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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课讲稿学习最新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解读(精选五篇)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七色彩虹 时间:2024-05-29 09:40:03

    第一篇:党课讲稿学习最新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解读

    党课讲稿学习最新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xx年x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其予以修订。这次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深化统一战线领域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着力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2024年,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关于统战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为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法治保障。这次修订《条例》,是加强统一战线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法宝作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一系列最新精神,对于提高统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按照党中央要求,2024年中央统战部着手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我们系统学习领会党中央最新精神,围绕《条例》修订分别赴xx个省区市进行调研,汇总整理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统战部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后座谈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部分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的意见。经党中央批准,2024年xx月xx日正式印发《条例》。

    在《条例》修订工作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新经验新做法,着眼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就有关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内容做到必要、稳慎、准确。

    《条例》是统一战线领域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心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内容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民族工作

    第二十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

    第二十八条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第二十九条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六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台独”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十八条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

    第十一章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四十条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条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条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x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四十四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xx%,常委不少于xx%;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xx%(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xx%。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章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十三条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后的《条例》在明确新时代统战工作总体要求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科学回答了统一战线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新时代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迫切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统一战线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新经验和好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统一战线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引领和行动指南。

    这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对于统一战线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明确将服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系统总结并首次在党内法规中明确统战工作的原则。修订后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为新时代统战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后的《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在新时代,必须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统一战线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这次《条例》修订的突出特点是通篇贯穿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首要原则,明确了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就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并强调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新增“统战部门自身建设”一章,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等方面对统战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要求,确保统战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些规定,强化了党在同心圆中居于圆心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巩固统一战线“众星拱月”的良好局面。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作了哪些修订?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对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根据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统战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有关规定和具体表述作了完善。比如,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中,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参加政党协商。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中,强调要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在民族工作中,强调要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宗教工作中,强调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中,强调要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在港澳台统战工作中,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发展壮大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时,增加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一章,强调要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增加了“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一章,强调要致力于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问:《条例》对规范统一战线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有哪些新规定?

    答: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必须全党重视,大家共同来做。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结合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形势任务的新变化新要求,《条例》对地方党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各级党委统战部职责、统战干部配备等作了修订和完善。

    《条例》规定了党委的主要职责,强调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党委在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等方面的职责,并对其他具体职责作了调整和完善。《条例》还规定了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党委职责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条例》对各级统战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归纳、梳理和完善,使统战部门的职责任务更加全面、清晰。

    《条例》除规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根据近年来基层统战工作任务明显增多、职责明显加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规定“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此外,《条例》对统战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也作出兜底性规定,要求“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统战意识,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一要扎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讲解读,把《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运用各类宣传载体特别是新媒体平台加大《条例》宣传解读,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把《条例》作为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和总遵循。二要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对于《条例》规定的原则性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形成具有操作性的细化实化方案;对于一些具体规定,尤其是硬性规定,必须明确责任、确保落实。三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逐条逐项对照《条例》规定,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推动解决长期制约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开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统一战线工作高质量发展。四要切实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条例》对监督检查和问责等作出的专门规定,把《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监督执纪问责和巡视巡察范围,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坚决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篇:最新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解读党课讲稿

    最新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解读党课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xx年x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其予以修订。这次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深化统一战线领域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着力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2024年,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关于统战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为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法治保障。这次修订《条例》,是加强统一战线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法宝作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一系列最新精神,对于提高统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按照党中央要求,2024年中央统战部着手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我们系统学习领会党中央最新精神,围绕《条例》修订分别赴xx个省区市进行调研,汇总整理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统战部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后座谈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部分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的意见。经党中央批准,2024年xx月xx日正式印发《条例》。

    在《条例》修订工作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新经验新做法,着眼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就有关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内容做到必要、稳慎、准确。

    《条例》是统一战线领域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心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内容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民族工作

    第二十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

    第二十八条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第二十九条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六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台独”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十八条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第三篇:十九大精神学习解读党课讲稿

    十九大精神学习解读党课讲稿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10.18日-10.24日在北京胜利召开。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习近平指出,这次大会的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关于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今天我们要学习的内容有以下五点:

    一、党的十九大概况;

    二、全面解读十九大报告;

    三、十九大审议通过文件;

    四、怎样学习落实十九大精神。

    一、党的十九大概况

    党的十九大概况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10月18日上午9:00在人民大会堂大礼堂举行。会期为10月18日至10月24日。

    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承担着谋划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应出席代表2280人,特邀代表74人,共2354人。

    因事因病请假16人,实到2338人。

    大会主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十九大议程:

    1、听取和审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审查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4、选举十九届中央委员会;

    5、选举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通过文件: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10月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胜利闭幕,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2024年10月24日,2300多名党的十九大代表和特邀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由376名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组成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和133名中央纪委委员组成的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十九届中共中央组织结构:

    2024年10月24日,2300多名党的十九大代表和特邀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由376名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组成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和133名中央纪委委员组成的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十九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鼓舞和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1、对推进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必将更好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习近平同志的报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描绘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宏伟蓝图,进一步指明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修改后的党章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对推进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必将更好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

    2.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继续奋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3.指明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习近平同志的报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描绘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宏伟蓝图,进一步指明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

    二、全面解读十九大报告

    十大方面历史性成就

    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发展前景十分光明 挑战十分严峻。

    1.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 2.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3.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4.文化软实力大幅提升 5.城乡居民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6.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7.强军兴军开创新局面 8.港澳台工作取得新进展 9.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0.不断努力为人类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1.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

    2.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

    3.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

    4.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

    5.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为了民族复兴,中国人民经历了深重苦难。我们党初心不改 矢志不渝。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全党要更加自觉维护人民利益 2.全党要更加自觉的坚定党性原则 四个伟大 1.实现伟大梦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进行伟大斗争(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3.建设伟大工程(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4.推进伟大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我们要不负人民重托、无愧历史选择,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以党的坚强领导和顽强奋斗,激励全体中华儿女不断奋进,凝聚起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背景

    十八大以来,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发展都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时代课题,这就是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围绕这个重大时代课题,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

    1.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3.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4.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明确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 7.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8.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意义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

    新思想:继承和发展+最新成果+智慧的结晶+重要组成部分+行动 指南

    要求:全党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在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14条基本方略 1.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坚持全面深化改革 4.坚持新发展理念 5.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6.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7.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8.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9.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0.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11.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 12.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 13.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4.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全党同志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更好引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

    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

    世界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中国也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我们必须在理论上跟上时代,不断认识规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

    实践是理论之源。只要我们善于聆听时代声音,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二十一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一定能够展现出更强大、更有说服力的真理力量!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我们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两个重要时期

    1.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

    2.从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两个阶段(“”两步走“”)

    从二〇二〇年到本世纪中叶可以分两个阶段来安排

    第一个阶段: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经济方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必须坚定不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四)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五)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六)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要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1.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 2.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4.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5.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税收制度、金融体制以及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 6.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

    (三)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

    (四)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五)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

    (六)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政治方面: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协商制度建设

    2.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3.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 4.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5.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

    6.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要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文化方面: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1.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2.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加强思想道德建设。4.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5.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党和人民要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既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应该而且一定能够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在实践创造中进行文化创造,在历史进步中实现文化进步!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以人民利益为根本标准 带领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 社会方面: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1.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 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 2.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

    3.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改善住房制度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4.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5.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 6.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7.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生态方面: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遵循自然规律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1.加快推进“绿色”发展 2.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3.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 4.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国防和军队方面: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国防和军队建设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2024年适应世界新军事革命发展趋势和国家安全需求,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到二〇二〇年基本实现机械化,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战略能力有大的提升。

    2024年同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全面推进军事理论现代化、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军事人员现代化、武器装备现代化,力争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本世纪中叶到本世纪中叶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 传承红色基因、担当强军重任

    加强军队党的建设,开展“传承红色基因、担当强军重任”主题教育,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永葆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

    军队是要准备打仗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坚持战斗力标准,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1.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强化统一领导、顶层设计、改革创新和重大项目落实,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2.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海空防。

    3.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4.深化武警部队改革,建设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

    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

    一国两制方面: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实践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功,香港、澳门发展同内地发展紧密相连。

    一切分裂祖国的活动都必将遭到全体中国人坚决反对。我们有坚定的意志、充分的信心、足够的能力挫败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图谋。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

    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共同愿望,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两岸同胞是命运与共的骨肉兄弟,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外交方面: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

    中国永远不称霸 永远不搞扩张: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

    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 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国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推进大国协调和合作,构建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框架,按照亲诚惠容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方针深化同周边国家关系,秉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从严治党方面: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1.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2.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 3.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4.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5.加强作风建设 坚持反对特权思想 6.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7.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8.全面增强执政本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打铁必须自身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伟大的事业必须有坚强的党来领导:只要我们党把自身建设好、建设强,确保党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就一定能够引领承载着中国人民伟大梦想的航船破浪前进,胜利驶向光辉的彼岸!中华民族是历经磨难、不屈不挠的伟大民族,中国人民是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人民,中国共产党是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伟大政党。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浩浩荡荡。历史只会眷顾坚定者、奋进者、搏击者,而不会等待犹豫者、懈怠者、畏难者。全党一定要保持艰苦奋斗、戒骄戒躁的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奋力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全党一定要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齐心协力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站立在九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上,吸吮着五千多年中华民族漫长奋斗积累的文化养分,拥有十三亿多中国人民聚合的磅礴之力,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无比广阔的时代舞台,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锐意进取,埋头苦干,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继续奋斗!三、十九大审议通过文件

    会议通过文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10月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胜利闭幕,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习近平同志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回顾和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政治论断,深刻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确定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目标,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大会通过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的报告,描绘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宏伟蓝图,进一步指明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大会审议了关于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1.大会认为,报告阐明的大会主题对我们党带领人民奋发图强、开拓前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大会高度评价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3.大会强调,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

    4.大会强调,我们党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5.大会强调十四条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全党同志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更好引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

    6.大会提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 7.大会同意报告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

    8.大会强调,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

    9.大会强调,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10.大会同意报告对国际形势的分析和提出的对外工作方针,强调中国将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继续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11.大会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12.大会强调,全党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大会通过了关于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大会充分肯定了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大会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尊崇党章,忠实履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坚定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优异答卷。

    大会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党内政治生态实现根本好转,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坚强保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大会审议通过了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大会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大会一致同意,在党章中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

    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

    大会一致同意,在党章中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大会要求全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和行动,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

    新思想内容包括:继承和发展+最新成果+智慧的结晶+重要组成部分+行动指南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写入党章

    大会同意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道写入党章,这有利于全党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大会强调,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写入党章

    大会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是我们党向人民、向历史作出的庄严承诺。大会同意在党章中明确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宏伟目标。

    四、党章根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作出相应修改

    大会认为,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论断,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是制定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长远战略的重要依据。党章据此作出相应修改,为我们把握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和阶段性特征、更好推进党和国家事业提供了重要指引。

    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入党章

    把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等内容写入党章,有利于推动全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科学判断和战略部署上来,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不断开创改革发展新局面。

    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写入党章

    大会同意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等内容写入党章。

    七、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写入党章

    大会同意,把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正确义利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内容写入党章。

    八、全面从严治党、四个意识写入党章

    大会同意,把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要求写入党章,把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等内容写入党章,把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基本要求之一写入党章。

    九、“党是领导一切的”写入党章

    大会认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大会同意把这一重大政治原则写入党章,这有利于增强全党党的意识,实现全党思想上统一、政治上团结、行动上一致,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十、实现巡视全覆盖、推进“两学一做”写入党章

    大会认为,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成功经验,并同总纲部分修改相衔接,对党章部分条文作适当修改十分必要。

    六、怎样学习落实十九大精神

    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能否提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行动纲领,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我们党要明确宣示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担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实现什么样的奋斗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的报告精神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反复学、系统学,深刻领会报告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报告丰富内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报告精神上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决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学习的总体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要把十九大精神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开展专题研讨,力求学深学透、融会贯通,要把讲话精神融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教学的相关内容,融入大、中、小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内容,推动讲话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各级党委讲师团要围绕十九大精神,组织好面向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的宣讲活动。

    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好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对干部群众在学习中提出的思想认识问题和理论问题,要深入做好阐释引导工作,析事明理,解疑释惑,帮助干部群众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十九大精神。

    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深入阐释解读十九大精神,宣传十九大精神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引起的热烈反响,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实践和工作成效。学好原文深刻理解十九大报告的丰富内涵

    坚持学原文悟原理,对照报告原文逐字逐句、反反复复精读细读,牢牢把握新时代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基本内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等一系列重要的科学论述。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感受巨大成就中增强自信心、事业心。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跟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方向奋勇前进。深刻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导思想和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要抓牢重点认真学习系列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

    对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的14条基本方略、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8个方面等内容要重点学习,充分领会其精神要义,理清思想脉络,牢牢抓住蕴含在其中的思想和理论本质。

    总书记所作的报告,全面回顾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深刻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系统论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对多个重大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的极大丰富和发展,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纲领性文件,是引领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光辉旗帜。

    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各项决策部署

    既要联系业务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报告中涉及自己单位方面的内容,相关的论述,要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也要联系党建工作实际,在组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基础上,按照中央要求精心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按照中央要求精心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按照中央要求精心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一是在全体党员干部中组织自学,每个党员干部都要撰写心得体会;二是各支部在十九大闭幕前组织一次专题讨论,机关党委负责抽查;三是举办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学习贯彻氛围;四是做好培训工作,把十九大精神、新修订的《党章》、列入重要培训内容;五是抓好十九大精神的学习动态宣传和信息报送。

    要从分党组、党支部、党员三个层面同时发力,按照党中央和部党组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学习贯彻,要密切关注、紧跟大会进展和动态,及时学习大会有关报告、文件。特别是对十九大报告,要在收看直播、集中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学习的平台和各种辅导资料进行深入反复学习。局级领导要做好示范表率,切实引导和督促所在支部党员把学习化为一种自觉和责任,进一步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

    谢谢聆听。

    第四篇:2024年民法典学习解读党课讲稿

    2024年民法典学习解读党课讲稿

    2024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经过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24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2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24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2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4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2024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典》编纂原则和目的以人为本是此次民法典编纂始终坚持的原则。如何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规定得更好、写得更丰满,使民事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让人民享有更多更实在的权利,从而生活得更加有尊严,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目的。

    三、《民法典》内容

    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从总则编到各分编,权利保护贯穿草案始终。

    总则编草案

    结合疫情防控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

    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草案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的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值得关注的是,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物权编草案

    新增居住权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物权编草案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安居才能乐业。草案增加“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草案还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作出了完善,对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

    合同编草案

    修改完善具体规则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解决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际立法经验,草案对于合同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改与完善,以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草案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为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旅客霸座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人格权编草案

    人格权独立成编重视个人信息保护

    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草案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法律问题之一。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草案规定了隐私的定义,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此外,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草案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此外,草案还确立了器官捐献规则,明确了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婚姻家庭编草案

    保护家庭关系稳定增加离婚冷静期

    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结合社会发展需要,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草案还吸收了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范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继承编草案

    满足现实需要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编草案共4章、45条。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草案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侵权责任编草案

    守护头顶上方安全禁止高空抛物坠物

    侵权责任编草案共10章、95条。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草案还实现了多处制度创新,包括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以及“自助行为”规则,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

    《民法典》10大亮点

    亮点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六周岁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的判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3: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草案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亮点4: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经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但是,仍有部分人群没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失去了独立判断的能力。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5: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此次修改在监护人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单位,增加了有关组织。

    当时在民法通则制定时,很多单位既承担经济职能又承担社会职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这些类型的单位已不适宜担任监护人。而且,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流动相当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同时,我国现在的一些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例如慈善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力来从事监护人的工作,因此草案将法律许可的有关组织(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纳入到了监护人中。

    亮点6: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解读: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则中的撤销监督制度。近些年,屡屡出现监护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现象,比如父母遗弃儿童、对儿童进行家暴等,通过列举的方式,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亮点7: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草案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年,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

    亮点8: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数据信息。

    解读:我们一直在呼吁,民法典的编纂要反映21世纪网络时代的特点。为了进一步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发展,草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并明确将数据信息列入其中。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反映了互联网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特征,草案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将会为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一些新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依据。

    亮点9: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

    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被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解读:现在,生态环境更加被重视,也是21世纪我们面临的共同挑战,民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功能。草案增加了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从而承担起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

    亮点10: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在呼吁对此进行修改。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篇:年学习解读《民法典》党课讲稿

    2024 年学习解读《民法典》党课讲稿

    2024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一、《民法典》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组成民法典是民法的法典化,未出台《民法典》之前,我们有《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它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民法典》的出台,是将以上民事单行法律予以法典化整合,逻辑性、体系性更强,必将更有效发挥其权利保障效用。

    《民法典》共 7 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二)《民法典》的核心理念

    如果说刑法是严厉的父亲(不容许我们犯错,否则将被科以刑罚处罚),则可将民法比作为慈祥的母亲,呵护我们的一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1.民事权利宣言 《民法典》以“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方式赋予人们平等的法律

    主体地位,公开宣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各编体系的构建均围绕民事权利展开,对民事权利的界定、行使规范、保障方案予以了明确化,鼓励民事主体“勇于维权”!

    2.平等、自愿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主体间人格平等,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平等,不得“以强凌弱”!

    因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主体相互间从事的法律行为应贯彻意思自治理念,契约自由,不得“强买强卖”!“结婚自由”“离婚自愿”亦是其体现。

    3.公平、诚信 民法是调整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各行为主体在市场经济交往过程中应恪守公平、诚信理念,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当“重合同、守义务”。

    同时,《民法典》强调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生态环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

    二、《民法典》9 49 大亮点梳理(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 2024 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

    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 278 条、第 281 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

    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三)合同编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四)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 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2.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冲动,30 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5.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6.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 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

    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七大亮点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7.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附 :(一)公文用纸及版面要求

    1.公文用纸。指的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一般采用 A4 型纸,即 297mm×210mm。

    2.页面。上 3.7cm,下 3.5cm.左 2.8cm,右 2.6cm。文字资料一律纵向横排,每页 22 行,每行 28 个字,段落设置为固定值 28 磅。

    3.页码。插入页码时设置为:位置:页面底端;对齐方式:外侧;格式:数字左右各有一条一字线;选择 4 号宋体。这样设置的页码单页码居右,双页码居左,适合双面打印和左侧装订。

    4.文字颜色。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的颜色均为黑色。

    5.印刷和装订。双面印刷,左侧装订,一般为平订,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 70CM 处,与书脊间的距离为 3mm-5mm。

    6.公文中的横排表格。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双面打印时,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方便翻阅。

    ((二))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1.标题。字体为方正小标宋简体,字号为二号,顶格居中排列。标题有三要素: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标题较长时多行居中排布,成梯形或菱形,不能排成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回行时要词意完整,长短适宜。

    2.主送机关。字体为仿宋 GB2312,字号为三号。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主送机关较多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3.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字体为仿宋 GB2312,字号为 3号。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不脱行),每个自然段左空 2 字,回行顶格。正文中的结构层次依次用“一、”“(一)”“1.”“(1)”标注;如三层结构可用“一、;(一);1.”划分;二层结构可用“一、;(一)”或“一、;1.”划分。其中,一级结构用黑体字,二级结构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 GB2312 字体。

    4.附件说明。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日期及印章。成文日期一般右空 4 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不能编为 01)。发文机关署名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日期,印章顶端不压正文。(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发文机关署名和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6.附件。附件另面编排,“附件”二字及顺序号用三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于“附件”下空一行位置,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标点符号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公文起草者最容易忽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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