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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烟雨蒙蒙 时间:2024-09-01 22:01:2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责任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24〕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青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依法落实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本规定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职工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单位规章制度,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自觉实行 —1—

    计划生育,杜绝违法生育行为。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内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保证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六条 单位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范畴,推行和谐幸福家庭促进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建立职工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及时与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流新录用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下同)和已婚育龄职工的婚孕育信息,查验新录用职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落实职工避孕节育等管理服务措施。

    第八条 单位对内退、长休、病休、再婚和流出等已婚育龄职工实行重点管理。

    第九条 对因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将其婚育情况通知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

    第十条 单位应在破产、解散前,将本单位职工的婚育情况通知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交接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单位对外出租房屋、雇佣外来劳务团体、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开办市场以及派本单位人员到外地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为育龄职工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引导职工采取适合本人情况的避孕节育措施,每年组织已

    婚育龄女职工进行生殖健康查体。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下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一)职工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待遇;

    (二)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

    (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企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五)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六)对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职工,可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独生子女医药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期间的学费按规定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九)其他应当由单位落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第十四条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应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关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书》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协议书》;

    (二)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监督和考评;

    (三)参加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活动;

    (四)完成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单位内部先进集体、个人的评比条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内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下属单位及负责人,取消其评比先进集体、个人的资格。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情况作为对职工业绩考核、选拔任用、晋升职级、评先选优的一项重要条件。职工违法生育子女的,生育费用个人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报销子女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费,取消其本人各类先进评选资格,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对违法生育的职工,单位应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相应纪律处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三)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四)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

    (五)非法收养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原生育子女合并计算)。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待遇,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综合考核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中央、省驻青企业和青岛市市直企业

    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情况可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企业出现违法生育或不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的,由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各有关部门在评先选优中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对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未向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接离开本单位职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职工离开本单位后出现违法生育,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公示曝光,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不履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违法生育的人员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

    (三)对本单位违法生育的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处分的;

    (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追踪处理制度。往年违法生育瞒报、漏报被查处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追究当时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责任,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并纳入本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24〕85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

    仁怀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

    责任书

    为加强局属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分值100分)

    (一)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成立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5分)

    (二)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做好干部职工、家属思想政治工作,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10分)

    (三)内新婚办证、持证生育率100%,无计划外生育和非法拾养孩子。(10分)

    (四)单位一孩以上夫妇节育率达100%(包括知情选择),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20分)

    (五)单位职工(家属)妇检率达100%(包括知情选择),每低于一具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20分)

    (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严格实行“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制度,严格对房屋租赁户和摆摊设点经营户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手续进行检查,确保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管理到位。(10分)

    (七)对所聘用的临时工,聘用前由当事人填写审批表,审批表要有当事人所在乡镇计生部门意见。(10分)

    (八)及时上报计生工作计划、半年总结、年终总结和各种资 1

    料及表格,建立台帐和计生档案。(5分)

    二、考核办法

    考核验收以平时随机抽查、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三种方式分类进行,平时抽查由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单位计生各个环节工作开展情况的记录和健全档案等情况进行检查,以30%的比例计入年终综合评分;考核以30%的比例计入综合评分;年终考核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对照年初与各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进行全面考核,按40%的比例进入综合评分。

    三、奖惩

    1、奖励

    年终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参加局属各单位综合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

    2、处罚

    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年终综合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80分(含80分)的,取消年终综合考核评先进优资格,同时,只按照50%计发奖金和各种补助;综合评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70分(含70分)的,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免谈话,并取消单位年终考核评先选优资格,取消奖金和各种补助;综合评分在70以下的,责令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辞去领导职务,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免谈话或调整。若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除年终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督机关:监督人(签字):

    责任单位: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央、省委和黄冈市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涉及的对象范围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乡镇办包括党委副书记兼人大主席或人大联络组组长)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三)市、乡两级在村(社区)住点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分为限期整改、经济处罚、一票否决、党纪政纪处分四种类别。

    (一)限期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责令进行限期整改:

    1、市级以上计生部门平时检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工作措施不力的乡镇办、开发区;

    2、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药品经营单位(门店)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各项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3、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关爱女孩优惠政策及其他计生奖励优待政策的;

    4、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经帮助仍无转变的;

    5、单位或系统内计生对象妇检、节育措施不落实,生育管理秩序混乱,工作措施不力的。

    (二)经济处罚

    1、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指标,考核综合结帐居全市后两名的乡镇办、开发区和被确定为后进单位的部门责任人各扣发半个月标准工资。

    2、村(社区)出现违法生育二孩及以上孩次的,住村国家干部(联系村的市直单位、乡镇直属单位住点国家干部)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计划生育的领导、专管计划生育的干部各扣除计划生育责任款800元。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当年有违法生育的,对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扣发半个月标准工资。

    4、单位职工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2024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一票否决”

    1、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一票否决”:

    (1)乡镇办、开发区当年没有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且综合结帐居后两名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连续两年居全市倒数第一,且没有明显改善的(不含开发区)。

    (2)行政村(社区)有违法生育二孩(未满法定间隔期生育二孩的除外,下同)两例以上、违法生育多孩或漏报违法生育的;因政策内二胎孕情监控措施不落实,导致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当年生育对象(禁忌症和未到手术期者除外)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低于70%的;在所在乡镇办年终考核结帐中该村(社区)未完成责任指标且被评为后进单位的。

    (3)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实行上否一级。即单位主管对象违法生育,对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否决从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起至对其具有人事或财务管理权的上一级单位止。

    (4)各单位当年没有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且考核结帐为后进单位的;原有违法生育未落实处理的。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工对象或租赁本单位房屋三个月以上的租房户出现违法生育的;机关、团体撤并或企事业单位改制,职工在移交前已经违法生育的。

    (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既没有制订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又不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当年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责任指标,年终考核结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能部门后进单位的。

    (7)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以及对其违法行为不积极落实查处的。

    (8)有严重弄虚作假或严重干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

    (9)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并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责任单位。

    (10)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法生育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11)生育当事人违法生育二孩及多孩的。

    2、“一票否决”的事项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单位当各类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评奖资格;被否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市乡两级在被否决村(社区)住点的国家工作人员,当年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评先评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易地易岗提拔任职,推迟一年晋升级别工资。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的上述有关责任人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升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

    3、“一票否决”的起止时间界限

    (1)凡个人违法生育二孩及以上孩次的,从违法生育之日起(如隐匿未及时发现的,从发现之日起)至处理到位(含经济、党纪政纪处理到位)满五年为否决期;

    (2)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除违法生育当事人外,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算起。

    (四)党纪政纪处分

    1、凡连续两年受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应引咎辞职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第二孩及以上孩次的,给予开除公职、解聘、辞退处分。

    3、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5、连续两年以上为所在乡镇办区计划生育工作后进村(社区)的,撤销该村(社区)主职干部党内职务,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计划生育领导和专管计生干部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不得作为候选人提名。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结帐后,乡镇办区应将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帐为后进单位的村(单位),有违法生育二孩及多孩的村(单位),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人工终止妊娠或溺弃女婴案件未落实查处的村(单位),有违法生育(含计划外生育)未落实处理的村(单位),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报或授予荣誉称号、评先评奖、入党转干、易地易岗任职、晋职晋级等,须经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一票否决”情况审查,未经审查的一律不予申报或审批。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帐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查通过后,对应受“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部门分别落实“一票否决”措施。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落实相关责任追究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2024年7月2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切实落实城区属地化管理和服务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特提出本《意见》。

    一、加大工作投入,建设城区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等投入,建立健全以社区居委会为主的管理服务网络。

    (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按照“社区标准化建设”要求,搞好社区阵地建设,社区居委会必须设立“两室一校”:即办公室、康检室、人口学校。

    1、办公室基本要求:有桌椅、微机及电话等基本办公设备;有平面图、管理网络图和计划生育一览表等。

    2、康检室基本要求:有桌椅、检查床;有避孕药具柜及必需药品;有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标志。

    3、人口学校基本要求:有可容纳30人以上的教室;有配套的桌椅、电视机等电教设备;有电教资料、图书资料和宣传版面等。

    (二)健全工作机构。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建立以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为责任主体的计划生育基层领导组织,落实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楼(院)--单元门栋”四级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

    (三)选好配齐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1、成立以社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有分管副职具体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每个社区居委会要公开招聘1名年龄在35周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的专职计划生育管理员;

    2、社区内每个楼(院)公开招聘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

    (四)落实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待遇。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的工资,社区计划生育宣传员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补助。

    (五)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一把手负责制。市直单位要建立单位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要有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办公设施,有计划生育档卡资料,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并配合社区居委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正式职工,下属机构职工、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2、负责承租本单位门面商铺、住宅房屋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3、负责本单位家属院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城区管理服务体系

    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思路,从为城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出发,进一步更新管理和服务理念,把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城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一)统计例会制度。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设立固定的统计例会日,定期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计划生育管理员和楼(院)宣传员召开例会,汇总辖区内各单位的新婚、出生、节育、死亡、迁出(调出)、迁入(调入)、流出、流入人员等基本情况,填写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并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下步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二)月排查上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每月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对所辖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排查,及时采集人口信息,完善计划生育档案,录入MIS信息库,并将排查结果及时汇总上报。

    (三)社区管理员负责制度。社区管理员负责本社区居委会所有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并及时变动档卡。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健康检查,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协助社区居委

    会内的育龄群众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每月把本社区居委会的人口变动信息进行汇总并向街道办事处上报。

    (四)健康检查服务制度。

    1、市直单位在职已婚女职工生殖健康检查依托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按规定康检日进行;康检结束后根据单位所在区域向四个办事处进行康检情况通报。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未参加康检的单位和个人通知其及时补检,并于1、4、7、10月5日前把康检结果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对市直各单位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情况,进行季度通报。

    2、下岗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流入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依托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按照规定康检日,每季度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3、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妇女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

    (五)信息双向通报制度。

    1、在职已婚女职工所在市直单位同其居住地每季度进行一次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社区居委会同该辖区居住的在职女职工所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计划生育信息通报,以书面形式通报为准。

    2、下岗、离职(调动)人员的原单位要及时把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到其常住地,以有常住地书面回执为准。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制度。具有长葛市非农业户口,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1、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由单位对其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实,然后再由居住地所在办事处进行审核、申报;

    2、对于无业、下岗、个体人员,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对其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实,然后再由居住地所在办事处进行审核、申报;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各街道办事处专人负责,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口计生委窗口登记、编号、领取。

    (七)非农业生育证管理制度。具有长葛市非农业户口,符合领证条件的夫妇。

    1、非农一孩生育证办理:(1)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先由其单位审核、盖章、登记后到居住地所在辖区办事处审核、登记、盖章,由居住地办事处负责办理。(2)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到居住地办事处进行审核、登记、盖章、办理。

    2、非农二孩生育证办理:(1)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其婚育情况由单位审核、盖章,再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后报许昌市人口计生委进行审批(2)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其婚育情况,再按以上程序申报、审批。(3)非农业二孩生育证统一在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领取。

    (八)非农业新生儿入户管理制度。

    1、政策内生育人员属于常住人口的,由办事处开具入户通知单。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由女方单位出具入户证明,到居住地办事处开具入户通知单后,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2、政策外生育人员,在办理新生儿入户证明时,须经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或执法大队、科技科和纪检监察室审核,在确认其社会抚养费征收、节育措施落实及党政纪处理到位后,由市人口计生委主管城区管理办公室的领导审定把关,方可为其办理入户手续。市计生委行政服务科每月28日前对各办事处进行入户情况信息反馈。

    (九)社区工作人员包段划片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街道、单位、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包段划片管理,分包到人;每个负责人要熟悉所分包段(片)的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负责计划生育信息上报工作。

    (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每月要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要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限期补办。社区居委会要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对流动人口的奖励优惠政策。

    三、加强目标管理,提高城区计划生育工作质量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1、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25分;

    2、统计例会10分;

    3、辖区常住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率25分;

    4、健康检查20分;

    5、城区流动人

    口管理20分。每次抽查满分为100分,折合为25分计入街道办事处目标考核总积分。

    (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长葛市市直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服务工作积分办法》要求,对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济团体实行积分管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化管理及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篇: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央、省委和黄冈市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涉及的对象范围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二)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乡镇办包括党委副书记兼人大主席或人大联络组组长)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市、乡两级在村(社区)住点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分为限期整改、经济处罚、一票否决、党纪政纪处分四种类别。(一)限期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责令进行限期整改:

    1、市级以上计生部门平时检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工作措施不力的乡镇办、开发区;

    2、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药品经营单位(门店)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各项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3、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关爱女孩优惠政策及其他计生奖励优待政策的;

    4、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经帮助仍无转变的;

    5、单位或系统内计生对象妇检、节育措施不落实,生育管理秩序混乱,工作措施不力的。(二)经济处罚

    1、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指标,考核综合结帐居全市后两名的乡镇办、开发区和被确定为后进单位的部门责任人各扣发半个月标准工资。

    2、村(社区)出现违法生育二孩及以上孩次的,住村国家干部(联系村的市直单位、乡镇直属单位住点国家干部)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计划生育的领导、专管计划生育的干部各扣除计划生育责任款800元。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当年有违法生育的,对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扣发半个月标准工资。

    4、单位职工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2024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一票否决”

    1、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一票否决”:

    (1)乡镇办、开发区当年没有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且综合结帐居后两名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连续两年居全市倒数第一,且没有明显改善的(不含开发区)。(2)行政村(社区)有违法生育二孩(未满法定间隔期生育二孩的除外,下同)两例以上、违法生育多孩或漏报违法生育的;因政策内二胎孕情监控措施不落实,导致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当年生育对象(禁忌症和未到手术期者除外)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低于70%的;在所在乡镇办年终考核结帐中该村(社区)未完成责任指标且被评为后进单位的。

    (3)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实行上否一级。即单位主管对象违法生育,对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否决从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起至对其具有人事或财务管理权的上一级单位止。(4)各单位当年没有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且考核结帐为后进单位的;原有违法生育未落实处理的。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工对象或租赁本单位房屋三个月以上的租房户出现违法生育的;机关、团体撤并或企事业单位改制,职工在移交前已经违法生育的。

    (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既没有制订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又不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当年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责任指标,年终考核结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能部门后进单位的。(7)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以及对其违法行为不积极落实查处的。

    (8)有严重弄虚作假或严重干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

    (9)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并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责任单位。(10)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法生育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11)生育当事人违法生育二孩及多孩的。

    2、“一票否决”的事项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单位当各类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评奖资格;被否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市乡两级在被否决村(社区)住点的国家工作人员,当年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评先评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易地易岗提拔任职,推迟一年晋升级别工资。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的上述有关责任人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升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

    3、“一票否决”的起止时间界限

    (1)凡个人违法生育二孩及以上孩次的,从违法生育之日起(如隐匿未及时发现的,从发现之日起)至处理到位(含经济、党纪政纪处理到位)满五年为否决期;

    (2)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除违法生育当事人外,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算起。(四)党纪政纪处分

    1、凡连续两年受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应引咎辞职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第二孩及以上孩次的,给予开除公职、解聘、辞退处分。

    3、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5、连续两年以上为所在乡镇办区计划生育工作后进村(社区)的,撤销该村(社区)主职干部党内职务,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计划生育领导和专管计生干部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不得作为候选人提名。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结帐后,乡镇办区应将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帐为后进单位的村(单位),有违法生育二孩及多孩的村(单位),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人工终止妊娠或溺弃女婴案件未落实查处的村(单位),有违法生育(含计划外生育)未落实处理的村(单位),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报或授予荣誉称号、评先评奖、入党转干、易地易岗任职、晋职晋级等,须经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一票否决”情况审查,未经审查的一律不予申报或审批。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帐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查通过后,对应受“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部门分别落实“一票否决”措施。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落实相关责任追究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2024年7月2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切实落实城区属地化管理和服务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特提出本《意见》。

    一、加大工作投入,建设城区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等投入,建立健全以社区居委会为主的管理服务网络。

    (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按照“社区标准化建设”要求,搞好社区阵地建设,社区居委会必须设立“两室一校”:即办公室、康检室、人口学校。

    1、办公室基本要求:有桌椅、微机及电话等基本办公设备;有平面图、管理网络图和计划生育一览表等。

    2、康检室基本要求:有桌椅、检查床;有避孕药具柜及必需药品;有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标志。

    3、人口学校基本要求:有可容纳30人以上的教室;有配套的桌椅、电视机等电教设备;有电教资料、图书资料和宣传版面等。

    (二)健全工作机构。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建立以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为责任主体的计划生育基层领导组织,落实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楼(院)--单元门栋”四级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

    (三)选好配齐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1、成立以社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有分管副职具体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每个社区居委会要公开招聘1名年龄在35周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的专职计划生育管理员;

    2、社区内每个楼(院)公开招聘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

    (四)落实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待遇。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的工资,社区计划生育宣传员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补助。

    (五)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一把手负责制。市直单位要建立单位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要有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办公设施,有计划生育档卡资料,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并配合社区居委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正式职工,下属机构职工、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2、负责承租本单位门面商铺、住宅房屋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3、负责本单位家属院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城区管理服务体系

    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思路,从为城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出发,进一步更新管理和服务理念,把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城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一)统计例会制度。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设立固定的统计例会日,定期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计划生育管理员和楼(院)宣传员召开例会,汇总辖区内各单位的新婚、出生、节育、死亡、迁出(调出)、迁入(调入)、流出、流入人员等基本情况,填写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并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下步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二)月排查上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每月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对所辖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排查,及时采集人口信息,完善计划生育档案,录入MIS信息库,并将排查结果及时汇总上报。

    (三)社区管理员负责制度。社区管理员负责本社区居委会所有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并及时变动档卡。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健康检查,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协助社区居委会内的育龄群众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每月把本社区居委会的人口变动信息进行汇总并向街道办事处上报。

    (四)健康检查服务制度。

    1、市直单位在职已婚女职工生殖健康检查依托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按规定康检日进行;康检结束后根据单位所在区域向四个办事处进行康检情况通报。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未参加康检的单位和个人通知其及时补检,并于1、4、7、10月5日前把康检结果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对市直各单位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情况,进行季度通报。

    2、下岗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流入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依托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按照规定康检日,每季度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3、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妇女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

    (五)信息双向通报制度。

    1、在职已婚女职工所在市直单位同其居住地每季度进行一次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社区居委会同该辖区居住的在职女职工所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计划生育信息通报,以书面形式通报为准。

    2、下岗、离职(调动)人员的原单位要及时把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到其常住地,以有常住地书面回执为准。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制度。具有长葛市非农业户口,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1、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由单位对其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实,然后再由居住地所在办事处进行审核、申报;

    2、对于无业、下岗、个体人员,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对其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实,然后再由居住地所在办事处进行审核、申报;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各街道办事处专人负责,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口计生委窗口登记、编号、领取。

    (七)非农业生育证管理制度。具有长葛市非农业户口,符合领证条件的夫妇。

    1、非农一孩生育证办理:(1)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先由其单位审核、盖章、登记后到居住地所在辖区办事处审核、登记、盖章,由居住地办事处负责办理。(2)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到居住地办事处进行审核、登记、盖章、办理。

    2、非农二孩生育证办理:(1)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其婚育情况由单位审核、盖章,再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后报许昌市人口计生委进行审批(2)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其婚育情况,再按以上程序申报、审批。(3)非农业二孩生育证统一在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领取。

    (八)非农业新生儿入户管理制度。

    1、政策内生育人员属于常住人口的,由办事处开具入户通知单。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由女方单位出具入户证明,到居住地办事处开具入户通知单后,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2、政策外生育人员,在办理新生儿入户证明时,须经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或执法大队、科技科和纪检监察室审核,在确认其社会抚养费征收、节育措施落实及党政纪处理到位后,由市人口计生委主管城区管理办公室的领导审定把关,方可为其办理入户手续。市计生委行政服务科每月28日前对各办事处进行入户情况信息反馈。

    (九)社区工作人员包段划片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街道、单位、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包段划片管理,分包到人;每个负责人要熟悉所分包段(片)的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负责计划生育信息上报工作。

    (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每月要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要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限期补办。社区居委会要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对流动人口的奖励优惠政策。

    三、加强目标管理,提高城区计划生育工作质量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1、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25分;

    2、统计例会10分;

    3、辖区常住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率25分;

    4、健康检查20分;

    5、城区流动人口管理20分。每次抽查满分为100分,折合为25分计入街道办事处目标考核总积分。

    (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长葛市市直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服务工作积分办法》要求,对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济团体实行积分管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化管理及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篇: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24-02-09 19:34:22)

    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麻发〔2024〕2号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央、省委和黄冈市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涉及的对象范围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二)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乡镇办包括党委副书记兼人大主席或人大联络组组长)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市、乡两级在村(社区)住点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分为限期整改、经济处罚、一票否决、党纪政纪处分四种类别。(一)限期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责令进行限期整改:

    1、市级以上计生部门平时检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工作措施不力的乡镇办、开发区;

    2、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药品经营单位(门店)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各项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3、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关爱女孩优惠政策及其他计生奖励优待政策的;

    4、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经帮助仍无转变的;

    5、单位或系统内计生对象妇检、节育措施不落实,生育管理秩序混乱,工作措施不力的。(二)经济处罚

    1、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指标,考核综合结帐居全市后两名的乡镇办、开发区和被确定为后进单位的部门责任人各扣发半个月标准工资。

    2、村(社区)出现违法生育二孩及以上孩次的,住村国家干部(联系村的市直单位、乡镇直属单位住点国家干部)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计划生育的领导、专管计划生育的干部各扣除计划生育责任款800元。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当年有违法生育的,对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扣发半个月标准工资。

    4、单位职工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2024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一票否决”

    1、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一票否决”:

    (1)乡镇办、开发区当年没有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且综合结帐居后两名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连续两年居全市倒数第一,且没有明显改善的(不含开发区)。

    (2)行政村(社区)有违法生育二孩(未满法定间隔期生育二孩的除外,下同)两例以上、违法生育多孩或漏报违法生育的;因政策内二胎孕情监控措施不落实,导致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当年生育对象(禁忌症和未到手术期者除外)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低于70%的;在所在乡镇办年终考核结帐中该村(社区)未完成责任指标且被评为后进单位的。

    (3)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实行上否一级。即单位主管对象违法生育,对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否决从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起至对其具有人事或财务管理权的上一级单位止。(4)各单位当年没有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且考核结帐为后进单位的;原有违法生育未落实处理的。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工对象或租赁本单位房屋三个月以上的租房户出现违法生育的;机关、团体撤并或企事业单位改制,职工在移交前已经违法生育的。

    (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既没有制订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又不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当年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责任指标,年终考核结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能部门后进单位的。(7)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以及对其违法行为不积极落实查处的。

    (8)有严重弄虚作假或严重干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

    (9)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并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责任单位。(10)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法生育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11)生育当事人违法生育二孩及多孩的。

    2、“一票否决”的事项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单位当各类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评奖资格;被否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市乡两级在被否决村(社区)住点的国家工作人员,当年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评先评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易地易岗提拔任职,推迟一年晋升级别工资。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的上述有关责任人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升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

    3、“一票否决”的起止时间界限

    (1)凡个人违法生育二孩及以上孩次的,从违法生育之日起(如隐匿未及时发现的,从发现之日起)至处理到位(含经济、党纪政纪处理到位)满五年为否决期;

    (2)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除违法生育当事人外,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算起。(四)党纪政纪处分

    1、凡连续两年受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应引咎辞职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第二孩及以上孩次的,给予开除公职、解聘、辞退处分。

    3、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5、连续两年以上为所在乡镇办区计划生育工作后进村(社区)的,撤销该村(社区)主职干部党内职务,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计划生育领导和专管计生干部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不得作为候选人提名。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结帐后,乡镇办区应将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帐为后进单位的村(单位),有违法生育二孩及多孩的村(单位),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人工终止妊娠或溺弃女婴案件未落实查处的村(单位),有违法生育(含计划外生育)未落实处理的村(单位),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报或授予荣誉称号、评先评奖、入党转干、易地易岗任职、晋职晋级等,须经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一票否决”情况审查,未经审查的一律不予申报或审批。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帐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查通过后,对应受“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部门分别落实“一票否决”措施。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落实相关责任追究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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