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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度经济学:一个理论概括

    栏目:经济论文 来源:网络 作者:雾凇晨曦 时间:2024-03-07 00:13:22

    新制度经济学:一个理论概括

    一、新制度经济学是新古典经济学的扩展

    总体看来,20世纪以来研究制度问题的经济学者主要可分为两个阵营,即传统制度经济学(OIE)和新制度经济学(NIE)。M·卢瑟福用五个标准仔细区分了二者,即形式主义与非形式化、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理性与规则遵循、演进与设计、规范性判断的基础及政府干预经济的适当作用。其中NIE强调形式主义方法,相信个人创造制度,强调理性行为,秉持自发过程、个人主义规范标准以及提倡政府的有限作用;OIE则强调非形式化的方法,相信制度造就个人,强调习惯和社会规范、集体选择,秉持社会规范标准以及提倡政府的更大作用。这种区分有助于我们把握它们的主要特征。[3]不过,根据这些标准,即使同一阵营学者的观点或方法也有差异,而不同阵营学者的观点和方法也有相通之处。换句话说,该标准很多时候并未能对二者进行准确概括和区分。

    我们采用“范式”概念从学科的高度来把握这种差别。范式概念是由T·库恩最早提出,并经过了I·拉卡托斯的发展。[4]范式是科学家集团所共同接受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它们形成了科学家的共同信念。库恩把范式的形成看作是一门学科成为科学的成熟标志。任何一门学科只有具有共同的范式,才可以称为科学,否则就不能称为科学或称前科学。而科学革命的实质则是一种范式向另外一种范式的转换。拉卡托斯继而提出了“科学研究纲领”。他把一门学科分为两个部分,即该范式不变的硬核和可变的防护带。对研究方式的修正是重新调整其保护带,而对内核要素的改变则是形成了新范式。从以上思路着眼,我们发现NIE与OIE的关键区别在于它们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关系。一般而言,前者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本分析工具,而后者则与之关系松散甚至持排斥态度。进一步地说,NIE只是改变了新古典经济学的防护带,而没有改变其基本内核。其一是研究对象的改变。康芒斯首先对交易概念内涵和外延做了明确界定。他认识到生产和交易构成了人类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并指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生产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交易则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交换不同,交易是一种让予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活动,实现的是对所有权的法律控制。因此,它的本质并不是商品的单纯让渡,而是财产权利的转移与控制。这一内涵使交易的外延大为扩展,大量的经济现象被包括进来。根据各主体之间地位或关系的差别,康芒斯把它们划分为三类,即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它们分别对应了市场上、组织内部以及政府与居民之间的经济活动。可见,通过从权利角度认识交易,社会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就被纳入了一个统一的分析范畴。因此康芒斯视交易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这些分析被NIE学者继承和发展,从而成为其基本的研究对象。[5]

    其二是行为假设的改变。F·奈特和R·科斯等学者对经济人假设提出异议,要求对它加以修正,以恢复实际的人的显著特征。根据对现实的理解,NIE提出了契约人的概念,即行为主体总是处于一定的交易关系中,该交易背后总是有某种契约支持。与经济人相比,契约人具有两个鲜明特征,即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前者是指当事人“意图上追求理性,但客观上仅有限地做到这一点”的行为特征;后者则指人们利用一切机会来实现个人利益的行为,尤其是采取见机行事的不诚实或欺骗手段。这两个特征使我们研究问题的视角发生了很大转变。在完全理性和诚实的经济人假设下,当事人能够达成完全契约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可是,契约人的假设则意味着在很多情况下缔约成本如此之高,以至于契约不可避免地是不完全的。因此,研究如何建立不同的组织或制度,从而选择不同的契约以弥补事前契约的缺陷和解决事后争端,就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可见,NIE只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扩展。它并没有形成新的理论范式,而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之上,修正了其分析主体和客体,从而实现了制度问题和经济分析的结合。

    二、新制度经济学各分支之间的内在联系

    目前归于NIE下的大量理论分支,往往被很多介绍性文献或教科书简单地分门别类叙述,而它们之间的关系却很少得到系统而明确的阐述。这使得我们在分别掌握它们的同时,也易于忽略从学科体系的高度来把握它们。总的来说,这些理论不管有多大程度的差异,它们都有一条主线贯串在一起,即科斯定理。我们下面结合NIE的几个主要分支来具体阐述这种关系。这个定理分析的是一种高度抽象的情况,或者说是一个“无摩擦的世界”。正因为如此,它的理论地位才变得无可替代。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问题的平台,促使我们理解各种制度和组织存在的原因和意义。因为根据科斯定理,我们自然推出: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那么初始产权的界定就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科斯定理2。各种制度或组织是与交易成本的节约相适应的,没有交易成本也就不会有制度或组织问题。因此,面对资源低效使用的问题时,我们就会自觉地去考察阻碍效率的制度或组织因素,并探究解决或改进办法。鉴于科斯定理的重要价值,许成钢恰如其分地把它称为现代经济学五大“不相关定理”之一。[6]由该定理出发,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来认识交易成本,从而发展了不同的分支学科。尽管每一分支都有大量理论,但我们只提及其中最重要的内容。

    1.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的存在,要求属性各异的交易与效能不同的治理结构进行合理匹配。O·威廉姆森1979年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契约关系的规则》对此作了详尽阐述,从而开创了交易成本经济学。通过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等三个维度,他把各种交易仔细区分开来。这些交易要顺利进行,就需要采取有效的组织方式。而市场、企业和混合型则正是针对不同交易而产生的治理机制,以实现交易成本的节约。可以说,这个定理为我们研究千差万别的组织问题提供了一个可操作性的框架。

    2.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的存在,要求组织建立一套有效约束和激励代理人行动的制度安排。M·詹森和iddot;麦克林1976年在《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一文中正式提出了这个思想,从而开创了委托—代理理论。企业被视为各类合同关系的纽结,其中存在着不同层次的代理成本问题,即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和信息的不对称,代理人并不会自动采取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行为。该问题的解决程度将极大地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率,企业的诸多努力也正是致力于此。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企业的资本结构等一系列问题。

    3.不完全契约理论: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组织的效率取决于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和配置。S·格罗斯曼、O·哈特和J·莫尔在1986年发表的《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和1990年发表的《产权与企业的性质》两篇文章中阐述了这一思想,从而开创了现代产权理论。不完全契约意味着权利被分为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而剩余权利才是最为重要的,它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其中剩余控制权就是真正的所有权。这两种剩余权利的合理匹配,并且配置给恰当的主体,是企业等组织实现有效运行的必然要求。

    4.法经济学: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对权利净值评价最高并且最珍视它们的人,事故责任则应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当事人。R·波斯纳在1973年发表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总结出有效率的法律安排的一般规律,从而推动了法经济学的发展。它不仅满足效率最大化的条件,而且对于指导事前的权利安排和事后的责任判定具有易于操作的特性。波斯纳将这一定理用于对部门法、宪法和经济组织的分析,从而表明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

    5.新经济史学:国家的存在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D·诺思在他与R·托马斯1973年合写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最早对此做了论述,从而成为新经济史学的基本命题之一。国家对于产权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产权的界定和实施往往离不开国家的介入;另一方面,国家有时也会为了一己之利而侵犯或损害产权。国家不能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包括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机构问题、利益集团的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等。

    不难看出,上述五个子定理其实是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在交易成本存在时,经济效率所受的影响以及我们为此所提供的解决方式。因此,它们都可视为科斯定理2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在科斯基准定理之上的不同发展。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庞大而有机的研究主题,从而揭示了制度、组织以及国家的重要意义。

    三、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分析上的三个统一

    一般说来,我们判断一种分析框架是否进步,主要是看它解释或预测问题的范围是否扩大或精度是否提高。做到其中任何一点,我们都可认为它是理论上的一个发展。新古典经济学通过供求分析模型,实现了商品定价和收入分配的统一,这被视为经济分析上的重要进步。NIE则实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统一。

    (一)厂商和家庭的统一

    厂商和家庭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是分开的,它们分别构成了商品市场上的供需方和要素市场上的需供方。前者追求最大利润,后者则追求最大效用。但NIE却把这种差别给打破了。它向我们揭示,企业并不是一个“黑箱”或生产函数,而是有着多种结构的复杂经济组织,不同结构对于企业绩效有不同影响,因此企业并不能被自动假设为必然致力于利润最大化。它也是由具有自身利益的人来组成和经营的,他们也会努力实现最大效用。于是利润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都被统一为效用最大化。[7]我们所需要解决的其实都是在资源和制度等约束下的效用函数最大化的问题。可以说,正是由于NIE把视角深入到了组织内部,才真正做到了企业和家庭分析的统一。这不仅推动了我们对企业的性质、规模、结构以及兼并等大量问题进行深入考察,从而形成了日臻完善的企业组织理论;而且推动了我们对家庭形式及其原因等问题的重新认识,从而发展了家庭组织经济学。

    (二)市场和企业的统一

    市场和企业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也是分开的,市场通过价格来配置资源,而企业则主要通过指令计划。作为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它们甚至一度被视为可以相互替代的。但NIE深刻指出了二者的同质性。I·麦克内尔在上世纪70年代根据契约的不同性质,把它们分为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三类,从而为我们分析交易问题搭建了一个框架。威廉姆森等人通过引入交易成本的视角而赋予了它新的理论意义,从而揭示:古典契约相当于市场治理,新古典契约对应于三边治理,而关系契约则对应于双边或层级治理。现实中的绝大部分交易活动都是由上述三种契约支持的,它们与各种治理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样,市场和企业就不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只是不同的治理机制而已,其间还存在大量而连续的混合制。这些机制的主要差别就在于适应性、激励强度和行政控制等方面。市场是自发适应作用发挥最充分的机制,它具有高强度的激励效果,交易各方处于自主地位,对彼此的控制能力很弱。而企业是自觉性适应作用发挥最充分的机制,它的激励强度最弱,交易各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存在严格的等级关系。混合制则处于二者之间,它在适应性、激励强度和行政控制方面都处于中间值。

    (三)政府与微观主体的统一

    政府和微观主体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也是分开的,它们按不同的动机和目标各行其是。微观主体关心的是个体利益,这不仅是普遍的而且被视为正当的,利益驱使他们做出各种抉择。政府关心的则是整体利益,它被视为公益的维护者和促进者,从早期的“守夜人”到现代的弥补“市场失灵”的角色莫不如此。但NIE为我们揭示了二者的一致性。与其他组织一样,政府也是由个人组成和运行的,这贯穿于政 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我们不能否认他们作为“人”所具有的特点,而一厢情愿地假定他们都是全知全能而大公无私的。他们也存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也有动力在一定约束下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政府于是就褪去了往昔的神圣光环,它也会“失灵”而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这样,分析政府和个人就可以采取统一的框架。我们由此可以理解政府诸多行为的前因后果,从而扩展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政府问题受到了D·诺思等诸多学者的高度关注,研究成果也层出不穷,这从林毅夫[8]对此类文献的综述可见一斑。

    四、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既然NIE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硬核,那么后者的基本分析方法,比如边际和均衡分析,就仍为NIE所普遍采用。除此之外,NIE还有一些自己的特色思路或方法,我们把它们主要归为以下三类。

    (一)制度因素分析

    这个思路是最容易被大家想到也是运用最普遍的,它与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方法联系最紧密。新古典经济学习惯于分析行为主体在既定约束下的最大化问题,萨缪尔森等人为该方法的规范和推广提供了基础。许多学者采用该思路来分析制度或组织问题,不过在技术上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是把制度视为相对独立的要素;其二是把制度视为经济决策的约束条件。M·詹森和iddot;麦克林1979年提出的一个生产函数充分显示了这一点:

    Q=FR(L,K,M,C:T)

    在该式中,制度安排C和劳动L、资本K以及原材料M等要素处于同等地位,都为产出Q做了贡献;而C的选择则受制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R。它启示我们要在考察制度环境的基础上来确定可行的制度安排,进而分析它对经济活动的意义。但该思路的真正困难在于如何衡量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大小。如果我们像D·诺思那样把制度视为经济增长的原因而不是组成部分,或者像马克思那样把制度视为生产关系而不是生产力,那么这种衡量工作恐怕就是缺乏根据而难以企及的。

    (二)比较制度分析

    新古典经济学习惯于假定存在一种资源配置的理想标准,即帕累托最优,并以此来评价现实的资源配置效率。R·科斯对这种做法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它最终导致了思维的松散,因为所比较的替代对象的性质从来就不清楚。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一种资源配置都是最优的。即使存在低效率,我们通常也能从约束条件上找到原因,因为最优都是在既定约束下的最优。因此,这种思路在面对现实问题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与此不同,NIE通常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它不是在理想标准与现实“不完美”的制度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而是比较可行的各种备选方案的效率优劣。如果一种制度在所有可行方案中是最有效率的,那么它就是最优的。

    在比较各种制度或组织时,NIE主要考察它们在交易成本方面的差异。这是因为交易成本是它们存在和演变的根本原因,在一个无交易成本的世界中制度是不重要的。与之相应,交易成本最低的制度或组织被认为是最有效率的;而我们评价制度更替的效率时,也主要看它是否实现了交易成本的节约。这个方法也可以间接地衡量制度的贡献。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如果我们采取不同制度而产生了不同效果,那么就可以用制度来解释这种差异。不过,要比较准确地做到这一点,需要保证初始条件相同或很少变化。

    (三)博弈分析

    博弈论与制度分析结合的时间较晚,最早可追溯到A·肖特1981年的著作。[9]与将它引入经济学其他领域所起的效应一样,博弈论的采用也推动了我们对制度问题的研究,这主要体现在制度演变方面。[10]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以实现不同程度的合作。在一个组织、社区或领域内,单个主体的行为会影响其他主体的收益,因而各主体之间的行为影响具有相互性。而博弈论则是一种研究决策相互影响的理性人如何决策以获取最大收益的理论。它既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的均衡方法,即各理性人在既定约束下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又考虑了他们之间存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因此,博弈论不失为一种研究制度的有力工具,二者结合被视为经济学发展的很有前途之域。

    目前博弈论较多被用于分析制度变迁问题。一种制度无论是产生还是变迁,都是不同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在一定条件下,某种制度稳定意味着各参与者行为结果已是最优,因而无动机改变目前决策;而一旦条件发生变化使得参与者积极追求新的最大收益,原有制度就开始发生变化。我们可以认为制度是博弈规则,其创新与变迁分别对应着参与者对游戏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但制度并非像一个博弈规则那样简单,该规则如何形成以及为何变化也有待进一步探究。换句话说,除了理解理性人在不同规则下的最大化行为,我们更需分析这些规则自身的前因后果。

    五、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NIE各理论分支虽然存在诸多差异,但仍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内在一致性。NIE一方面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硬核,坚持个体主义和理性精神,采用均衡和边际分析;另一方面又有了一些重大突破,改变了行为主体和分析对象,实现了企业和家庭、市场和企业以及政府和微观主体在分析上的统一。NIE诸多分支都是围绕着一个核心定理展开的,它们只是从不同角度对科斯定理的具体延伸。而制度因素分析、比较制度分析以及博弈分析等方法也显示了NIE的自身特色。本研究并未概括NIE的全部内容,尤其是与OIE相关的部分;而只是对其分析框架的一个提炼。这至少有助于我们理解NIE现存的主要内容,从而有助于我们对NIE的进一步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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