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第一篇:民主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主集中制的核心和关键是少数服从多数。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在具体的政治生活中包括两方面,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
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
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
(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二篇:民主集中制[范文]
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有序推进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建设
民主集中制,本质上是群众作主与先进性引导有机统一的组织和领导制度,也是党的建设的核心制度和本质规律。从“决策”作用上看,民主集中制是形成集体智慧、实现决策科学民主的基本途径;从“执行”作用上看,是组织统一、行动一致的基本保证;从“监督”作用上看,是修正错误、纠正偏差的基本程序。因此,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建设
党的先进性是由物质条件、组织条件和思想理论条件决定的,所谓组织条件,即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有机整体。以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先进性建设,必须在深刻理解和把握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切实落实好四个目标要求:
第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党建工作的主要方向和重要任务,也是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首要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对基层党组织来说,要在特定地区、基层单位发挥先锋队的模范带头作用,必须加强宏观上的集中统一指导,形成以党委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否则就会人心涣散,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只有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保证必要的集中和权威,才能在整体上形成稳定有序的和谐局面。
第二,统一党员思想认识。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成统一整体。作为个体的党员,素质高低不等,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建设,统一党员思想认识非常重要。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疏通党内民主渠道,激发党员为党的事业建言献策、无私奉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融合基层党组织自身的心灵资源。要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真正做到企业党员、农村党员、无职无权党员等各种党员群体与基层党组织在思想上契合,心灵上融合,行动上配合。特别是要强化党员理想信仰。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党的先进性建设,就要运用最完备的教育培训手段,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拓展到各个领域,实现全面覆盖,在最大程度上强化广大党员的理想信仰,在更广范围内统一党员的思想认识。
第三,营造基层民主氛围。营造基层民主氛围的重点是敦促基层党组织和主要领导干部坚持以实事求是为行动指南,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依程序决策、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自发自觉地为人民服好务、负好责,努力营造基层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良好氛围,明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和先进性。通过活动开展,实践检验,群众评议,认真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基层先进性建设取得实效。
第四,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党群关系是舟与水的关系,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党群关系如何,与党的前途命运生死攸关。《党章》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全党开展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群众满意不满意”是检验成效的唯一标尺,这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深刻体现。各级基层组织要把先进性教育活动打造成“群众满意工程”,必须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团结群众,理顺关系,化解矛盾,保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理念,树立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形象
当前,在少数基层党组织中出现了一些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现象和做法,严重影响了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形象的树立。要切实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树立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形象,必须坚持以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来引导,重点是处理好四个层面的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党委班子成员的关系。少数基层单位和部门党委班子不团结、不协调、不统一的问题,在目前比较突出。一是班子内部缺乏民主,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二是民主“过剩”,班子成员“各自为政”,形不成统一认识;三是班长不善于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和建议,形不成领导核心,造成无谓的分歧矛盾等。解决这些矛盾,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顾全大局。始终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一切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个人、局部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着眼于大局,从大局需要出发,明确分工,明晰职责,以理顺内部关系来增进班子团结。二是坚持尊重信任。副职要维护好班长权威,统一行动听指挥。班长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既牵头抓总又充分信任副职,在解决重大问题时,大胆放手不撒手,宽容大度不无度,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三是坚持协调配合。班子成员之间经常进行思想交流,优势互补、互相促进,重大原则问题坚持集体决策,在非原则问题上求大同、存小异,努力营造智者尽其谋,勇者竭其力,仁者播其慧的和谐工作环境。
第二,正确处理党组织与行政系统的关系。党组织与行政系统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党组织决策与行政执行的交叉和分离问题。有的工作上“越位”,既当决策者,又当执行的主体,超越职权职责,干一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有的工作上“错位”,热衷于脱离实际喊新口号,往往在执行时无功而返;有的工作上“缺位”,该管的事不去管或管不好,把关定向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选优、纠错功能,是基层党组织克服这些问题的法宝。具体来讲就是要强化“三种观念”:一是强化职责观念,从“越位”的地方“退位”。严格按照上级党委赋予的权限、职责和任务开展工作,明确分工,统一权责,由政府执行的事情不要主导,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强化务实观念,从“错位”的地方“正位”。坚持求真务实,广泛征求意见,立足实际决策,多在决策落实上想办法,确保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党委决策的严肃性,不要在追求轰动效应上费尽心思,不能超越区域实际标新立异,搞短期行为、政绩工程。三是强化服务观念,在“缺位”的地方“补位”。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突出工作重点,主动开展服务,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帮助行政部门搞好各项工作。
第三,正确处理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其中,党的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原则与规范,核心就是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在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过程中,我们发现少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的原因,都是民主集中制坚持的不好造成的。部分基层党员,特别是无职无权党员,平时工作不能看出来,关键时刻不能站出来,没有纪律观念,令不行,禁不止,这样的党员群体结合而成的基层党组织只会是一盘散沙。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培养基层党员的“三种意识”,把全体党员凝聚在党组织周围,才能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战斗能力。一是培养基层党员的身份意识。党员要有党员意识,这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最起码的要求。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创新培训机制,严格组织生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党员党性锻炼,使每一名基层党员都能牢记党员身份,自觉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者。二是培养基层党员的责任意识。党的先进性最终体现在党员身上,而党员的先进性最终体现在具体的为人民服务的作用发挥上。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引导广大党员学习《党章》,牢记《党章》,使忠实履行《党章》成为每一名共产党员不可推卸的责任,真正发挥出先锋模范作用。三是培养基层党员的大局意识。以总体的工作目标统一党员思想
认识,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基层党员特别是无职无权党员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职责,使这些党员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从而付诸行动,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各显其能的生动局面,共同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凝心聚力、竭心尽力。
第四,正确处理党组织与群众的关系。新时期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开展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必须切实增强“三种功能”:一是发挥“润滑剂”功能,增进组织凝聚力。基层党组织既负责执行上级决策,又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在密切党群关系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先天优势。通过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工作,实施“惠民工程”,能有效理顺党群关系,减少工作摩擦,进一步做到党组织和群众在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二是发挥“催化剂”功能,激发群众创造力。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地开展“干部下基层”活动和“访民情、解民忧、帮民富”活动,给群众送去温暖和力量,能在最大程度上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三是发挥“粘合剂”功能,增强整体战斗力。在党组织和群众之间努力营造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集体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融洽的氛围促进党组织和群众的默契,使广大群众紧密团结在组织周围,形成有机整体,结成统一战线,增强战斗能力。
三、坚持民主集中的机制,巩固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地位
要切实巩固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地位,坚持集体领导是最大的前提,选好人、用好人是最实际的办法,决好策、负好责是最关键的环节,建好章、立好制是最重要的保障。但实践中,往往这些最实际、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容易出现偏差,只有坚持以民主集中制的具体措施来规范这些问题,才能确保基层党组织在体现先进性、永葆先进性的实践中不断巩固先进性地位。关键是要健全完善四项长效机制:
第一,完善高效权威的集体领导机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完善议事制度,规范程序决策,发扬团队精神,形成统一意志,做到以党委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在管方向、管全局、管大事上落到实处。一是管好方向,在提高观察力上下功夫。按照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刻保持政治敏感性和敏锐的洞察力,在思想认识和工作实践上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二是管好全局,在提高分析力上下功夫。“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只有立足大局,了解大局,才能服务大局。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善于从全局上观察和处理问题,善于从普遍联系中总揽形势发展的趋势,从纷繁变幻的现象中看透本质,从容应对各种复杂局面。三是管好大事,在提高判断力上下功夫。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运作、重大资金使用时,要注意提高判断能力,突破思维惯性和思维定势,克服思维惰性,改进思维方式,防止“心中无数主意多,情况不明决心大”。
第二,完善渠道畅通的民主选拔机制。用准一个干部,等于树立起一面旗帜,就会对广大干部起到引导、示范和激励作用;用错一个干部,等于发出了一个错误信号,就会挫伤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因此,选人用人必须规范民主。一是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选任导向确立好。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努力把干部的注意力和兴奋点引导到想发展、干事业、创政绩、做贡献上来,形成勤政为民、踏实苦干、真抓实干的浓厚风气。二是推进民主建设进程,把改革举措落实好。以“5+1”文件为指导,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民主化进程,力求在完善选人用人的民主化程度上有所突破。进一步规范干部考察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明确不同层次、不同代表、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使这项工作更具广泛
性、代表性和合理性。三是完善民主考评体系,把工作实绩评估好。目前基层尚未建立健全客观公正、民主透明的政绩考评体系,在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上,存在着“三重三轻”的现象,即在考评的体制上重上级领导的印象,轻群众的满意率;在考评的指标上重经济增长,轻社会人文发展;在考评的内容上重“显”绩的考评,轻“潜”绩的评估。基层党组织要集思广益,完善考核指标;分类指导,改进考核方法;拓宽渠道,扩大群众参与面,努力提高政绩评价的广泛性、准确性、科学性。
第三,完善实事求是的民主决策机制。对部分基层单位和少数领导干部当中存在的不严格依照程序作出决策的现象,以坚持实事求是、强化民主参与的办法加以规范。一是强化实事求是意识。党组织决策与行政执行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就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没有充分考虑结果,在落实工作时没有做到立足实际。强化实事求是意识,要自觉做到在决策时充分考虑现实依据,开展工作多在认真落实群众需要上想办法,切实做到想基层所想、急基层所急、需基层所需。二是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民主决策各个环节的工作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关键取决于决策者是否坚持和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要做到“三个符合”,即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当地实际,符合多数群众的意愿。要做到“三个充分考虑”,即推动一项工作要充分考虑可行性和社会承受程度,制定一项政策要充分考虑社会影响,上马一个项目应充分考虑其经济社会效益。要把握好“三个统一”,即从本地实际出发与保持同中央宏观政策的统一;创造性开展工作与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的统一;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统一。三是创新民主参与方式。决策的不科学性、不连续性和随意性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党的先进性作用的发挥。要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就要营造民主氛围,畅通民主渠道,使社情民意得到充分表达,实现民主公开,使决策过程始终做到公正透明。具体而言,凡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凡是涉及局部群体利益的,必须让有关群体知晓;凡是涉及行业领域的,都应事先通知有关方面。
第四,完善全面覆盖的民主监督机制。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直接表现为民主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一是要把握一个关键。先进性教育活动要确保实效,领导带头是关键。同样,基层民主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关键是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重点是围绕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防止个人专断独行,凌驾于组织之上的非正常现象。二是要突出两个层次。两个层次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群众对领导的监督。要充分发扬民主,调动不同层次开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利用民主评议、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等多种手段实施监督,规范权力的运行,防止决策和执行的失误。三是要抓住三个环节。事前要弄清搞准领导干部决策的动机,对一些干部头脑中不切实际的设想,该劝阻的劝阻,该制止的制止,不能一味迁就或迎合;事中要及时了解掌握进度,对已经存在问题,可以通过信息反馈等形式进行纠正,做到防微杜渐,避免小过酿成大错;事后要通过考核、离任审计以及换届考察等手段,调查了解干部的工作实绩,对浮夸不实的要予以批评,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处理,因假升迁的要坚决撤下来。(
第三篇: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
简介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
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由来
一般认为K.马克思、F.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已经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思想。1847年,在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主要由恩格斯和W.沃尔弗起草的新章程。章程规定同盟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构成;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权属于中央委员会;各级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1864年,马克思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但是,他们都没有用过“民主集中制”的提法。第一个明确地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是В.И.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由于组织松散软弱和处于秘密状态的特殊条件,列宁强调党要实行严格的集中制。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后,党的斗争环境发生变化,列宁适时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年 9月,他在《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耶拿代表大会》一文中说:“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
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1906年 3月20日,他又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一文中说:“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同年党的“四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载明:“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十月革命后,民主集中制推广成为各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组织原则。
基本内容
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在政治上,围绕着共同的目标,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发表,然后对其中科学的符合实际要求的东西,通过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作为共同的行动准则。在这过程中,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个人服从集体、全党服从中央。在利益关系上说,民主集中制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要求统筹兼顾,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在维护个人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如果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就必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滋长;反之,如果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又会出现极端民主化以及无政府状态。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组织原则。1982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①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③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④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⑤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⑥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表现
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国家的行政机关,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4、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就是极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绝对服从。反思
新华网2024年12月20日《制度反腐才是根本之道》一文指出:只有改革监督机制,使制度架构真正形成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有效遏制腐败。该文指出:近期陈良宇、何闽旭等大要案的暴发,使人们再一次意识到,制度设计缺漏,监督机制失灵,干部权力过大,约束惩治太弱,是腐败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
第四篇: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毛泽东同志党的建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毛泽东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一直倡导要在党内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那样一种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建党以来,我们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涵,发展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创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方式方法,党内民主不断得到扩大。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也是党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民主集中制的内容最主要的是广大党员干部耳熟能详的“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1)“四个服从”的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党的纪律的特征:
1、客观性
2、严肃性
3、自觉性
4、民主性
党的纪律的主要内容:
第一、政治纪律第五、人事纪律
第二、组织纪律第六、财经纪律
第三、群众纪律第七、外事纪律
第四、宣传纪律第八、保密纪律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第五篇: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
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提高经贸局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加强集体领导,防止个人专断,不断改进领导方法和领导作风,根据《党章》、《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指导思想及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使领导班子在议事内容、程序、方法和决策上做到科学、规范、正确、合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议事形式以召开会议为主,会议类型主要包括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党委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要根据不同的议题召开不同类型的会议。
第四条坚决杜绝以非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做法;坚决杜绝由党政主要领导碰头或以书记(局长)办公会的形式决定重大事项的做法。
第五条党委会议议事内容及程序和办法
(一)议事内容
1、党委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2、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做出决定,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3、对本地区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
发展问题做出决策,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4、党的建设和群团、武装等工作。
5、听取本地区纪律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6、听取行政工作汇报并按规定就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做出决定。
7、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
8、基本建设等重大项目的立项。
9、其它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书记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实到会人员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一般每月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要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作出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会上做出的决定或决议要坚决贯彻执行,防止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党委会上出现重大分歧时,应缓议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定。
3、党委会前须事先召开书记办公会拟定议题,沟通意见,交流思想。
4、党委会的议题拟定后,要及时通知全体委员做好准
备。
5、根据议题的需要,经书记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六条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内容及程序和办法
(一)议事内容
1、政府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2、提请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的行政工作事项。
3、贯彻落实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上作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决定、决议,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4、工业、商贸、综合治理等各项事业及社会发展规划。
5、财政预决算情况。
6、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及工作汇报,向本级人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向本级人代会提请监督的工作事项,安排部署和落实本级人代会确定的各项工作。
7、听取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工作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8、审议确定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11、其它行政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正职可委托常务副职主持召开。到会人员应超过半数方可开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局长办公会议在广泛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由与会人员表决通过,赞成票要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并签发会议纪要。
3、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缓议并及时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
4、局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后,要明确组织实施的责任人,体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根据议题的需要,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主席、副主席、各职能部门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第七条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除极特殊情况,办公会成员应全部参加。办公会主要研究召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民主生活会等会议议题的有关事项。议题等有关事项确定后,提交相应的会议研究决定。办公会不得代替其他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及所议事项的性质,由党委会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委托行政正职主持召开。会议内容主要是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涉及全局两个文明建设的事项以及党政相交叉的工作。根据书记办公会提出的议项,研究本局的重大问题,沟通情况,明确职责,总结部署工作任务。重大财务支
出,票据由书记、局长会签。
第九条各种类型的会议都要有专人负责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意见记录要详细,不能只记决定。年末把记录簿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第十条各类违反程序的会议视为无效,造成后果的由召集人负责。
第十一条主管常务的领导应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在研究决定的事项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泄密,特别是有关干部任免、奖惩等人事问题以及其它重要问题。如有泄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与会人员要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按要求参加有关会议,要避免犯自由主义的错误。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元区经贸局党委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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