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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宣讲稿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雾花翩跹 时间:2024-09-14 06:53:3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宣讲稿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宣讲稿

    一、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重大意义

    202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这部关于党支部建设的法规,一共有8章、37条、7300多字。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这部条例兼具组织法和职能法的性质。组织法类的法规主要是规定特定组织的构成、结构等。职能法,主要是规定组织发挥的作用、承担的任务等。《条例》兼具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这部条例,由于是第一部,而且党支部建设需要在党的建设实践中特别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加以贯彻、执行、探索并不断总结经验,所以新制定的《条例》具有试行的作用和特点。

    《条例》是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构成了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基本遵循是直接依据。党支部的建设,首要依据是党章,党章的规定是具有方向性、原则性、一般性。那么,支部工作具体的操作方法、步骤、职能就在《条例》中明确了。所以,《条例》是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直接依据。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要强调“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这一点?因为我们知道有一句话非常形象,那就是“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党支部就是这个“火车头”。所以,要通过贯彻执行《条例》,全面提升党支部的组织力,强化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就是真正发挥好“火车头”的拉动、引导、带头作用。这样才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条例》的重要意义、重要作用和重要特点,我们主要从下面这几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1.《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举措。这里,我们的重点是“向纵深发展”。党支部是党组织的基础和根基。“万丈高楼平地起”,必须要有坚实的地基。而党支部建设就像是夯实地基,属于基础性建设。为什么?因为在党的组织体系中,支部是最基本最基础的单元。所以支部建设是整个组织体系的基础性建设、根本性建设。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而中国共产党有党员 8944.7万名,基层组织451.8万个,其中党支部是402.1万个(根据《202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统计)。每一个党员都要在一个支部中生活。所以,党支部广泛分布在各地区、各领域、各部门,就构成了党执政大厦的稳固地基。中国共产党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宏大的坚固的“地基”,才获得了巨大组织优势。为什么?因为能够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高度重视党的支部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对党支部建设特别是支部工作的深入推进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思路。总书记突出强调,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从2024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已经六年了,从党的建设的历程来看,这六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步。支部处于基层,发挥着支撑托底的作用,所以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抓基层。抓基层怎么抓?就是抓支部建设,这是抓基层的抓手。而且这个态势已经开始形成,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新时代,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2.《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支部在基层工作中发挥主角作用的重要保障。在基层工作中,党支部扮演着主角的角色。《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要强化党支部担负的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这些职责发挥好了,党支部在基层工作中的主角作用就能够体现出来了,就能够发挥出来了。《条例》也是着眼于此提出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因为党的400多万个支部分属在不同的领域中,工作的对象、任务、环境多多少少都有差异。所以,《条例》首先明确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同时考虑到不同的支部的工作对象、环境、任务不一样,根据不同领域党支部的情况明确了各个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而这些重点任务在支部之间是有区别的,这是实事求是。为什么?因为环境不同、工作对象不同。

    《条例》分了10个领域,提出了各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为党支部唱好主角提供了制度依据、明确了工作标准。我在哪个行业,我的基本任务是什么,我所在行业的特定任务又是什么,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各领域党支部都要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作用,把党员组织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真正成为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什么叫战斗堡垒?就是要把主角作用发挥好。这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

    3.《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党支部工作为什么要有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呢?首先从大背景看,全面从严治党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全面从严治党,必然有一个问题要回答,那就是:全面从严治党如何治、怎样治,治的方法、手段、模式、结构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这就清晰地告诉我们,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制度化建设、规范化建设的实践过程。在过去六年里,全面从严治党按照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党规党纪得到完善、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包括《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制度治党的重要创新和发展。

    《条例》的制定,紧密结合实际,对党支部工作方方面面的工作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就是操作标准,大家都按照统一的标准做,这就是制度化。制度化的意义在于,通过预设的标准把大量的类似的行为统一化为标准化操作,效率也会提高,这就是制度化的意义。按照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规划来操作,还能克服人为的、偶然性的因素的冲击和影响。制度化建设,能够提高我们的效率和组织运行的有序化程度。

    《条例》对创新党支部的设置、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组织生活和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等重要方面都做了明确的制度规定和规则确定。《条例》要求巩固完善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做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到哪里,党支部建设就跟进到哪里,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全覆盖”已经不是一般的政治号召了,它既是政治原则又是操作规则。通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从而激发党支部工作活力,坚持落实“三会一课”,这就是支部运作的工作制度。“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在《条例》里都有明确的要求。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等等。无论是实体性的要求,还是程序性的要求,都有了规定。实体性讲的是具体的事,程序性讲的就是日期、步骤等。这些规定的贯彻施行,有效地保障党支部在明确而清晰的制度轨道上运行,党支部的各方面工作都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保证实现了党支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从而最终保障中国共产党这个宏大的组织体系能够保持有序运行。

    4.《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力促进各级领导抓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条例》第七章强调了对党支部建设的领导和保障。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作用突出,地位重要。但是,党支部的作用绝不是自然而然能够实现的,也绝不是光靠党支部的同志就能够完全落实的,还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因为党支部是基层,上级领导重视不重视,关系重大。第七章通过压实各级领导责任特别是主体责任,并明确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的保障,从而有力促进各级党委(党组)重视抓党支部建设。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政治成熟的表现。中国古人有一句话,“欲筑室者,先治其基”。无论大楼多高,第一件事是打好地基。如果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党支部建设问题一大堆,那么这个地方或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就是没有尽到责任。从正面来说,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个行业、一个部门,党支部工作做得井井有条,按照党章和《条例》有序运作。这证明党委(党组)重视,并真正按照《条例》的要求来做工作。《条例》对党委(党组)及其书记抓党支部建设一一作出规定,既赋了权,也明了责。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全面提高新时代党支部建设质量。我们可以看出《条例》对党支部工作建设的方方面面的重要环节、重要抓手都做了强调。

    综上,我们从四个方面认识和把握《条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意义、重要作用和重要特点。

    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主要内容

    在这个部分,我们紧紧围绕《条例》的重点内容作梳理分析。《条例》有八章,实际上重点内容是七个方面,也就是前七章。我们来看这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和工作原则

    1.《条例》第一章也就是总则。《条例》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这是关于立法的动因、动机。首先是党章的要求,要落实党章。在《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关于党支部建设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至于具体的工作操作、程序要通过《条例》来体现,这是细化、具体化。

    2.明确党支部的功能定位。《条例》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这一条言简意赅地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党开展工作依托的最基本的组织单元就是党支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党支部,党开展工作的依托就会薄弱甚至丧失。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为什么要形容为“战斗堡垒”呢?因为党组织承担着重大的政治任务。党的十九大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是四个方面,这就是: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我们不说别的,单从伟大斗争来看,要进行伟大斗争,要克服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道路上的重重障碍、种种挑战,就要有旺盛的、坚固的战斗堡垒。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战斗力的基础。前面讲,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也就是基本细胞。如果细胞不活跃,细胞没有生机,甚至细胞不发挥作用,那么这个肌体还能发挥作用吗?此外,党组织还对党员担负着教育、管理、监督三个职责,对群众还担负着组织、宣传、凝聚、宣传四个职责。

    3.提出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第三条是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原则是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的总结。中国共产党在近百年的历史中在党的建设、党支部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丰富的经验反映的就是客观规律。《条例》把关于党支部建设的重要经验、重要规律总结为五个原则。我们在支部工作中要遵循这些原则,按照这些原则办事,保障我们能够按照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客观规律办事。

    这五个原则,第一个是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指导思想直接决定党的建设的先进性、纯洁性能不能实现。

    第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大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的现实状况、面临的挑战和任务,提出了一个总体要求,明确了八项重点任务,其中第一项重点任务就是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这是党十九大对全党提的要求,具体落实到支部,支部的首要任务也是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而《条例》对政治建设具体内容也讲得很清楚,就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四个服从”是《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条第一款的内容,也就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些内容属于政治建设方面的工作。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两个坚决维护”。

    第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这是我们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成功经验。在过去的近100年时间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支部工作是一条重要的组织途径。党的十八大之后,总书记讲得很清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体到党支部更是体现为群众路线、群众观点,即: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这就是要真正扮演好“车头”的角色。

    第四个原则是组织建设原则,即: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党支部运行开展工作就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怎么尊重?这讲的是支部工作要群策群力,真正调动发挥党员的积极性,积极性发挥出来了,主体地位就体现出来了。同时,还要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和活力。

    最后一项原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我们知道,党支部既然是基础单元,是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到基层,必须通过支部发挥作用,最终落实到支部所在的行业、部门、社区、单位、集体。

    这五大原则实际上讲的是党支部建设的五大规律。进入新时代,我们在面临新环境、新条件下,这个规律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了。所以,《条例》明确我们要遵循这五大原则来办事,来开展工作。

    (二)规范了党支部的设置

    《条例》在第二章重点讲了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党组织设置的一般情况;第二,明确规定党支部的设置要创新。通过第二章,我们知道一般规则是什么,以及对一般规则做一点探索和创新,或者对一般规则进行整合。

    1.明确党支部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条例》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一句话讲了两层意思。第一层,党支部的设置以什么为依据、在什么范围内设立?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第二层,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单独组建是什么意思?每个党支部,从组织构成上都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比如说,这个支部10个人,那个支部10个人,但两个支部之间有5个人是重叠的,这样能行吗?不行,这就不叫单独组建。单独组建,最终落实下来就是每个党员只在一个支部中生活,不存在交叉、重叠。为什么要讲这一点?国外有这个情况。国外有的政党的基层设置是可以重叠的,张三是这个支部的,也是那个支部的,没准还是第三个支部的。但是,这种情况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是不行的。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这里讲的农村、社区都属于区域,而企业、学校、机关、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都是单位,都是组织里面的。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应当”是什么意思?在法律法规里,“应当”就是必须。“3人以上”,包不包括3人?是包括的。实际上,这句话告诉我们,一个支部的党员人数最少是三人。那最多呢?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这就是党支部设置的第一个重点内容。

    2.对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作出规定。这条主要讲的是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什么在党支部设置形式上要创新呢?这个背景我们大家都很清楚,因为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人员流动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例如,人员流动会引发党员流动。党员流动以后,流动党员是按照地域管,还是按照单位管?可能就会发生两边都管不着的问题。支部设置怎么适应发展变化的新环境呢?第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都是这些年的创新。

    第一种情况,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过去农民一般按照区域设置党支部,现在大规模的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因为它跨区域,比如从河北到山东、从山东到北京了,你说他算哪个区域的?严格地说还是算村里的,但因为新的生产方式要求他在外面工作,所以说这就属于跨区域。专业市场、商务街区、商务楼宇,外来流动人口多,你的户籍可以不在这里,但党员组织关系不能没有依托。否则的话,党的基层工作就会出现空白。所以,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像北京,这些年来最有特色的党建工作之一就是楼宇党建。

    第二种情况,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联合党支部是一个新概念。为什么联合党支部的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因为覆盖得太多,现实的教育、管理、监督也是个问题,负担太大,有时候不好操作。

    第三种情况,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这一条更多的指的是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因为一有工程、一有项目,人员就发生流动。那怎么办?符合前面讲的人数条件的就成立党支部。这对过去以区域和单位设立党支部也是个突破。为什么?它是以项目为依托,是工程项目、工作项目上的党支部。

    第四种情况,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光是一个党支部的设置都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新特点。这些新特点变成《条例》的规定,固定下来,保障党的建设首先在组织建设上全覆盖。只要是党员,他就有组织,就有组织教育、管理、监督,就可以过组织生活,就能够依托组织发挥党员的作用。

    (三)提出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这一次《条例》制定首先就根据党章的规定,结合基层党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延伸,提出了党支部的八项基本任务。这八项基本任务既与党章相衔接,又符合党支部工作特点。因为毕竟党章里讲的是基层党组织,还包括总支部和基层党委等。《条例》第三章首先讲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然后,针对村、社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领域和群体的党支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重点任务。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基本都是按照党章的八项基本任务进行细化。在第九条共同的、一般的八项基本任务的基础上,又对十个不同领域规定了各有侧重点的具体任务。这样,第九条和第十条就构成了党支部的任务,分两层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体现了时代性。

    (四)完善了党支部的工作机制

    《条例》总结了历史传统、现实经验,将党支部工作机制主要设计为几大类。第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这就明确了党员大会的职能是什么,党员大会怎么开。第二,党支部委员会及其会议。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这就明确了支委会怎么开展工作,怎么运作。第三,党小组及其会议。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条例》还对各个会议召开的期限、职权和任务、步骤、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党支部日常工作运行就有了基本遵循。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的期限是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对于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也作了规定,即: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同时,因为在第十条也讲了,村党支部和社区党支部的重点任务,这是与地域发展、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所以,《条例》是作出这样的规定: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也就是说,如果村里、社区里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不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光是哪个书记或者支部会就定了,起码在程序上是违法的。而且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这里注意一下,一是“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因为大家知道,预备党员可以参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二是“应到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假如说少一个“应”字,那就错了。这很简单,比如我们支部有10个有表决权的党员,应到会过半数就是6票,就算今天开党员大会只来了7个党员,那也得有6票赞成才能通过。如果变成到会人数的一半就通过,那最后变成4个就通过了,而事实上4票才占党员总人数的40%,这是少数。民主的原则是多数决定。所以,通过这个规则保证了多数决定权。三是“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超过”是什么意思?达到半数和超过半数是两个概念,这里要求“超过”,所以10个党员必须超过5个,也就是最少要有6票。这些要求都讲得很具体。

    除了党支部党员大会,还有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分别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而对于党小组,《条例》规定在什么样的党支部建立党小组呢?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并规定了党小组组长的产生程序。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什么是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干什么事必须有时间期限。如果没有时间期限,光写怎么干,但不说多长时间进行一次,那就没有意义。

    (五)规定了党支部组织生活

    对于组织生活制度,我们看《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条例》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规定了“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关键的是,《条例》对这些活动的频次、内容、程序都做出了具体规范,确保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够经常开展,取得实效。这是从党支部执行组织生活方面体现了从严、从实的要求。《条例》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并充分考虑党员实际,明确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等等。

    我们来看这里面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规定了“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的内容,内容很多。例如,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三会”;党课,是“一课”。第十六条对“三会一课”主要内容也作了规定。关于党课的规定是: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而关于党日,则是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主要开展的活动是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分别在第十七、十八条作出规定,这都属于组织生活制度。关于组织生活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关键是对组织生活会的主题、会前、会上、会后都有规定,即: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这表明组织生活会贵在有问题导向,它不是漫谈式的,而是要集中锁定一个或者几个问题,并强调落实整改。对于会前、会上、会后的规定要求防止组织生活会变成形式主义。而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1次。怎么评议以及评议的程序是什么呢?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程序有先后顺序,这不能乱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六)强调了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条例》专门对党支部委员会作出了规定。为什么专门有一章规定党支部委员会?前面我们已经讲了,“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这个“车头”就是党支部。前面也说了,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所以,支委会的地位就相当于火车头里头的“发动机”、“大引擎”。支委会这个“引擎”马力强劲,支部功能就能发挥到位,整个“火车”就跑得快。因此,《条例》专门有一章是关于支委会建设的内容。

    第二十、二十一条规范了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任期和选举。怎么设立?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在岗位上,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对于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这个规定就告诉我们,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也可以设立1名副书记,但没有党支部委员会,因为党员人数少。在任期上,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为什么有这个区别呢?首先,五年也好,三年也好,都符合党章规定。为什么?十九大修订的党章讲得很清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那为什么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而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呢?这也与十九大修改党章有关系。大家知道,以地域为单位设立的党支部,上级单位是基层党委,比如说村上面就是乡镇,社区上面就是乡镇,甚至是区县。而区县党委和区县政府每届任期为五年。所以,为了保证工作的有序推进,根据十九大修订的党章的规定,以地域设置的支部委员会任期与上级基层党委一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因为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人少,不足7人,所以就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就是说,书记、副书记的授权来自于两个方面,首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支委会选举产生,有民主基础。同时,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人事任免问题上怎么体现?就体现在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就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第六章一共有9个条文,我们发现,涉及到党支部书记的条文有5条。这说明支部书记这个岗位非常重要。首先,支部书记的职责、任职条件、选拔渠道,分别在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规定。首先是党支部书记的职责。第二十二条规定,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第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党支部书记的任职条件。比如说,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第三,《条例》的第二十四条对于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作了详细规定。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是多重的,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条例》规定得很详细。特别规定了对村和社区的书记的选拔来源。因为村和社区这个书记更重要。大家知道,村、社区的党支部书记常常在村、社区中担任行政职务,是基层领导。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

    关于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和激励也是本次《条例》的重要内容,这就是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这儿还规定了中组部的一项职能,即: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然后,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因为注重对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的培训,是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的优良传统、成功经验。

    第二十六条则是激励条文。《条例》指出,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这里讲的是,很多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很年轻,他们有继续进步、继续发展的问题。有了激励机制,才利于干部成长。还要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无论什么岗位的干部都有既要使用管理,又要培养发展的问题,这是对干部负责。这一条也是实事求是的规定。

    (七)压实了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责任

    《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党支部建设的领导和保障的内容。首先是领导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集中讲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抓党支部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可见《条例》对主体责任是有具体要求的,如:有了联系点才能调查研究,而且还要为基层发现和解决问题,还要总结推广经验,这是一系列的工作。

    既然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那么具体对支部建设的指导工作由谁承担?《条例》专门有一条来规定。因为支部建设要有具体的指导,具体的要求由具体部门负责,也就是党委组织部门。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对党支部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条例》有具体要求,比如加强分类指导。什么意思?首先要对党支部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别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意见,这样才能促进党支部建设。《条例》主要分了三类,分别是先进党支部、中间党支部、后进党支部。《条例》对党委组织部门的要求是:对于先进党支部,要扩大增量;对于中间党支部,要提升水平;对于后进党支部,则需要进行整顿。党委组织部门还要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这与前面讲到的本次《条例》特别强调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一致的。

    除了党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委的要求是,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对组织员的岗位设置很清晰。然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还要把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条例》里有很多条款都特别列出村、社区党支部。原因就是我们前面一再讲的,因为村、社区是以地域组织起来的,牵扯到民意、民生、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等诸多方面,所以村、社区党支部实际上承担的政治功能更突出、更重要。

    既然要加强领导,那就要把对党支部的重视与领导的情况如何纳入到各级党委(党组)的考核内容中,也是形成监督激励机制。所以,《条例》规定,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要改变过去“支部工作抓和不抓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抓多抓少一个样”的情况。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其次是保障内容。《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党支部工作的保障内容。而且从条文和内容来看,保障的重点是经费。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第一句话就讲得很清楚,要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这里又特别讲到了村和社区,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而且对于村、社区、园区,这样以地域为单位的组织,要加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因为活动首先得有场地,场地都保障不了,支部建设从何谈起?在保障中还包括技术保障,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支持支部建设的经费保障在《条例》里都得到了规定。对党支部建设的保障进行具体的规定,也有利于在实践中的真正贯彻落实。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重要内容,我们就谈到这里。因为《条例》颁布时间不长,我们也都正在学习和理解。所以,我今天做的分析和梳理可能也不是十分精准。如果有不精准的地方就请大家批评和指正。谢谢大家。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024年9月2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

    第三篇:《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篇: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3]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3]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 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3]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3]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 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3]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3]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 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3]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 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3] 条例解读编辑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 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3]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既弘扬“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又体现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

    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3] 出台意义编辑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规定明确、符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意义十分重要。[2]

    通知强调,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4] 条例解答编辑 遵循原则

    在《条例》制定工作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提出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等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党支部主体作用,着眼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明确党支部的职责任务。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和求解思维,针对党支部建设在功能定位、组织设置、工作运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建设层面补齐短板、形成规范。四是体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传承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经验,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抓基层打基础强支部的成功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五是贴近基层实际操作需要,既回应不同领域党支部特点,又力求规定明确、简便可行。[5] 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37条,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覆盖了党支部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一是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并提出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二是规范了党支部的设置,明确党支部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作出规定。三是提出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强调村和社区党支部要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四是完善了党支部的工作 机制,对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的职责和运行方式等作出规范。五是规定了党支部组织生活,对“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细化内容和程序。六是强调了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规范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任期和选举,提出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和选拔渠道等。七是压实了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责任,明确为党支部开展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等。[5] 职责体现

    党的十九大对党章作出重要修订,其中增写了2条内容,有一条就是党支部的职责。党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条例》将这一规定体现在总则中,以此统领全篇。在具体规定中,从党支部的组织设置到基本任务,从工作机制到组织生活,从党支部委员会建设到领导保障,《条例》都着眼教育管理监督好党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好群众,既给党支部明任务、压担子,又强调各级党组织要为党支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以指导、帮助、促进党支部切实担负起党章赋予的职责。[5] 设置形式

    总书记强调,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近年来,各地适应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的变化,积极探索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覆盖。《条例》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总结基 层成功经验,着眼巩固完善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在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主要明确了4类情形:一是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二是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三是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四是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5] 重点任务

    《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本着严格遵循党章的原则,又着眼各领域党支部的具体实际,充分体现《条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基层党组织8项基本任务。《条例》根据党章规定,结合党支部基本职责,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细化延伸,提出了党支部的8项基本任务,既与党章衔接,又符合党支部工作特点。《条例》以党支部8项基本任务为基准,对村、社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领域和群体的党支部,分别提出不同的重点任务。如对村和社区党支部,强调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强 调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对高校中的党支部,强调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强调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对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强调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对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强调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强调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对流动党员党支部,强调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强调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等。这些重点任务,体现不同领域和群体特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核心职责,既是任务清单,也是工作标准,对各类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5] 工作机制设计

    党支部开展工作,包括组织领导、议事决策、日常运行等,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和健全的机制。《条例》总结历史传统、现实经验,将党支部工作机制主要设计为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及其会议、党小组及其会议。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同时,《条例》对各个会议召开的频次、职权和任务、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有了这个机制,党支部日常工作运行就有了一个基本遵循。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同时,为充分发挥村、社区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策作用,明确规定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 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为保证党支部党员大会质量,《条例》明确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另外,《条例》首次在党内法规中,以专条的形式对党小组作出规定,明确了党小组的划分原则、工作任务和职责、党小组组长的任命及产生方式、党小组会的召开等。[5] 组织生活质量

    组织生活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方式。总书记高度重视党支部组织生活,提出参加支部生活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强调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并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为全党作出表率。《条例》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规定了“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并对其频次、内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范,确保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够经常开展、取得实效。在这里还要说明,《条例》对党支部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体现了从严从实的要求,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同时充分考虑党员实际,明确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5] 队伍建设措施

    《条例》的总体设计,体现了对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重视,以专 章9条的篇幅作出规范,包括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任期、产生方式、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对党支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措施。

    关于党支部的任期。十九大党章对基层组织任期作出修订,支部委员会任期由原来的2年或3年修改为3至5年。今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依据党章,区分村、社区和其他基层单位,对党支部任期分别规定为5年和3年。《条例》将这一规定上升为党内法规,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和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本地区工作和基层治理的领导,同时便于统筹安排基层党委和党支部换届工作。

    抓支部关键要抓书记。《条例》针对党支部建设薄弱环节和党员群众呼声,对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范了党支部书记选任条件,明确了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以拓宽视野、严格标准,把优秀的党员选拔为党支部带头人。二是提出了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和激励措施,明确规定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在激励方面,提出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强化了对党支部书记的管理监督,明确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5] 责任规定 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任务,一刻不放松地抓在手上。《条例》对各级党委(党组)和党委组织部门抓好党支部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强调了各级党委(党组)抓党支部建设的主体责任,提出党委(党组)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县级党委每年要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等。二是规定了党委组织部门的具体责任,强调要经常对党支部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同时,作出一条重要规定,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这既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熟悉党员、了解党员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强化了党支部在组织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强化了对抓党支部建设的监督问责,提出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明确把抓党支部建设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四是加强了对党支部开展工作的保障措施,强调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并对落实村和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等作出规定。[5] 贯彻落实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按照中央要 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利用多种传播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要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集中研读、逐条逐段学习,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党支部工作。要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工作。要将《条例》学习贯彻情况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中央组织部将举办学习贯彻《条例》示范培训班,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学习体会

    【篇一】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担负着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能起到政治思想引导、组织协调、服务指导的作用。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其影响重大,意义深远。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众所周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党支部是最基层的党组织,党的一切方针政策都要依靠基层党组织去落实执行,因此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就显得迫切而重要。《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给党支部建设提供遵循依据,对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遵循。不容忽视的是,现如今确实存在部分党支部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严肃不认真,党支部政治引领作用发挥不充分,贯彻落实上级政策不彻底。此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章》的根本要求,对党支部工作作出更加全面系统规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而要以提高执行力为抓手,要把《条例》贯穿于支部组织设置、组织生活、工作机制等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聚焦政治功能,聚焦组织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组织优势、组织力量、组织功能,动员引领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把党的正确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自2024年10月28日起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共八章,分为:总则、组织设置、基本任务、工作机制、组织生活、党支部委员会建设、领导和保障、附则。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既传承“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又体现党支部建设新做法新经验,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时代感,为全面加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覆盖了党支部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党支部作为党的最基本组织,党的组织体系的最基本单元,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全国近9000万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全国近14亿人民方面义不容辞、责无旁贷,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能够贯彻落实的关键因素,其地位和作用可见一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及时审议和适时出台,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夯实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最基层落地生根,意义重大、不容忽视。

    作为党的组织体系中最为基础、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单元,夏衍幼儿园党支部组织党员教师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发挥好旗帜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思想引领力、政策执行力、全面影响力、组织动员力、责任落实力,筑牢基层堡垒。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把《条例》的学习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提升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提升党支部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位党员教师在幼儿园工作的各个层面,都起到了较好的带头模范作用。

    因地制宜,抓细抓小。对于支部建设来说,夏衍幼儿园党支部因地制宜、因部而异,着眼支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提出的“巩固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不断扩大覆盖面”等一系列要求,结合常态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夏衍幼儿园党支部以《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为遵循,抓好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作用。2024年将继续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推动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把抓好党支部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切实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篇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党的章程也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社会和战斗力的基础。”此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印发,是我党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通过明确基层党支部的工作条例,让广大基层党支部工作更加规范化、合理化,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完成党的伟大事业。

    深刻认识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从我们党的发展历史来看,党中央历来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正是由于充分发挥了党的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我们党才获得了应对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力量源泉,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党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讲话精神指引下,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启了新局面,取得了辉煌成就。纵观党的成长和发展史,加强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非常凸显。

    深刻认识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必要性。基层党支部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认识了解党的窗口,是感受社情民意的前端触角,是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保证。只有每个基层党组织都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我们党才会有力量,我们国家才会很有力量,党的执政基础才能坚如磐石。因此,把基层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是各级党组织面临的重要任务。

    深刻认识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紧迫性。要深刻认识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我们的党员理想信念就会模糊,价值观就会扭曲,就会成为自由、散漫的个体,基层党组织就会容易迷失方向,就会软弱涣散,甚至丧失先进性和战斗力。党员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没有较强的执行能力,不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就无处落地生根,党和国家的各项任务就不能顺利完成,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就难以实现。因此,适应世情、国情、党情变化对我们党提出的新要求,契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这就迫切需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使之更好地承担起新时代的伟大历史使命。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印发正是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只有认真学习好《条例》,广大基层党员在基层党务工作中时刻按照《条例》规范自己的行为,基层党支部在《条例》的规范下系统的运作,才能在新时代、新形势下让党务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篇四】

    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制定和实施《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加强党支部建设。

    强化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党支部建设重要性。会议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党支部作为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攻坚克难的堡垒,在社会基层单位中发挥核心作用。在统一党员思想、凝聚党员共识、激发党员力量、锤炼党员党性、团结群众奋斗、激发党员活力上有着重要意义。《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都应当设立党支部。正是党支部建设有着如此重大的意义,所以,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支部建设,采取强有力举措推进党支部建设,《条例》正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基层延伸的不断深入推进而应运而生。

    强化举措,加强学习,切实推进学习出成果获实效。《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符合基层实际,十分有利于基层支部建设。各基层党支部及党员干部应将学习《条例》提高到思想和认识的高度。通过制定学习计划、培训方案,以领导带头宣讲、结对帮学、支部党员大会集中学等组织集中学和撰写学习笔记、心得体会等个人自主学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学习力度,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强化落实,加大力度,搞好党支部建设促党建工作。落实《条例》,就是要把搞好支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党支部书记要作为党支部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应切实承担起党支部建设的责任,带领党支部委员和党支部党员一起将党支部建设好,有效发挥起支部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只有搞好党支部建设,将党的最基层组织建设好,才能有效促进党建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出成果、获实效。

    党支部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要以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切实有效加强自身建设,有效发挥起党支部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党建工作。

    【篇五】

    2024年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会议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规定明确、符合实际。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意义十分重要。

    看了这篇新闻报道,我不由得感慨万千。自从习近平同志执政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对于党支部的建设高度的重视,就拿我工作的社区来说,这几年的改变就非常明显。以前,大家对于党支部的建设不是非常重视,甚至觉得可有可无。现在,从区委、区政府到办事处、再到社区,都把这项工作当成是重中之重来抓,为此,上级单位还制定了一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从履职领导责任,加强思想建设,履职推进责任,深化作风建设,坚持反对腐败,履行失责责任六个方面全面而具体的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大家对照责任清单,把相关条款和细则都进行了学习,并且落实到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现在,这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当中。

    作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我将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九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作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我将切实履行好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职责,将《条例》的学习列入“三会一课”、开展主题党日的主要内容,引导党员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进一步增强支部党员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党员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做好本职工作。

    【篇六】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在各个省市县的各个部门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大家都在积极认真地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发行,对党支部的作用不言而喻。

    一、党支部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党支部是我们的基础党组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更需要党支部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认真严格地教育党员、管理党员,时刻关注着党员的思想并能及时地给予提醒和帮助。除此之外,党支部更应该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将人民群众凝聚团结起来,遇到任何事情都能做到迎难而上,冲在前列行动、抢在前面吃苦,发挥新时代党支部的作用,做新时代优秀的党员。《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指出党支部要担负好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这使得党支部的职责更加明确、更加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进一步加强了党支部的作用。

    二、党支部的方向进一步明确。作为党的基层党组织,党支部长久以来缺乏组织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常常造成了党员游离在党组织之外的现象,而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除了党员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楚之外,还因党支部的方向不够明确,使得党员没有归属感,党员意识不够强烈。《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实行,让党支部的方向变得明朗化,党员的作为有了明确的方向,可以让党支部在进行活动时有迹可循,有章可依。

    三、党支部的领导进一步巩固。十九大之后的最新宪法明确表示,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支部作为我们的基层党组织,更是党领导下的战斗堡垒,《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出台,加强了党的领导,党支部的领导,作为重要的纽带更好地联系了党与群众的关系,进一步指导党支部领导领导党员、领导群众。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因此,党也需要更加完善、继续发展,《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发,如同一场及时雨,不仅让我们学习到新的条例,更让我们看到党领导下更加幸福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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