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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静水流深 时间:2024-06-15 00:48:08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做好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人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拓宽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途径,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体系和高质量的教师预备队伍;认真制定和实施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教师队伍,以适应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二、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做到依法办事,严格管理,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一)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认定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非依法律规定,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二)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条件。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切实加强管理,不得擅自修改认定条件和扩大或缩小认定范围。

    (三)严格履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认定教师资格,不得随意变动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四)认真做好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组建专家审查委员会,加强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省制定的测试标准和办法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五)切实抓好教师资格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教师法》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法规和会议精神,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使教师资格制度深入人心。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地开展认定工作的具体计划、时间安排等事项,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三、关于首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由于教师资格过渡工作已经结束,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及原省教委制定的有关教师资格过渡的文件均不再适用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范围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具体包括: 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各级各类学校(含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人员,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任教的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过渡的在编正式人员。(此类人员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以下简称为“在职师范类”,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简称为“在积非师范类”);

    2、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此类人员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以下简称为“其他师范类”,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简称为“其他非师范类”)。

    (三)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实施中应掌握以下原则:

    1、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内不得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2、暂不受理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鉴于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流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于确因学校调整或岗位变化而需申请认定高一级教师资格者,可申请与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按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人员掌握;

    3、经批准筹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

    4、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5、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根据学校办学层次认定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

    (四)关于学历条件。按照《教师法》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但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已聘任教师职务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人员,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后,其中专毕业学历可视同合格学历。此项规定只限于首次认定,今后不再适用。

    (五)关于考试、测试对象和要求。申请人员除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者外,均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测试;

    1、在职师范类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2、在职非师范类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以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其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采取两种方式:对任教不满3年者应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余人员可采用考核的方式进行;

    3、其他师范类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和体检,其中在学期间未参加教育教学实践者应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其他非师范类应参加普通活水平等级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体检。

    (六)关于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面试、笔试和试讲。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入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提问、讲解和板书的技巧。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考察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凡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七)关于早期退(离)休教师认定教师资格问题。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可自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者只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退(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审核确认教师身份后,可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由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八)关于收费问题。认定教师资格应严格按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对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退(离)休教师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和规定的考试、测试费外,不得收取认定费用。

    四、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总体安排

    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本着先易后难、稳妥有序的原则进行,于2024年6月底完成。全部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为2024年7月至12月。主要是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成立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拟定实施的工作计划、宣传资料、培训方案等,为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阶段为宣传发动和在职人员认定阶段,时间为2024年1月至3月。主要是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学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在社会上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和依法治教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对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人员和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任教的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过渡的在编正式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阶段为社会人员认定和总结阶段,时间为2024年4月至6月。主要是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和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并自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退(离)休教师进行资格认定。对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总结。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抓紧制定本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具体组织协调并领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与理顺教师管理体制、实行教师聘任制及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重点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人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并配备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必要的专项经费和专用设施,用于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确保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实施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和教师聘任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或个案问题,要及时请示,由全省统一研究处理。

    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自2024年7月起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转入经常化。

    [信息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单位:浙江教育厅]

    第二篇: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物价局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教计[2024]72号 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24年规范教育 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现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24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 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执行:

    一、明确义务教育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从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

    (二)按照国家规定,从2024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在两年过渡期内仍保留住宿费项目。各地要重点对利用社会力量、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通过政府回购等办法,妥善处理利益关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对按规定接受资助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因病、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子女,其减免项目和标准由市、县政府决定。

    (四)从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二、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严禁乱收费情况发生。

    (一)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按

    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会制度、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的“四独立”要求加紧清理,争取在2024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对未达到“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2024年秋季起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从2024年秋季开始,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供场地、组织生源,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教学和管理。

    (三)对因病等原因导致学习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教师应及时单独为其补课,但不得收费。对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为方便家长,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免费派专门教师进行管理,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安排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补课、放学后管理学生等工作可计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工作量,计入教师绩效工资。

    (四)进一步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24]124号)规定执行。规范择校费收取行为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的规定。从2024年秋季起,改变原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学期收取的做法,对择校费统一实行一次性收取。择校费标准要按生均教育成本,并考虑地区间适当平衡严格控制,各地原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高于3万元的,应按不高于原一次性收取标准执行;原一次性收取部分低于3万元的,合并后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不得超过原择校费合并计算的标准。学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等情况,按剩余学期退还给学生。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五)实施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未经省教育厅审核,省内各类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继续稳定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标准。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收费的管理。民办高校学费等必须由学校收取,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学院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教育收费审批,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价格、教育部门联合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二)关于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减免学杂费后,住宿费标准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原则,由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省

    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一)继续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从2024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教育收费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全面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不断完善价格服务内容,创新价格服务方式。

    (二)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扩大工作面,严把质量关,稳步推进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三)建立收费资金审计制度。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管理。从2024年开始,要建立对学校收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要严肃纪律,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规范 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办公室2024年6月26日印发

    第三篇:组 - 浙江省教育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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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鑫周毅 周朝峰 罗芳丽 赵白

    二等奖 庞春华夏法慧 胡微亚 李昌华 朱锋 郤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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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军星李静 杨薇 陈颖 朱兆远 潘寿昌 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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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奖

    罗敏杰陈兰兰徐峰姜松 屠关强 邓德成二等奖 吴关兴 蔡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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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勤勇宋荣罡陈雪英俞晓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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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

    附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学历条件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高中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取得“小学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取得“幼儿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国家有关学位(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鉴定,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6、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问题,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原则上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相一致,即按其毕业的学校专业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确定。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界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大中专院校开设的,以培养培训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的综合类院校有开设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院校也有开设非师范教育类专业,要以上述的标准界定是否为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别来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区别师范教育类专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看其课程设置上是否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课程。

    三、关于教育学、心理学要求

    1、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修学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

    (2)2024年8月前,已取得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成绩的;

    (3)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目前暂可免予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补修与考试;

    (4)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期间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2、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若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毕业、第二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本科专业毕业的,可免修教育学和心理学,但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取得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如不能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成绩的,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

    四、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1、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4)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

    (5)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2、测试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进行。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3、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五、关于普通话水平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2、1954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54年1月1日)出生的人员,以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六、关于体检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2、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问题。

    (1)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正常的,合格。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不合格。

    (2)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异常的,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定量。无论采取任一种HBV-DNA定量检测方法(因各家医院检测中使用的生物制剂不同,其HBV-DNA定量的参考值可能不同,但测定值正常与否的判定方法是一样的),若测定值异常,标志着乙肝病毒复制,不合格。

    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7、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教育教学实习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高等学校 5

    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八、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权限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依法接受委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是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区分的,按属地化原则认定,与学校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关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不同的认定权限,各地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认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不能越权认定。

    九、其他问题

    1、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一般只填一个学科,在职教师所填学科原则上与其任教学科相一致,社会人员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相一致。

    4、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应届毕业生由其毕业学校出具。

    6、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应届毕业生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示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十、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1、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工作站(辅导站)中未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高等学校中从事少数特殊专业(如舞蹈、烹饪、民航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3、公办高等学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以上;

    (3)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4)提供现任教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4、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5、辅导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可按照其所学专业或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给予认定教师资格。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24]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七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五)款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行文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第十三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和考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其中申请认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考试和发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按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省、市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项目及要求,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其提供的毕业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和《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按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章

    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以及教育学、心理学成绩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对于不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应退还其提交的有关认定材料,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第十九条

    未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按上述认定程序办理;依法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由受委托高等学校按法定程序对拟聘担任教师的人员进行认定,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认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其他表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规范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相关的考试、测试费和认定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遗失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持证人登报声明作废,持作废声明申请补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在补发的同时收回。

    第二十四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高等学校教师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有关通知文档存入其人事档案,原发证机关应在教师资格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此类人员的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办理注销手续。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批准撤销资格,收缴证书),有关批准撤销的文件应存入其人事档案,原发证机关应在教师资格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此类人员的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办理撤销手续。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附件一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

    (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进行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是教师资格认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使申请人员理解和掌握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和教书育人的基本技能,提高教师素质。

    二、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和组织全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其中申请认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培训、考试和发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和考试。

    三、对象和范围

    (一)下列人员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2、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师工作但尚未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社会人员。

    (二)上述人员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参加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1、2024年底前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或者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 2、2024年底前已参加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3、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四、培训内容和形式

    高中、初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补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补学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课程。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培训内容按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当前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既传授基本理论,又注重实践技能,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培训使用省指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采用自学与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五、培训的组织

    (一)培训工作应按照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指定教材组织实施。

    (二)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部分省、市属高校、教师进修院校设立培训点。

    (三)设立培训点的院校要制定培训人员管理办法,填写《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学籍表》,做好报名、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六、考试的组织

    (一)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每年春季、秋季各安排一次,分别为4月的倒数第2个星期天和10月的倒数第1个星期天。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按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有关文件规定组织考试。

    (二)考试科目与培训科目一致。考试标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须达到师范教育类本科层次同课程结业要求;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须达到师范教育类专科层次同课程结业要求;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须达到幼儿师范教育类中专层次同课程结业要求。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每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三)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按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颁发证书,其他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省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本次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并且3年内不得报考。

    (四)《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5年内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七、培训费用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肃考风考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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