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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合集5篇)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寂夜思潮 时间:2024-06-25 18:48:3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学校应强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把学校安全与稳定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教育、公安、司法、建设、文化、交通、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 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各地要把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教育预算,保障专款专用。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校园安全防范专项经费。

    第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实行县(市、区)综治、教育、公安部门及乡镇街道领导包校、包园负责制;建立联防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

    1、学校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学校与各科室、班级、教师、学生家长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2、学校安全责任书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检查落实和考核,签订率要达到100%。

    3、实行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项工作、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环节。

    4、建立完善校园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 健全完善门卫制度。

    1、实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验证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

    2、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条 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2、检查检验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臵警示标志。

    3、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防火重点部 位。

    2、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有效使用。

    3、设臵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三条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 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臵于实验室显著位臵。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1、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2、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 2 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1、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寄宿生安全工作。

    2、实行学生宿舍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3、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购买或租用机动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依据《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建立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制度,做到反应迅速、有效处臵(突发性事件包括社会公共安全类、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等)。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到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学校大型集体活动主要包括集体劳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体育运动、文娱汇演等)。

    第二十条 建立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园幼儿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建立防范楼梯拥挤踩踏事故制度。

    1、建立学生集中上下教学楼安排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的日常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2、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放学、上操楼梯间安全制度和停电应急预案。

    3、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事件上报制度。

    1、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2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3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

    2、发生重大或群体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

    1、主要包括安全责任书、安全教育计划、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办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情况记录、安全活动情况记录、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安全事件处理记录、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归档成册,以备查验。

    2、安全工作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

    1、专职保安人员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聘请或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招聘、审查、培训,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人员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2、兼职保安人员从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

    3、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二)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各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 4

    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三)学校保安人员基本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不得随意脱岗离岗。

    2、严格执行开关门及交接、询问登记制度。

    3、校园发生突发性案件(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臵。

    4、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

    5、完成学校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学校领导和值日教师要加强对学校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臵和上报。

    第二十五条 物防建设。

    (一)重点及要害部位的防范

    1、学校应安装坚固耐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校门;校门处设臵值班室,配备通讯及相应安全防护器材。

    2、学校财务室、微机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安装防盗门锁、防护栏或防护网。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食堂食品储藏室、操作间及饮用水源和供水设施安全。

    (二)其他部位

    1、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大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2、中小学、幼儿园校区设臵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停车场所要落实专人看守;

    3、教学楼、食堂、学生宿舍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楼层梯间、走道、安全出 5

    口不得封闭,并在显著位臵设臵消防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

    4、校内应设臵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施划人行横线,并根据需要设臵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技防建设

    (一)技防设臵

    1、学校大门及围墙应安装红外线报警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

    2、学生食堂、宿舍底楼主要进出口、电教室、微机室、财务室以及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安装红外报警装臵或视频监控系统。

    3、校(园)长室、门卫值班室安装紧急报警按钮,有条件的学校与辖区派出所或110联网,逐步实现校园内报警按钮网络化,报警装臵终端直接连接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和医疗救护等应急机构。

    4、校内(或校门附近)无专人看守的停车场点,安装可视监控系统。

    (二)公安机关对学校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开展技术防范工作。

    (三)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七条 其他防范工作

    1、学校在上课期间应实行封闭管理。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校内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2、学校在上操、集合、放学等时段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对楼道、楼梯设备、设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严防楼梯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3、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抢险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4、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臵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学校内不得开设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和私人经营小卖部,禁止私人房屋向学生及外来人员出租;禁止向学生销售烟酒、违禁药品等。

    6、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安排不适合学校工作的人员就业。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安全教育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1、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臵要求,把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

    2、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合理确定不同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和内容,做到安全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加强安全教育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3、把法制教育摆在安全教育的突出位臵,使之融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

    4、教育学生了解预防犯罪法律法规,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并把学生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内容。

    5、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有效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

    第二十九条

    完善安全教育内容,突出安全教育重点。

    1、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按照交通规则行走、骑车、乘车,增不乘“三无”车辆,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

    2、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开展食品卫生常识宣传,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饮食卫生习惯,要求学生不买流动摊点的食物,不买“三无”食品。教育学生节制饮食,不抽烟不饮酒不暴食。根据不同季节疾病预防的重点,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防溺水教育。教育中小学生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或无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教育未成年学生不贸然救助落水同伴,防止因盲目施救而导致群死事件。

    4、消防安全教育。向师生传授安全用电、安全用天然气或煤以及实验操作等消防安全知识,引导学生掌握火灾处臵和逃生疏散的基本方法。

    5、室内外教学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严格按照教学操作规程使用器材、设备,如发生教学中出现身体不适或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帮助学生掌握应对意外伤害的基本技能。

    6、预防不法侵害教育。教育学生慎与陌生人交往,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掌握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暴力犯罪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教育学生尽量不携带贵重物品和过多现金到学校,不携带或隐匿危险物品、器具,不私自到夜总会、网吧等娱乐场所活动。培养学生遇到危及自身安全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和技能。

    7、预防自然灾害教育。教育学生了解暴雨、雷电、泥石流、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险性,学会躲避自然灾害的方法,通过模拟演练,帮助学生增强应对自然灾害的自我保护和逃生的技能。

    第三十条 丰富安全教育形式,增强安全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1、学校应结合所在地区、地段的安全环境,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5.12防震减灾日”以及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季节变化来临前等时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专题教育。

    2、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利用校内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营造符合安全教育文化氛围,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3、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逃生演练和遇险自救等安全演练活动。根据当地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其发生规律,结合本校实际,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开展应急演练。每所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一条 明确安全教育主体,加强安全教育队伍建设。

    1、学校应重视和加强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工作,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兼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由其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协助学校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

    2、学校应主动争取家长参与学生安全教育,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安全教育的正确方法,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强化对子女的安全教育意识,建立家长、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相结合的安全教育队伍。

    第五章 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在学校周边建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 9 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臵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臵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臵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三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依法严厉查处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行为;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和变相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出版物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兜售渲染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封建迷信或邪教及内容低俗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取缔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无证照游商摊点。

    第三十八条 卫生、工商、质监、城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校园及周边饮食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

    人防标准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 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第七条 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第八条 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保卫人员。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第九条 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护校制度。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并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第三章

    物防标准

    第十条 学校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安保人员执勤器械配备标准:防暴帽(1顶/人)、防刺背心(0.5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第十二条 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第十四条 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第十五条 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第四章

    技防标准

    第十七条 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学校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设置监控报警室,对本单位的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监控、报警信息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第十九条 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

    第二十条 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

    第二十一条 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二条 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 人防标准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 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第七条 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第八条 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保卫人员。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第九条 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护校制度。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并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第三章 物防标准

    第十条 学校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安保人员执勤器械配备标准:防暴帽(1顶/人)、防刺背心(0.5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第十二条 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第十四条 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第四章 技防标准

    第十七条 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学校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设置监控报警室,对本单位的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监控、报警信息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第十九条 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

    第二十条 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

    第二十一条 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二条 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一、总则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北京 地方标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规范》,首都综治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北京 市教委《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教育委员 会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安全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 件,制订《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含公办、民办、未审批);其他未 成年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三、防范标准

    (一)治安保卫责任制

    1.中小学、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每年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确定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是本校园治 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

    2.建立校(园)长总负责、主管领导和主责部门具体负责的校园安 全保卫工作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学校须设立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尚不具 备条件的应设立安保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 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按照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岗位安全指导手册》要求,落实每一个 岗位的安全职责。

    (二)消防安全标准

    1.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1)中小学及幼儿园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布置时,应布置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全年 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2)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 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 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 入口。

    (4)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24 米及以下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 采用三级,但楼层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校舍建筑材料严禁采用以可燃易燃 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5)食堂操作间、可燃气体液体储存间、锅炉房、配电室等火灾危险 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防火隔墙进行分 隔,开口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2 小时的防火门窗,且不应贴邻人 员密集场所。

    2.安全疏散:

    (1)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安全出口 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米。

    (2)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应依据相 关规范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 3 层,第二至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 1 部楼梯(托 儿所、幼儿园除外)。

    (3)幼儿园及中小学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少 于 2 个疏散门。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以及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 3 距离托儿所、幼儿园一般不应超过 25 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 门一般不应超过 20 米),中小学校一般不应超过 35 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的疏散门一般不应超过 22 米)。

    (4)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 间疏散门的各自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一般不 应小于 0.9 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一般不应小于 1.1 米。疏散门不 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 1.4 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5)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 铁栅栏和卷帘门。

    (6)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 得放置任何物品。

    (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8)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安装门禁系统的楼梯间门和首层外门,应设 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迅速开启并发出警报的控制 装置,且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9)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疏散通道不应用墙和铁栅栏将建筑随意 分隔。(10)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3.消防设施:

    (1)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超过 5 层或体积大于 10000 立方米的幼 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大于 50 米。

    (2)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的每个楼层,食堂操作间、图书阅览室等场 所应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在 4 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一个计算单 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灭火器的配置应通过计算确定。例 如:同一楼层面积不超过 300平方米,应配置 4 具手提灭火器。

    (3)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4)幼儿园及中小学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地 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 低于 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沿疏散走道设置 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 米以 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 米;对于袋形走道,不 应大于 10 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 米。

    (5)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 播。(6)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幼儿园及中小学,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 室宜单独建造,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三)人员防范标准

    1.有一支专职保安队伍,原则上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应当按照不 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数少于 100 人的学校至少配备 1 名专职保 安员;1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 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 1000 人的学校,每增加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 300 名寄宿生增配一名专职 5 保安员。

    2.校园保安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北京市校园保安勤务 规范》、《朝阳区教育系统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录用条件,取得公 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校园保安员专项培训合格证》,上岗前通过公 安机关组织的心理测试。

    3.保安员担负校内巡逻、门卫和应急处突等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 行《朝阳区教育系统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寄宿制学校每栋楼应当至少设 1 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 宿舍楼管理员需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不少于 2 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 1 名保安员在岗执勤。

    5.建立专兼职护校队伍。建立一支以值周教师为主,以党员干部、退休职工、学生家长、治安志愿者组成治安巡防队伍,形成护校机制。值 周老师佩戴明显标志,在上下学高峰时段负责维护学生、幼儿进出校(园)门时的秩序。

    6.有一名公安机关配备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民办、自办学校、幼儿园有公安机关加派的安全联络员,协助、指导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和自防培训工作。

    (四)物理防范标准

    1.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的围墙(栏)或其他试 题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校门坚实牢固,能够有效防止攀爬、翻越和冲 撞,确保与外界有效隔离。

    2.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 周边的安全。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 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 50-200 米道路上设置限速 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 6 信号灯。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可增设防冲撞隔离墩、隔离栏、升降 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提高校门防冲撞能力。

    3.校园门口设置传达室或值班室,室内安装能够连接到属地派出所 的紧急报警按钮;财务室、危险物品仓库安装“三铁一器”,微机室、电教 室、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安装防撬锁,内设防护网或防护栏。

    4.校园保安员必须配齐防爆钢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棍等 防护器械,从事安保工作的老师、职工须配备相应的防身防护器材,便于 必要时延迟犯罪与非法侵害。

    (五)技术防范标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五个百分之百工作目标:

    (1)重点要害部位技防设施安装率达到 100%;

    (2)技防设施每天巡检率达到 100%;

    (3)中控室或监控室值机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

    (4)技防设施签署运行维护合同或协议达到 100%;

    (5)按照北京市政府 185 号令技防工程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率达到 100%。

    2.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符合下列要求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预留有与上级管理平台远程通讯的接口,实 现与属地派出所、110 报警服务台的联网对接,报警信息应能及时传送到 公安机关;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信息传输、指令处置、通信联络等基 本功能,应能向上级平台传输不少于 4 路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3)报警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4)录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记录连续性指标不低于 25 帧/ 秒,录像清晰度不低于 352*288 点阵像素水平,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 7 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或其它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5)视频监控内的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应与该视频系统联动使用;

    (6)辅助照明灯光应能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要求;

    (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出现故障,应在 72 小时内恢复功能,在恢复 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3.监控报警室:

    (1)应配置监控报警管理设备,对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至少 应包括视频监控、报警、安全管理等子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如本单位有多 个独立分区,应分别设置监控报警室,配置相应报警设备,并实行统一管 理;

    (2)应配备不间断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 1 个小时,报警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小时;

    (3)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门窗应有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设备;

    (4)应有 24 小时专人值守。

    4.周界及出入口:

    (1)周界的主要出入口(大门)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 24 小时进 行录像;

    (2)周界非主要出入口应安装防入侵报警器;

    (3)周界围墙(栏)应采取相应的物防措施,必要时设电子周界报 警设施。

    5.学生宿舍区:

    (1)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 备,并应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有条件的应安装与监控报警 室的对讲设备;

    (2)学生宿舍楼、区周边应设置电子巡查点位,配备电子巡查设备,8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时巡查。

    6.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易燃、易爆、化学(剧 毒)危险品库房及准备室,财务室及所属库房(储藏室),实验室、计算机 室(多媒体教室)、陈列室等贵重教学设备集中存放、使用场所,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适当位置或进入该场所的必经通道宜安 装视频监控设备。

    7.主要室内外体育活动场所,办公、教学楼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场所,宜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必要时可安装相 应的报警设备。

    8.民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具备条件的民 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在校门口值班室安装报警按钮或报警电 话并连接到属地派出所,确保遇到紧急情况能够发出报警信息。

    9.为保障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尤其是报警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应 请专门机构对该系统进行系统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安全保卫制度标准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 履行职责的人员(兼职教师、职工等)担任。严格门卫值守,严把校外人 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关,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 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校 园保安员在日常要加强对校园周界、出入口等重点部位以及学生宿舍楼区 的巡逻巡查。

    2.进出接送制度。对需要接送的学生、儿童,学校、幼儿园须与家 长认定接送人员;接送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家长因特殊原因需要进校园的,须事先得到校园方许可,并由老师全程陪同进出校园;不得将学生、儿童 交给非接送人员,不得将晚离校园学生儿童交其他人员代管,防止误接误 9 送引发事端。

    3.重点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对监控报警室、财务室、微机室、电教室、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中小学、幼儿园车辆驶入管理,学生儿 童在校、在园期间,非特殊情况机动车禁止进入;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必须 限速行驶,并在制定地点停放。

    5.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 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 人员 24 小时在岗,严格落实学生宿舍值班、会客、防火、防盗等安全制度 措施,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6.安全预案演练制度。有健全的安全工作预案,以自然灾害、暴力 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为设想条件,结合单位实际,认 真制定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并在公安、消防等部门指导下组织师生开展 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防爆恐培训、灭火和 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

    7.校警会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和属地派出所落实“三级会商” 机制,每周进行一次会商,通报相关涉及学校、幼儿园的刑事、治安案件 和自然灾害事故,研究落实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8.消防安全制度。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和资料,包括消防组织机 构、负责人、志愿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方案、预案;消防宣传、教 育、培训及演练等资料。9.检查指导制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应定期对师生开展 法制宣传、消防和安全教育,检查学校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协助指导学校 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 方法。

    10.人员排查制度。属地派出所要配合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校园教师、职工及安保人员审查工作,对其中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有暴力违法犯罪前 科等人员,及时调离校园工作岗位;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内部不放心人员进 行排查,列为管控对象、纳入管理系统、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进入矛盾、危机和病情的化解和治疗程序,直到“无害化”为止。

    11.情况报告制度。对校园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 不稳定因素、不安定事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其他安全保卫制度。

    第五篇:我省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24-10-20 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罗欣 通讯员梁炜)昨日,我省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要求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学校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我省明确规定,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同时,要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护校制度。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学校的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视频监控、报警信息应与110报警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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