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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应诉能力提升培训会议上的讲话[范文模版]

    栏目:三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繁花落寂 时间:2024-05-25 12:52:28

    第一篇:在行政应诉能力提升培训会议上的讲话[范文模版]

    在行政应诉能力提升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深刻分析《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提升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水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应邀进行辅导,希望大家认真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就如何做好行政应诉与行政复议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衡量标准之一,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当前,我县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不同区域、行业、群体的利益诉求多样化,矛盾纠纷错综复杂,一些矛盾纠纷处理不当还可能升级为社会群体性事件,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任务艰巨。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把该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从近年来复议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看,行政执法总体向好,领导重视,学法用法意识日益增强,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建成,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不够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不重视、不积极、不主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行政机关还存在抵触情绪,在2024年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我县被扣了分,造成了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知识掌握不足,对出庭应诉存在畏难发愁情绪;有的行政机关担当意识不够强,出现行政诉讼案件后,不是积极应对,靠上做工作,而是上推下卸,把应诉工作推给案件代理律师,不符合“主动担当、主动作为、依法作为”的要求。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认真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深入推进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开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化解矛盾,服务大局,着重在制度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能力提升、行政执法等方面实现新突破,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制度建设。适时出台《行政应诉办法》,将案件办理流程、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诉人员学习培训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要落实好县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应诉案件“三告知”有关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判决裁定后及时将案件情况分别报送县政府法制办,便于全面掌握我县应诉案件的最新进展。将行政应诉案件“三告知”、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件庭审观摩、分析研判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县政府法制办与法院要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工作机制,对行政执法、行政应诉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多发领域,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互通有无,共同商讨举措,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推动行政应诉工作更好地开展。县政府法制办、法院行政庭要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机制的衔接,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全力化解行政争议,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力度,积极参加观摩开庭,提高应诉本领。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和具体负责应诉工作的同志及代理律师,认真做好答辩举证等工作。切实做到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准备应诉材料,共同出庭答辩,必要时提前做好沟通协调。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配合案情调查,遵守法庭纪律,并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是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定期不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要认真推行行政处罚网上运行工作,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各环节有据可查。要坚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凡未经县政府确认和公布的执法主体,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是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县政府法制办要抓好《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的助推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将行政争议尽量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六是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按照《关于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各单位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必须向县政府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因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影响县里考核成绩的,年底加倍扣减相关单位考核分数,从制度措施上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领导,确保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推进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推进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与其他工作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督办、同考核。

    同志们,当前政府各项工作繁重而艰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我县“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突出标准和落实导向,以强有力的措施推动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最后,预祝此次培训班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第二篇:在工会会议上的行政讲话

    立足铁路

    服务创新 全面推进服务工作新局面

    在这鲜花盛开的五月,服务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隆重召开。借此机会,我代表铁服向与会的各位代表致以亲切的问候和最真诚的祝愿,祝大家身体健康,精神愉快,事业蒸蒸日上,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我相信,通过这次大会,能够使的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安全生产、大通道安全、多经发展和服务质量有一个全面的提升,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下面,我就分类管理后的各项工作及2024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向各位代表做一汇报:

    一、工作回顾

    服务成立于2024年9月24日。为了尽快开创工作的新局面,建立起一套适合立足铁路、服务运输的内部运行机制,首先在健全

    组织,理顺机构,整章建制,狠抓管理上下工夫,通过不懈的努力,安全生产已逐步纳入正轨,各项工作基本有序可控,整体工作步入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轨道。确保了大通道和专用设备的安全与稳定,为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稳定队伍、推进分类管理内部改革的顺利实施 成立初期,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地市分公司内部实施公用电信与铁路专用分类管理的通知》(【2024】223号)文件规定,按照省分公司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天水、白银分公司和原段进行人员、资产、业务的划分、协商及交接工作。同时,针对分类管理中容易发生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迅速制定并组织落实《关于确保分类管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在公专网界定尚未明晰的情况下,顾全大局,及时处理设备故障,认真落实维护规程,确保了大通道安全畅通和设备的正常运用,保证了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还积极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分类管理后引发的各种问题。如:前期天水分公司划转人员过多、平光缆的维护、宝二线的费用等问题,在与有关部门的多次协商下已基本解决。

    目前,铁服在册员工705人,其中在岗员工409人,非在岗员工296人。管内线路营业里程1317公里,管辖天、武、河海、干、白

    宝五条线路的101个车站(含站场)的专用设备、无线地面设备,、西、天水、陇西、白银机务段机车无线设备,列车广播设备,各种调度设备及各种MIS系统等。

    二、健全组织、理顺机构、充分发挥指挥系统的组织协调作用 成立后,管辖的线路、设备大幅度增加,给维护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宝二线改造、武二线开工建设、铁路信息化工程实施带来的新技术、新设备的大量运用与员工知识老化、技术水平低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维修力量跟不上,公专网界限不清,交叉维护管理工作脱节,扯皮等诸多问题给确保设备正常维护、确保铁路安全生产、确保大通道畅通带来巨大的压力。

    为了迅速打开工作局面,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明确方向,从健全组织,理顺机构入手,建立起高效运转、指挥有序的分层管理系统。分别在天水、白银、成立了三个段,12个车间,45个班组。与此同时,党组织、工会组织、团组织相继组建,形成政令畅通、管理有序的态势。

    三、整章建制,规范管理,建立起适合服务运输的运行机制 为建立起适合服务发展需要的人员流动机制、维修包保机制、监督检查机制,从而形成闭环管理及稳定高效的工作秩序。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经过反复论证,在改革、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上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1、改革和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在员工中逐步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安全、管理、质量、服务考核办法》、《干部选拔聘(任)用规定及管理办法》、《大通道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日常考核办法》,《干部安全管理工作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等21项管理办法和制度,有效地发挥了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2、针对管内点多线长、地形复杂、大通道维护管理难度较大的现状,在维护管理上实行“定人员”、“定区间”、“定责任”的“三定”责任制。

    3、落实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党政正职与党政副职、部门经理(主任)、各段长签定了“大通道安全包保责任书”;同时各段对车间、车间对班组、班组对员工也签定了“设备安全包保责任书”。

    4、为了摸清管内设备、线路运用现状,做到查漏补缺心中有数。由技术部牵头,组织三个段的技术骨干,利用2个多月的时间对管内各种设备及运用状态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统一和修订了范围内班组、车间、段的三级设备管理台帐及设备履历簿。并据此制定了2024年更新改造项目及重点整治项目。

    5、在4月18日铁路第五次大提速的安全防护工作中,对管内71公里的长途线路进行整治,增设标桩5440个,增加线路警示牌1839个,增设铁制光电缆过桥涵盖板及卡箍160米,增设水泥光电

    缆盖板400米;更换不良光电缆7.9公里。列车提速试验中,周密部署,认真组织,措施得力,服务到位,得到了上级好评。

    总之,经过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的各项工作已逐渐步入正轨,取得了长足进展,安全趋于平稳。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

    同志们,回顾成绩不是我们的目的,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所面临的形势和困难。

    自从部脱离划归国资委后,公司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运营主体,享受与其他运营商的同等待遇。虽然,国家继续在资费、税收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部在办公用房、铁路免票等方面也给予优惠,这对我们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但是,脱离部后,确保铁路清算的难度将更大,能否保持现在的收入还是一个未知数。加之我们铁服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是员工年龄偏大技术业务文化素质偏低,富裕人员过多;二是管内线路点多线长专用设备、电源设备存在多年维修欠帐:三是办公条件差,工具、仪表严重缺乏,交通工具普遍存在性能较差等。以上的种种困难对我们确保大通道畅通、安全生产、故障处理、应急抢险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同时对我们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竞争能力也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与铁路协调好关系,引导广大员工尽快适应新的变化,应对新的情况,成为我们当前必须要做好的工作。

    多年来,我们从事铁路专业服务,无论从感情还是服务,做大做强铁路市场,我们都有优于其他运营商得天独厚的优势。特别是铁路跨越式发展给带来极好的发展机遇。但是,我们千万不能盲目乐观,就目前我们的发展战略、设备结构、网络能力、服务项目、营销方式还远远不能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我们的服务缺乏超前性,经营缺乏战略性、灵活性。铁路不可能坐等我们的发展,等待我们的服务,稍有疏忽,就会坐失良机,造成被动,其它运营商就会乘虚而入。因此,我们必须抓住机遇,掌握主动,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铁路市场的稳定。

    三、2024年重点工作

    2024年是服务整合后各项工作启动发展的关键年,能否在服务铁路的工作中树立一个崭新的形象,稳固发展路内市场,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显著提升,实现路内市场效益的最大化,关系到的生存与发展。按照省分公司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实际,2024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省分公司工作部署,以畅通为命脉,安全管理为龙头,确保各项工作稳步发展;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提升服务为核心,永葆企业的活力;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深化改革,增收节支。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提升服务标准,继续改善设备质量,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增加路内清算收入,开发路内路外市

    场,千方百计增收创效,加快发展,稳定员工队伍,推进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经营目标是:完成省分公司下达的铁路运输市场清算收入指标,确保省分公司收支差任务;在公司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力争员工收入稳步提高,工作和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杜绝重大行风事件、重大事故、死亡事故、火灾事故;杜绝发生总部、省分公司受理投诉事件;消灭责任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消灭一类责任障碍,消灭影响行车一般事故,消灭大通道中断事故。

    按照总体思路和以上目标,今年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速观念转变,提升服务理念

    划归国资委管理,给我们带来了发展机遇和新的挑战。我们必须把发展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在市场竞争中谋效益的意识,彻底转变在铁路长期形成的“等、靠、要”思想。要把的事业做大做强。

    从铁路划转的与铁路将成为纯粹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经济利益矛盾将会更突出。在这种新情况下,协调关系更多的要依靠我们的真诚服务。因此,在分局成立了办事机构,派驻的人员要尽快展开工作。必须一如既往地保持谦虚姿态,积极争取铁路部门支持,保持密切联系。牢固树立靠服务求发展,讲服务、树诚信的理念,用扎扎实实的服务,争取铁路运输市场更大的效益。在服务的形式

    和内容上,要抓住铁路跨越式发展的有利时机,善于运用新的科学技术,开发铁路潜在市场,不断改善设备质量,及时更新设备性能,努力开展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把各项服务工作做到用户需求的前面,引导铁路的发展。在服务质量上,要在不断创新优质服务的基础上,定期、征求运输一线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加大对铁路市场的经营力度,对分局及分局各站段对工作的要求及时反馈,切实把提高服务质量的承诺落到实处。

    二、强化安全控制,加大安全基础建设的力度

    安全是各项工作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的重要保证,也是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体现。对此,我们要下大力气坚持不懈地抓好各项安全工作,树立“抓小防大”的思想,坚决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和标准化作业程序,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杜绝违章违纪,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按照“规范管理、强化基础、对规对标、狠抓落实、严格考核”的方针,加强安全基础建设。重点抓好以下项目:

    (一)、坚决落实各项大通道安全措施,牢固树立“大通道安全无小事”的思想,把确保大通道安全放在安全工作的首位,特别是针对武二线、青电气化改造等危机大通道安全的重点施工区段,要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真正做到: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安全责任到位,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形成人人共保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进一步提高、段、车间三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水平,加大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增强责任感和为现场服务的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干部能上能下”的有关规定,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三)、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针对目前光缆接续、DMIS、TMIS设备、接入网、数调等设备维护及业务处理中存在的部分员工业务不熟的问题,分批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岗位练兵,尽快提高业务水平和技能。

    (四)、加强铁路设备技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铁路组织管理办法、工作职责和技术业务规范的要求。继续开展对《公司网络维护规程》和《铁路运输服务标准》的学习,认真领会、全面掌握、严格执行。

    (五)、坚持互检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计表管理、数据制作、电路开通、运行台帐等基础工作执行情况的考核、检查,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在做好设备的维护、维修补欠的同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设备维修周期及维护办法。

    (六)、尽快完成天线两路电转换设施配套工作,完成干段动力环境集中监控设备的开通工作。

    (七)、严格执行电路纪律和开停管理流程,及时修改电路台帐及网络图,为履历簿电路统计和网图更新提供依据和基础。

    (八)、按照路局车机联控办法,健全各种管理台帐,坚持添乘

    检查制度。

    (九)、是要进一步规范应急抢险预案,提高抢险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保证应急抢险器材储备和人员业务水平。补充购置必备的仪器、仪表、备盘、备件及应急光电缆等,提高故障处理能力,最大限度的压缩故障延时。

    (十)、要不断地在全体员工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思想认识,超前预想、预防,做到警钟长鸣。

    三、加强设备维护,提高网络质量

    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的质量,要下大力气整治设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大通道畅通及设备的正常运行。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高质量、多功能、稳定可靠的设备。要全面落实设备维修包保责任制。管内所有设备必须包保到每一位员工。、段、车间也必须按照具体情况,对管内的段、车间、班组进行责任包保,落实逐级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一)、加强对各车站引入电缆的维护整治,按计表要求做好每年2次的直流特性测试。更新白宝支线13个车站的地区电缆25公里,整治解决部分车站的地区老化电缆16.74公里,增设改造西地区电缆管道1.3公里;对管内101个机械室的电缆沟进行整治。加强管线及线路资源的使用率和管理,做好标记、维护补充和油饰工

    作。加强中间站电源设备的维护管理,对包线干段26车站、白宝13个车站、河海6个车站两路交流电源引入进行改造整治,加装转换装置。

    (二)、完成省分公司下达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白银西人工话务台改造;西电报交换机改造;干、、西机务段枢纽数字调度系统改造;既有无线列调设备机车台、地面台、手持机的更新改造。加强专用设备的维修检查,做好调度电路、会议电路的听音检查,及调度、会议、数调系统的计表工作。严格执行电话会议设备的开、试机和值机及登记制度,认真做好铁路运输调度系统障碍受理汇报、指挥、倒代、修复记录。加强无线列调设备的维修整治工作,除了更改投入更换一部分设备,对既有设备如机车台死机、电源模块易烧损等重点整治,对手持机要全部整修一遍。积极参与天线无线列调改造工程的验收开通工作。加强无线列调设备及线路的巡视、检查、整治工作。配合完成局干线无线列调系统大三角的开通工作。

    (三)、积极开展报话网路活动,结合“客户满意年”活动,提高报话工作的整体服务质量,认真执行《客户服务行为规范》杜绝报话差错和用户不良反映。

    (四)、严格落实省分公司“两标”活动要求,按照“两标”活动推进计划,完成今年标准化区段和标准化机械室的整治工作。

    (五)、提前做好防洪工点的调查和整治,对可能影响线路设备

    安全的处所,要在雨季来临前,完成整治工作。

    四、加强企业管理,优化运维机制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优化管理机制,调整、理顺管理机构。对各段内的车间、班组设置进行合理化调整,使现行的、段、车间、班组四级管理逐步过渡为三级管理,加强段管理力量,弱化车间级管理,逐步取消车间一级管理,建立铁服、段、班组三级安全网络,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安全生产。要坚持和完善工效挂钩考核办法,以铁路清算收入、收支差为主要考核指标,加大奖惩力度,拉开分配差距,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要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努力形成更为灵活的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新机制。推行运维人员竞争上岗,设置运维人员技术职务岗位、建立运维技术职务岗位定期竞争上岗及相应的激励制度,以保障运维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促进员工技术业务水平的提高。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收入管理,严格财务纪律。

    1、要通过工作检查、营收管理和计费统计数据分析手段,及时掌握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堵漏保收力度,防止收入流失。

    2、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实施财务控制,严格控制成本支出,努力降低维修成本,降低不必要开支。

    3、要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及监管力度,严格验收及管理工作,及时建立台帐,接管资料、图纸,避免少图纸缺资料、设备状况不清楚,为投入运行维护工作打好基础。

    4、加

    强机房设备备品备件、工器具、技术资料、备用软件的建卡建帐及管理工作,建立板件修、换机修及良好状态登记。

    5、要严格执行铁服制定的各项制度,落实省分公司公专网维护界定及管理规定、公专网重大设备故障处理流程、调度信息管理汇报制度、公专网电路管理规定、大通道考核管理(补充)办法、影响行车安全的各类故障考核办法、制定铁路专网运维各项工作的考核评分标准和考核办法、制定公专网相互代维的清算办法和标准。

    五、加强市场开发,提高清算收入

    4月19、20日,省分公司召开了经营工作会议,对2024年的经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总结。部署了2024年的经营工作重点,分析了目前经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并对2024年的整体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特别提出铁服要面向铁路用户成立客服机构。成立一个专门服务铁路市场的市场部,受理和处理用户投诉,并要对铁路市场的开发进行规划和策划,密切关注铁路信息化建设需求,积极营销,加大向铁路用户宣传新技术、新业务的优越性,使他们感受到新技术、新业务带来的方便与实惠,促进各站段办公自动化建设、支线DMIS建设及全局三等站以上派出所联网工程的实施。

    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分公司4月28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开展“大战五六月、增收提效、补欠超标、扭亏为盈”的活动,努力完成省分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利用富裕人员,积极拓展

    业务范围,稳定和扩大铁路用户,认真做好铁路清算业务的统计、签认工作,确保清算收入全部到位。

    要立足主业,发展多元经济,使两个轮子走路,以“为考核指导,各段为经营单元,统计审核,各段自主分配,发展经济实体,分流富裕员工”。充分利用现有机制和国家政策,积极发挥铁服和各段的地域、技术、人力资源等优势发展多元经济。

    要关心员工的生产生活环境,调动一切力量,创造一切条件,想方设法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努力创造实现员工价值的成长空间,解决员工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力为员工多办实事、好事而不懈的努力。

    同志们,2024年是工作发展的关键年,机遇与风险并存,挑战与压力同在,只要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齐心协力,致力发展,与时俱进,奋力拼搏,就一定能使设备质量有一个大提升,队伍素质有一个大提高,服务面貌有一个大改变,企业形象有一个大变化,整体工作有一个大飞跃,我们的明天就大有希望!

    第三篇:在全区司法行政会议上讲话

    改革创新开拓奋进

    努力实现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

    ——**同志在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省、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24年的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2024年的任务;动员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同志振奋精神,转变作风,改革创新,开拓奋进,努力实现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为打造“平安鄞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下面,我代表局党组讲三个问题。

    一、2024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回顾

    2024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得到较好的发挥,取得了新的成绩和进步。2月份,钟公庙街道司法所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荣誉称号;8月份,五乡镇明伦村被司法部、民政部联合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一)深入开展普法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1、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为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更加深入。领导干部学法在强调自学为主的同时,继续完善了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保证中心组学法每年二次以上。以《〈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学习与思考》作业本和《公务员学法作业本》为载体,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的主动性。邀请了华东政法大学的邹荣教授给区四套班子领导和各镇(乡)、街道部门党政“一把手”作了《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联合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所有公务员作了为期三天的《行政许可法》轮训,并进行了严格的考试。在全区青少年法制学校推进了“一化四有”建设,并将法律课作为学生的选修课,增强了学生学法的兴趣。组织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庭审、服刑人员以身说法等活动,将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结合起来,创新了教育手段,丰富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同时,还与各职能部门联合举行了《安全生产法》、《水法》、《税法》、《浙江省信访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3、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在高桥镇芦港村村务提议制的基础上,今年,我区又提出了“村务提议、干部承诺”制度,进一步促进了村级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民主化,深化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上半年,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专项检查组对我区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组领导在亲临视察了五乡镇明伦村和钟公庙街道汪董村后,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我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起步早、工作扎实、成效显著。在创建“民主法治社区”方面,我们选择了飞虹社区作为试点,推行民主选举,实行海选,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等自治性规章,进一步推进了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同时,各镇(乡)、街道还积极探索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新路子,其中,钟公庙街道剑桥社区通过与万里学院青年法学会结对的形式,开展长期性的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积极推进我区依法治企工作,我们在宁波东方压铸有限公司进行了试点,创建活动突出围绕“普法教育、厂务公开、制度完善”三大块内容开展,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我们准备在全区部分镇(乡)、街道进行局部推广。

    (二)围绕维护稳定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1、创建“示范司法所”,加强规范化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忧俊傲剿煌ァ苯ㄉ璧囊螅岷衔仪导剩?0个司法所全部达到市级规范化司法所的基础上,开展了创建“示范司法所”活动,并适时召开了现场会,创建活动以来,司法所的岗位职责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各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同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高了司法助理员的岗位津贴标准,并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加强考核力度,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顺利完成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行罪犯社会改造

    1、确保组织和资金保障。区委、区政府对我区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区里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在区司法局增设了“社区矫正管理科”。各镇(乡)、街道也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部分镇(乡)、街道还积极改善了司法所的硬件设施,配备了专职人员。同时,在全区所有行政村和社区居民会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二级三层次的组织网络。此外,各镇(乡)、街道还全部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资金(每年额度不低于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总数人均2024元),保证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经费需要。

    2、规范工作制度和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不断规范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档案和台帐工作。同时还设立了5个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小组,成立了由万里学院5名法律专家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专家咨询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检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研究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法律问题,探讨提出社区矫正的立法意见,不断规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程序。

    3、落实措施保证效果。加强了与公、检、法等相关单位的协调,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建了一支318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各司法所根据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工作生活与社会表现,制定了个案矫正方案,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志愿者及亲属组成的帮教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各镇(乡)、街道还因地制宜,确定了敬老院、村居活动室、公园等场所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基地,组织符合劳动条件的人员参加每月2个工作日的公益劳动,同时坚持落实各项帮教措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改造效果。

    (四)加强法律服务管理,不断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五)扎实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促进队伍素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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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局机关和公证处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全面实施了“四条禁令”,开展了创建区级文明机关活动,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公务行为,提高了执政能力和工作效率。同时,进一步深化了政务公开,增加了办事透明度,努力树立公正执法新形象,使全局干警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了新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了新提高,在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满意度上有了新成效。

    回顾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行政机制和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影响了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深层次矛盾的解决和整个事业的发展;二是各项业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度还不够高,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三是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发展不够平衡,总体还比较薄弱;四是队伍建设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对律师和公证队伍的管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满意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2024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2024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建设“平安鄞州”为契机,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根据这一总体要求,今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一是要积极落实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新一轮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精神,加大创建“示范司法所”的力度。根据我区实际,把司法所纳入到各镇(乡)、街道设立的“综治工作中心”去,并强化司法所组织、队伍、业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二是要紧紧围绕司法所九项职能,积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不断探索整合基层资源,发挥整体优势,服务中心工作的新路子,使司法所根基更加牢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逐步活跃起来。

    2、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强化预防和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一是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以及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形成合力,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二是巩固和推广“防、疏、调”三位一体维稳工作机制,加强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开展争创“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提高调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能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调处纠纷的“稳压器”、解决矛盾激化的“减压阀”和双方平等主体的“粘合剂”。三是进一步强化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处置突发性群体民事纠纷的能力。四是按照懂政策、懂法律、懂调解技能的要求,对人民调解员开展一次普遍轮训,进一步提高素质。五是建立一支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3、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一是按照上级部门有关处置涉法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预案的要求,积极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正确引导上访群众依法上访,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直接为上访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引导群众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决问题。二是积极为信访部门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协助信访部门对无理纠访的人员进行法制宣讲教育,促使其息诉罢访。

    4、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二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开展矫正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质量。三是全面推进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规范化,确保我区归正人员帮教率和安置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重新违法犯罪率5%以下,控制和降低重新犯罪率。

    (二)全面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1、继续推进“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一是通过多种形式,抓好领导干部、中青班以及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形成一个任前考试和任中测试的考核制度。二是开展争创“青少年法制教育‘星级’示范学校”,将法制教育融入到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加强校外法制基地、法制副校长和家长法制学校建设。三是加强对农村和社区基层干部的法制轮训和测试,提高他们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四是本着自主和实用的原则,抓好企业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自觉性。五是大力开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六是按照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教育的原则,对外来人员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此外,要认真搞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五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工作,今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开展20周年,要抓住契机,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探索持久开展普法工作的有效途径,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

    (三)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强化保驾护航功能

    1、律师、公证工作。一是以“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为宗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努力做到“三个规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升律师队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水平。继续组织律师参与每个月的区领导信访接待日,同时安排一名律师在司法局值班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实行律师值班日制度。二是根据公证体制改革后公证行业新组织形式的特点,转变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重点抓好公证质量的管理。在几个主要镇(乡)、街道设立公证办事处,方便群众办理公证事项,并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大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开展规范化法律服务所创建活动,重点抓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规范、办案办证程序规范和管理行为规范建设。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导,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培训,调动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优质服务取信法律服务市场,以提升服务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以诚信服务扩大法律服务市场。

    3、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坚持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司法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为群众开展零距离的法律服务,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以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为依托,建立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法律顾问处”,发挥12348法律咨询热线的优势,设立“维稳信息站”,畅通信息收集、汇报渠道,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同时,及时主动为各级党委、政府分忧排难。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认真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结合我区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着重抓好“三个落实”:一是要落实到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履行好职责中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落实到党的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去。要根据新形势下党员队伍发生的新变化,切实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建工作,抓好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不断提高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自觉性。三是要落实到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去。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把思想政治建设落实到基层第一线,提高广大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切实抓好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按“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把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加强司法行政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通过完善考评、激励、奖惩、监督机制,充分调动每个司法行政干部的积极性,形成竞争向上、充满朝气的工作氛围。积极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努力把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学习型队伍。同时,要在总结去年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律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公证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公证行业形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准入条件,加强执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努力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素质。

    (三)转变作风,开拓奋进。全体司法行政人员要以强烈的事业心,从维护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度,不断增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信心,增强搞好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光荣感;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深对司法行政工作现状和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要求真务实,开拓奋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要关心基层,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及时发现基层好的经验和典型,积极协调和帮助解决基层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不断抓出实效;要积极引导和开展“争先进、创一流”和立功创模等争先创优活动,学习先进典型,培养和宣传典型,扩大司法行政典型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新工作的序幕已经拉开,司法行政工作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省、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创新,开拓奋进,努力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鸡年春节即将来临,我代表司法局党组向在座各位,并通过各位向战斗在司法行政系统第一线的全体同仁及其家属表示新春的问候和祝愿,恭祝大家鸡年吉祥,身体健康,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感谢原作者]

    第四篇:在全市干部能力提升培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

    在全市干部能力提升培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

    同志们:

    我受XX之邀,今天来参加全市干部能力提升培训开班仪式,我感到十分荣幸。我代表市委对本次干部能力提升培训的开班,表示热烈祝贺!对参训的各位学员,表示热烈欢迎!

    近年来,XX在干部能力提升培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党员干部的规矩意识、能力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可以说,培训卓有成效,这也是值得肯定的。开办这次培训班的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党性锻炼,提高能力水平,希望大家抓住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端正学习态度,严明培训纪律,把学到的政策知识,听到的经验措施与自己的工作实际和存在不足紧密结合起来,进行深入分析、思考和探讨,科学总结、增长才干。我相信大家在这里都能够学有所得、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学有所用。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与大家共勉:

    一、坚持不懈增学力

    “大志非才不就,大才非学不成。”对于党员干部的成长来讲,学习永远是第一位的。学习不仅是个人成长所需,更起着教化育人、固本培元、凝心聚魂的作用。因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不坚持学习,就会落后,我们还是管理社会、服务大众的,必须走在社会的前面。我们正处于学习的黄金时期,应当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学习是形势紧迫,更是职责所在,我们要以学习增底气、以积淀积才气。这就存在一个怎么学和学什么的问题。我认为一方面有正确的学习态度,学习不是喜欢不喜欢的问题,而是一个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做出决策、研究工作、组织群众、解决问题靠什么?要靠丰富的学识、系统的思维和科学的研判。因此,我们就需要沉浸式学习哲学、经济、法制等理论知识和推进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还需要互动式学习经验、深入基层,拜人民为师,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坚持学习的同时还要去领悟、去思考。通过学习思考,启迪智慧,延展思维,总结梳理,归纳提升,进而转化为本领,升华为能力。另一方面还需要科学的学习方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求真理、悟道理、明事理,使我们工作的过程成为理解、验证、应用理论的过程,在知行合一中提升学习能力、思辨能力、创新能力。所以我们要坚持的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不断深化认识成果,广泛实践,用发展的眼光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将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开展工作的思路办法和务实举措。

    二、坚定信念稳定力

    “守志如行路,行百里者寡,行终生者鲜”。信念是人的精神支柱。理想信念作为思想观念形成之后,就会变成自觉行动,还会形成强大的精神动力。作为新时代的年轻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才能扫除心灵之尘、补足精神之钙,才能拧紧“总开关”。这就需要我们做到“四慎”。一是慎权,就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始终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权力本质就是责任,就是义务,必须做到权力为公而使,职务为民而用,做到立足岗位不图名利,履职尽责不遗余力。二是慎欲,就是淡薄名利,不慕虚荣,胸怀法度,善守其本,辨得清是非,守得住底线,不为享受所累,不为名利所惑。三是慎微,就是从小事入手,洁身自好,行得端、坐得正,办事公、处事明,坚守党性原则,对党绝对忠诚。四是慎独,就是恪守自己的为人风范和处事品格,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保持对信仰的敬畏,对法纪的敬畏,对组织的敬畏、对工作的敬畏和对群众的敬畏,在敬畏中成就事业。

    三、坚守精神提能力

    “功名看器宇,事业看精神”。谋事在人,干事也在人,人的因素是第一因素,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党员干部应该是第一资源中的精粹,是第一资源中最重要的部分。一项事业完成得好不好,成色如何,可以说是成于干部也败于干部,所以说,干事事创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干部。

    所以,无论在什么岗位,一定要提振精神,厚植“想干事”的觉悟,锤炼“能干事”的本领,砥砺“干成事”的品行。一要有一往无前的精神。有人问孔子怎么为政,孔子说“先之、劳之、无倦”。我们无论干什么事情,都要有目标,一旦定下的事,就要心无旁骛、坚持不懈地干下去。在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挫折,但困难和挫折其实就像弹簧一样,你弱它就强,你强它就弱,所以,不论做任何事情,只要勇敢战胜它,就是强者。二要有任劳任怨的精神。一个干部的成长没有捷径可走,唯有任其职,知其责,行胜于言。我们经常是任劳容易,任怨难。在干事创业过程中要就是时时做好接受批评的准备,工作遭受非议是很正常的,要有这种充分的思想准备,不要遇到一些风吹草动就感觉到冤屈,一定要做到有容乃大、心胸宽广。三要有担当实干的精神。“实践出真知、实干长能力。”实践是所有的理论、真知、能力的源泉。党员干部的本质是担当,担当的核心是实干,工作中一定要做到工作在前,吃苦在前,我们所有事业是干出来的,口号提的再多不如干成一件实事,就要铺下身子,放下身段,真情实干,踏实肯干,担当敢干,在实干中提升能力和本领。

    最后,祝愿本期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也祝愿大家都能交出学用转化的高分答卷,取得能力上的成长、思想上的成熟、工作上的成绩、事业上的成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第五篇: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

    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

    刚才,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了全面部署,对如何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讲话很深刻、很全面,非常重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下面,我根据建敏同

    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讲几点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

    行政许可法通过确立行政许可的立法政策,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都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强化市场的统一性,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任务。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作出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状况,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社会信用建设,政府守信尤为重要。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要求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给老百姓以明确的预期;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变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补偿。这对增强行政机关的信用,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行政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行政机关来说,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予以行政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不该予以行政许可的乱予行政许可,只许可不监督以及监督不力的行为,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对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强化政府责任,提高政府责任意识,尽心尽职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运作的过程,包括行政管理的主体、依据、内容、过程以及结果,使公众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和设定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听证制度,监督检查中的举报投诉制度等,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管理,促进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三)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要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加强管理与提高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

    事务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改变经济社会事务中一出现问题就求助于行政许可来管理的现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改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

    行政许可法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规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制度和程序,简便、快捷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办理行政许可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

    理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事前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可以不到现场而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对行政许可事项相应采取招标拍卖、统一考试、实地检测等方式作出决定,增加透明度,减少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私下接触,有利于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滥用权力,增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实施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确保权力与利益脱钩;通过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严格监控,有利于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设租”、“寻租”,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

    行政许可法针对现行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参考、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行政许可的设定问题,是行政许可法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通过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经反复研究论证,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不清、设定权限不明确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⒈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按照什么原则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对此,行政许可法从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规律,是事物发展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是经济和社会充满活力、特别是创造力的直接动因。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有利于这两个方面合乎逻辑的发展,而不是背道而驰。这一规定也表明,行政许可同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一样,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相比,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相比,始终是第二位的,是起补充作用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授权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和根本目的,在于他们需要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只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这一点,正是设定行政许可的出发点和目的。

    三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里既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也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各自内在的协调发展。比如,经济发展,既包括不同地区之间协调发展,也包括城乡之间协调发展,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发展以及人们之间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妥善解决。设定行政许可,无论是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还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最终都是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是设定行政许可的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第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在对我国现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参考借鉴国外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并认真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投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法律对这类事项没有禁止,但一般都附有条件;设定许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这类许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有关,一般不能转让。

    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一般都涉及资源配置;一般都有数量限制;申请人取得许可一般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许可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涉及向公众提供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或者行业,从事这类职业往往需要具备通过学习、培训方能获得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过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认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申请人的身份密切联系,不能转让。

    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需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有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许可事项的自身条件有关,不能转让。

    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某种活动,即属违法;其作用是具有证明性或者向社会提供某种信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登记本身就是确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不能转让。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对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下列四类情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的相互依存度很高,但保留属于自己活动范围的自主权,仍然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因。如何确定这个自主范围,一直是政治学和法学非常关注并且常论常新的命题。但是,其中最基本的一个共识是,只要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情,都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不仅政府不要去干预,自律组织也不要去干预。这应当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准。诸如家庭雇请保姆、企业负责人聘用秘书之类的事项,都是完全能够自主处理好的事情,就没有必要由政府去管理。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是解决诸多经济问题的首选手段,它公平、迅速而且成本低廉。市场竞争可以产生很多机制,比如,利益机制、信誉机制等,这些机制对于维护市场自身运转、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具有根本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解决问题的功能。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自律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来自市场、又超越市场的信誉和利益机制。自律管理带有一定的公共性,但这种公共性是建立在自律组织成员共同的利益和自愿的基础上的,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利益和信誉。因此,自律管理一般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许多资质、资格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等,将退出行政许可的范围,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来替代。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的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其管理有效性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即使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应当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

    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这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行政许可法对此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

    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四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

    针对行政许可设定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二是,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混乱、缺乏程序约束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乱收费等问题,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等作了明确规定。

    ⒈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就是谁有权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以及如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一般规定。

    行政许可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决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而且不得再委托。

    第二,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

    为了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法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针对实践中对某一事项的管理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多个环节进行许可的情况,借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经验,行政许可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革行政许可的实施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是,“一个窗口”对外。在实践中有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申请人往往要在同一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之间来回奔波,实际上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序外部化。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在过去的实践中,对从事某一项活动可能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申请人跑完一个部门后,再去跑另一个部门。这样,既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又拖延了取得行政许可的时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

    第一,有关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

    为了体现行政许可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是,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申请。

    三是,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是,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是,提倡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通过网站了解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有关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

    为了体现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法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程序,既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又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是,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根据“先来后到”的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六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了听证程序,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是,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具有共性,例如,申请与受理等。这些都适用于一般程序规定。同时,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在性质、功能、适用条件方面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它们在实施程序上各有特点,仅有一般程序还不能完全适应正确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行政许可法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规定了相应的专门程序:

    一是,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三是,对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所得出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四是,实施登记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当场予以登记。

    ⒊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的规定。

    针对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又不许可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⒈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两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二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围绕创新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方面主要规定了四项制度:

    一是,书面检查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原则上都要采取书面监督的方式。这样既可以保证监督的效果,又可以防止监督扰民。同时,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供公众查阅。这对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进被许可人诚实守信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在一些情况下,通过书面监督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时,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如对电梯运行状况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就要进行实地检测。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三是,属地管辖制度。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便对其直接进行监督。为了明确监督责任,防止行政机关互相推诿,以实施有效监督,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四是,举报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不可能通过行政机关的“人盯人”来实现,而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⒉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比如,该公示有关材料的不公示,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履行,该说明理由的不说明,等等。

    二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比如,对该许可的不许可,对不该许可的乱许可,等等。

    四是,违反行政许可收费规定,比如,对不该收费的乱收费;对应该收费的,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等。

    对以上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行政许可法在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保证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机构,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和助手,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作好各项具体工作。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除了要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外,还要积极督促、指导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一)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行政许可法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在政府法制方面的参谋和助手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对办理行政许可权事项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的专门培训,使他们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清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各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清理;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省级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较大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较大市的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为了便于对清理结果的处理,国务院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在明年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并将清理结果送国务院法制办。清理结束后,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⒈行政法规在法律已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要予以修订。

    ⒉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抓紧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时不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报请国务院发布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⒊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实施的,要及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⒋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关行政机关的文件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都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三)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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