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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海棠云影 时间:2024-09-26 09:52:33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我们应当提交那些材料?如果是你们的VIP会员能不能你们帮助提供?

    答: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申请书式样见附表1);

    (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八)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包装上的标识可以用被委托方的标识,我也办过这样的委托加工备案

    .委托加工实施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备案材料要求

    委托加工备案材料异地备案需要一式4份,本地备案需要一式3份每份包括: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且年检,有相关食品的生产或经销项目);

    3、被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且年检);

    4、被委托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QS证)复印件;

    5、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书)

    要求:

    ⑴明确注明委托加工产品的执行标准(如执行企业标准需同时提供该标准复印件);

    ⑵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方负责销售;

    ⑶明确规定产品质量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⑷明确规定合同标的数量;

    ⑸合同的有效期必须在被委托方的QS证的有效期内。

    6、委托加工产品标识(可用电脑设计版)

    要求:

    ⑴必须符合GB7718-202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⑵必须同时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企业名称、地址;

    ⑶必须同时标注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六月二十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质检(2024)41号文,发布“关

    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生产许

    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的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

    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

    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1997年11月7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

    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

    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

    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

    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

    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

    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

    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

    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

    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

    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

    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

    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

    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

    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

    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2024产品OEM协议书

    OEM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与甲方合作以OEM方式生产“”牌产品系列项目事宜,现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授权委托甲方生产“”牌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对“”牌产品只具有生产制造权,并无销售经营权。

    三、甲方根据乙方每次订单提出的具体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颜色及包装要求等资料进行生产,甲方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及技术参数进行质量控制。

    四、甲方给予乙方优惠的出厂价格,详细参考附页报价单号。如遇价格调整,甲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乙方。

    五、期末返点“爬坡”优惠:(全年是指一个合同,优惠措施不重复)

    1.全年累计取货量达到60万元,按其实际销量2.0%返还。

    2.全年累计取货量达到150万元,按其实际销量3.0%返还。

    3.全年累计取货量达到350万元,按其实际销量6.0%返还。

    六、甲方可负责到中山东风天润物流场或顺德容桂中顺物流场的短途运输费用。乙方自行联络货运公司或由甲方代办,运输及卸货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建议乙方每批货物在运输前购买保险。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1.乙方向甲方下订单时,由甲方负责人确认后才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

    2.乙方按照甲方已确认的当笔订货合同金额立即支付给甲方。甲方仅接受乙方以 银行汇款的付款方式支付。

    3.甲方对乙方所订货物的交货期限,应严格按照每次订货合同的要求来执行。

    八、验货的标准及方法:

    1.乙方对货物的验收方法可依据甲方和乙方商议认可的样板质量为依据。

    2.乙方对货物的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之日起算三天内完成。

    3.乙方认为货物有不良现象时,可向甲方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期限为验收货物即 日起算一周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一周内给予处理答复,超过期限视为保修处理。

    九、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甲方可提供所需的技术援助或技术培训。甲 方可建议和引导乙方采取部分多元化的市场推广策略和销售方式。

    十、乙方需配备足够的销售与技术人员来配合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的需求,他们须全面了解产品的特性及用途,并能够承担培训、现场操作示范及售后服务等任务。

    十一、售后服务方面,甲方不提供人为因素损坏产品的保修服务。

    1.塑料水箱保修期三年。保修期内需要维修的,乙方将非人为损坏的配件寄回,由甲方提供新的零配件,乙方负责安装与维修。

    2.电子产品保修期壹年。保修期内第一年需要维修,零配件费用及需返厂维修来回运费由甲方负责;保修期外第二、三年需要维修,甲方除了仅收回所要更换的零配件成本费外,其他所有费用由乙方或消费者负责。

    3.如乙方向甲方采购半成品后自行组装,售后与保修服务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二、当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而解决不了的则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壹年,即从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十四、本协议为重要商业文件,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对外保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认可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乙 方: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盖章):(盖章):

    日 期:日 期:

    第三篇:OEM产品管理制度

    芳锦秀OEM品委外管理制度

    一、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部分工序或半成品、成品委外加工事宜

    二、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委外加工或由本公司提供委外加工的产品之交期、品质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定义:

    它是指一种“代工生产”方式,其含义是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交给别的企业去做的方式。

    四、权责:

    PMC主要负责,技术工程师协助

    五、管理内容重点:

    5.1委外加工申请

    5.1.1 PMC部根据本公司现有资源,确认内部无此工艺能力及生产能力时申请委外加工,并填写书面的《委外加工厂申请单》

    5.1.2《 委外加工申请单》必须由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分发采购、PMC各一份。

    5.2PMC部依《委外加工申请单》及已确认的各事项填写《委外加工单》经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5.3委外加工领料

    5.3.1 委外加工物料依据《物料管理制度》进行

    5.3.2领料单须由PMC主管签核,并安排按时备好定额发放

    5.4委外加工须由技术人员前往加工厂进行跟踪督导

    5.5委外加工品的交期与跟进,由PMC适时联络加工商并及时回复部门经理

    5.6委外加工品的验收,半成品及成品按照项目不同由相应工程师进行检验

    5.7委外加工不符合品质标准的,依据规定填写《检验报告》,由PMC通知外加工商。

    5.8委外加工因品质异常导致退货,委外加工厂商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后交由本公司。

    5.9如不合格品由本公司负责,加工厂商应承担相应费用。

    六、相关记录文件:

    《委外加工厂申请单》文件编号:

    《委外加工单》文件编号:

    《物料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检验报告》 文件编号:

    第四篇:OEM产品生产合作协议书

    OEM产品生产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了能充分发挥双方企业资源优势,本着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OEM产品贴牌生产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 OEM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1、产品名称:

    2、规格型号: 二. 合作期限及方式:

    1、合作期暂定为十年。自2024年

    日起始至

    年 月

    日。

    2、合作方式:委托贴牌生产,经营关系独立核算。

    三. 产品制作:甲方提供产品技术参数、质量检验规范标准及图纸资料。乙方负责组织生产。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甲方技术文件规定要求。产品质量以甲方验收确认为准;交货期按甲方订单要求完成任务。

    四. 产品包装:除品牌商标及与产品相关的说明书、标贴、铭牌、合格证、保修卡等资料由甲方提供外,其余内外包装物及材料均由乙方负责,并依照甲方产品订单要求之规定,完成产品包装作业任务。

    五. 产品技术质量及验收、交货地点:

    1.甲方按产品规格型号提供图纸资料供乙方参照生产,样机完成经甲方检验确认合格后,作为实物标本封存以备今后双方在检验验收出现异议时参照鉴别。

    2.乙方生产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质量标准和 环保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有权派员对贴牌产品生产过程的原料、配件等质量控制进行监督、检测,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3.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按甲方产品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详见合同附件1)执行。

    4.产品质量检测验收在乙方工厂内进行;

    5.产品交货地点,届时按甲方订单指定地点执行。

    六. 产品维护:产品保质期为一年,期间如因产品生产质量问题导致的售后维修服务均由乙方负责;

    七. 产品价格及结算方式:

    1、产品价格:届时按双方适时协定的订单价格执行;

    2、结算办法及方式:按订单货款总额的20%预付订金;余款在交

    货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结清支付。现金或银行结算均可;

    八.产品知识产权及销售权限:

    1、本协议标的产品,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协议期内乙方除为甲方生产该产品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自主生产经营或为第三方生产该产品产品;

    2、本协议标的产品的销售权归甲方独家所有,协议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销售或交由第三方销售。

    九、保密规定:

    1.本协议项目所涉及的产品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及实物样品仅限于乙方为甲方订单生产时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作好保密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交由与本协议无关的第三方人员参阅或使用;也不得将该协议项目的主要生产工作交由第三方代为完成。

    2.就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所涉及到双方各自相关的产品技术、生产工艺、商业信息等机密事宜,双方均有无条件为对方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许可,均不得将现已获知或未来获知对方的商业机密或技术信息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即按违约泄密论处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九.协议终止、解除及免责条款:

    a)合作期满自行终止,届时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b)提前终止或免责条件: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经双方协商同意; c)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合作提前终止时,均不影响本协议第九

    “保密规定” 条款的继续有效执行。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十一.其他: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发生或需要修改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后方为有效;补充或修改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书有冲突时,以补充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为准。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

    2024 年 月 日 2024 年 月 日

    第五篇:OEM产品采购授权委托书

    OEM产品采购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先生/女士,代表我公司与贵公司就有关商品购销业备事宜

    进行磋商、谈判,并与贵公司签署《购货合同》及其附件和其它相关文件,跟进和

    处理与该等合同/文件的履行相关的事宜。无论先生/女士是以其自已的名义还是以我公司的名言经办前述事宜,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公司与先生/女士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本授权委托书一经我公司签暑并送达贵司,即构成对我公司先

    生/女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作为现在或将来我公司向贵公司销售有关商品及

    售后服务过程中所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的一部分而予以遵照执行。

    除非本公司另行书面通知贵公司并征得贵公司书面确认,本授权委托书长期有

    效。

    被授权人签名/私章式样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私章:

    公司公章:

    日期:年月日

    (备注:法定代表人签名/私章必须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上所提供的式样一致)

    佘建松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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