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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紫云飞舞 时间:2024-08-15 21:51:52 下载.docx文档

    XX镇“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依法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作坊)生态环境问题,切实解决百姓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XX市生态环境局

    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X环保综〔2024〕X号)和《XX县政府办关于印发XX县“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2024〕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作坊)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经信、土地、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未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主要表现为: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不在工业集聚区且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污染物排放问题的;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缺失的。

    主要涵盖以下行业:造纸、印染、电镀、农药、染料、涂料、油墨、有机溶剂、塑料造粒、酸洗、铅酸电池、砖瓦窑、印刷、家具制造、食品生产、炼油、铸造、洗涤、工艺品、塑料、石材加工、石子加工、迷信纸加工、水泥(沥青)搅拌、机动车拆解、机动车维修、喷漆、废旧电器(电池)回收拆解等。

    二、整治目标

    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规范一批、整合搬迁一批”的原则,2024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整治取缔全镇现有的“散乱污”企业(作坊),扶优淘劣,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打击违法排污,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监督,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作坊)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将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和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通报和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涉及“散乱污”(作坊)生态环境问题的,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在认真排查核实基础上,迅速开展整治工作,处理措施和时限应按省、市、县有关整改方案的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

    2024年1月起,全镇范围内对新出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一)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不在工业集聚区且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污染物排放问题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违规经营等;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且整改无望的等6种情形的“散乱污”企业,要在排查过程中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于2024年8月20日前依法坚决关停取缔到位,进行不可恢复拆除清理,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二)治理规范一批。对安全、环保设施不到位,违规经营,生产设备、工艺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属于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治理改造、规范生产。于2024年8月31日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进行整治和提升改造;9月30日前,治理改造基本到位的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

    (三)整合搬迁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于2024年8月31日前责令上述企业停止生产,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搬迁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建项目要求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实现装备升级、质量提升、产品上档、节能环保。

    三、整治步骤

    (一)制定方案

    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各村、各镇直单位等成员单位成立XX镇“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组。

    (二)深入排查,建立清单

    各村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散乱污”企业(作坊)数量、类型、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于2024年5月31日前按照整治类型,分类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排查整治清单,做到底数清、无遗漏、企业信息完整,并明确每家企业整治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和整治类型。

    (三)清理整治

    按照整治清单,实施分类整治,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于2024年8月20日前,做到“两断三清”;治理规范类“散乱污”企业于2024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提升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合搬迁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对于列入治理规范类、整合搬迁类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环保设施,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产业指导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督查核实。在2024年8月下旬,XX镇政府环保站联合依据各村排查分类清单逐个项目开展督查核实,对存在违法排污、未批先建、异地转移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职责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停取缔的,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

    四、责任分工

    (一)XX镇环保站: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责任主体,负责进一步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甄别、确认分类,制定企业整改方案,倒排时间,责任到人,负责牵头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列入“散乱污”整治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或关停。对国家和省市督查、领导指示、媒体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且应该予以取缔关闭的“散乱污”企业,所在村应在20天内予以取缔关闭。

    (二)水利站: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取水、侵占河道、岸线等情况严格排查,严格取水许可,对违规的“散乱污”企业吊销取水许可。

    (三)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威胁、阻碍、危害行政执法和抗法的行为;对涉及环保问题移送的案件从重从快处理。

    (四)供电、供水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关停取缔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联合整治。各村、各镇直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整治,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处罚,并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司法联动、“两法”有效衔接,对涉嫌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或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确保整治效果。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村、各镇直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相关材料的报送。

    (三)强化考核问责。各相关单位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的、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推进不力的、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监管责任不落实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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