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坚持完善人大制度思考心得
第一篇: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坚持完善人大制度思考心得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修订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陆续设立常委会。这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健全地方政权体制的重要举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发展和完善。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座谈会,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就是要通过回顾历史充分认识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重大意义,总结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宝贵经验,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贡献。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党和国家深刻总结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经验、适应改革开放新时期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肩负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使命,在带领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政治实现了向人民民主的伟大跨越,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1953年,我们制定了选举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
按照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当初在草案交付全民讨论中,就有意见认为地方人大也需要设立常委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地方人大与全国人大不同,地方没有立法权,工作任务没有全国人大那样繁重,而且越是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因而,1954年宪法实行的是人民委员会体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1954年宪法施行后,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委员会行使地方人大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双重职能,不利于地方人大对行政、审判等机关工作进行监督;地方人大没有专门的常设机关,无法开展经常性工作,难以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1957年和1965年,有关方面曾经两次提出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方案,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都未能实现。十年“文革”内乱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几乎都陷于停滞状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影响。这个教训极为深刻。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会议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同时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5月,彭真同志根据各方面对地方组织法修订中有关地方政权组织的意见,提出3个方案向中央报告:一是用立法手续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来;二是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倾向性方案)。邓小平同志作出明确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相关立法,正式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同时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充实完善并明确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1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先后设立常委会。这就使人民在地方人大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来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回顾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历史背景和过程,使我们深切地感到,正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春风吹拂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才
走上了正确的轨道;正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强调:“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历史昭示我们: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客观要求,是实行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健全地方政权体制、保证地方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客观需要。这一制度的确立,充分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时代的要求。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的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成就辉煌的30年。党和国家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这一进程中作出了一系列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关系密切的重大决策,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对做好地方人大工作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一是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从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实行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差额选举,逐步推进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二是健全地方人大组织体系,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明确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制度,通过修改地方组织法、制定立法法赋予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并完善相应立法程序。四是推动人大监督工作创新、规范和发展,通过有关法律和议事规则逐步形成了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等监督形式和工作机制,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职权、方式和程序。五是保障代表依法履职,通过制定代表法,对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以及履职保障等作了规定。这些制度和举措,都有力地推动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发展完善。
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据统计,截至底,全国各地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649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5162件,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2534件,经济特区法规255件,自治条例138件,单行条例56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决定地方重大事项、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好代表工作等形式和渠道,切实加强地方民主法制建设,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总钥匙”,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认真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举措,认真审查和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认真开展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在集中智慧、凝聚力量、团结鼓劲、齐心协力实现发展目标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有力地巩固和发展了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们的人大代表主要在地方、在基层,来自各行各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的要求开展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贴近实际、易于参与的优势,为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提供了便捷的形式,有效保障了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效保证了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贯彻执行。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谋幸福,是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党在新时期的富民政策,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都要求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过程和结果之中得到体现和落实。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大力推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积极促进就业,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取得重要成绩。
——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有力地加强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存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条件和基础。资源环境方面的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又具有比较明显的地域性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真正落实下去,离不开地方和基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此做了大量工作,既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如执法检查、中华环保世纪行等,又因地制宜、坚持不懈地抓资源环保工作。这是一件惠及子孙后代的大事。
——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载体,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是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在保证民族自治地方有效行使自治权、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发挥了十分独特的、重要的作用。
最近,各地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对地方人大工作进行了总结。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与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同步向前,在依法履职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积累了许多重要的经验和体会。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大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第二,坚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坚持群众路线、集中群众智慧、倾听群众呼声,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的方方面面,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把人大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推动,紧紧围绕实现发展目标、完成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履行职责,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增强实效,使人大工作与事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适应。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和不同层面的讨论、协调和协商,集思广益,形成有利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制度环境和工作基础,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民主权利,又能够形成共同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既充满活力又富有效率,使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第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动人大工作迈出新步伐。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探索中前进,在实践中发展,在创新中加强,在规范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实践观点,在依法履职中积极探索有效开展工作的新形式新做法。紧密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使工作思路更加科学、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工作方式更加完善,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这些重要的经验和体会,体现和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规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规律的认识,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必须作为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长期坚持,并在新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
新中国已经成立60周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已经走过55年光辉历程。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贡献。
总书记明确指出:“为了保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认真落实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吴邦国委员长反复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关键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使人大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党的十七大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继续前进指明了方向、提出了任务。我们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深刻认识和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形成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共同任务。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重要职责。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地方立法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地将党的主张和广大人民的意愿以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加强地方法制建设,遵循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原则积极开展地方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体现地方特色,注重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抓紧制定与法律配套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依照法定权限,就地方性事务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出来的地方性法规切实可行、严谨周密、有效管用。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及时解决现行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问题,保证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
二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工作在人大工作特别是市县人大工作中的分量很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增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加强对经济工作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各自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好工作。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保证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坚持从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出发,灵活运用这些年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努力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上迈出新步伐。
三要进一步做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工作。讨论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每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当年国家机关工作的重大部署和重要举措,集中体现和反映了相关领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地方党委的决策部署,一经本级人大通过即成为当年国家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开好大会、完成大会任务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坚持团结、民主、求实、奋进的主题,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同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统一起来,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地作出决议决定,激励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建设幸福美好家园的伟大事业。
四要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我们的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有各自职业和工作岗位,深入实践、贴近实际,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我们各级人大代表有270多万,绝大多数在地方和基层工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为代表服务的思想,加强服务保障。深入贯彻实施代表法,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代表同人民的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委会工作的参与,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组织好代表视察、调研和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五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对于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的作用至关重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保持清醒头脑。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优化组成人员结构,保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成为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切实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学习、善于学习,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年的历程是新时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面向未来,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前景光明而美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事业崇高而神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责任重大而光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总书记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饱满的精神状态,继续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篇: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推动地方政权改革 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赖以建立的基础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和渠道。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在全国已经有很多的尝试,健全与完善己经取得很大的成就。这个制度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广泛的民主权利。因此,思考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从宏观上讲是如何更好地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从微观上讲是如何保证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三十年来,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依法履行职责,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认真审议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十分重视人大代表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与代表联系、发挥代表作用方面,逐步形成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视察和执法检查重要活动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
和工作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应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责任感,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在各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做好人大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个方面。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和大局观念,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人大工作,自觉地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努力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人大工作,无论是监督工作、人事任免工作,还是决定重大事项,都要有利于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制度,核心就是发挥人大的作用, 保证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真正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三是建立健全人民监督体系。发扬人民民主,人民当
家作主,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全体人民负起主人翁的责任来,监督政府的工作,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我们的国家政权能够跳出从兴盛到衰败的周期率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汇集起来,充分运用起来,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成人民监督法,规范监督的程序、方法以及惩罚条款、法律保障措施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各方面监督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监督的有效性,用法律手段把人民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起来;使政府的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并得到人民的支持和帮助。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当前,我们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国民经济正在加速发展、跨新的台阶,经济基础的巨大变革,对上层建筑包括国家政权建设和完善少、大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使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政权建设和人大制度的理论研究,在这个领域中,确有许多理论和实际间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去研究,去解决。不断坚持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都需要我们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去进行研究并创造出理论成果,用以指导政权建设和完善人大制度。实践呼唤理论,理论需
要实践,两个共同的需要一定会产生丰硕的理论成果,进而推动我国政权建设和人大制度日益发展、完善,使之适应经济基础变革的需要。
第三篇: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
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处在民主政治的最基层,但它的组成人员约占全国各级各类人大代表的80%,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政治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长期以来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愈显突出,制约了其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目前乡镇人大建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逐步提高和发挥。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认识不到位,影响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
部分干部群众认为乡镇人大就是一年开一次会议,走走过场,也决定不了什么大事。一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把乡镇人大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评议看成是挑刺找毛病,忽视监督作用发挥。加之,乡镇人大只有主席1人,力量薄弱,个别年龄偏大,思想上缺乏积极性,有退居”二线”的意识。社会上对乡镇人大的重要性和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表现在行动上就是对人大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直接影响乡镇人大作用的发挥,地位的提高。
(2)、是工作开展不平衡。
乡镇党委支持、政府配合好的人大工作开展得就比较好。根据我县情况看,工作开展得好的占三分之一,处于一般的占三分之一,差的占三分之一。有些乡镇平时安排人大主席包村、包项目,还有的安排管后勤,大部分时间搞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搞人大工作时间不能保证。
(3)、是人代会开得不够规范。
大部分乡镇人代会不少于两天的时间不能保证。审议时间、酝酿候选人的时间安排得很少,有些不足两个小时。乡镇人代会要听取和审议哪些工作报告,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虽然地方组织法和甘肃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统一作了要求,但个别乡镇还是不够重视。加之乡镇财政体制变动,财政报告有无必要,认识也不统一。每次人代会都作了决议,但对决议的落实不够到位。
(4)、是受经费制约,正常活动难以开展。
大多数乡镇由于经费困难,难以保证人代会会期,个别乡镇人代会的报告、会议的各种材料没有经费给代表印发,会议时间不够,也是受经费的制约。闭会
期间,代表活动受经费的制约,开展很少。学习资料匮乏,无钱订阅报章杂志,影响代表的学习培训。按规定代表参加会议,参加活动的误工补贴无法落实。总之,经费困难,不仅制约人代会会期无法保证,而且代表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影响乡镇人大作用的发挥。
(5)、是代表素质不高。
乡镇人大代表由于受文化程度、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的限制,素质普遍不高。有的政治责任感不强,认识不到自己所肩负的使命;有的把代表看成荣誉称号,缺乏代表意识;有的缺乏最基本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开会从不发言,很难胜任代表职责;有的社会活动能力较差,无法代表广大选民的意愿。由于受代表素质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使乡镇人大职权的正常行使受到了限制等。
二、加强乡镇人大建设的几点建议
(1)实行基层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
专职代表制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原理与政治职业化的基础之上,认为专职代表合乎现代社会复杂性、多样性、流动性程度越来越高的要求,能够更有效地代表社会公众进行管理。议员是否专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议员的素质水平、议会的工作效率、监督力度和民主程度。实行专职代表制可以进一步强化人大的功能和作用,强化县乡级人大的监督职能,解决人大代表兼职下的现实困境。实行代表专职化,在受监督、对人民负责的情况下,可以加强代表同选民的联系,使代表更能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做选民利益的代言人。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县乡人大中实行专职代表制十分迫切和必要。因为县乡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与选民之间容易形成直接的责权和牢固的利益纽带,不但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政治合法性基础,而且也具有较为可靠的组织保障。县乡人大专职化,面临着财政上的制约,这决定了其现实可能性或可行性较小。但是,困难的存在并不能因此而拒绝制度的改进,其解决办法可以推行相配套的改革措施,首先是大幅度缩减县乡人大代表的名额,合理确定人大代表的数量,使县乡人大变成一个实质性的、精英化的议事机构。要科学地确定代表数量,就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代表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二是代表数量必须便于开会。根据有关专家的研究,县级人大代表的数量应该不超过200人,乡镇人大代表50人足矣其次是建立离任的专职代表的生活保障和退休金制度,以解决代表的后顾之忧。最后,应建立人大代表的连选连任制度。如果代表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忠实地反映民意,那么可以在下一届选举中继续担任人大代表。
(2)是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搞好乡镇人大工作。
提高全社会对乡镇人大地位、作用的认识。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对于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了解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要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规定,不断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搞好换届选举,选好代表,配备好班子,要选配文化层次高,能力强,群众威信好的干部担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按照法律规定,既要选配主席,还要选配副主席1至2人,设专职办事人员,这样才能加强乡镇人大的领导力量。其次,乡镇人大代表和从事人大工作的干部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熟悉人大工作的程序。第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乡镇人大工作的各项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乡镇人大工作的质量。现阶段乡镇人大从召开会议到组织代表开展活动都很不规范。要从会议的内容、制度方面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符合乡镇人大实际的工作程序,以保证乡镇人大能够完整地履行好职责,要从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评议方面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真正解决人大监督可有可无,监督软化的问题,使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真正的发挥出来。
(3)大力培养选民权利意识及理性参与意识
权利意识淡薄是选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多数选民还没有认识到选举是自己的神圣权利,加之现行选举制度仍然有很强的组织安排的色彩,致使选民的选举热情不高,代表选举缺乏足够的动力。为此,首先要继续坚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选民权利意识归根结底来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由之而来的利益多样化。市场经济本质上有着对平等、竞争、自主等的诉求,权利意识的产生也根源于对利益的维护和对平等公正的渴求。市场经济带来普遍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促使社会利益日渐多样化、分化,在此条件下,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促使选
民关注自身利益的维护与代言问题,选民的权利意识必定不断增强。其次,要认真对待基层民主实践。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美国的地方分权制度直接产生了民主的诉求,培养了乡镇民主自治的精神,它像一所学校训练公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种培养和训练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在小事情都没有学会使用民主的老百姓怎么能在大事情上运用民主呢”。“人民插手公共事务,往往会把事情搞得很糟。但是,不扩大人民的思想境界,不让人民摆脱陈规旧套,他们就参与不了公共事务”。同样,我国的基层民主的意义也在于此,以村民自治、社区自治、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等体现的基层民主实践必须不断推进和强化,它们都是民主训练的大学校。只有公民在管理自身事务中学会了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以及民主监督的方法,适应民主的生活习惯以及学会民主的细节与技术后,高层次的大范围的民主实践才更有实践和民情基础。民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在于轰轰烈烈的整体推进,而在于一个一个最微不足道的个案积累和公民的自觉践行。在现行的文本制度内,遵循个案的渐进的发展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其三,健全法制,切实加强公民政治权利和人权保障。第四次修宪,已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宪法》第十三条。承认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对选民权利及权利意识的最好的培养与维护。只有从法律制度上承认并接纳公民的利益诉求,公民的权利意识也才能更好地伸张和维护。
(4)是要不断增强乡镇人大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在体制方面,乡镇党委要重视人大工作,注意协调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一视同仁,着力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政府要摆正位置,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配合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在经费上、时间上、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安排,抓好学习交流培训提高,帮助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业务不熟的问题。作为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学会最基本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与党委的关系。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二是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乡镇人大和乡镇政府工作职责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它体现的是法律关系,不是个人行为。人大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政府要注意自觉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建议,认真改进工作。三是要处理好参与中心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搞好本职工作,围绕人大工作的重点,采取开展代表活动,督促人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督促办理代表议案、意见、建议等方式,推动乡镇工作,也要积极参与党的中心工作,发挥自己的作用。要不断探索和吸取乡镇人大工作的经验,丰富代表活动的内容,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增强乡镇人大工作的生机和活力,使乡镇人大的地位逐步得到提高,作用得到较好地发挥。
参考文献:
[1] 岳存孝。乡镇人大建设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M]。《人民之声报》2024年第6期三版
[2] 郭立建。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M]。理论前沿。2024年第十七期
[3] 周青松。论乡镇人大民主建设的路径及其拓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24(5)
第四篇:如何完善人大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当前,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的重点,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做到:
①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
②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
③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④必须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如人大代表的选举,代表制度,组成人员制度和委员会制度等,要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健全人大。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代表的素质问题。
(1)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比例是25%——50%;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单位有政党、团体和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实践中,选举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事实上只有政党提名,而没有团体和代表提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比例远远不到25%,甚至不足10%的差额。
(2)代表的素质问题,即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目前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较为复杂,有各级党政机关的要员,有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有为祖国添得荣誉的科学家、知识分子、体育健将,甚至还有“掏粪工人”——当然,这里没有看不起下层百姓的意思,只是人大代表如果不识字,不懂政治或对政治没有兴趣的话,就不是合格的代表。代表民意和表达利益要求是最为重要的政治范畴。因此,人大代表应该实行专职化,即人民代表至少应该是懂政治并对政治有兴趣的政治活动家。代表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责任。
(3)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这是我国党政分开的关键所在。从政治原则和程序上说,党委的决定必须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获得人大同意,变成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权力,才能对政府和全社会有约束力,同时,必须加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使人大能够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而不是标榜民主、为某些既定政策寻求合法性依据的橡皮图章。因此,必须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篇二: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针对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目前,我国生效的法律共231部,其中223部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这说明,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我们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其他国家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任务,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堪称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200多部法律的颁行,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构所取得的重大成果。
这项重大成果的来之不易,不仅在于立法的数量,更在于这些法律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大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作用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只要我们需要就及时制定;反之,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如果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需要,我们就不搞。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有些事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可先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这是中国特色。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我们还充分运用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市场机制来调整社会关系,以便集中立法资源,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这也是中国特色。
提高立法质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觉追求,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深入研究论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切实可行,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建设日益重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的精神,全国人大在继续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突出了立法为民的理念,着力加强社会领域、民生领域的立法,这意味着中国立法正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由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重要转型。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要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权力的有效监督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实现国家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作的重要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等方面,内容非常丰富,任务相当繁重,是大有可为的。人大对“一 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的集中体现。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大监督工作不断成熟,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监督渠道不断扩展,监督效果不断增强,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实施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好法律,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尤其要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经济工作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权力必须在民主的监督下运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保障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民主权利,才能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另外,还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①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明确区分党的职能和人大职能的界限,党必须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②加强组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因此,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普选出的代表应当是选民值得信赖的人,应当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人。从机构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构,增设沟通群众、行使职权的部门,以加强立法、法律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在人员组成上,要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职业化,以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仅从一方面考虑,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荣誉,克服片面性;
③加强制度的建设。人大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因此,建立和加强会议制度、代表巡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时间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议事程序,使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未具体化的,必须尽快立法予以具体化、程序化。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大决议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要及时请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人事安排应经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才能到职工作,也就是说应按人大的工作程序处理事务;
④加强思想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政治和科学知识,明确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能更好地参政、议政。同时应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民主意识。
综上所述,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必将越来越充分地展现出来。篇三: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七、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1.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明确区分党的职能和人大职能的界限,党必须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2.加强组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因此,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普选出的代表应当是选民值得信赖的人,应当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人。
从机构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构,增设沟通群众、行使职权的部门,以加强立法、法律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
在人员组成上,要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职业化,以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仅从某一方面考虑,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荣誉,以克服片面性。
3.加强制度的建设。人大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因此,建立和加强会议制度、代表巡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时间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议事程序,使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未具体化的,必须尽快立法予以具体化、程序化。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大决议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要及时请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人事安排应经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才能到职工作,也就是说应按人大的工作程序处理事务。
4.加强思想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政治和科学知识,明确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能更好地参政、议政。同时应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民主意识。
第五篇:坚持完善人大制度努力提高执政能力
坚持完善人大制度努力提高执政能力
张洪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抓住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新时期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本人结合实际,就地方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提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政能力谈一点学习体会。
一、学习和贯彻《决定》精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提出来的,对于指导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地方人大工作者,必须紧紧围绕《决定》精神,找准职能位置,做好本职工作。
一是要增强人大意识。要充分认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作用,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是要增强“三位一体”意识。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在工作中要自觉地坚持和服从党委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始终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谋事议政,监督和支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做到三者协调一致。
三是要增强创新意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崭新的制度,世界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我们要在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结合人大实际,把握重点,在发展基层民主,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科学决策,改进和加强监督等方面更好地有所作为,取得成效。
二、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把促进发展当作地方人大工作的第一要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加快发展,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学习和贯彻全会《决定》精神,就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
和开展日常工作时,必须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来进行。
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群众观。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没有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人大就不复存在。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体察民情,充分体现民意,善于集中民智,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地方政策、决定地方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愿望和意志在人大活动中得到切实体现。
二是要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观。发展能力是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要把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人大工作的第一要务,在发展中做到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人与自然、对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相互统筹,协调推进。在决定当前发展事项时,更要注重兼顾长远发展,多做谋全局、管长远、打基础的工作。坚决防止以损坏资源环境为代价求发展,以牺牲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求发展的短期行为。
三是要不断更新立足本职谋全局的价值观。注重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及常委会的职能优势,紧紧围绕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在招商引资、企业改革、结构调整、优化环境、法治保障等方面,开展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为基层、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最有效的途径,是加强党对国家政生活领导的法律保证,也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制度保障。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努力开创地方人大工作新局面。
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参与法制宣传,督促政府及其部门把普法教育纳入依法治理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对宪法、地方组织法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要分类施教,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并形成制度化。要加强对青少年、农村、企业的法律知识培训,推动依法治理向纵深发展。
二是建立和健全民主制度,提高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热情。要逐步扩大选
民参加直接选举的范围,保证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农村、社区干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要依法开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议及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畅通民主监督渠道,支持人民通过人大渠道行使国家权力。要完善基层政权,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办事公开、村务公开、民主议事等制度。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秩序,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征求群众意见,使决策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要紧紧抓住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等重大问题,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事要事,抓住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认真开展法律监督,适时开展工作监督,积极推进评议监督,审慎开展涉及违法违纪的个案监督,把监督的融角延伸到行政司法的各个环节,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四是积极做好代表工作,提高人大代表的议政能力。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的议政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地方权力机关职能的发挥。人大要把加强代表工作当作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要经常组织人大代表学习,不断增强代表的职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代表掌握选举法、代表法、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代表联系选民,收集意见,撰写议案、建议等基本方法。因地制宜组织代表活动,开展议政,述职评议,履职竞赛,视察调研等活动。要加大人代会议案、建议的督办力度,提高办理质量,激发广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热情。
五是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实效,真正把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成人民满意,党委信赖的学习型、务实型、法治型、服务型”机关。
(作者系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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