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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星海浩瀚 时间:2024-06-04 10:50:33

    第一篇: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

    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在新的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坚持执法为民,关心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发展经济是政绩,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调解功能。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把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条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四)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功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田间”、“地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

    在强化人民调解四项功能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种矛盾纠纷。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革中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二篇: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汪胜荣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机制模式,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通过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因此,也有了被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之花”。在当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能否再展宏图,再立新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的考验。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

    1、矛盾纠纷的重点的转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分工不断细化。社会各个层次之间和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产生也将产生了新的变化。过去传统的土地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已不再是矛盾纠纷的频发重点,而新出现的拆迁征地、劳动关系、交通事故纠纷等不断发生。尽管化解矛盾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是其它的方式无法替代的。这就要求我们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要调整思路,找准矛盾的重点,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的研究新矛盾的解决方法,探索人民调解新的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更快更好地起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作用。

    2、纠纷的主体的转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社会交往的区域范围,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走出了过去的村、社区为主的场合。特别是一些新的行业团体出现,新型的行业区域的矛盾纠纷的主体也会随之出来。如我区高塘片区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此,这就产生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的问题,再如我区大港工业区的形成,有近500家的企业在该区落户,有近8万名的职工在此工作,这就有可能会出现较多的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群发地。

    3、调处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人民调解这条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肯定。已经从过去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转到了化解社会民事纠纷的上面。很多过去只适合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现在也用运人民调解的方式去化解。且在实践中,有的矛盾纠纷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更有利社会的稳定和和谐。2024年宁波市出台了《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管辖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24年,宁波市市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发文规定将交通事故的矛盾纠纷也引人到了人民调解化解; 2024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

    法》(市政府令153号)又把医疗纠纷交于人民调解进行化解。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4、法规的完善,对人民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民调解是以法律法规为最基本依据调处矛盾纠纷,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的完善。依法依章办事已成为一种发展的趁势。因此,人民调解人员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既要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化解纠纷,又要求调解不显失法律法规这个基本的基条。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也必须具有更加扎实的法律知识。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针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原来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也随之出现不相适应的地方。

    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区的人民调解组织有了快速发展,各街道乡镇、村(社区)都建立了调解组织,基层组织网络也有了进一步的巩固。但从总体上看,人民调解组织还有很多的盲点,如企业的人民调解建设进度不快,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还不完善。

    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总体来说素质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全区各级共有专职人民调解员760名,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人民调解员所占的比例不到3%,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人员的比例仅在1%左右,这样一支队伍很难做到调解案卷高标准的质量要求。

    人民调解员的福利待遇有待进一步改善。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不断规范,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人民调解员作为一个社会的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一个职业,如果他们的劳动成果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不能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支队伍也就很难稳定和提高。

    三、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新的对策。

    针对上述人民调解出现的新的问题,建议采用下列对策:

    1、不断创新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要深入基层不断调查调研,特别要加强对新兴行业矛盾纠纷发生和预防工作的调研,有针对性地建设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如企业内部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居民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外来人口居住地的预防和化解等,并且要根据这些领域的矛盾纠纷发生的频率高低,设立必要的人民调解组织。

    2、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专职化。人民调解工作要上新的台阶,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够发挥好期维护社会稳定,走人民调解职业化,专职化的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实行了职业化,专职化,才能激发人民调解员钻研人民调解业务、从而达到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目的。

    3、加强地方财政的投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大力支持这项工作,特别要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应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24]9号)“应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24]179号),核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确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

    4、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利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这个平台,发挥好人民调解的核心作用,形成一个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大调解格局。

    第三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

    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我们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区上访。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三)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

    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四)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调委会,就是乡镇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乡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乡镇、社区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每个社区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与改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进程的必然结果。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我们自己认为调解工作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工作,但是上面没有要求,没有安排,我们只能是自我看重。可见人民调解工作与经济建设未能同步发展。有的调解主任反映,他们不知道怎样抓调委会建设,不知道怎样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这些问题应引起深思。各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着重抓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以及国家对司法所建设投入国债资金的良好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努力完成收编建所工作,并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人的人员配备要求,适当增加地方编制,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赋予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指导管理职能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变给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下创收指标、下达收税费、联村办点等额外任务的现象,真正给司法员减负松压,还司法助理员“专职专用”。三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用两年的时间做到全部持证上岗。要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考核、颁证工作,保证“人民调解员”的质量。四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使用司法部统一制订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填写,杜绝文书制作的随意性。要规范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起联系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市、县、乡三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按一定数额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公开选任的社区调解员(专职)实行月工资报酬制,每月500元,由市、县(区)二级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并由区、县(市)司法局每月统一发放。乡镇首席调解员实行工作补贴,每月100元。要不断创新思路,拓展渠道,市、县(区)设立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和人民调解抚恤金。要创造条件,解决调解人员的人生安全、养老保险等后顾之忧,以利于调解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四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我们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feisuxs文章-http://www.feisuxs feisuxs 帮您找文章]

    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区上访。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

    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三)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四)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调委会,就是乡镇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乡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乡镇、社区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每个社区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人民调解员由市

    第五篇: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1

    关于新形势下

    如何发挥人民调解优势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工作力度的加大,一些深层次的人民内部矛盾如土地征用、土地流转、群众拆迁等敏感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严重影响到经济建设。而人民调解因其操作的简易性、贴近基层的群众性、成本的低廉性和化解矛盾的彻底性,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如何在中原经济建设中发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让人民调解为中原经济区建设保驾护航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和政治任务。鉴于此,笔者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人民内部矛盾的优势进行了客观分析,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问题做了认真思考,并结合当前如何建设中原经济区,将准确定位,找准人民调解工作切入点和结合点,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及今年8月28日表决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就是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方式正确处理和解决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1、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指示,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到了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稳定的重要位置上。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民间纠纷方面确实具有很大的优势,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宏大的不可替代的力量。尽管现今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是当今社会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根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82.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达800多万人,体系遍布城乡各个角落,基本实现了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近5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已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2、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群众路线是党领导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法宝之一。人民调解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管理中的生动体现。人民调解员一般由群众选举产生,同群众有着密切的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来处理人民群众的内部事务。人民调解员长期生活在基层、贴近群众,既懂法律又熟悉民情,解决矛盾不仅可以做到依法、依理、依情,而且省时、省力、简便、快捷,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和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工作,直接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正确的对策。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

    3、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中心任务就是集中力量进行中原经济区建设。这就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广大调解员通过主动调解,把许多矛盾和纠纷消除在未萌或萌芽状态,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广泛的服务和有利保障。使党政领导从解决纠纷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就笔者所在的县而言,今年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在县产业集聚区东部和北部新城区同时开工了26条道路、6座桥梁及配套设施建设,总投资12.3亿元,总长度87.6公里,仅动迁户就达670余户,因各级调解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到位,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全县共完成拆迁面积4.9万平方米,实现了平安拆迁、和谐拆迁,促进中原经济区的建设。

    4、人民调解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传播法律知识,教育人们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使广大群众懂得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人民调解工作也是依法治理的一种生动实践。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充分体现了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普法与治理相结合的特点。这些正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工作对实现群众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动员群众直接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目前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

    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制度优势和作用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传统社会的转型,法制化的要求,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进入了一个发展的“瓶颈”时期。

    1、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特点。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引发的纠纷除了一些固有特点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包括主体多元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纠纷争执经济因素增加、纠纷易激化和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如豫北某县2024年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校园斧头砍死学生案件,原因就是由邻里间房屋地基高低这类小纠纷激化引发的。

    2、对人民调解认识上存在误区。一些地方的个别领导干部对人民调解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解决问题是“软指标”,经济指标才是“硬指标”,对处理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有的口头上重视,行动上忽视;会上重要,会后次要。有的口头上重预防,实际上重打击,使老百姓错误的认为“事不闹大没人管”,甚至个别领导干部认为如今讲“法治”,还搞人民调解是落后的表现,存在“宁出百万破案,不拿一分防范”的错误观念。

    3、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战斗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人民调解队伍平均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欠缺,再加上多数调解员系村委会其他成员兼任,基本上无专职调解员,较低的队伍素质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业务的发展、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的形成。另一方面调解员的报酬问题没有落实好,多数调解员是在凭感情、义服调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导致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纠纷不愿或不敢管,有的调解员为了“养家糊口”,甚至脱离了人民调解队伍,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4、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不到位。我国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着无专用办公场所、无专项工作经费、无调解补贴的状况。而作为政府指导部门的司法行政部门也同样存在着缺乏专项指导经费、表彰经费和培训经费的问题。

    5、人民调解维稳作用被削弱。早在50年前刘少奇同志就把人民调解工作称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在国际上也被誉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本世纪以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呈现出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局面。但近几年来,人民调解调处的民间纠纷却逐年下降,与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相比,已从80年代初的17:1降至2024年1.7:1,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削弱。

    三、如何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

    胡锦涛同志最近指出:“虽然人民内部矛盾是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必须高度重视,下大气力做好工作,以激发社会活力、增强人民团结,促进党和国家事业更好发展。”按照胡锦涛同志的指示要求,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及人民调解遇到的新问题,笔者就当前如何打破“瓶颈”因素、加强推进人民调解、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谈几点看法。

    1、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东方经验,适合中国国情,各级党委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从思想、队伍、资金三方面强化对人民调解支持力度。一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鱼水工程。化解矛盾、调处纠纷,同侦查、破案、审判工作同等重要。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积极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要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法》中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三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经费的规定,对人民调解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有的地方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生活补贴、案件补助费纳入了市、县、乡三级财政预算。有的地方采取“以奖代补”或“个案补贴”等办法支持和激励人民调解员工作,有效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些方式和方法都可借鉴。

    2、进一步强化和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网络和领域。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活跃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增强人民调解活力。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在巩固和发展村(居)传统型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应切实加强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积极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对于已经建立的调解组织,相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防止调解组织只在形式上设立、实际并不发挥作用等情况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好组织网络的“千里眼”、“顺风耳”的优势,及早发现各类矛盾纠纷的苗头,提前排查、介入、预防和处置各类纠纷,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风生水起”之时。笔者所在的县依托人民调解的基础网络优势,对全县调解组织进行了拓展。县里成立了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矛盾大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四个正科级办公室,并各新增配一名专职副科级副主任。同时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各村吸收老教师、老党员、老家长、老干部、老工人“五老”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立1至2名劝解员和信息员。县直相关部门也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调解中心(室)。目前,全县共有人民调解机构367个,调解中心(室)193个,在全县形成了一张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网络,保证了调解工作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3、着力构建多元化、“大调解”格局。当前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种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致使一些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从中央到地方都对社会矛盾化解高度重视,早在2024年胡锦涛同志就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地也都在积极研究和探索,四川经验、广安经验、长沙经验层出不穷。笔者工作的县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构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的“四级(县、乡、村、组)三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一整合(整合信访调解资源)”多元化、“大调解”工作体系,使调解资源得以有效整合,联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使矛盾纠纷化解由原来的“小独奏”变为“大合唱”、“交响曲”,探索出了一条维护社会稳定的新路子。各地的实践证明构建多元化、“大调解”格局是整合力量、强化人民调解的发展方向。

    4、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人民调解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在发挥好传统矛盾化解方法的基础之上,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需要,不断创新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如有的地方推行调解听证制度。把听证机制引入人民调解,案件调解时广泛邀请群众参加,通过提问、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澄清矛盾的根源,找到问题解决的办法,使双方和解,使旁听群众信服,矛盾纠纷也在“阳光”下得到化解,收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地方在传统调解方式的基础上建立“巡回调解”新机制,在乡(镇)一级建立巡回调解室,对矛盾纠纷变坐堂调解为上门调解,这种重心下移、靠前一步、现场化解的“巡回调解”工作方法,主动解决稳定事端,方便了群众,实现了矛盾纠纷的超前化解,使许多矛盾得以就地化解,做到了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了社会稳定。

    5、强化对人民群众道德和法制教育。当前,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主要是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经济成份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利益主体的分散化造成的。但同时应当看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观念淡薄,法制意识、法律知识和水平与形势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依法办事,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待大幅提高,这正是许多矛盾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大力开展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敦厚民风、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是“治本”之策。要把人民调解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宣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要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合理的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一个明礼诚信、和谐仁爱的社会,从根源上杜绝矛盾纠纷的发生。笔者工作的县在人民调解开展中,特别注重调解文化建设,把“和气、礼让、沟通、疏导”确立为调解文化的基本理念,大力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调解文化建设。在各行政村结合实际建立了“调解文化广场”或“调解文化大院”,制作悬挂“调解工作三字经、德与法三字经、邻里和睦篇、家庭和谐篇”等宣传版面,在调解室张贴固定温馨调解话语,营造温馨和谐的调解文化氛围,使广大群众受到了教育,提高了素质、明白了事理,为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奠定了良好的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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