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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雪海孤独 时间:2024-09-12 12:55:44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汉开社发[2024]16号

    汉中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汉中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

    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各学校、鑫源办事处、南区办事处: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2024]23号《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精神,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3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以上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养老补助发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讨论制定相关政策,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开发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蒋利民担任,副组长由社会发展局局长严新明同志担任。成员由综合办、财政局、监察室、教育办公室、鑫源办事处、南区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办副主任高振明同志担任,具体工作由易建华同志负责,周保林协助。

    二、发放范围及标准

    见(《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政策宣讲提纲》)

    三、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1、《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户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每年提供一个月的工资表原件,以此作为工作年限的证明,同时交验原件);

    5、其他能证明工作年限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同时交

    验原件)。包括原任教学校校长证明、原任教学校教师证明、原任教学校所在村的村干部证明。

    四、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本村所在学校申报,如果本村没有学校的,南区的到莲花寺中心小学、北区的到鑫源中心小学申报。由学校校长牵头,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相关材料和证明。并对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办事处、村、校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由村(居)委会、办事处签章后,南区由莲花寺中心小学、北区由鑫源中心小学整理有关表册、证明材料上报开发区教育办公室,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定,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办事处、村、校进行公布。

    五、两中心小学汇总上报材料

    1、《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户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申请人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每年提供一个月的工资表原件,以此作为工作年限的证明,同时交验原件)或能证明申请人工作年限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陕西省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

    员发放养老补助花名册》、《陕西省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审批表》、《陕西省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汇总表》(一式四份,同时报电子表);

    六、上报时间

    鑫源中心小学和莲花寺小学抽调专人务必于2024年3月26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开发区教育办公室。

    七、注意事项

    申报工作一定要组织严密,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对申报和执行过程中查实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虚假证明,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

    1、《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申请表》

    2、《陕西省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花名册》

    3、《陕西省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审批表》

    4、《陕西省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汇总表》

    汉中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汉中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 教育养老补助方案通知

    抄送: 汉中市教育局、开发区管委会、开发综合办、开发

    区监察室。

    汉中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2024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

    第二篇: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体现党和政府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的关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以上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24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二、执行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

    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审核办法

    按照“以县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乡、村、校进行公布。具体的认定实施办法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未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政府明确相应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由中央财政负担;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政府决定)。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县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实施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此次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把好事办好。同时,要注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上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矛盾突出,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四)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建立中小学规范用人制度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任何学校、个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发现使用,一经查实,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校长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汉台区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

    汉台区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

    员养老补助发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体现党和政府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的关心,根据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汉教发[2024]30号)《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的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我区以上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24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二、执行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

    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

    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实施步骤

    按照“以镇乡办事处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的工作原则,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2024年3月中旬--2024年3月底)。各镇、乡、街道办事处成立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工作方

    1案,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最大限度提高政策的宣传力度和知晓率。

    第二阶段:申报阶段(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5日)。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各镇、乡、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镇乡办事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类:

    1、书面申请一份

    2、《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申请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户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工作年限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工资表证明时,每年提供一个月的工资表原件,以此作为工作年限的证明,同时交验原件)。

    第三阶段:上报阶段(2024年4月16日-4月30日)。镇、乡、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将《陕西省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花名册》、《陕西省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审批表》、《陕西省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汇总表》(一式四份,同时报电子表),报区教育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审,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同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区、镇乡办事处、村、校进行公示。

    第四阶段:发放阶段(2024年5月1日-5月31日)。对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汉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月发放。

    五、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10%,区财政负担40%。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上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总负责。同时要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及时收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上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做好政策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此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把好事办好。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各镇、乡、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进村入户,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本辖区以上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做到不漏报、不谎报。

    (三)严格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矛盾突出,镇、乡、街道办事处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建立中小学规范用人制度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任何学校、个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发现使用,一经查实,要严肃实施责任追究。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第四篇: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

    发放养老补助的通告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陕教人〔2024〕23号)、《渭南市教育局、渭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渭教人〔2024〕3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有关事宜通告全区,望符合发放养老补助人员按照通告要求,及时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24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二、审核对象

    凡户籍在临渭区、2024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人员。

    三、审核办法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核认定登记表,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二)乡镇办中心校、直属学校初审,并在本人所在乡、村、校公示7天;

    (三)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审核结果在本人所在乡、村、校公示10天,设立举报电话(0913—2183435),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认定,认定结果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五)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批,并将审核审批结果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六)备案后再次在乡、村、校公示备案结果。

    四、时间安排

    2024年3月21日前,符合政策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办中心校、直属学校登记,并搜集整理代课情况的原始证明材料。

    3月22日-3月31日,持本人申请、原始证明材料到本人所在乡镇办中心校、直属学校初审,愈期未提交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者不再受理,责任自负。

    4月1日至4月9日,初审合格人员填写认定登记表。4月10日至4月14日,乡镇办中心校、直属学校上报初审结果。

    4月15日-4月30日,由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各乡、校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资料,并上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五、执行标准

    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六、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七、执行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第五篇:汉台区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

    汉台区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政策宣讲提纲

    2024年11月23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2024年2月8日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汉中市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给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为顺利平稳实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宣讲提纲。

    一、发放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

    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农村教育做出了贡献。省政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高度,经过认真调研,决定给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确定了发放办法和标准,这是省委、省政府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出台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些人员的关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发放养老补助的主要政策

    1.发放范围。凡年满60周岁、2024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2.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3.执行标准。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

    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审核办法。按照“以镇乡办事处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由镇、乡、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乡、村、校公示,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将备案名单在区、镇乡办事处、村、校显要位置进行公布。

    本次申请报名工作采取一次性摸清底子的方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建立信息档案,并将其作为到龄后享受养老补助的依据。

    5.发放办法。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月发放。

    三、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时间跨度长,政策性较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镇、乡、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热情接待申请人员,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有序进行,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办实办好。

    在实施过程中,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要在文件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报镇、乡、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经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办理相关手续。若需反映有关问题,要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个人诉求。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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