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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实施细则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琴心剑胆 时间:2024-07-05 15:54:59 下载.docx文档

    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实施细则

    为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各窗口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将“中心”建成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文明窗口,特制定窗口考核实施细则。

    值班长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督促,每周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每月月底对各周情况进行汇总,并由窗口人员进行测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模范窗口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设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20分。考核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勤纪律(10分)

    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到岗,得10分。

    窗口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

    脱岗,每人次扣2分;

    无故旷工的,每半天扣5分;

    窗口人员病事假,每天扣1分;

    无故不参加中心的集体活动和学习的,每人次扣2分。

    二、行为规范(28分)

    窗口工作人员佩卡上岗,着装规范,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廉洁奉公,得28分。

    窗口工作人员未佩卡上岗,或着装不规范的,每项次扣2分;

    工作时间睡觉,在办公场所吸烟、吃零食等,每人次扣2分;

    言行不文明,服务态度生硬的,每人次扣2分;

    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聚堆聊天等每人次扣2分;

    拒绝答复服务对象咨询的,每人次扣2分;

    冷落、训斥、刁难、歧视服务对象的,每人次扣3分;

    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计算机不能正常工作的,视情节,每次扣1--5分;

    私自带外人进入工作区的,每次扣2分;

    下班后未关闭电源的,每次扣3分;

    未能按时完成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的,每次扣2分;

    其他不文明行为,每次扣3分;

    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报的,一经查实,本项行为规范考核28分全部扣除。

    三、服务质量(22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得22分。

    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件次扣2分;

    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程序和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每件次扣2分;

    需要补办而未向服务对象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

    2分;

    已作退件处理,而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

    2分;

    属联办件的,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每件次扣2分;

    其他影响收退件办理的行为,每件次扣2分。

    因服务质量差,而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每件次扣5--10分。

    四、办事结果(20分)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类事项的,得20分。

    办事结果有差错的、违反办事规程的,每件次扣5分;

    办事人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查实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件次扣2--

    5分;

    引起投诉,经查无误的,加扣5--10分。

    五、收费管理(10分)

    严格按标准收费,得10分。

    未按标准在中心内收费的,每件次扣2分;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每件次扣2分;

    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每件次扣2分;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减免或缓交费用的,每件次扣2分;

    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每件次扣

    2分。

    六、卫生保洁与档案管理(5分)

    保持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档案管理规范,得5分。

    窗口桌面、窗口工作区内物品、资料堆放杂乱,桌椅、窗台、档案柜、地面不洁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未按规定清扫卫生的,每次扣2分;

    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丢失的,每件次扣1分。

    七、窗口考评(5分)

    实行中心统一考评和窗口互评相结合制度,每月进行一次,根据得分高低,排名前5位的有资格被评为月度“模范”窗口,各窗口排名最末一位为“黄旗”窗口。两次被评为黄旗窗口的,中心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建议调换窗口工作人员。

    八、窗口加分(最高分20分)

    对本月中窗口工作人员按要求出勤率100%的,按人次给窗口加2分;

    给中心《简报》提供信息的,每采纳一篇加1分;

    给中心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用的,每次加2分;

    主动清扫其他窗口工作区域卫生的,每次加1分;

    利用休息时间为当事人办理业务的,每次加1分;

    窗口互评个人分数之和排名前5位的,给窗口加2分;

    部门领导到窗口现场办公,对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实质性改进措施的,每次加2分;

    窗口工作人员因事迹突出或窗口服务质量好,受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按以下标准加分: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7分;

    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5分;

    县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次加3分;

    窗口事迹突出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赠锦旗、写表扬信等),每次加2分。

    九、实施办法

    考评工作由中心督查科负责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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