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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简报

    栏目:二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雪海孤独 时间:2024-10-31 15:56:0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简报

    泉 州 市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活 动

    简 报

    第15期

    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编2024年9月10日

    泉州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突击月”活动

    截至2024年8月底,我市参加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数为288,886人,完成年度任务数的58%,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职工34,339人,完成年度任务数的57%。全市各县(市、区)及市直产业(系统)工会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工会离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既定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为抢抓有利时机,打好攻坚战,实现第二期参加活动的职工总数达50万的年度目标任务,市总工会把9月份定为“职工医疗互助突击月”,努力扩大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参与面。

    市总发出的《开展职工医疗互助“突击月”活动的通知》要求:一是充分认识完成年度既定目标的重要性。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市委、市政府,上级工会的高度重视下,运转顺利,有效地缓解患病职工的就医经济压力,特别是对没有医疗保障的外来工、农民工解决了就医难的问题,得到了 1

    电子邮箱:HUANGJX@QZSZGH.ORG.CN电话:0595-28123110传真:0595-22179110

    广大职工群众的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上级领导多次在各有关会议上给予充分肯定。最近,省委书记卢展工在泉州做“四个专题”调研时,市委书记徐钢在十分钟的汇报中特别提到了我市职工医疗互助的开展情况。肯定了此项活动是对目前社会保障体制的有力补充。各级工会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发扬“团结拼搏、攻坚克难、开拓创新”的泉州工会精神,努力实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新突破。二是举全会之力,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突击做好职工医疗互助的扩面工作。在年内各项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各级工会要突出重点,组织全会力量以“攻坚”、“突击”的态势,分工责任到人,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地抓好落实,确保完成本单位的目标任务。三是认真实施“十进”促“双进”计划,全面落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进万家企业”的任务,各级工会全体机关干部在“突击月”要深入挂钩企业,首先抓好挂钩企业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各级工会干部未能组织挂钩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年内不能参加评先评优。四是采取激励措施,奖励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五是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倡导采取在“广泛宣传、告之职工”的基础上,在基层单位实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费收缴的正常工作制度。(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

    开发区召开医疗互助“突击月”活动动员部署会

    近日,泉州开发区召开职工医疗互助 “突击月”活动部署会议。市总工会副主席张惠评、党工委副书记李双莺,以及党务工作部、工委会、人事劳动局有关领导,各非公企

    业工会主席15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 “突击月”活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通报开发区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情况并作“突击月”活动安排。比阳公司和泰亚公司工会在会上作组织员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经验介绍。李副书记在讲话中强调:一要进一步树立“攻坚克难”的信心。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广泛宣传,耐心动员,增强医疗互助活动的覆盖面和职工群众的受益面;二要进一步拓宽“锐意创新”的意识。要在发动组织上求创新、在落实方案上求创新、在宣传政策上求创新、在服务职工上求创新,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三要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积极争取企业行政和基层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整合资源,明确目标,把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纳入大党建工作范围,推动“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的工作格局,精心组织,齐抓共管,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泉州开发区工委会黄志双)

    鲤城区支付互助活动开展以来最高补助金

    9月2日,泉州市总工会张惠评副主席及鲤城区总工会领导一行为我区非公企业鸿达工艺有限公司职工吴香连送去了25688元职工医疗互助金,这是鲤城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开展以来一次性补助数额最高的互助金。

    吴香连是鸿达工艺有限公司的一位老职工,通过企业工会连续两年都参加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今年5月31日,进医院检查出患左乳腺癌,需住院治疗,前后两次住院共花70421.5元医疗费用,本来是想每年交36元用来帮助其他生病的职工朋友,没想到自己竟然成了受益者,得到其他职工

    朋友的帮助。

    (鲤城区总工会柯育严)

    比阳(泉州)轻工有限公司

    扎实推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比阳(泉州)轻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高档工艺礼品的外资企业,该公司有职工1561人,其中外来员工1322人,占职工总数85%。外来员工中95%人员是农村户口,在进入公司前,绝大多数人员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虽然公司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但员工自然生病住院尤其大病仍然得自己解决,因此,员工常常说:“得奖得名别得病,倘若患病真要命!”这里面说的不是患了病就要命,而是医疗费用贵的要人命。少的花去你十天半月的工资,多的让你一年半载替医院打工,因此,对于广大员工来说,能享受最低廉最便利的医疗保障无疑是他们最大的企盼!

    2024年5月,泉州市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正式向全市推出后,比阳公司工会专门进行了工作部署,从开发区工委会要来了宣传资料和海报,并且通过工会内部刊物《我们比阳》和厂区黑板报做了大幅宣传,原以为员工对此反应会非常积极,结果底下应者廖廖,无疑给组织工作泼了盆冷水。

    该公司工会又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向员工征求对医疗互助活动的看法,结果收集上来的信息是:有97.5%的员工肯定医疗互助的作用,但又有63.7%的员工不愿意交钱参加活动。此时,工会推行医疗互助活动工作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他们非常清楚职工医疗互助的好处,他们不想再让生病员工在无助的时候找公司要补助、让员工来捐助;另一方面,他们更不能通过行政手段以扣工资的方法让员工来

    参加,这样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甚至会适得其反。

    比阳工会重新调整工作方式,认为他们在推行医疗互助工作中忽视了三个环节:一是业主的态度,二是信息的透明度,三是工作的灵活度。开初虽然有跟公司老总(业主)提及医疗互助的内容,但老总模棱两可没有明确的支持态度,而且医疗互助中提到互助金可以由职工个人交纳也可由用工单位替职工交纳,做为企业主当然是能省一分是一分,态度不积极情有可愿,因此他们从稳定员工的角度、提升企业形象的思路向老总进言,并且请来了开发区工委会丽文副主任做工作,得到很好的效果,并且公司同意缴纳一半费用做为员工福利,另一半也替员工代为垫付。

    第二步,比阳工会做足宣传工作,通过各工会小组一层一级做工作,让所有员工都知道他们参加医疗互助后可以得到的帮助。有了第一步,第二步的工作就好做多了。对于工作中的灵活度,比阳工会是这样进行变通,原先做调查的时候是问员工“愿意参加的报名上来”,结果应者廖廖,第二次时是问员工“不愿意参加的人报名上来”,结果真正报名人员屈指可数。同样一句话,一字之差天壤之别,他们正是摸清员工的心理。对于自愿要求不参加的人员,公司没有逼迫他们,但该公司对这类人员在今后个人医疗问题上,公司不做积极帮助,方法虽然太生硬,但也是为了兼顾公平,以利于医疗互助活动的推行。

    2024年7月份,比阳公司员工搭上了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的班车,参加率为93%。

    俗话说“福之祸所依,祸兮福所至”。2024年8月24日,该公司彩绘员工冉某突发疾病昏迷住院,经查患脑部纤维瘤急需做开颅手术,初期超万元的手术费对来自四川的打工仔

    来说,是不可想象的数目。公司及时为其垫付医疗费,使手术得以顺利进行,冉某父亲从四川赶到后,在感谢公司及时救助的同时,还特别感谢公司为其儿子办理了医疗互助,他颤抖地接过9280元的医疗补助款时说这是他一家的救命钱。

    同样享受医疗互助好处的还有云南籍员工刘某,10月25日她被查出患癌症,医疗互助中心及时为她支付了一期最高限额一万元补助款,不但减轻她家里的负担,更使得她可以较好的延续治疗。唯一缺憾的是,如果她属于二期参保人员,她可以拿到最高3万元的补助款。

    这是比阳公司两起较典型的医疗互助案例,其他诸如感冒住院、肺炎、意外伤等住院人员也一一得到了补助。

    受益者是最有说服力的,身边的人得到了实惠,医疗互助工作就更容易让员工接受,有了第一期的基础,比阳公司第二期员工参加率已经达到98%,并且该公司内部已经建立医疗互助的长效机制,把这个温暖活动变成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同时,医疗互助也提升了该公司的形象,成为企业招工用人的一个重要招牌。

    “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实践证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确是职工得益的好事,实现了职工满意、工会满意、企业满意的“三赢”局面。

    (比阳轻工有限公司兰志春)

    第二篇:泉州市2024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附件2

    泉州市2024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非公企业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对职工基本医保的补充,以帮扶救困为宗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和活动期限

    第三条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非公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法定在职年龄内)均可由所在非公企业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其参加人数应达本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职工总数30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其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总数的60%。

    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参加年龄可延至55周岁,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凭相关证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工参加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中央、省、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参加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

    第四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按规定录入的《泉州市非公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二份(EXCEL格式,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feisuxs下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录入本单位参加人员基本信息(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号(18位)。

    第五条 活动一年一期,从参加单位缴足互助金并交齐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同一互助期内新进人员的,可申请第二次参加,但第二次参加人数须达到50人以上。活动期限为一年,自缴费时起生效,新参加人员需执行30天免责期。导入系统时两次参加的人员名单不进行合并。

    第三章 互助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

    2、政府和工会补贴;

    3、社会各界捐赠;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七条 互助金必须按期交纳,每期缴费一次,由活动各代办点在接受参加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每人每期36元(每人限交一份),可由职工个人交纳或单位替职工交纳,也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九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互助金后,应及时到辖区办事处办理参加手续并上交互助金。互助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交。

    第十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办事处须于每季度末将已收取的互助金全部汇入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的风险调剂金,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各办事处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互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互助金的使用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申请手续和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实行30天的免责期。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继续参加下一期的,不执行免责期。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并执行30天的免责期。

    继续参加下一期活动的单位应在互助期届满前办理续

    交手续,以保证参加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办理续交手续的,其活动期限自上一期活动期满日的次日起算。

    因参加单位的原因导致互助活动期限间断的,不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金由住院医疗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住院医疗补助的计算方式: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产生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全自费(无法明确全自费项目的统一按职工住院自付部分的16%为据)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

    (二)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先按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10%后,再扣除全自费(按医疗总费用的16%计算)后按45%计算补助金。

    (三)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24元)。

    住院津贴的计算方式:住院津贴与住院补助挂钩,住院不给予补助的,不支付住院津贴。住院津贴以每人每日30元计,最高不超过30天。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不支付住院津贴。

    每期每人的医疗补助金最高限额4万元,并不得高于自付部分。首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每期每人的医疗补助金最高限额2万元,并不得高于自付部分。

    各办事处可参照本条款结合当地实际调整补助标准,报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跨期住院的补助金计算办法:根据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补助比例,再分别按两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医疗互助补助,可个人或通过单位工会向辖区办事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两份,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

    (4)医保定点医院(医疗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住院发票),如申请人确实需要留用原件的,经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或各办事处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在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后,可将原件交还申请人;原件上交后需查档或复印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单位证明;未参加任何保险的必须上交原件;

    (5)在本市住院且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泉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原件;在省内外地住院的须提供《全省联网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单》,在省外住院的须提供泉州市医疗保险中心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单;(1)《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6)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

    (7《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家庭病床审批表(特指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

    第十六条 为方便职工,泉州市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10000元以下的补助金,10000元以上须送市中心审批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十七条 职工出院后,原则上应在本互助期内申请补助,因故未及时办理的,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十八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泉州市辖区范围内),调入单位应在30天内通知辖区办事处,由办事处联系市中心为该职工办理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五章 慰问金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在互助期内因病猝死且未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给付慰问金3000元。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突发死亡的执行本条款。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和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且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以互助期内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为准,给予慰问。其标准为:医疗总费用2024元至5000元的,慰问500元; 5000元至10000元的,慰问1000元;10000元至50000元的,慰问2024元;50000元以上的,慰问3000元。一个互助期内多次治疗的,可多次慰问,由各经办机构对医疗总费用进行核算后补齐慰问差额,但慰问总金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

    第六章 除外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职工医疗互助补助范围:

    1、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依法由工伤(职业病)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4、在境外就医的;

    5、未经办事处同意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特指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形);

    6、其他不符合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如有以下行为的,即时取消相关单位或人员参加活动和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单位外人员重病挂靠的;

    2、单位人员选择性参加、骗取互助金的;

    3、允许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计生二女户等人员参加的;

    4、其他以欺诈、作弊等方式骗取补助金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泉州市2024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女职工特病类

    为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帮助女职工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女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

    用人单位,均可由单位工会或女职工组织统一组织在职女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女职工总数的80%。

    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参加年龄可延至55周岁,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凭相关证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但须报市医疗互助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女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统一按规定的EXCEL格式录入《泉州市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申请表》(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feisuxs下载)并打印一式二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报送时须携带录入本单位信息的(EXCEL电子文档)U盘。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号(18位)。

    第三条

    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期限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二章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女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标准每期每人25元。可由女职工个人交纳;也可由单位交纳;也可由单位和女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第六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到所在地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办理手续并上交互助金。互助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交。

    第七条 互助金的统筹和管理。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必须于每季度末将互助款汇入市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风险调剂金,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各办事处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八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女职工特病范围

    第九条

    女职工特病类别:子宫内膜癌;

    第一类特病: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阴道癌、第二类特病:乳腺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宫颈原位癌、阴道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

    第三类特病:子宫或卵巢摘除手术;第四类特病:子宫肌瘤摘除手术。

    第四章 申请补助

    第十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续办新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继续参加,取消免责期,但其中间断时间互助中心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十一条 单位工会或女职工组织在接受女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

    (4)医保定点医院(医疗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住院发票),经本中心及各办事处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后有效;

    (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

    (6)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并附有病理检查报告单、化验检查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医疗诊断结论或手术证明原件。(1)《泉州市职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第十二条 补助金标准:第一类特病15000元;第二类特病3000元;第三类特病2024元;第四类特病1000元。

    第十三条 女职工患特病住院出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2024年12月31日办理,越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十四条 为方便女职工,第二、三、四类特病补助金市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支付,第一类特病补助金由办事处送中心审核把关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五章 除外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金补助和慰问金的责任:一;

    2、被医院误诊为患女职工特种疾病的;体癌、宫颈癌、阴道癌、子宫内膜癌。

    3、参加互助人患有转移性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第十六条 如发现以下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单位外人员重病挂靠的;

    2、单位人员选择性参加、骗取互助金的;

    1、参加互助时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明的第一类特病之

    3、允许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计生二女户等人员参加的;

    4、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的;

    5、其他以欺诈、作弊等方式骗取补助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责解释。

    第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关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

    关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第八期)

    活动的意见征询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云南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目的在于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保险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能得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第八期)活动已开始意见征询,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及条件: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总数的60%。

    本期互助期限: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限为一年半)。

    交费标准:新参加活动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40元交费标准收取,已参加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20元交费标准收取。

    补助标准:职工出院后,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如下:单位(元)

    800<职工住院自付部分≤10000的部分补助30%; 10000<职工住院自付部分≤100000的部分补助60%; 100000<职工住院自付部分≤150000的部分补助80%;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只扣减一次800元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请欲参保的同事于2024年5月13日下午3点前报至刘燕萍。

    第四篇: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期)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确保顺利开展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期)》(以下简称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不含享受公务员医保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原则上,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的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千人以上的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0%以上,千人以下百人以上的应占80%以上,百人以下的应占85%以上。

    互助期限

    第二条每期一年,自参加单位向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或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缴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材料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标准

    第三条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互助金,事业单位职工每份60元,企业职工(含农民工)每份36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互助金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一)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二)政府、工会和企业行政的补助;

    (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四)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审计和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存使用。

    第六条 单位参加互助活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工资册或企业上个月发放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二)填写《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工会印章(可在“五月风”网站下载,网址:http://);

    (三)填写《参加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一份,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可在“五月风”网站下载),同时附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

    (四)相关的缴款证明(现金存款单原件或转账凭证)。

    第七条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互助活动手续。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互助活动缴款期,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停止受理缴费业务,仅受理补助金支付业务。

    第八条互助活动期满应提前办理续缴互助金手续,起保日与上期相同(提前缴纳时间不与当期交叉享受互助待遇);在互助

    期满之日后30天内续缴互助金的,按实际续缴之日计算互助期限,间断时间不享受互助待遇,取消30天的免责期(新参加人员执行免责期);互助期满30天后续缴互助金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九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患病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住院医保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住院医保费用总额”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

    (一)到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

    (二)参加户籍地新农合的农民工,回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三)转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职工、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或新农合批准,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第十条首次参加互助活动执行30天免责期(含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于互助活动生效之日后第31天零时起,患病住院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领取补助金。

    第十一条一个互助周期内,职工多次住院的,可申请多次补助,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十二条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

    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依据两个互助周期的实施办法分别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事件中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工伤、生育、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如发现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补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各类职工分别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福州市参保人员住

    院费用结算表》(出院时在收费处打印)等原件。

    2.参加福州市新农合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院补偿审核单》等复印件,加盖“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3.回省内其他地市或外省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复印件,加盖当地“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4.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原件。

    5.转外就医的,补充提供:基层工会证明、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转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有关证明、票据等。

    第十六条互助中心或办事处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由代办机构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补助金。

    第十七条补助金申请应在出院后30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应事先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书面报备。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说明

    1.医疗互助窗口服务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00-12:00。

    2.办理地点及互助金缴交:

    (1)工会关系隶属市级产业工会的单位统一在市医疗互助中心办理(设在福州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内),缴款账号:

    户名:福州市总工会

    账号:701210007920

    2开户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

    (2)工会关系隶属县(市)、区总工会的单位到相应的县(市)、区办事处办理(设在各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内)。缴款到各县(市)、区总工会指定账户。

    第五篇:泉州职工医疗互助

    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 医疗互助活动第四期实施办法

    为减轻职工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推动我市进一步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办法。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含聘用工、合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以上。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统一按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规定的EXCEL格式录入《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feisuxs下载)并打印一式三份(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单位聘用工、农民工应另造花名册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项目),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报送时须携带录入本单位EXCEL电子文档的U盘。第三条 互助活动每期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Page 1 of 10 第五条 互助金标准每期每人50元,互助金可由职工个人交纳或单位为职工交纳;也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到所在地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互助活动手续并上交互助金。

    第七条 互助金的统筹和管理。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必须于每季度末将互助款汇入泉州市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风险调剂金,提取3%(包含市级1%,县级2%)作为活动费用,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县(市、区)互助活动办事处。上期结余资金以县(市、区)级为单位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八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补助标准和申请补助

    第九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续办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继续参加,取消免责期,但其中间断时间互助中心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执行30日免责期。

    医疗费补助: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按政策规定全自费后,按60%(享受公务员补贴的按30%)计算支付补助金。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24元)。转外

    Page 2 of 10 就医的补助比例下调5%(未享受公务员按55%计算,享受公务员补贴的按25%)。医疗费补助不得高于自付部分。

    取消原定的住院津贴补助办法。最高限额:每期最高限额6万元。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调整补助标准,报经泉州市医疗互助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按政策规定全自费部分的计算依据,主要以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和费用结算单为据,不能明确的,统一以上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个人自费占总医疗费用的平均比例16%为据。

    第十一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补助金计算办法: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出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两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

    1、《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基层工会印章;

    2、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小结、《泉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等原件。

    3、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4、《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家庭病床审批表(指办理特殊门诊、家庭病床的职工);

    第十三条 为方便职工补助,泉州市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10000元以下的补助金,10000元以上的补助金应送中心审核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十四条 办事处或互助中心在接到职工的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Page 3 of 10 第十五条 职工因病住院出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全市互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十六条 继续参加下一期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后续交互助金的,按实际续交之日计算互助期限,间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互助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联系中心为该职工办理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慰问金制度

    第十八条 职工在互助期内从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猝死,给付慰问金2024元(因工伤、交通事故突发死亡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因生育(特指宫外孕)、工伤、交通事故或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且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的住院治疗(以互助期内发生医疗费用第一时间为据),医疗总费用在2024元至5000元的,给付慰问金500元;在5000元至10000元的,给付慰问金1000元;10000元以上的,给付慰问金2024元,一个互助期内慰问金只支付一次。

    除外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金补助: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打架斗殴、吸毒、违法乱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医疗费用;

    5、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6、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Page 4 of 10 第二十一条 如有第二十条第六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执行。

    泉州市企业职工(含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第四期实施办法

    为减轻职工特别是外来工、农民工的医疗费负担,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办法。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不同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以上。职工总数30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互助活动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0%。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Page 5 of 10

    1、统一按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规定的EXCEL格式录入《泉州市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feisuxs下载)并打印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报送时须携带录入本单位EXCEL电子文档的U盘。第三条 互助活动每期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标准每期每人36元,由职工个人交纳或企业为职工交纳;也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到所在地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互助活动手续并上交互助金。

    第七条 互助金的统筹和管理。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县(包含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必须于每季度末将互助款汇入泉州市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风险调剂金,提取3%(市级1%,县级2%)作为活动费用,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县(市、区)互助活动办事处。上期结余资金以县(市、区)级为单位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八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补助金标准和申请补助

    Page 6 of 10 第九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续办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继续参加,取消免责期,但其中间断时间互助中心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日免责期。

    补助金标准由住院医疗费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每期最高限额4万元。

    住院医疗费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全自费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总费用按政策扣除全自费后,按45%计算补助金。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24元)。住院医疗费补助不得高于自付部分。

    住院津贴:每日30元,享受津贴每期最高30天。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不支付住院津贴。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补助标准,报经市医疗互助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按政策规定全自费的计算依据,主要以医院和医保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心)出具的收费票据和费用结算单为据,不能明确的,统一以上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个人全自费占总医疗费用的平均比例16%为据。

    Page 7 of 10 第十一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补助金计算办法: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出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两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

    1、《泉州市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基层工会印章;

    2、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小结等原件;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泉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另需提供所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计算书原件;未参加任何保险的职工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4、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5、《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医保中心家庭病床审批表(指办理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的职工);

    第十三条 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因病确需转外就医的,应持本市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生转院建议,并报当地医疗互助办事处书面审批,未经同意的住院费用不予支付医疗互助补助金(急重病抢救除外)。

    第十四条 为方便职工补助,泉州市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10000元以下的补助金,10000元以上的补助金应送中心审核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十五条 办事处或互助中心在接到职工的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第十六条 职工因病住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全市互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办理,越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权终止。

    Page 8 of 10 第十七条 继续参加下一期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后续交互助金的,按实际续交之日计算互助期限,间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互助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联系中心为该职工办理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慰问金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在互助期内从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猝死,给付慰问金2024元(工伤、交通事故突发死亡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因生育(特指宫外孕)、工伤、交通事故或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且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的住院治疗(以互助期内发生医疗费用第一时间为据),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024元至5000元的,给付慰问金500元;5000元至10000元的,给付慰问金1000元;10000元以上的,给付慰问金2024元,一个互助期内慰问金只支付一次。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金补助: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县(市、区)医疗互助办事处同意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指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

    5、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乱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7、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Page 9 of 10

    8、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9、本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第二十二条第八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释。

    第二十四条

    其 它

    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解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Page 10 of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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