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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借贷合同最新(全文5篇)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风华正茂 时间:2024-07-03 09:13:3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抵押借贷合同最新

    抵押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同借用人之间达成的以借用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为归还借贷物担保的借贷合同。抵押借贷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抵押借贷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抵押借贷合同范文1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借贷合同范文2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大写)_______(小写)_______,利率为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

    一、甲方保证

    1.本抵押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本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未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情况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数量或面积________,质量________(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抵押物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抵押物所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抵押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甲方对该数额内的抵押财产不得再设抵押。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抵押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抵押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抵押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抵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抵押物登记

    一、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内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 抵押物保管

    一、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管/甲乙双方封存后甲方保管)。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三、甲方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须将抵押登记材料、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保管。

    第七条 抵押费用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运输和抵押登记、公证、鉴定等抵押费用及抵押物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 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物已出租的,甲方、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与乙方共同签订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

    二、抵押期间,甲方不得赠与、遗弃抵押物。甲方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三、抵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电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抵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抵押期间,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着物等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抵押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抵押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

    五、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将抵押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的,甲方须承担毁损或灭失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三、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拒不配合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须承担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起诉。

    四、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中的约定,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甲方经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末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抵押借贷合同范文3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 个月,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 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__ 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_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____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章)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章)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借贷合同范文3篇最新

    第二篇:借贷抵押合同(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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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借 贷 抵 押 合 同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合同种类:民间借贷合同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号滨海花园9B室/青岛市开发区井冈山路668号千智广场

    电话:82022275/88007238/85028331

    特别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本合同签约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个人借贷。

    第二条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证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实际放款日和还贷日以借款收据注明的日期为准,利息从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息:月利率为百分之(%),年利率为百分之(%)。若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天按借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在法院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逾期利息双倍计算,即每天逾期利息为万分之十。

    第六条付息还款方式:采用按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共分期付息,每期利息元。第1期付息日为年月日,第2期付息日为年月日,以此类推。最后一个月(年月日)付清本金。

    第七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期限在3个月以内,除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外,需额外再支付1个月利息;如实际用款期限超过三个月的,需额外再支付15天的利息;如部分提前还款,除按实际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作为贷款人的补偿。

    第八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期及时偿还借款利息和本金,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付息

    义务;

    2、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借款人最迟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天内书面通

    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第九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保证在取得抵押物他项权证当天向借款人发放约定的借款。

    第十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若因生计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收回借款的,应提前30天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情况,贷款人有权在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即视借款人根本违反合同,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无须为使上述权利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其它承诺;

    2、借款人、抵押人在任意一期付息、还本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付清该期应偿还之借款本息;

    3、借款人、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其债务共有人不承担债务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4.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5.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资料;

    7.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时偿付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8.借款人和抵押人恶意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

    第二章 抵押条款

    第十一条为确保上述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产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合法房产(产权证号:__________)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债务的担保。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所抵押房地产经借贷双方确认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元整。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须持有关证件共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由贷款人领取并保管。若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抵押不成或抵押登记被撤消,借款人或抵押人必须无条件地返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出借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贷款人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差旅费、搬运费等。

    第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内,借款人对抵押房产(抵押一年及以上)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贷款人保管,贷款人为此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六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无论何种原因,若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变卖、馈赠和抵偿债务等。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物转让,但转让所得价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第十八条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若发生本合同第十条所列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收回全部借款。

    抵押物变卖后,应首先偿还贷款人的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见本合同第十四条);如果贷款人为抵押人另行租赁住房,贷款人有权从变卖所得中,扣除该租金。

    第二十条抵押撤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抵押人偿清全部款项的当天,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撤销手续。

    第三章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生效、终止和变更。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抵押人或第二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若合同需要变更,应达成书面协议。若因签约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还款、付息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本合同所需服务费、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若签约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该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抵押房产出租的处理。如果上述抵押房产在抵押前已经出租给第三人的,借款人必须保证该抵押事项已征得第三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第三人必须无条件地搬出房屋;如果上述抵押房产在抵押后出租给第三人,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如期发放借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

    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如期还清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

    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3、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房地产抵押不成或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

    或抵押人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过错,导致抵押人不能如期撤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人向

    抵押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签约各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签约各方若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守约方将依法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逾期利息以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抵押人变更联系地址时,必须五天内告知贷款人。在借款人、抵押人事先没有告知贷款人之前,贷款人或法院按照本合同写明的联系地址向对方发送法律文件,到达借款人、抵押人的联系地址时为送达,借款人、抵押人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约定:贷款人放款、借款人付息还本均通过银行结算的方式进行,借贷双方以共同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上的资金存、付记录,作为履行本合同放款或付息还本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借贷抵押合同、借款收据、共同还款确认书、抵押人声明、第二住所担保书、服务协议、借贷双方银行结算帐号等。第三十条本合同签约各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产生的权利、义务完全明确,无异议,无异义。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贷款人、借款人、抵押登记处、居间代理人各执一份(借款人与抵押人共执一份,由借款人领取并保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开户银行:帐号:

    借款人:开户银行:帐号:

    贷款人: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年月日签订于青岛市

    第三篇:房产抵押借贷合同

    房地产抵押借贷合同

    [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借款人所借款项应由贷款人直接划入借款人名下的银行帐户,不得经转其它任何公司及个人帐户。借款人、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应自行承担所有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损失,与其它第三方无关。

    [声明]:本格式合同由甘肃百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制作,属该公司商业秘密,未经该公司及缔约人的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人。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 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月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 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 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 之(即月利率为之)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 1

    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年月

    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年月

    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年月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

    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

    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

    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

    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

    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

    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

    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

    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

    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

    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物价值采用第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抵押率为。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元,抵押 率为。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 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 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 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 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 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 当的抵押等担保。

    第二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 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 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 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 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 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 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 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

    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 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 内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未付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贷款本金发放完毕并协助借款人撤消抵押登记解除本合同为止,且承担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3、如因借款人、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口按未支付贷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 本息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偿还约定本息,并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关 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不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视为违约,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 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费用负担范围:因订了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司能产生的 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第三十一条缔约人同意: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缔约人同意:在抵押担保期间,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 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又未能与贷款人签订延期履行协议,贷款人有权按下 列办法优先受偿处理该抵押房屋:

    1、贷款人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请债权并申请强制执行以处分抵押物变现受偿,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抵押人应配合贷款人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手续。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缔约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声明: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了全面、准 确的理解,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 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年月日签约于

    第四篇:流动资金抵押借贷合同

    编号:______县______乡(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经 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由贷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 贷款总额为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分 期 借 款 计 划分 期 还 款 计 划年月日金额(大写)月利 率用 途年月日本 金第二、第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第七、借款方以,价值 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第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证机关及 各一份。第十、本协议书经借贷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借 款 方借款单位(人):(章)负责人:财会人:贷 款 方贷款单位(人):(章)负责人:经办人:公 证 单 位公证机关:(章)公证机关负责人:(章)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流动资金抵押借贷合同

    编号:______县______乡(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经 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贷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 贷款总额为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分 期 还 款 计 划

    金额(大写)

    月利 率

    用 途

    本 金

    第二、第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借款方以,价值 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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