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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清香如梦 时间:2024-08-19 18:58:23 下载.docx文档

    XX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镇财政资金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提高资金的支付效率,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到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24]40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24]33号)和《XX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X财乡[2024]X号,《XX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责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的财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和上级单位安排用于改善我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主要包括:教育危房改造资金,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设资金、农村渠道、道路、桥梁建设资金,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医疗卫生建设项目资金,城镇建设资金,土地开垦和土地储备整理资金等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XX镇范围内的所有村委会和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财政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强化监督、追踪问效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实行镇财政所设立专人管理,转账支付、封闭运行方式。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镇政府成立项目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1、组织领导建立科学合理的镇项目规划建设的项目库;2、对项目的立项、公示、建设、竣工验收和资金支付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镇财政所在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和监管,积极参与项目的规划编制和项目库的建立工作,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财政资金投入的直接受益者。

    1、要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工程项目的择优申报立项;

    2、与施工方签定施工合同;

    3、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参与和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八条 全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项目建设单位要实事求是择优上报,财政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查,防止项目重报和确保项目建设切实发挥绩效。项目得到上级批复后,财政所要立即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 项目公示,财政所对项目立项和建设进度、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全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财政所要组织人员参与项目合同的拟定和对项目在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设原则不得变更已立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期限,如确有更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所汇报,财政所根据情况向镇领导小组和上级报告,得到批复后方可更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方在项目竣工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财政所应组织人员参与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上级提出项目资金拨款请求。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财政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财政所实行专人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的不足,主要做到:

    1、财政资金按项目工程进度进行支付,项目资金到账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财政所、经济发展中心、镇政府经过对工程进度查看后分别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确定资金拨付额度。项目建设单位报账员整理项目建设单位审批、施工方经手,村民监督委员会签字(村级)、财政所审核的原始凭据向财政所报账,财政所则根据以上健全手续把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2、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认真履行合同,违反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镇财政所可以拒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账务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以后,项目建设单位报账员把财政所提供的拨款通知单和所有支出报账凭证带回本单位进行项目资金专账处理。财政所项目资金监管员以项目立项申请表、批文、合同书、在建检查表、竣工验收表、前后对照表、资金支付表设立备查台账。

    第四章 绩效问责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建设,要切实符合本镇社会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方能立项,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第十六条 镇项目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绩效情况要进行追踪问效,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专用专项性和效能绩效性;

    第十七条 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中发生的各种建纪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所、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对使用项目进行全程监测,及时反馈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九条 财政所在项目款支付结束后,必须及时向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效果情况;跨年度项目应上报项目的当年开支情况和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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