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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玄霄绝艳 时间:2024-08-07 18:50:1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筑〔2024〕24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合理支付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根据有关法规,现将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基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是依据预算基价编制期的市场劳动力价格综合确定,是直接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生产工人日工作8小时的劳动报酬,作为编制计价文件的基础依据。

    二、人工成本信息单价是反映计价文件编制期市场价格水平的人工单价。以采集企业数据为基础,考虑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经综合分析、测算取定后由市建设交通委造价管理部门按季度发布。

    三、人工费计价系数是根据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情况测算的,反映市场价格水平的调整系数,与预算基价的人工单价配套使用。

    四、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工日单价应按照季度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确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每季度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或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期、人工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人工费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费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严禁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人工费全部风险。在施工程合同中对人工费调整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应结合工程实际,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3日 实施日期:2024年03月23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

    苏交质〔2024〕32号

    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程实际,现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如下:

    一、公路工程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根据交通部2024年第33号公告公布的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24)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24)、《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24)、《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24)的公告”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定额》),及部有关文件要求,《新办法》《新定额》将在2024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为配合《新办法》《新定额》在我省的公路工程中全面施行,结合工程我省公路工程实际情况,现将我省的公路

    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如下:

    1、人工费单价调整至52.02元/工日;机械人工费单价调整至58.14元/工日。

    2、执行时间2024年7月1日起,在此之前已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不再调

    整。

    二、水运工程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水运工程(内河航道、船闸、港口码头)人工费单价调整至30元/工日。待交通部修改完善后的《内河航运定额》发布施行后,水运工程人工费单价再做新的调整。

    2、执行时间2024年7月1日起,在此之前已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不再调

    整。

    三、交通养护工程的人工费单价可参照执行。

    四、人工费单价仅作为概、预算编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发布时间:2024-07-04 16:13:10

    第三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24〕6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日常监管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二、加强监理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监管

    (二)实行监理企业资质达标动态检查制度。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三)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驶职责和权力,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四)实行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本市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包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和项目安全监理员:

    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是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经业务培训,持有监理员证书,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项目安全监理员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持有安全监理员证书的,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企业应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五)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综合评价制度。企业和个人电子版《诚信手册》动态记录监理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各类行为信息和诚信信息。对在沪监理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评定、升级、增项以及招投标等管理的依据。信用记录和使用标准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加强监理招投标行为监管

    (六)实行招标核费制度。工程监理项目评标办法制定应将监理大纲、人员配备、监理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度和提供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主要因素,监理费报价不列入评标办法,监理费应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4]670号)标准确定。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核验监理取费标准。

    (七)实行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限定制度。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只能一人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应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担任。

    四、加强监理企业合同履约监管

    (八)实行监理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监理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理合同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监理合同方可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综合诚信评价的依据。监理合同中应包括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安全监理员、项目监理员信息。需变更的,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还需提供建设单位同意证明,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经登记备案的监理合同作为从业人员的业绩依据。

    签订监理合同时,鼓励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九)实行监理费足额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监理费,并取得监理费银行支付凭证及监理单位发票。

    (十)实行市级建设财力直接支付制度。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建设工程实行监理费财政直接支付。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理费由财政直接支付。

    五、加强工程监理实施过程监管

    (十一)实行从业人员到位情况检查制度。监理企业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派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设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人员和组织形式应能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并确保人员到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到位情况监督检查。

    (十二)实行质量控制资料签认及工程质量总体评价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签认,也可委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认,应签认的内容必须真实并可追溯。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必须按照程序经施工企业内部自检后,由施工企业向项目监理机构做出书面报验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束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质量作总体评价,未经签认的质量资料及工程质量总体评价不得作为竣工备案资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竣工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

    (十三)实行现场整改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履行现场监理权利,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拒不签收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项目监督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监理企业报告的存在安全质量隐患应及时处置。

    (十四)实行平行检测制度。建设工程全面实行监理企业平行检测制度,平行检测的数量按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平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严格监理企业和人员责任追究

    (十五)实行监理从业人员终身追究制度。监理企业应严格履行监理权利和义务,因监理企业未履行监理权利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在工程使用寿命期内实行监理责任终身追究制。(十六)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因现场监理人员过错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追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应责任,并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七)实行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制。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1)未按规定在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从业人员的数量、专业以及组织机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3)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符合要求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确认;

    (4)检测取样未按规定见证的;

    (5)工程质量总体评价不做如实评价;

    (6)不按国家规定取费;

    (7)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8)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拒不签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向项目监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支持监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通过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项目管理企业,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信誉好的监理企业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并应采纳监理企业提出的对工程建设的合理意见,严禁以各种手段干涉监理单位正常监理活动。

    (十九)施工企业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必须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组织施工,积极主动地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应当及时整改,为监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严禁以各种手段干扰监理工作。

    (二十)行业协会应做好会员单位行业自律,积极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监理企业提供交流、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监理企业正确行使安全质量控制权限,严格进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并要树立服务意识,为监理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八、实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四篇: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编制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公路(含高速公路)、道桥和海空港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计划;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管理城市建设资金;负责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三)负责公路(含高速公路)、道桥和海空港、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负责新建区域内地下管网建设施工的综合协调管理。

    (四)协调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小城镇专项建设规划;协调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协调推动全市重点镇建设。

    (五)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中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制定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组织编制建设系统技术进步、专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编制建筑节能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推广应用;协调推进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编制房地产投资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和核准;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

    计划;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及信用监督管理;负责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参与房屋拆迁和住户保障政策制定。

    (八)承担建筑业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责任。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介机构资质审查和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负责工程造价、招投标、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境外和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中介企业进津备案管理。

    (九)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初步设计的审批;负责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指导农民自建住房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

    (十)负责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参与集中供热和燃气价格政策的制定;负责新建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基本信息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处、投资计划处、工程建设处、市政建设处、综合交通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处、房地产开发处、勘察设计管理处、公用事业管理处、建筑节能和科技处、工程技术处、经济管理处、人事教育处,共17个处室。

    联系电话: 23301890

    传真:2330455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31号城建大厦

    邮编:300051

    电子邮箱:office@mail.tjcac.gov.cn

    网址:http:// 招投标管理处

    来源:

    负责人:关炜 作者:时间: 2024-6-23

    职能: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政策和法规草案;负责城乡建设、综合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高速公路、公路和海空港、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合同备案管理。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31号城建大厦A座

    联系电话:27129820

    第五篇: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宁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

    (发稿时间:2024-10-11 17:03:22 阅读次数:73)

    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住建[2024]380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绥中县建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的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从2024年10月1日起 执行,执行之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人工费。

    二、在施工期内的人工费指数,与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的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三、按人工费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不作为除税金外的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人工费风险应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我省规定人工费风险幅度为基期价格的±10%。

    五、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风险幅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进行了调整,并考虑了±10% 的人工费风险。

    六、人工费指数由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季度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向社会发布。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1.人工费基期价格:是指按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以及《关于调整202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24]36号)、《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24]5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的人工费总和。

    2.人工费报告期价格:是指不同施工期内,我省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支出的平均值。

    3.人工费指数:是人工费报告期价格与人工费基期价格比值,在此基础上综合测算拟调整期限内人工费的变动情况,它是工程造价计价的标准和调整依据的组成部分。

    4.基准日:招标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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