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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干入京办理落户手续(5篇范例)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寂夜思潮 时间:2024-09-21 10:13:1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调干入京办理落户手续

    调干入京办理落户手续

    一、根据需要由股份公司向人事部申请指标。

    二、股份公司将指标分派到各集团公司。

    三、集团公司领导根据规定,确定指标给于人员,对获得指标人员进行公示。

    四、准备、拟写、收齐各种材料,经办人和人事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原件和复印件报股份公司(具体提交材料名录见附件1),股份公司报人事部批。

    五、拿到人社部批件后,带齐以下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地址:丰台区成寿寺路19号)办理《准迁证》(共两联):

    1、人事部批件和复印件;

    2、调动人员户口本原件;

    3、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

    4、夫妻双方身份证;

    5、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如为二胎子女,需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一胎如患有疾病,还需提供《残疾证》和医院病历……(具体材料见附件2);

    6、如孩子在校就读需开具在校证明,如无业须开具无业证明、未婚证明、未育证明。(特别说明:

    1、如果为国外留学的在校生,其外文在校证明必须找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为中文,并加盖骑缝章方可。

    2、如果在申报时孩子为在校生,办理时已经毕业,且时间在2个月以上,需回户籍所在地开具:(1)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2)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未生育证明》,(3)劳动人事局开具《未就业证明》方可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六、落户人员拿《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具体材料见附件3)。

    七、公司经办人、落户人拿《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结婚证、人事部批件等材料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具体材料见附件

    3)。

    附件1:材料清单

    第二篇: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1.办理出生婴儿落户。

    依据公安部公发[ 1978]71号、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新卫妇字[1998]5号、乌政办[1999] 108号等文件规定,持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薄、身份证及婴儿出生证明向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婴儿落户可自愿随父随母。出生后三个月办结,否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2.办理收养、抱养小孩落户。

    依据公安部、商业部公通字[1992] 59号、公安部公通字[1997] 54号、公安部公户政[ 1998] 012号、乌政办[1998]132号等文件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符合收养法规定的,由收养人持(1)收养证复印件、公证原件;(2)办理收养证、公证的原始材料复印件提出申请,经当地派出所审核,报分(县)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由收养人持计划生育部门同意收养手续、事实收养公证、“人控办”手续到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1992年4月1日前出生的按原规定执行,1992年4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收养法执行)。

    3.办理非兵团系统的干部、工人调动落户。

    依据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通知)公通字[ 1994]97号、乌政办[1999]108号、自治区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新公发[1995]05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1)对于农调工、农调干的,由本人或单位持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同级计委下达指标及指标卡,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2)对于其它情况的,由本人或单位持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到分(县)局审批批准办理准迁证,凭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注:

    1、调令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办结;

    2、随迁人员仅限无职业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及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

    4.办理兵团系统干部、工人调动及家属、子女落户。

    依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新劳人字[1984]〕30号、自治区党委新党发[ 1986]37号等文件规定,在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数内,由本人或单位持兵团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经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5.办理招工、招干落户。

    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国发[1977] 140号、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新劳人字[1984]306号、劳人部、公安部、商业部劳人字[1988]5号等文件规定,由本人或单位持录用通知书、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招干文件、接收单位证明、招工、招干登记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同级计委下达的指标及指标卡,到市公安局审批办理准迁证,凭准迁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6.办理职工家属申报落户。

    依据公安部公发[1977]47号、公安部公发[1978]71号、国务院国发[1989]76号等文件规定,由本人持落户申请书、职工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由责任区民警填写“申请人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所长审核后逐级上报,城镇户口由分(县)局审

    批,“农转非”户口由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注: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公安局根据市计委下达“农转非”指标数制定)。7.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 1999]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8]15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政办

    [1999]108号等文件规定申报落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条件: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要到乌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在乌市实际居住期限满一年以上,可以在我市落户;对原我市居民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人员需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投靠配偶、子女的,可以在我市优先落户。

    8.办理煤矿井下职工家属申报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74号文件规定,由单位持煤矿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工龄和工种证明、配偶原籍派出所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子女在校证明,到当地派出所申报。经所长审核后逐级上报,由市公安局审批,计委下达计划,发指标卡,派出所办理落户。

    9,办理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落户。

    依据自治区公安、粮食、计委、教委、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新公通[1998]27号文件规定,由学校派专人持招生计划、户口迁移证、录取花名册、录取通知书、“ 农转非”指标卡,到派出所直接办理集体户口(“农转非”户口凭计委“农转非”指标卡)(注:

    1、招生计划下达后半年内办结,逾期不办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2、学生毕业后,户口统一由学校在当年9月1日前全部迁出,逾期不办理的,由派出所按学生原址迁出,迁移证交学校)。

    10.办理入学前系本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分配落户。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50号、自治区公安、粮食、计委、教委、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新通字[1997]45号文件规定,由本人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

    (1)经住地派出所查核确有原迁移登记的,应当恢复其户口;

    (2)原住地跨所变动的,由原迁移户口的派出所查核原迁移登记出具户籍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恢复其户口。

    11.办理学前非本市常住户民分配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落户。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50号、自治区公安、粮食、计委、教委、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新通字[1997]45号文件规定,由单位派专人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农转非”指标卡(由兵团系统分到兵团驻乌单位的,还应持兵团分办出具的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属农业户口毕业生,由接收单位上级主管人事部门统一到计划部门申请“农转非”指标卡),派出所办理落户。

    12.办理分配到乌市民营科技企业(含股份制、三资、集体、私营等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依据自治区科委、公安、粮食、计委、教委、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新科市字[1998] 016号、乌市人字

    [1998] 25号文件规定,持下列手续经分(县)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1)就业合同书(公证书);

    (2)报到证、户粮关系证明;

    (3)科委民营科技办出具的证明(兵团分配的,由兵团工商联出具证明);

    (4)接收单位证明;

    (5)“农转非”指标卡;

    (6)户口迁移证;

    (7)分配到市属非国有企业单位的凭市分办及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的落户证明(属农业户口毕业生由各级科委民营科技办统一到计划部门申请“农转非 ”指标卡)。

    13.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退学落户。

    依据公安部公户政[1997] 170号、自治区公安厅新公九字[1997]77号文件规定:

    (1)在自治区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持自治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2)跨区办理转学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3)因故退学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4.办理技校录取学生落户。

    由学校持劳动部门计划、录取花名册、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农业户口学生,需有“农转非”指标卡)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15.办理技校毕业生落户。

    由单位或本人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经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审批,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16.办理本市入伍的复员军人(包括退回、开除)落户。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1981]39号、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98]7号、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等文件规定:

    (1)持复员证、户口簿到入伍前户口所本地派出所申报,恢复其户口;

    (2)若原住址跨所变动,由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籍证明,持复员证、户口簿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恢复其户口。

    17.办理义务兵复员、志愿兵转业异地落户。

    依据乌公发字[1993]29号文件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安置通知、自治区、市计委安置办的批文及“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退伍证、接收单位证明(志愿兵需配偶户口本、结婚证)经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8.办理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落户。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户粮介绍信”、转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安置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证明,分(县)局审批批准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9.办理部队随军家属(正连职以上干部的家属)落户。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 1991] 41号、自治区公安厅[1983]112号文件规定:

    (1)家属户口系农业的,“农转非” 随军落户由所在部队持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证明、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本人任职命令原件、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官证、结婚证、家属所在地户口性质证明、职业证明及子女情况证明(子女是学生的要有学校证明、待业的要有待业证明)直接向市计委申报,待计委下达“农转非”指标后,持指标卡到派出所申报,经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2)家属户口系城镇的,由所在部队持申报材料(同上)到派出所申报,经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20.办理部队干部调动家属随迁落户。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国发[1991]41号、自治区公安厅[1983] 112号文件规定,持军队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调入部队证明及任职命令、军官证、结婚证、随迁人员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配偶需有无业证明、子女是学生需有学校证明)、原随军“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复印件经分(县)局审批批准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21.办理科技干部家属申报落户。

    依据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1980]公发(治)146号、国家计委、公安部[ 1986] 科干字398号等文件规定,由所在单位持人事厅(局)证明、单位证明、结婚证、原籍户籍证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凭自治区人事部门证明,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农转非”户口由计委下达计划、指标卡,市公安局审批;城镇户口由分(县)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22.办理落实政策人员的落户。

    依据中共中央[1986]0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 1983]9号、自治区党委新党发[ 1986]0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公发[1980] 61号等文件规定,持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平反决定、计委下达的专项指标到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23.办理离休干部安置和随迁家属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公安部公三[ 1980]751号、国家劳动总局[1982] 劳总字3号、劳动人事部劳人字[ 1982] 10号文件规定,由所在单位持各级党委老干局批准手续、离休干部安置单位证明、本人离休证、随离休干部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安置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分(县)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24.办理城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1982]82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申报,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件,提出解决意见,报政府批准。计委下达计划,发指标卡。凭城建制单位申请落户报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落户花名册经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25.办理征用土地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 1982]82号文件规定,根据人民政府的批文,计委下达的计划,持征地协议、安置协议、落户人员花名册经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26.办理各地驻乌办事处主作人员落户(其配偶不办理投靠落户)。

    依据乌公发字[1993]29号文件规定,由申请落户单位持自治区、市政府的批文和落户人员名册报市公安局审核后, 到计委领取指标卡,经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落集体户。

    27.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落户。

    依据公安部、粮食部[1981]公发(政)154号、中共中央中发[1981]刺号、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19历]公发44号、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等文件规定,持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全国统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的证明。港、澳、台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本人凭批准定居的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28.办理出国、留学、探亲返回人员落户。

    依据公安部、国家科委、国务院侨办[1984]公(境)字36号、国务院国发[ 1984]81号、公安部公境字[ 1991]36号文件规定,因公出国、出境工作的,持本人护照、出境卡、单位证明、县级以上政府外事办出具的恢复户口三联单;因私出国出境、留学、进修的,持本人护照、出境卡、单位证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恢复户口三联单,到派出所申报,经分(县)局批准后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办理恢复户口,原住址跨所变动的,持上述材料及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到现住的派出所办理落户。

    出国留学人员将其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内抚养,可以向其子女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须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父母身份证明、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9.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前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落户。

    依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文件规定持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在乌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经分(县)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30.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前系本市常往户口人员落户。

    依据中共中央中办发[1981]44号、自治区公安厅新公三字[1981]138号、公安部、劳人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1983)公发47号文件规定:

    (1)持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到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审核注销记录,恢复户口;

    (2)落户地址跨所变动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注销记录出具户籍证明,持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到现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三篇:办理京外调干工作流程

    办理京外调干工作流程

    一、京外调干政策说明:

    1.主调人年龄不得超过50岁;

    2.主调人配偶可以随调(迁),属于社会在职人员,按随调办理,属于城镇无业或退休人员,按随迁办理。在校博士生或博士后未出站不能随调(迁)。

    3.随迁子女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为亲生子女,独生子女不超过25岁,系社会在职人员的可以随调(具体参见“配偶随调(迁)证明材料”);非独生子女(系在校生或待业)不超过20岁;收养的子女在国外生育子女(独生子女除外)不能随迁。

    二、办理京外调干手续

    京外调干,需经学校同意,并报国家教育部、国家人事部审批。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无误后返还本人),复印件必须是A4纸张大小且单面复印,并按下述1-10序号顺序摆放:

    1.主报告

    2.因工作需要拟调人员办文备案表(一式二份):

    1)“从事本专业时间”、“在现岗位实际工作时间”填写工作的年数;

    2)“何年毕业于何校”填写获得最高学历的年份及学校、系、专业;

    3)“简历”从上高中开始填起,起止时间要相互衔接;

    4)“随调人现工作单位”、“拟调入单位”等单位名称写全称,需与同意调出函、同意调入函中单位名称一致。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1)“常住户口登记地址”填写拟调人户口迁出地址,应与京外方户口卡首页“住址”内容完全一致;

    2)“拟迁入地详细地址”应填写在京拟落户的详细地址,一般与京内方户口卡首页地址完全一致;

    3)调动人及随迁人员户口在同一城市的,填写在一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上(户口在同一城市,但在不同户口本上,须迁到一起);户口在不同城

    市的,分开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主调人、随调人分别填写在“调动人姓名”栏,随迁子女填写在“随迁人员”栏)。

    4.主调人符合政策条件证明文件:

    1)绿色通道(不占指标):聘任为博导的,需附京内和京外聘任为博导的证明材料,应为正式文件或审批表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及拟调任学校聘任证明(若在京外单位没有被聘为博导,需附拟调任学校正式聘任通知);调任重点院校院(系)主任的,需附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

    2)计划内选调: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需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如:教授资格申报表复印件);管理人员一般应选调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需附职务任命文件。

    5.主调人学历、职称、职务证明材料

    1)需附主调人学历学位证书(含初始学历和最高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文件、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

    2)证书编号、签发单位印章、校长签章等需复印清楚。

    6.调(迁)人员常住户口卡及身份证

    1)需附主调人和随调(迁)人员户口卡首页、本人页、变更事项页;

    2)“婚姻状况”、“学历”、“服务处所”、“职业”等项应与申报时实际情况相同,如不同需去当地派出所变更,变更项目需加盖印章;

    3)身份证号应为18位,且与户籍卡上一致;

    4)随迁人为农业户口的,户籍卡上应注明“农业家庭户”或“农业人口”;

    5)主调人和随调(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结婚证

    1)需附结婚证首页,请仔细核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如有涂改请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2)如系再婚,需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或丧偶证明等,涉及到随迁子女的,应附相关子女抚养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8.配偶随调(迁)证明材料

    1)随调证明:对调(迁)人为干部、工人或者有工作经历的城镇无业人员的,按随调办理。需提供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参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有关条款),并附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需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存档单位和聘用单位不一致的,存档单位和聘用单位均需开具同意调入(出)函;如工作关系已转移到京,需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等复印件。

    2)随迁证明:随调(迁)人为农业户口或者没有工作经历的城镇无业人员的,按随迁办理。需附申请人书面申请和申报单位开具证明函件并盖章,函件中需说明随调人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等事宜。无业人员还需提供失业证明或无业证明。随迁人员户籍卡上注明为农业户口的,勿需开具证明。

    9.随迁子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二胎需附准生证)、在读证明

    10.其他:如配偶不随调,需附个人申明,说明以后不申请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三、办理校内报到手续

    参见《京内(外)调入人员校内报到流程》

    四、户口迁京程序:

    国家人保部下达同意申请人配偶户口进京的批件后,申请人及配偶可按北京市公安局人事管理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调京工作办理落户手续》办理相关手续。

    人保部批件(调函)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第四篇:落户手续办理

    落户手续办理

    一、应届毕业生

    1、需要资料:

    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2、注意事项:

    其中就业协议需与本公司签订,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及报到证报到地址均必须是富海集团。

    3、流程:

    整理落户所需资料——居委会出具落户证明——人事局开介绍信——将资料交至河口派出所审批——审批通过至居委会办理户籍卡——户籍卡交至派出所存档。

    二、户口在当地的在职员工

    1、所需资料:

    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居委会落户意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劳动局鉴证章)、养老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2、流程:

    居委会出具落户意见——所有资料一并交至派出所审批——审批通过派出所出具户口接收函——员工持接收函至户口所在地起户——员工持户口至河口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户口不在当地的在职员工

    1、所需资料:

    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居委会落户意见、原户口所在地出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劳动局鉴

    证章)、养老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2、流程:

    居委会出具落户意见——所有资料一并交至派出所审批——审批通过派出所出具户口接收函——员工持接收函至户口所在地起户——员工持户口至河口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篇:如何办理新生落户手续

    如何办理新生落户手续?

    1、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新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实行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

    2、请查验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编码是否与“户口迁移证”一致,“户口迁移证”和录取通知书的姓名必须一致,备注栏里要注明身高、血型,否则无法落户。

    3、“户口迁移证”右下角应盖有×××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无章无效。

    4、新生入校后,迁移户口的同学要将“户口迁移证”以及《录取通知书》交给本班班主任(请在在“户口迁移证”以及《录取通知书》正面右上角注明班级、学号)。

    5、各系、部在10月15日前将“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落户费20元、新生迁户及不迁户花名表(同时附电子稿发至邮箱774860770@qq.com)、注册表(包括不迁移户口的同学)一并交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注册手续。《落户花名登记表》从保卫处户籍管理网页下载。

    6、户口一经迁出,户口迁移证请不要自行保留。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最晚在当年的11月15日前交保卫处户籍室。由此引发的后果,学生本人自负。

    7、学生本人请自行保存“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以备它用。

    8、大一新生全部填写“太原市大中小、幼儿园在册学生信息汇总表”,与户口迁移证一并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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