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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职业道德法规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明月清风 时间:2024-09-06 00:55:28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高等教育职业道德法规

    贵州省2024年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黔南班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考

    所在单位 姓名 序号 得分

    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作为以教育法为基础法规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作为一名高教者,应该严于律己,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应该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透明清晰的认识,只有这样,作为教师的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培养人才。教师也要具备可树性,知识的更新,也要求我们教师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以及品德行为素养。同时还要兼备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法律意识,在传道解惑的同时,严格规范自己,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下面就《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谈谈我自人的心得体会。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探讨了教育法学的原理、高等学校法律的重要性、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权利义务、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

    一、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之间横向联系而形成的学科。它以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制、对国外教育法的研究为内容,通过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个案研究法进行研究,揭示了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国家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制提供理论依据;并通过研究教育法律规范在执行和监督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教育执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通过对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制和教育法实施体制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教育立法和依法治教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案和经验。

    此外,高等教育工作通过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内容实质,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不断增长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二、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法是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是教育行政问题,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问题;教育对象、教育法调整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广泛性;法律法规的复杂性;法律纠纷解决手段的特殊性。

    我们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以及过程上的平等。(3)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教育必须为国家和人民负责;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享受一定的权利。(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教育的机会。

    三、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主要体现在:(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四、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确定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学生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六、学业证书制和学位制度。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七、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多年的实践表明,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机构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依法治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具体体现在:(1)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2)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3)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此外,为了高校的发展,还要建立高校教育评估机构,对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实行长效的评估机制,稳抓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

    八、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器,也是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和调整教育结构的要求。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动的目的、方针、法律性规范及组织等运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通过培训,提前了工作人员以及未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

    九、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教育纠纷是一种新的法律纠纷类型。过去,我们一直把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看待,其纠纷也比照行政纠纷处理,因此,一般利用内部调解等手段解决。主要解决的是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学校要探索构建新的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协调、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的作用,又要积极创新,创建新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另者通过学习我知道了教师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每一个学生都很特殊,每一个都有自己独到的一面。因此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去关爱、呵护。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

    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并预防大学生犯罪。这样才可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我们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总之,实践是检验真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高校教师的我们,一定要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同时,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约束能力,用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树立法制观念、拓展法律知识、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加强自我修养,努力磨炼自己,只有更好的学法,懂法,普法,时刻将自己的心和学生的心联系在一起,依法执教,依情依理,才能更好的教育学生,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从而为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尽一点自己的微薄之力。

    第二篇:高等教育法规论文

    学习高等教育法规,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对教师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而高等法规,就是反应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发展最权威的诠释。依照高等法规,要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不仅要具备“硬性条件”,还要不断加强“软性条件”的建设,软硬兼施,全面发展,才能为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积极奉献。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教师资格;硬性条件;软性条件 国家的兴衰成败,在于教育的成功与否。而教育的成功,又需要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做保证。放眼整个世界,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有素质过硬的教师队伍,才有辉煌的教育成就。虽然目前我国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在政策发展上,还面临诸多问题,①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与日俱增,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教师队伍建设必然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业务过硬、积极向上、激情四射且老、中、青结构合理的高校教师队伍,是高校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为此,国家各部门,经过多年的摸索和论证,不断建立和健全适应时代需要的教师管理制度。

    要切实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首先要完善和执行教师资格的管理制度。因为文革十年浩劫,我国的教师资格管理制度起步较晚。直到改革开放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才首次从法律上把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我国教师职业的从业许可制度。在其后不久,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又以教育基本法的形式,再一次对教师资格制度进 ① 刘立志:《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政策发展的理论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第110-115页。行了确认和强调。但这些都是以基本法的形式,使教师资格制度有法可依,真正实行还要等到2024年,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才从具体操作上,对教师资格制度的管理细节,进行了说明。也正因此,2024年,全国范围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从1993年《教师法》的颁布,到2024年的全面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从无到有,从有法可依,到全面执行,将近十年的时间,我国基本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教师资格制度体系,总算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打下了牢靠的根基。

    根据教师资格的管理制度,高校教师必须在身份上是中国公民,思想品德良好,热爱党,拥护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毫不动摇地履行《教师法》中所规定的义务,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在学历条件上,《教师法》规定,从事高校教学任务的,要求是国民教育系列的研究生或者再不济也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因我国东西部的差距所致,高等教育的发展也极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高校教师已要求博士学历,或者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博士毕业。而某些西部地区,待遇低,条件差,不仅原有的教师纷纷“孔雀东南飞”,①在青年的教师的引进方面,也颇不占据优势。虽然我国目前已是研究生培养大国,每年培养的博士数量也已超过美国,②但是西部地区依然限于自身条件,难以引进高学历的人才。所以,目前而言,尽管东部沿海地区,高校教师学历构成已以博士研究生为主,① 赵翔、冯文全、郑浩:《西部高校教师流失问题的实证研究——影响因素及其“软治理”效果》,《生产力研究》,2024年第10期,第56页。② 李霞:《中美博士规模之比较》,《中国高教研究》,2024年第3期,第38页。但广大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边远地区,还是以硕士研究生为主,甚至有些稀缺专业,还有本科毕业生在担纲上课。但总体而言,就全国范围来说,高校教师学历构成,已以硕士研究生为主,博士研究生正日益成为主力军。

    在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方面,规定较细,可分为几个大类。其一,是身体条件。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是教育行业的必须,且不能有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保证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具体实行上,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指定或者三甲医院体检合格。其二,是普通话水平。要求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持有《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一般标准为二级乙等以上(含),个别学科,像语文,要求具有二级甲等以上(含)。且《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是申请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三,是与教师教育息息相关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要求。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在申请教师资格时,必须提交《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的考试合格成绩或者课程成绩合格证书(高师培训中心发)。其四,就是要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养和能力。随着研究生队伍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高学历人才加入到教师队伍,除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人以外,包括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在内,都要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测试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要达到合格标准。

    以上就是根据教师管理制度,所列举的从事教师教育,所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具体客观,也可以称之为“硬性条件”。当然,要具备教师资格,在高校里,对大学生言传身教,还应该具备一些“软性条件”,也就是所谓的文化修养。

    既然要把塑造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其“软性条件”建设提上日程。那么广大高校教师,就要不断加强科学文化修养,努力培养创造能力。高校教师良好的文化素养能够促进大学生思想素质的提高。①而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又是文化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学生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最直接的因素。对此,前苏联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学生可以原谅教师的严厉、刻板甚至吹毛求疵,但是不能原谅他们的不学无术。如果教师不能完善地掌握自己的专业,就不能成为一个好教师。”可见,要想成为学生眼里的好教师,必须专业素质过硬,也就是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科学文化修养,以适应学生不断迸发的求知欲。所以,高校教师,除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学习外,更要不断深化本学科、本专业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立终身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密切关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变化、新进展,不断将新知识、新理论运用到实际教学中去,以拓宽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摸索、总结教育的艺术与方法,不断提高高校教师的人生品位和职业素养。除此之外,作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还应以自己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促进他们积极向上,培养健康有为的人格心理,不断提高大学生的个人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将自己有限的生命融入到国家兴旺、民族振兴的时代需求中,不断磨练,不断成长,以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① 孙淑珍:《高校教师良好的文化素养对培养大学生思想素质的作用》,《科教文汇》,2024年08月上半月,第18页。同时,高校教师还要具有修身意识。俗话说,欲正人者必先正己。只有教师处处严格律己,言行一致,说到做到,学生才向善如流,以老师为榜样,不断提高个人修为。当然,作为高校教师,虽然是科研任务和科研压力较中学教师为重,但高校教师不能以此为由,忽视跟学生的交流。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学术的精进和教学水平的提高,需要师生的互动。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掌握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讲解,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而这其中,就要求老师放下架子,悉心和学生交流,在互动互助中,共同提高。

    新时期,学生对老师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现如今,新一代的大学生们,已经不再满足老师的照本宣科,或者慢条斯理的讲解。这就要求高校教师必须大胆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切实提高教学水平。传统的教学模式把老师当成传授知识的工具,教师只要按照大纲要求,有板有眼的备课、上课就万事大吉。甚至有的老师上完课,没有互动,直接拿起教材就走人。新一代大学生的要求,老师必须每堂课都有新理论、新教法,从而使学生发自内心的乐学、爱学。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对于接近或已经成年的大学生而言,高校教师更是他们灵魂的引路人。研究表明,“高校教师的心理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学生知识的获得、能力的培养和人格的塑造。”①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为了在日常教学中,能够从容应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切困难和挫折,甚至突发事件,高校教师要时刻保持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深信没有迈不过去的坎,没有解决不了的难题。只 ① 林德发:《论高校教师心理素质的培养》,《天津商学院学报》,2024年11月,第25卷第6期,第50页。要沉着冷静,敢于面对,细致谨慎,开动脑筋,勤于思考,所有的难题都会迎刃而解。每一个从事教育的老师都心知肚明,教育是人对人的工作,工作的复杂性和可变性,都是超乎寻常的。但也正因为教育是人对人的工作,人和人之间的感化力和感染力,也是不可忽视的,甚至是值得重视的。“感化教育是辐射于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种教育方法。”①高校教师每一言每一语,都对心智成熟的大学生产生莫大的影响。这就需要高校教师要具备成熟的理智感,百折不挠的挫折观,积极的自我暗示自我鼓励,优良的情绪调控能力,以及恰当时机合理正确的情绪排遣方式。很难想象,一个情绪七上八下的老师,能够给学生以积极正面的影响。而教师的情绪不稳定,不仅给学生带来不可估计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地破坏学生心目中老师的形象。因此,高校教师要善于掌控自我的情感,要善于运用积极乐观的心态,去感染学生,感化学生,使师生一体,成为营造健康教育环境的主体。

    总之,作为高校教师,不仅个人的修为和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修养,要与时俱进,乐观向上的心态要注意调节,时刻感化学生,教育学生;还要走在学生前面,以身作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教育事业积极奉献。而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则要“软性条件”和“硬性条件”齐把关,软硬兼施,全面考察,全面发展。

    ① 余国政:《感化教育: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视野》,《黑龙江高教研究》,2024年第3期,第106页。

    第三篇:高等教育法规论文

    法治视野下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意识培养路径研究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下,培养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意识是践行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高校教师是推行依法执教的实践主体,其依法执教意识的强弱直接关乎教师本人以及大学生的成长进步。笔者认为,高校教师树立依法执教意识是推进教书育人工作的首要前提。研究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意识的培养路径,探究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意识的培养方法,在推进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首先阐述了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意识的内涵,分析了培养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意识的重要性以及依法执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培养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意识的路径和方法。

    关键词:

    法治

    高校教师

    依法执教意识

    路径

    高校教师是高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关乎高校教书育人工作重任。同时,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也直接关乎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下,高校教师的依法执教意识处于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法制化、正轨化有赖于通过合理的途径培养高校教师法治意识。高校教师的依法执教意识的提升不仅有助于高校教师法律素质的形成和完善,同时也是高校教师队伍质量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有利于在高校育人过程中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理念。

    一、依法执教意识概念界定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是人类文明进步和教育文明进步的标志,它是指教师严格依照宪法,特别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科学有效的手段进行教育教学,使之制度化、法律化”[1]。依法执教意识属于法律意识的一个特定方面,其内涵外延始终脱离不了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高校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所形成的依法执教意识也同样属于法律意识,是高校教师对法律现象的一种反应。首先,依法执教意识是建立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熟悉的基础上,也就是我们通常 [1] 龙凯.依法执教 势在必行[J].黔西南民族师专学报,2024(3),3:8-12.所说的对法律最基本的认识。不懂法律的教师是不能称为合格的人民教师。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从事教师职业的最低标准,作为高校教师首先是一名公民,一方面应该对所有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具有一定认知。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相关法律的熟悉和认识是高校教师首先应该所具备的基本的法律素质。另一方面,高校教师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对于高校来说,高校教师所担负的育人和思想引领作用。在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处于形成的关键时期,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意识直接会嵌入到学生思想意识底层。高校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的参与者,除了具备普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素养以外,还必须要掌握与本职业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随着教育制度建设的完善,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高校教师的言行和职业从教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高校教师的依法执教思想和理念也是深深根植于教育法律法规之中。其次,高校教师依法执教的过程也是一种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感体验。在实践中体验法律法规中关于教师权利与义务以及其他要求,以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自身的从教行为。再次,依法执教意识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具有能动的作用,是对法律现象的反应。依法执教意识本身是在认可教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自觉形成的一种社会意识,是对从教过程中法律现象的一种能动反应。高校教师树立依法执教的思想意识将会推动自身在教书育人过程中严守教师职业道德,用法律思维审视和维护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现象,这对于规范高校教师的行为以及提升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建设作用。

    二、依法执教在实践中的价值定位

    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高校教师是教育教学的实践主体和直接参与者。高校教师践行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校教师树立依法执教意识,依照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以及在合理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培养大批合格人才,为了保证教师职业的正确发展,为了推动依法治教、依法治国,教师必须坚持依法执教,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到依法执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

    [2] 王玥,王博.小议依法执教[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24(3),6(1):52-53.(一)实现依法执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是现代社会必须要有的理念。要实现国家法治,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在宪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要依据各项法律法规来管理各行各业;在法治的大背景下,逐步实现各项事业的制度化、科学化、法律化;最后,社会各项事业的正常运作要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则。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重要途径。教师应该首先要树立依法执教的意识,积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与教育教学活动相一致的行为,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履行作为教师职业应尽的义务,做到权责对等。教师只有树立了依法执教意识,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培养优秀的国家后备人才。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才能推动自己教书育人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制度化,才能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依法执教是高校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内在要求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应的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出台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对于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高校教师,教书育人是一项最本质最根本的职业道德修养。高校教师树立依法执教意识,既是履行教书育人重要职责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法律赋予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的义务。依法执教是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的导航仪和指南针。

    (三)依法执教关乎教师队伍的质量建设,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依法执教对于高校教师而言,在法律的规范内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是其内在要求和本之所在。高校教师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教学工作。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情,在面对法律现象时,依法执教确保了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高校教师树立依法执教的意识同时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了必要的客观事实。

    三、高校教师依法执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和进步,高校教师在依法执教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大多数教师都能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职责”[3],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逐渐树立法治意识,促进了教育教学活动走向制度化、法律化。但是高校教师依法执教过程中和提升自身法律 [3] 王玥,王博.小议依法执教[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24(3),6(1):52-53.素质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意识普遍有待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积极性不高。

    高校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加强。部分高校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培养。部分教师的学法用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部分教师对于学习法律法规存在消极接受,被动观望的态度,学习积极性不高,一方面,学习法律法规过程略显枯燥,导致学习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高校教师自身不够重视,没有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提升自身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二)建章立制工作不完善,监督落实力度不全面。

    教育规章制度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科学的规章制度需要贯彻落实,需要落地生根。而目前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宣传和贯彻执行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缺乏专门途径系统学习法律法规。

    目前除了部分以法律为主修专业的高校教师接受了系统的法律法规学习之外,法律知识的学习大多以教师学习培训为主要形式,但是目前为止,培训仍然是最实际和最直接对高校教师进行法律素质的主要形式。一方面,培训本身带来了具有优势的一面,能够最大程度的将高校教师集中一起进行集中学习;另一方面,培训过程中也存在效果不佳的情况。在对高校教师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形式上,可以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四、培养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意识的途径

    积极探索高校教师的依法执教意识培养路径有待于各级组织群策群力,形成合力。一方面,要加强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度完善,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是高校教师依法执教的依据。另一方面既要加强高校教师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这种学习既要求高校教师积极发挥主动性,同时也要相关部门给予外界的监督和督导。在信息化时代还要注重运用新媒体来充分培养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意识。

    (一)完善建章立制工作,促进教师知法守法

    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既要在教育规章制度的建设上下功夫,同时也要在法律宣传和执行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是增强教师法律意识,提高教师执教水平的客观要求”[4],教育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改正自己的管理行为。在法 [4] 陈英勇.如何提高教师依法执教水平[J].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24(6),19(2):43-44.律法规的制定上要深入教师一线进行广泛的实地考察和调查,掌握制定规章制度的创建规律。将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建设与依法执教的法律要求相结合,这样可以避免规章制度的大而空。在规章制度的宣传学习上,首先是要加强对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其次是将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与本地区实际结合,制定更加详细的教师教育培训制度。促进高校教师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思维和理念。再次是通过合理途径让高校教师学法守法,这样才有可能使教学行为步入常态化。

    (二)实行教师队伍定岗轮训制度,积极培育高校教师学法氛围

    教师集中学习的平台可以通过在高校定期举行培训。教育是人民的教育。高校教师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提升自身职业道德修养的动机积极参加高校教师队伍培训。每年寒暑假正是教师队伍集中学习的好机会。培训内容则以党和国家的主要创新理论和教育教学理论以及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学习为主,培训形式则可以丰富多彩,例如:讲座、研讨、座谈会、对话、警示教育、现身说法等形式。讲座内容则可涉及国家教育政策、教育法律法规等等。研讨则可以涉及依法执教的时代价值以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内容。对话则可以邀请知名的法律专家与教师对话交流。经过教师队伍的轮训制度来提升教师的理论和法治水平,更好的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率先垂范,更好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三)运用新媒体,创新培养途径

    信息化条件下,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同样也在推动教师育人方式的革新。在培养高校教师的依法执教意识的培育上同样可以充分利用当今新技术。当下,微博、微信、飞信等新媒体成为传播信息的快车道,“互联网+”思维更是可以大有作为。例如利用微信,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开通普法专栏,或者开通教师普法公众号,以此开展教育法律法规的培养。

    (四)加强依法执教监督建设,完善高校教师考评机制

    高校教师依法执教意识的培育不仅要靠内在的修炼,而且也缺少不了外在的监督和激励。通过建立完善的考评机制,达到促进激励的作用。同时对于高校教师的依法执教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也必须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评价监督。加强对高校教师执教过程的监督和考评有利于促进教育教学活动的良性发展。教育主管部门“狠抓教师队伍建设,把教师的依法执教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列入教师的考核”[5]。促进高校教师积极主动规范自身的教学规范。总之,高校教师的依法执教意识的培养需要高校教师自身的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同时也需要外界的监督激励作用。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是促进高校教师提升依法执教意识的有效途径。将教师的依法执教过程放在法治的视野下来审视和思考不失为一条提升高校教师依法执教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龙凯.依法执教 势在必行[J].黔西南民族师专学报,2024(3),3:8-12.[2][3] 王玥,王博.小议依法执教[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24(3),6(1):52-53.[4][5] 陈英勇.如何提高教师依法执教水平[J].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24(6),19(2):43-44.[5] 陈英勇.如何提高教师依法执教水平[J].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24(6),19(2):43-44.

    第四篇:高等教育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课程学习与考核要求2024年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这两课程采用提交书面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核,根据该门课程出勤和论文提交情况认定以上两门课程的最终成绩。

    《高等教育法规》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这两门课程的论文题目从以下给出的题目中各选出一篇进行论述,参考资料为高师中心网站公布的2024年岗前培训课程讲义和教师讲课内容。两科论文在7月23日交给学员所在培训点的工作人员。

    一、论文要求

    ⒈要求字数不少于2024字。

    2.观点鲜明,论据充分;内容详实、丰富;文笔流畅,层次分明;有新意、有自己见解。

    3.论文必须由学员本人用稿纸手写,不允许用打印稿。论文要加装封面(可以打印),封面写清论文科目、题目、姓名、所在单位(哈医大标明附属医院)、所在培训点等信息。

    二、论文题目

    (一)《高校教师职业道德》

    1.如何提升教师的人格魅力

    2.教师自我修养的有效途径

    3.论教师职业道德与教师职业能力的关系

    4.试论师生沟通的技巧

    5.对教书育人的几点思考

    6.关于教师心理健康问题的几点思考

    (二)《高等教育法规》

    结合学生的学习权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论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师生有效沟通的策略

    摘要: 当前,大学校园里师生间总体上体现了“尊师爱生”的优良传统,但师生关系不够密切,师生沟通较少。师生沟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教育功能的发挥,有碍于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文章主要针对当前高校师生沟通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有效的策略。

    关键词: 高校;师生沟通;策略

    师生沟通是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没有良好的师生关系,教育的最终目的和眼前目标都将落空。师生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育目标能否落实。而师生素质的发展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双方的相互作用”。的确,师生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特别是教师的一言一行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良好的师生沟通不仅对教育教学效果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还能促进大学生的交往与身心健康的发展。

    1、高校师生沟通现状

    教师与学生,是大学校园里的两大基本群体。大学生正处于学习知识、了解社会、探索人生的关键时期,处理好师生关系对其健康成长以及将来走向社会后的人际交往与事业成败的关系极大。但是,现在许多高等院校的大部分老师和学生觉得师生关系冷淡,有时师生见面互不搭理,形同路人一般。据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认为师生关系“较冷淡”的占到了74.1%,认为“很冷淡”的学生也占到了11%。可见,较大多数的老师和学生都认为高等院校的师生关系是“较冷淡”的,甚至是“很冷淡”的。

    总体上看,当前大学校园里师生间“尊师爱生”较为普遍,大多数学生尊敬老师,老师也能普遍平等地对待、尊重和理解学生,但师生交往频率不高,师生关系不够密切,沟通较少。这种状况值得关注。2.大学课堂情境中有效教学沟通策略

    课堂教学是教育的重要形式,必然以沟通作为其基本的活动方式。所谓教学沟通,是指在课堂教学情境中,师生通过语言和非语言信息工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实现预期教学任务和促进学生发展的教学活动。虽然目前高等学校非课堂教学的教学活动形式异彩纷呈,但课堂教学仍以其独特的教学情境魅力,占据高等学校教学的主战场。因此,大学课堂教学作为大学教师和青年学生展开社会行为的过程,其沟通活动理应成为整个教育系统中培养高层次人才最有效的方式。

    2.1树立正确的教学沟通观念

    2.1.1引导学生获得高效率认识

    教学活动的目的是为学生的学习提供各种条件,其中,教师是学生学习最为优越的条件。通过教师对教学信息的直接传递,能够使学生的学习过程方向正确、困难减少。当然,学生自身的间接性认识也很重要,但并不是每个学生个体的认识都具有高效率。为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对学生循循善诱、启发引导,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减少他们的无益劳苦,最终使学生学会获得高效率认识的模式。

    2.1.2建立师生间情感的合作

    教师课堂教学的成功离不开学生的配合。师生合作表面上是一种工作关系,实质上是情感上的合作。合作绝非易事,一般由教师个人魅力和教学艺术力量的合力而促成,具体来说,教师的品格、素质、表达能力、课堂组织的技能等等使学生产生认同之后,学生愿意积极配合,并主动参与到教学沟通过程中,这样,师生双方才能形成良好的情感合作关系。师生情感的沟通和行为的配合是教学任务完成的保证,因为任何一次成功的课堂教学都源自成功的师生情感合作过程。

    2.2营造有利于教学沟通的氛围

    2.2.1.善于利用教学沟通中的心理效应

    给人的“第一印象”又称首因效应,是指在人际交往中,对某人的最初印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影响着对该人以后一系列心理及行为特征的解释。依据首因效应的原理,教师给学生的第一印象对教师威信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如果学生对教师的初步印象良好,就会接纳教师,与教师沟通的频率就会增加。因此,教师在师生沟通的课堂教学实践中应该重视“首因效应”的运用,主要表现为精心设计第一次课,为以后课堂教学的沟通打好基础。在人与人的沟通中还有一个心理基础是“同理心”。同理心是指沟通方暂时放弃自己的主观参考标准,尝试以对方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来看待事物,设身处地地体察对方的思想和感受。在课堂教学中所运用的同理心技术,集中表现为教师是否能够理解学生在课堂上主要的三种心理需要,即社会接纳需要、决策需要及亲和需要。大学课堂情境中,师生较为接近的人生阅历和价值取向为教师尝试使用同理心技术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同理心可以说是一种沟通能力,教师越能满足其在课堂上的心理需要,也就越能最大限度地与学生进行良好的教学沟通。

    2.2.2设计形式多样的教学沟通模式

    大学课堂教学沟通的模式主要有四种类型:教师个体与学生群体的沟通、教师个体与学生个体的沟通、学生个体之间的沟通及学生群体之间的沟通。就目前大学课堂教学的实际来看,教师与学生群体的沟通时间要远多于教师与学生个体、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沟通时间。这样,学生个体处于被动地位,沟通的积极性受挫,从而导致课堂气氛沉闷,直接影响教学效果。针对于此,教师需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风格,可依据特定教学内容及教学情境,在课堂教学中有意识地加强教师与学生个体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例如采用讨论学习、小组学习等形式扩展教学沟通模式的不同类型。只有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才能形成热烈、和谐的教学气氛,教学才能在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及时充分的沟通中达到最佳效果。

    2.3.1讲究沟通的言语表达技巧

    语言是沟通的主要工具,教学沟通的过程主要是师生之间语言交流的过程。课堂教学沟通中教师言语的表达除了力求达到准确性、针对性、启发性、生动性等要求以外,还需要掌握一定的表达技巧。著名教育家斯维特洛夫曾说:“教育家最主要,也是第一位的助手是幽默。”教学幽默具有活跃课堂心理气氛,启迪学生智慧,陶冶学生性格情操,消除学生心理疲劳的功能。教师在课堂上适时地结合教学内容,巧妙地运用幽默,将会“化险为夷”、“化平淡为神奇”,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此外,大学生都具有较高的自尊自重感,对直言不讳的批评意见往往碍于情面难以接受。因此在表达一些否定性意见的沟通中,教师需要注意使用委婉的言语表达,避免咄咄逼人,对学生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

    2.3.2重视沟通中的非言语表达艺术

    在教学沟通中,言语表达并不是沟通的唯一工具,非言语表达包括身姿仪表、面部表情、手势、眼神,甚至教师与学生之间空间距离的变化都是言语表达的补充和深化。美国举止形态学专家洛弗将非语言信息的效用概述为:它可以引起学生注意,使之集中于语言所指向的内容;它可以补充、加强甚至代替语言,使之更加明确、有力;以非语言行为伴随语言行为,可以使学生接收语言信息的同时,看到生动的形象,便于理解和记忆。然而,非语言信息更重要的是具有情感传递的功能。

    2.3.3采用多媒体技术,丰富信息传播形式

    多媒体课件利用计算机的信息综合功能,将图、文、声、像及视频剪辑整合为一体,创造出集多种表现形式为一体的新型信息处理系统。多媒体技术提供的信息是多种感官的综合刺激,这对于学生知识的有效获取与保持非常重要。通过形象生动的画面及悦耳动听的音乐,多媒体教学能够使学生处于学习的最佳认知状态。同时多媒体技术的运用,大大节省了教师板书的时间,不但节省了学时数,而且扩大了教学信息的容量。此外,通过网络资源共享的平台,多媒体教学还可以扩展教学时空范围,使学生摆脱课堂教学在时间和空间方面的束缚,提高教学信息的利用率。

    3.大学课堂外师生有效沟通策略

    3.1确立育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构建有利于师生沟通的校园文化

    高等学校的首要职能是培养人才,即:“育人”。教书育人理应成为大学的核心理念。在大学的功能定位上,我们必须坚持把培养人才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大学里,学生是校园的主体,也是学校的生存之本。大学是为学生而设的,办大学就是为了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没有了学生,教师、管理者、校园里的一切设施和设备都会失去存在的意义。“育人”是大学的立身之本,校园文化又是大学理念的载体,大学理念的塑造或发扬与大学校园文化的建设互相促进。优秀的校园文化和具有特色的大学理念需要历史的积淀,更是一个主动建设营造的过程。因此,只有确立了育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才能构建出有利于师生沟通发展的校园文化。

    3.2加大对师资的投入,改善师资条件,为师生沟通的构建

    提供平台

    尽管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在教育上的投入也在逐步增加,但由于我国高校在校人数的急剧增长,在校生规模空前(根据教育部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我国大学的在校生已达1884.90万人),国家教育支出的增长幅度远不能与在校生人数的增长幅度相提并论,一些地区,尤其是经济不发达西部,师资不足导致“大班”授课增多,师生课堂互动少,交流机会少,课堂气氛沉闷,师生关系淡薄。“大学之大在于大师”,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决定学校教学质量的根本条件。一所高校要想在如今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始终把提高教学质量当作育人的核心,把构建融洽的师生关系作为育人的重要环节。从我国高等教育飞速发展的势头来看,扩充师资数量,弥补师资缺口,减少“大班”授课,为师生交流创造机会,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确保课堂教学的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

    总之,高校师生的有效沟通需要学校、教师、学生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唯有通过转变理念,完善制度,才能促进和加强师生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理解与互信,最终达到师生的有效沟通。

    参考文献:

    [1]鲍汉.课堂教学“沟通”刍议[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63.[2]李瑾瑜.教学交往研究的方法论思考[J].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6):44.[3]张希希,徐继存.论有效课堂交往及其意义[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24,(2):32-33.[4]张红艳.成人教学沟通艺术初探[J].继续教育研究,2024,(6):68-69.[5]王方林.何谓有效的课堂沟通[J].教育理论与实践,2024,(4):53.[6]常丽丽.大学课堂教学交往的缺失与追寻[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143-144.

    [7]李长萍.论大学课堂教学中师生交互关系[J].教育理论与实践,2024,(2):53.

    第五篇: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学习笔记 本节重点把握: 1.总体3个层次;

    2.每一层次分别由谁制定; 3.每个层次包含什么;

    4.反过来,《×××》属于哪个层次。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计法

    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两条例,一准则

    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法律规范

    国家统一的 规章 会计制度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七制试,两规范、两办法、两准测

    地方性人大及人大常不低触会计法律、行政 委

    法规

    财政部,首长签令

    五办法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地方会计性法规

    [提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内容。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统驭着所有具体准则。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学习笔记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三方面: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法》第八条)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人员管理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 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4)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四)会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体:财政部门

    监督检查的内容:①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 ③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例1-2】P7 考察《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节会计核算学习笔记

    一、总体要求

    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 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1)为自己进行的行为(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2)为他人进行的行为。【例1-5】提示关键字:涂改手段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第四节会计监督学习笔记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概念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3.《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主要包括:(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进行财产清查;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二)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制度中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学习笔记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收支简繁、经营管理需求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中层领导人员。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5、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6、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7、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8、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9、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登记。①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②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③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自离开之日起90日内),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④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接爱继续教育等发生变更的,应变更登记。

    11、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12、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1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科目

    报名基本条件

    报名附加条件 高中以上学历 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大学专科:5年 大学本科:4年

    会计师 《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双学士(研究生)2年 作

    硕士 1年 博士0年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高级会计师 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评审制度

    会计师、审计师、财务经济师中级

    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1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15、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近姻亲关系。

    1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7、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8、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19、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学习笔记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节主要介绍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做出了如下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项)等。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是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包括刑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理方法。1.刑罚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2.非刑罚处理方法

    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还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概念、方式;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行为、签章、记载事项及丧失的规定;支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2.支付结算的主体:单位(包括银行)、个人 3.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

    【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4.支付结算的方式:(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3个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第二节现金管理(了解)学习笔记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3.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4.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直接的经济业务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3.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4.开户银行根据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学习笔记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设一个)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学习笔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义务(责任)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支票出票人、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六)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八)票据填写

    1、票据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学习笔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2.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和维护国家政权等方面的作用:(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3.固定性。

    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工商税收的征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掌握)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

    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税收的分类 分类标准 征税对象 类型

    代表税种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工商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系

    关税类

    收征收权限和收入中央税 支配权限

    地方税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进出口关税 关税、消费税

    中央地方共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享税

    计税标准 从价税 从量税 复合税

    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第二节主要税种学习笔记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征税对象:增值额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增值税类型)

    我国从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2.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具体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4)审批权限: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审核期限:收到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内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预计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商业企业除外),如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③非企业型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17%)

    3.进项税额 由销售方收取和缴纳,由购买方支付。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征税率(3%)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行器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三节税收征管学习笔记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等。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发生争议的,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1)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2)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3)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4)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5)自期满之日起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6)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7)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名称

    (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所属主管单位

    发照工商机关 工商机关名称

    营业执照名称

    发照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银行种类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生产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方式

    登记注册类型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员

    办税人证件名

    办税人证件号码称

    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字号开业日期

    币种

    从业人数 行 业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是否缴税账号

    隶属关系

    投资方名称 投资金额

    投资币种

    会计报表种类

    低值易耗品

    摊销方法 折旧方式

    所属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E-mail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受理税务机关填写

    核准税务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资本(币种)

    与美元汇率比价

    所占投资比例

    生产经营地址

    分配比例

    负责人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年 月 日 纳税人状态

    税务所属机关(公章)

    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

    (二)变更登记

    1.先工商后税务(30日)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4)其他有关资料。

    2.无需工商登记或与工商登记无关(30日)

    (三)停业、复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法定原因: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0日

    2.区分: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只是办理变更手续。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4.在《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登记范围

    2.登记申报所需资料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学习笔记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会计职业道德概述学习笔记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概念(了解)

    广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狭义: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特征 1.职业性(行业性)2.实践性 3.继承性 4.多样性

    (三)作用

    1.促进职业活动的健康进行

    2.对社会道德风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 爱岗敬业(首要规范)、诚实守信(基本准则)、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重要原则)、奉献社会(出发点和归宿)。

    二、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一)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1.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特征 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较多关注公众利益

    (三)作用

    1.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 2.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3.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三、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四、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一)关系(联系)(简答题)

    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1.作用上相互补充、协调 2.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

    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二)区别 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3.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

    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了解)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学习笔记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一、爱岗敬业

    (一)含义

    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心于本职岗位,稳定、持久地在会计天地中耕耘,恪尽职守地做好本职工作。敬业就是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具有会计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从事会计工作。

    (二)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一)含义

    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在古往今来的交往中产生出的最根本的道德规范,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

    (二)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含义

    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自律的核心就是用道德观念自觉地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

    会计人员的廉洁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基础,而自律是廉洁的保证。

    (二)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会计人员应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错误的思想。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公私分明就是指严格划分公与私的界线,公是公,私是私。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四、客观公正

    (一)含义

    客观是指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公正就是平等、公平正直,没有偏失。

    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客观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真实性;二是可靠性。客观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客观的反映。

    (二)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3.保持独立性。

    这里所说的独立性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与相关利益当事人应保持独立。注册会计师保持其独立性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审计事项,实现形式上的独立。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职业良心,保持实质上的独立。

    五、坚持准则

    (一)含义

    1.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所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判断题)

    2.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建议:

    (1)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则可私下向独立的咨询师或会计职业团体寻求建议,以便采取可能的行动步骤。(2)若自己无法独立解决,可与最直接的上级一起研究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

    (3)若仍无法解决,则在通知直接上级的情况下,可请教更高一级的管理层。若有迹象表明,上级已卷入这种冲突,职业会计师必须和更高一级的管理当局商讨该问题。

    (4)如果在经过内部所有各级审议之后道德冲突仍然存在,那么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如舞弊,职业会计师可能没有其他选择。作为最后手段,他只能诉诸辞职,并向该组织的适当代表提交一份信息备忘录。

    (二)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含义

    会计工作的专业性极强,提高技能就是要求会计人员不断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和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职业技能包括:会计理论操作水平、会计实务操作能力、职业判断能力、自动更新知识能力、提供会计信息的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等。

    (二)基本要求

    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具有勤学苦练、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含义

    参与管理,简单的说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会计人员或会计工作并不能够直接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决策。会计工作或会计人员与管理决策者在管理活动中分别扮演着参谋人员与决策者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二)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相关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从而能够有效地协助领导作出科学决策。

    八、加强服务

    (一)含义

    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二)基本要求

    1.强烈的服务意识——强化服务意识。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学习笔记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使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品质和行为的积极有效的途径。它是一种外在的经营和督促。

    (二)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三)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1)会计学历教育中的职业道德教育(2)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中的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教育——继续教育(1)形势教育(2)品德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按照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在自身道德品质方面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锻炼、自我提高,从而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境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关系:相辅相成。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外因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内因

    (二)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专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三)方法——在社会实践中自我锻炼 1.不断地进行“内省” 2.提倡“慎独”精神

    慎独:在单独处事、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能坚持自觉地按照道德准则去办事。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3)法制教育

    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学习笔记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抓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并得到切实贯彻和实施。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财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会计职业组织: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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