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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四篇)

    栏目:十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眉眼如画 时间:2024-07-10 02:01:25 下载.docx文档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篇一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上海睿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自 __ 年 __ 月 __ 日 至__ 年 __ 月 __ 日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

    第三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工作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另每月交通补助____元,每月餐费补助____元,每月话费补助____元。工作满一年每月住房补助____元,甲方每月___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第十一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篇二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6日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可以是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年的工作为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初次安置进单位的征地农民中女性年满三十周岁,男性年满三十五周岁及以上的;

    2、初次安置进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

    二、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口径问题

    1、作为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的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人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

    2、月工资收入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计算。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月平均工资计算。

    3、《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中规定的“未满1年”,仅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年以下的情况,工作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

    三、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后,不能上班工作的,视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增长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

    2、劳动者医疗期按本市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连续或累计病休满21.5天为一个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按制度工作时间折算病休时间,每满8小时为一天,21.5天为一个月。

    上述计算办法不包含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3、劳动者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应从劳动合同履行之日开始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自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六个月的周期内累计病休满三个月的,则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则其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自六个月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他各档医疗周期的计算依次类推。

    4、劳动者连续病休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开始之日起算。劳动者连续病休中因工作年限增加而产生规定的医疗期限增加情况的,其医疗期限按增加后的医疗期限计算。

    四、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

    1、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在劳动合同中与用人单位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五、其它

    1、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后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由其本人在医疗期内向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不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企业,按《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沪劳保发(94)36号〕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2、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按《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提前时间可多于1个月,但至多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该劳动者转岗。

    3、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中一并约定。

    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双方未办理续订手续且又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劳动合同双方仍应协商办理续订手续,协商不成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应当以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

    5、《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不得依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是指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不得依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问题试行意见》〔沪劳关发(1995)7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篇三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24-08-08] 来源: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一、关于适用范围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5、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8、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9、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废止的行为。

    10、用人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改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1、《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12、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中止条件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的,应按规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13、《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是指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形。

    但是,符合《条例》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形。

    14、《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中所称“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法定劳动标准予以确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对应标准高于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中相对应的标准确认。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5、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应当提前通知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对提前通知期限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的,劳动关系按当事人约定的时间终结。

    1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消灭的处理,都属于劳动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19、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20、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符合《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21、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实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后,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劳动者可以凭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

    2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平均月工资收入难以确认的,其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由双方当事人参照用人单位或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协商确定。

    24、《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扣除整数年后所余时间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情形。

    五、其他

    25、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劳动者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获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由用人单位的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确定后,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2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集体合同和各项与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篇四

    上海市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相关岗位工作责任制见附件。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

    第六条 工作时间按照甲方提供的乙方所在岗位的工作时间的轮牌表。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本合同的工资月结。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月薪的80%)。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详情见附件。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甲方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经双方协调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九、其他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明:本人自动放弃上海市城镇综合保险或外劳力综合保险,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附件

    提成标准

    洗剪吹 扣15%的成本 提成30%护理项目扣30%成本 提成25%烫染 扣30%成本提成35% 卡金为4% 产品为10%促销期间的提成会有上下浮动。

    试用期间保证底薪为时间为3个月。期间业绩指标为

    第一个月完成率必须达到业绩指标的70%或以上第二个月达标率必须为80%或以上,第三个月必须为90%或以上

    未达标者将以实际达标比率扣除部分工资,例如指标是10000元,第一个月就为7000,如果完成3500元,就是完成指标的50%,这样的话工资也将减半。

    超出指标的部分,这里的超出指的是总业绩的100%,超出部分,将按照规定的提成比率计算 例如业绩指标为10000,你实际完成15000,另外5000就根据洗剪吹烫染护的提成计算,如超出5000元全部为剪发业绩,则工资再原有保证底薪之外 增加5000x85%x30%=1275元。

    以上为试用期三个月有保证底薪的情况下执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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