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24]46号
第一篇: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24]4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24〕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24〕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和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的部署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仍占有相当比重,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
能。各地可根据转方式、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我省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100万千瓦。
煤炭行业:2024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枯竭、年核定能力9万吨(含9万吨)以下煤矿。
焦炭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逐步改造和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24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发酵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及落后工艺和设备。
纺织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落后的棉纺设备、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到各市和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导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里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和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二)严防新增落后产能。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前置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三)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对未按计划时限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
资源性产品加价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税收处理,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
五、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三)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认真落实中央淘汰落后产能的奖补政策,重点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及债务化解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各市也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有关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发挥实效。
(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决避免集中下岗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和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省及各市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市、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三)实行问责制。省政府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24〕36号)与各市签订责任书,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山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24〕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24〕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煤炭行业:2024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
焦炭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有色金属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轻工业:2024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24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
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
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24〕36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二月六日
第三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工 作 任 务
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根据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2
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政府和信息化部、能源局3 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别负责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分别负责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监会、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财政部
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能源局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局等相关部门
负责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参加单位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发展改革委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13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14
安全监管总局 国土资源部
等相关部门
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品的市场需求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批”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
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分别负责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 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能源局分别负责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等
16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工商总局
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18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和奖励力度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能源局分别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19 指导、督促地方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20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
接,加强标准贯彻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21
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国土资源部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23 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国务
院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别负责
相关部门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别负责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
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26 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
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
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监察部
责任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
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
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相关部门
第四篇:淘汰落后产能
工信部重拳淘汰18行业落后产能 一批公司影响巨大
在落后产能淘汰名单中,多家上市公司赫然在列。例如济南钢铁350立方米高炉×
6、重庆钢铁JN43-804型4.3米焦炉、明天科技6000千伏安电石炉、中国铝业80千安预焙阳极电解槽200台等等。
此外,包括新兴铸管、英力特、冀东水泥、亚泰集团、皖维高新、巢东水泥、福建水泥、博闻科技、青松建化、晨鸣纸业、太阳纸业、莲花味精、湖北迈亚、吉林化纤、天山纺织等数十家上市公司也出现在名单当中。
今年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较去年有显著加大。前期的明星公司中国铝业、莲花味精、太阳纸业、天山纺织等都涉及落后产能淘汰问题。
水泥等行业淘汰产能力度加大.此次淘汰落后产能主要涉及多家上市公司。济南钢铁、新兴铸管、广钢股份、重庆钢铁、英力特、*ST明科、中国铝业、晨鸣纸业、太阳纸业、莲花味精、吉林化纤、天山纺织、ST迈亚等公司都有落后产能需要淘汰。
以水泥为例,去年淘汰落后产能1.07亿吨,导致各地水泥价格上涨,相关上市公司因此受益。日前已经发布今年中期业绩预告的7家水泥上市公司全部预增50%以上。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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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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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电信加快布局云计算产业 万亿产业待爆发
3、航空煤油价格每月一调 国内油价试水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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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资金净流入量较大,近期机构单连续小幅净流入,可逢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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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山东省关于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24〕5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发〔2024〕7号文件要求,2024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及普通立窑、土(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等落后产能。
各市还应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经完成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的地区,要逐步淘汰不符合经济规模和生产力布局的小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小型粉磨站。严格禁止立窑实施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对现有立窑进行清查 根据工信部原〔2024〕564号文件要求,各市对近年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已经实施的立窑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清查,对环保、能耗、质量等方面都达标的立窑企业,在符合当地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总体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淘汰计划。经清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各市认真填写清查表(附后),并提供生产许可证、项目立项批准、环保验收达标、产品质量合格、能耗标定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市政府同意后,于2024年1月21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产业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专家核实后上报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原[2024]56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发展先进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淘汰传统立窑等落后产能,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24年底,“十一五”前四年全国累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2.4亿吨,已接近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5号)规定的“十一五”淘汰任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比重已达72%,提前一年实现了“十一五”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目标。
当前,我国水泥工业发展仍处于结构调整的关键期,节能减排任务非常繁重。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工业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24]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7号)文件要求,2024年前仍需进一步加大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认真执行好国家发布的《水泥工业产 3 业发展政策》、《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等相关产业法规和政策。
按照国发[2024]7号文件要求,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2024年底前,各地区要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不得自行缩小淘汰范围和放宽淘汰标准。同时,还应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经完成上述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的地区,要逐步淘汰不符合经济规模和生产力布局的小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小型粉磨站。
二、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
国发[2024]7号文件明确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因此,对不属于国发[2024]7号文件规定淘汰范围的可以暂时保留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生产特 种水泥的小型干法中空窑、用于处理污泥和电石渣的湿法窑生产线,要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技术进行改造。这对提升整个水泥工业技术水平和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对立窑采用“JT”窑等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或改造成水泥粉磨站,也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防止借改造之名行规避淘汰落后之实。
三、对已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清查
对近年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已经实施立窑技术改造且环保、能耗、质量等方面都达标的立窑企业,在符合当地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总体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淘汰计划。要对已实施立窑技术改造的项目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请于2024年元月31日前报部(原材料工业司)。
对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技术改造的立窑企业,一律视同违规项目,质监部门不得发放水泥生产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收回和撤销。
四、对拟实施改造的立窑企业从严控制
对尚未改造而准备改造的立窑企业,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除本着“有条件、有限制”和“东部严格禁止、中部严格限 5 制、西部少量保留”的原则外,还要按照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严格控制:
(一)未列入地方2024年淘汰水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
(二)具有矿山资源或可替代矿山资源的工业废弃物,且位于新型干法水泥无法覆盖或虽可覆盖但运输成本极不合理的区域;
(三)能够做到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产能、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企业;
(四)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好的企业管理基础,经济效益好,有承担技术改造所需资金能力的企业。
对符合上述条件尚未改造而准备改造的立窑企业,须有企业提出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后上报我部备案,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复核,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和督查
项目竣工后将由我部委托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投产后一年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热工标定。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已经投产但标定不达标的要限期整顿,预期整顿仍不合格的要停产整顿,直至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
联系人:陈立新、高秀英 电 话:68205578、68205579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2024]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 [202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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