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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工作方案[精选5篇]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雾凇晨曦 时间:2024-06-17 06:43:43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工作方案

    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工作方案

    为从源头上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问题,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净化城市环境,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xxxx年x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利用x个月时间,按照国家汽车行业标准QC/Txxx-xxxx,集中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装;

    (二)xxxx年x月x日起,未经密闭改装或不符合改装标准的车辆,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对运输过程实施监控;

    (四)xxxx年x月x日起,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集中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1.广泛开展社会宣传。通过设立宣传站、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材料、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网格责任人深入社区,进行政策讲解和引导,充分宣传建筑垃圾资格管理和密闭化运输工作的目的、意义。

    2.深入开展新闻宣传。组织集中采访和随访活动,解读有关政策法规,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3.全面开展对口宣传。市建委、市重点局要深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讲解政策,释疑解惑;市市容局、市公安局要深入运输企业,向企业负责人、车主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动员,使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参与者充分了解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责任,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集中改装

    1.改装厂家的确定。

    改装厂家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基本条件是:具有专用汽车生产资质、厂址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相当规模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

    2.改装步骤。

    (1)登记。市市容部门对本地入户的有改装意向的车辆进行登记。

    (2)改装前车辆审核。由市公安车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登记车辆进行审核。

    (3)改装。由市市容部门牵头,市质监、交管等部门参与,协调改装厂家,组织开展车辆集中改装并同步安装GPS车载设备。

    (4)监管。市质监部门在改装过程中依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监督、检查改装工作,确保改装质量。

    (5)验收。车辆改装完成后,市质监部门和改装企业共同验收,出具改装合格证明。

    3.运输资格审核。

    依照《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容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运输企业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公示。

    4.鼓励措施。

    (1)对在规定的三个月集中改装期内进行密闭改装的本地入户车辆,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改装费用补贴,其中,第一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xxxx元;第二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xxxx元;第三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xxxx元。

    (2)GPS车载设备费用及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据实支付,改装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工作经费按程序向市财政申报。

    (3)对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分区域安排在白天非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三)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措施

    自xxxx年x月x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未密闭或不符合密闭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1.自xxxx年x月x日起,施工合同中必须包含建筑垃圾运输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合同中未包含此项内容的,市建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xxxx年x月x日起,市建委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自xxxx年x月x日起,市市容局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及运输企业使用未经登记确认的车辆,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3.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月xx日止,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由市市容局(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建委、环保局参加,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的重点是,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未经密闭改装或不符合改装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承运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对其予以处罚,并暂停运输,直至整改完毕。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做好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工作,成立xx市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密闭化运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见附件)。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审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牵头协调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使用密闭化车辆工作,审查建筑垃圾委托运输协议书密闭条款的签约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改装厂家的招标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执法行动。

    (二)市建委:对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的,市建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将建筑垃圾运输分包给未取得运输资格单位的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市重点局:在重点工程招标时,要将“建筑垃圾由具有运输资格的单位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作为一个条件并监督实施,协助查处重点工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运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密闭车辆或不符合标准密闭车辆运输等行为。

    (四)市公安局:对申请改装车辆进行审查,及时对规范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协助查处未密闭车辆违规运输行为,做好集中整治工作的执法保障。

    (五)市质监局:确定密闭运输装置安装技术标准,负责审查改装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改装质量,验收改装车辆。

    (六)市环保局:依法做好污染控制工作。

    (七)市财政局:做好改装和集中整治经费保障工作,参与改装厂家的招标工作。

    (八)市招标办: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厂家和GPS车载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九)市法制办:负责指导车辆改装和资格审查工作。

    (十)各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车辆登记改装的前期准备工作。

    (十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做好纪律监督和宣传发动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进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是彻底改变城市道路环境状况、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相互配合,保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督促、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自觉守法。加强新闻宣传,宣扬执法成果,曝光违章单位,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加强协作,合力攻坚。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把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四)创新方法,落实长效。要把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作为探索城市管理执法新模式、创新执法体系、提升管理效能的最佳时机和最好平台,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资质化管理、企业化运作、规模化经营,提升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强力整治、强行入轨,进一步巩固成果,力求长效。

    第二篇: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推行密闭化运输工作方案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推行密闭化运输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方案,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推行密闭化运输工作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推行密闭化运输工作方案1

    为从源头上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问题,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净化城市环境,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止,利用3个月时间,按照国家汽车行业标准QC/T782-20xx,集中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装;

    (二)20xx年2月1日起,未经密闭改装或不符合改装标准的车辆,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对运输过程实施监控;

    (四)20xx年2月1日起,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集中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1.广泛开展社会宣传。通过设立宣传站、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材料、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网格责任人深入社区,进行政策讲解和引导,充分宣传建筑垃圾资格管理和密闭化运输工作的目的、意义。

    2.深入开展新闻宣传。组织集中采访和随访活动,解读有关政策法规,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3.全面开展对口宣传。市建委、市重点局要深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讲解政策,释疑解惑;市市容局、市公安局要深入运输企业,向企业负责人、车主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动员,使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参与者充分了解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责任,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集中改装

    1.改装厂家的确定。

    改装厂家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基本条件是:具有专用汽车生产资质、厂址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相当规模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

    2.改装步骤。

    (1)登记。市市容部门对本地入户的有改装意向的车辆进行登记。

    (2)改装前车辆审核。由市公安车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登记车辆进行审核。

    (3)改装。由市市容部门牵头,市质监、交管等部门参与,协调改装厂家,组织开展车辆集中改装并同步安装GPS车载设备。

    (4)监管。市质监部门在改装过程中依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监督、检查改装工作,确保改装质量。

    (5)验收。车辆改装完成后,市质监部门和改装企业共同验收,出具改装合格证明。

    3.运输资格审核。

    依照《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容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运输企业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公示。

    4.鼓励措施。

    (1)对在规定的三个月集中改装期内进行密闭改装的本地入户车辆,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改装费用补贴,其中,第一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6500元;第二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4000元;第三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20xx元。

    (2)GPS车载设备费用及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据实支付,改装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工作经费按程序向市财政申报。

    (3)对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分区域安排在白天非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三)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措施

    自20xx年2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未密闭或不符合密闭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1.自20xx年2月1日起,施工合同中必须包含建筑垃圾运输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合同中未包含此项内容的,市建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20xx年2月1日起,市建委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自20xx年2月1日起,市市容局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及运输企业使用未经登记确认的车辆,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3.自20xx年2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由市市容局(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建委、环保局参加,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的重点是,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未经密闭改装或不符合改装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承运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对其予以处罚,并暂停运输,直至整改完毕。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做好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工作,成立xx市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密闭化运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见附件)。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审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

    牵头协调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使用密闭化车辆工作,审查建筑垃圾委托运输协议书密闭条款的`签约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改装厂家的招标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执法行动。

    (二)市建委:对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的,市建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将建筑垃圾运输分包给未取得运输资格单位的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市重点局:在重点工程招标时,要将建筑垃圾由具有运输资格的单位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作为一个条件并监督实施,协助查处重点工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运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密闭车辆或不符合标准密闭车辆运输等行为。

    (四)市公安局:对申请改装车辆进行审查,及时对规范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协助查处未密闭车辆违规运输行为,做好集中整治工作的执法保障。

    (五)市质监局:确定密闭运输装置安装技术标准,负责审查改装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改装质量,验收改装车辆。

    (六)市环保局:依法做好污染控制工作。

    (七)市财政局:做好改装和集中整治经费保障工作,参与改装厂家的招标工作。

    (八)市招标办: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厂家和GPS车载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九)市法制办:负责指导车辆改装和资格审查工作。

    (十)各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车辆登记改装的前期准备工作。

    (十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做好纪律监督和宣传发动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推进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是彻底改变城市道路环境状况、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相互配合,保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

    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督促、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自觉守法。加强新闻宣传,宣扬执法成果,曝光违章单位,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加强协作,合力攻坚。

    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把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四)创新方法,落实长效。

    要把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作为探索城市管理执法新模式、创新执法体系、提升管理效能的最佳时机和最好平台,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资质化管理、企业化运作、规模化经营,提升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强力整治、强行入轨,进一步巩固成果,力求长效。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推行密闭化运输工作方案2

    为从源头上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问题,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净化城市环境,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止,利用3个月时间,按照国家汽车行业标准QC/T782-20xx,集中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装;

    (二)20xx年2月1日起,未经密闭改装或不符合改装标准的车辆,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对运输过程实施监控;

    (四)20xx年2月1日起,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集中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1.广泛开展社会宣传。通过设立宣传站、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材料、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网格责任人深入社区,进行政策讲解和引导,充分宣传建筑垃圾资格管理和密闭化运输工作的目的、意义。

    2.深入开展新闻宣传。组织集中采访和随访活动,解读有关政策法规,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3.全面开展对口宣传。市建委、市重点局要深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讲解政策,释疑解惑;市市容局、市公安局要深入运输企业,向企业负责人、车主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动员,使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参与者充分了解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责任,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集中改装

    1.改装厂家的确定。

    改装厂家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基本条件是:具有专用汽车生产资质、厂址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相当规模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

    2.改装步骤。

    (1)登记。市市容部门对本地入户的有改装意向的车辆进行登记。

    (2)改装前车辆审核。由市公安车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登记车辆进行审核。

    (3)改装。由市市容部门牵头,市质监、交管等部门参与,协调改装厂家,组织开展车辆集中改装并同步安装GPS车载设备。

    (4)监管。市质监部门在改装过程中依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监督、检查改装工作,确保改装质量。

    (5)验收。车辆改装完成后,市质监部门和改装企业共同验收,出具改装合格证明。

    3.运输资格审核。

    依照《xx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容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运输企业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公示。

    4.鼓励措施。

    (1)对在规定的三个月集中改装期内进行密闭改装的本地入户车辆,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改装费用补贴,其中,第一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6500元;第二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4000元;第三个月登记改装的,每车补贴20xx元。

    (2)GPS车载设备费用及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据实支付,改装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工作经费按程序向市财政申报。

    (3)对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分区域安排在白天非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三)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措施

    自20xx年2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未密闭或不符合密闭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1.自20xx年2月1日起,施工合同中必须包含建筑垃圾运输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合同中未包含此项内容的,市建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20xx年2月1日起,市建委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自20xx年2月1日起,市市容局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及运输企业使用未经登记确认的车辆,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3.自20xx年2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由市市容局(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建委、环保局参加,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的重点是,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未经密闭改装或不符合改装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承运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对其予以处罚,并暂停运输,直至整改完毕。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做好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工作,成立xx市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密闭化运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见附件)。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审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

    牵头协调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使用密闭化车辆工作,审查建筑垃圾委托运输协议书密闭条款的签约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改装厂家的招标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执法行动。

    (二)市建委:对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的,市建委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将建筑垃圾运输分包给未取得运输资格单位的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市重点局:在重点工程招标时,要将建筑垃圾由具有运输资格的单位利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作为一个条件并监督实施,协助查处重点工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运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密闭车辆或不符合标准密闭车辆运输等行为。

    (四)市公安局:对申请改装车辆进行审查,及时对规范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协助查处未密闭车辆违规运输行为,做好集中整治工作的执法保障。

    (五)市质监局:确定密闭运输装置安装技术标准,负责审查改装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改装质量,验收改装车辆。

    (六)市环保局:依法做好污染控制工作。

    第三篇: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责任书

    舒城县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书

    责任单位: 法人代表: 电话: 工地名称: 负责人: 电话: 工地地址: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电话:

    为加强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责任签订如下:

    一、施工现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围墙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下同)施工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材和建筑垃圾。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处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渣土承运单位三方首先联合向县城管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经县城管执法局现场核定并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和要求:一是施工工地出口须有30米硬化道路,上面铺设草袋并水冲,渣土车装载后车箱上面要拍实,以防车轮带泥和沿途泼撒。二是按县城管执法局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路上安排专人清扫。三是建筑垃圾倾倒地须不造成污染且周边群众同意。

    三、特种车辆管理规范:履带车、铁轮车等特种车辆进出工地要用平板车拖运,严禁直接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法律责任: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车辆违反运输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 监督检查部门: 住建局

    (签章)

    县公安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协议书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外运。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由王宏负责,为明确双方责任特制定此协议。

    甲方:浙江宝业绿城百合公寓六标段项目部 乙方: 王宏

    协议期限:自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9月15日 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乙双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甲方在乙方进行垃圾运输、消纳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以免有公司财产损失,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3、4、甲方为乙方提供场内道路,按月给予结算(100元/车)。乙方车辆进入现场服从甲方管理,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司机持证上岗,保持车况完好,尾气排放符合标准。垃圾消纳点按甲方制定地点进行处理。

    5、乙方在装车前对施工垃圾要进行洒水降尘,严禁出现装车扬尘现象。装车的时候要对垃圾进行分拣,金属、塑料等凡是有价值的东西拣出来,归项目部所有。车斗要装满但不要超载,车辆要进行苫盖,并保证苫盖严密,防止在外运的过程中造成遗洒。

    6、乙方车辆要注意施工现场地埋管和架空线路。在高、中考期间晚22时至次日晨6时禁止施工,做到文明施工、不扰民。

    7、乙方在进行施工垃圾外运的过程中的一切问题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第五篇:关于印发建筑垃圾废土运输管理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安监管一〔2024〕51号

    索引号:XM00116-02-01-2024-005 发布机构: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08-05 ] 点击:

    426 字体: [ 大 中 小 ] 各区安监局、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公

    安交警大队,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监察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

    理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行为,落实监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和建设、施工、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因超高、超载、超速、撒漏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1999年8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的相关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沙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以及相关车辆(包括各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自有运载土、沙石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及建设项目平整土地所需的土方。

    沙石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材料。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是指土方施工企业自带运输车辆

    运载建筑废土。

    建筑废土运输经营企业,是指承包建筑废土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监管与处罚按《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 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管理。

    (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筑废土运输处置费用。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依法发包给土方施工分包单位的或将土方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以及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3)禁止土方施工单位或运输企业将所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和车辆。

    第五条 土方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运输建筑废土、沙石的企业(含运输经营企业、施工企业自行运输和沙石生产、经营企业自行运输)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建筑废土、沙石的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建筑废土运输应持有《建筑废土处置证》。第六条 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专门安全监管人员;有定期教育培训制度;有对从业人员安全奖惩措施;建立每台运载车辆、装载、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档案。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载质量8吨以上的车辆应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企业建立GPS卫星定位制度,并纳入市交通管理、运输管理、城市执法等监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七条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员须具备驾驶大型载货车辆的驾驶资格;严格驾驶人资格年审制度。

    第八条 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的规定,安装密闭封盖装置,配备二次密闭蓬布。运输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符合技术标准。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黄色转动顶灯,车身中间有两条横贯车箱、高15公分、间隙20公分的黄色条纹;驾驶室正前方有《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标识牌,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或建设施工企业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车辆须装有转弯信息、语音提示装

    置。

    第九条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必须着力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市建设、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订建筑废土、沙石施工运输的指导价格,严禁恶性竞争;提倡公平、合理取酬方式;驾驶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四小时,禁止疲劳驾驶。

    第十条 深入开展文明施工建设与整治,争创“文明企业”、“文明工地”,争当“文明驾驶员”。建设工地、沙石经营企业所有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三级沉淀及高压冲洗设施,并设专人检查超载行为和车辆保洁。凡驶出工地车辆的轮胎、箱体必须经高压水冲洗干净。严禁超高、超载、严防途中溢、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环境。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必须按照《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营运前十天向城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种类、数量、运输经营企业名称、经营运输资质、车辆数量、牌号、运输路线、作业时段及废土消纳处置场地;经审核后,领取《建筑废土处置证》,城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核发《建筑废土处置证》等相关情况,及时抄告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在施工运营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

    案内容包括:

    (1)运输经营企业名称、车辆数量、编号、车辆年检、技术性能、安装GPS、语音提示装置情况;

    (2)从业驾驶员姓名、籍贯、从业大货车运输年限、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情况;

    (3)建设项目名称、运行路线、作业时段、装卸地

    点;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更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逐台对车辆牌照,车辆违法违章情况和驾驶人的驾驶证,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违法违章记录进行审查,并在档案中记载。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运行路线、运行时段、行驶情况监管。严厉打击超速、超高、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1)对不按规定喷印车身颜色标识、企业名称、核载质量及安装GPS监控系统,语音提示装置等的,应要求

    整改至符合车辆要求;

    (2)对车辆改型、改装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责令恢复至符合车辆技术标准;

    (3)对交通违法积分满12分的一律暂扣驾驶证,对不按规定运行线路、时段行驶的,应给予处罚;(4)对超速、超高、超载的,依法对车辆驾驶人、管理人、车辆所有人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把车辆装载关,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筑废土、沙石。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单位的,应当督促运输单位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运输车辆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超重、超高装载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整改。运输单位拒不整改的,应立即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限期督促整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予责任倒查,依法追究。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事故情况定期统计,对超速50%以上,超载100%以上的处罚情况及时抄告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车辆的违法违章情况,定期综合,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1年内发生1起以上亡人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或1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建设项目、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建筑废土施工单位、运输经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导致违法行为连续发生的,应吊销该运输经营企业的(异地运输企业、车辆提请属地运输管理部门)运营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承揽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

    运输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严格履职,依法依规加强对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和车辆的管理。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筑废土施工单位和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的各建设、施工单位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建设、施工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落实施工工地有工地围档、有硬化道路、有冲洗设备、有保洁人员等要求;协助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对违规违章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经营企业的处罚;对相关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施工企业实施不良记录;依法对土方施工企业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承运建筑废土、沙石的运输经营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已获许可的建筑废土施工运输企业自有(自购)符合要求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指导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的内业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承运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企业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对连续违法违章、连续发生责任亡人事故的运输经营企业、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负责对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的查处。督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全市建筑废土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建筑废土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与处罚;加强对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作业情况的监控;通过110或12319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违法违章的投诉;依照《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对违规违章企业、车

    辆的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受理对本市和异地参与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在执勤执法当中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公布,供

    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和监督。

    公路及路权所属部门:加强通行道路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完善道路设施,优化道路交

    通环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责任倒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挂牌督办,追究事故责任,并将

    处理情况予以公告。

    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各司其责,加强对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车辆的监管。对相关职能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职,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和相互推诿的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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