥用量,乙方根据甲方实际用量调运车辆。

    二、乙方将水泥运至制定工地后,甲方有义务在3小时内协助乙方完成卸货工作,并完善相关验货及签收手续。

    第六条、验收方式

    以甲方工地实际过磅数量为准,磅差不能超过千分之三,超过3‰时的误差由乙方承担赔偿。

    第七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流失、无错收等现象发生,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乙方出现车辆及相关人员安全责任事故,由承运方全权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运费结算方式

    乙方持有效单据与甲方对账,甲方应根据所收运输单及工地收货入库单的实际运输数量结算运输费用,并在结算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

    第九条、付款方式

    甲方按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运费并进行转账(需乙方书面提供账户,否则视为无效付款)。

    第十条、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完成甲方的运输任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不能正常供应水泥,造成一切的供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赔偿义务。

    三、如因乙方不能完成运输任务,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若因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时给乙方付款时,则需按银行同期贷款给付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

    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

    托运方:承运方:

    2024年 月日

    第三篇:水泥运输合同

    水泥运输合同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名称 水泥

    第二条、承运数量 以工程实用量为准。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运输单价: 元/吨。第四条、如遇运输路线发生变化、道路情况有恶劣变化、国家有关运输政策发生变化等,影响车辆正常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运输单价,若协议不成,甲、乙双方可终止合同。

    第五条、交货时间及方式

    一、甲方需提前24小时告知乙方水泥用量,乙方根据甲方实际用量调运车辆。

    二、乙方将水泥运至指定场地后,甲方有义务在3小时内协助乙方完成卸货工作,并完善相关验货及签收手续。

    第六条、验收方式

    以甲方工地实际过磅数量为准,磅差不能超过千分之三,超过3‰时的误差由乙方承担赔偿。

    第七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流失、无错收等现象发生,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乙方出现车辆及相关人员安全责任事故,由承运方全权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运费结算方式

    乙方持有效单据与甲方对账,甲方应根据所收运输单及工地收货入库单的实际运输数量结算运输费用。

    第九条、付款方式

    甲方按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50%运费并进行转账(需乙方书面提供账户,否则视为无效付款),剩余50%的运费由甲方提供商品房进行顶付。

    第十条、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完成甲方的运输任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不能正常供应水泥,造成一切的供货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如因乙方不能完成运输任务,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托运方: 承运方:

    2024年 月 日

    第四篇:水泥运输合同

    水泥运输合同

    托运方(甲方)承运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水泥

    第二条 承运数量:以工程实用量为准。

    第三条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交货时间及方式

    一、甲方需提前 告知乙方水泥用量,乙方根据甲方实际用量调运车辆。

    二、乙方将水泥运至制定工地后,甲方有义务在3小时内协助乙方完成卸货工作,并完善相关验货及签收手续。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流失、无错收等现象发生,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第六条 运费结算

    一、双方约定以 的方式结算;

    二、乙方持有效单据与甲方对账,甲方应根据所收运输单及工地收货入库单的实际运输数量结算运输费用,并在结算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甲方按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运费并进行转账

    第八条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完成甲方的运输任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因乙方不能完成运输任务,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若因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时给乙方付款时,则需按银行同期贷款给付利息。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托运方: 承运方:

    2024年1月16日

    第五篇: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也应当积极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铁路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散装水泥专用车调度与管理工作,提高车辆运输效率。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库容量占水泥仓库容量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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