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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紫陌红尘 时间:2024-07-22 21:52:4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为抢抓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等重大机遇,进一步扩大开放,强力推进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黔党发[2024]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利用方面

    (一)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指标用于支持产业园建设。对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或2亿元以上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实行“点供”。

    (二)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四)在我市投资资源型深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事一议”。

    (五)在我市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缴 纳按国家政策“一事一议”。

    (六)新建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指标调剂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七)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4]17号)文件执行。

    (八)本市优先发展的重点工业项目,特别是资源深加工和精加工、延长产业链、高新技术类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惠供地。

    二、财税扶持方面

    (一)凡国家规定的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涉及的财税优惠政策,我市确保兑现。

    (二)对市内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省内重点出口企业,在申报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前提下,国税部门于8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

    缴纳。

    (四)园区内工业项目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矿产资源产品精深加工和延长产业链项目,自项目投产起算,前2年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部用于企业发展;第3年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50%用于企业发展。

    (六)在“10+7”工业园区内的鼓励类企业,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市、县财政留存以上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以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项目投产第4至5年,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市、县财政留存以上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以技改投入等形式按50%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

    (七)在“10+7”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前3年按规定实缴的增值税(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部分),由企业申请,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实,报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按以下比例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1.年销售收入达1亿(含1亿)—2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2.年销售收入达2亿(含2亿)—3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

    3.年销售收入达3亿(含3亿)—4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4.年销售收入达4亿(含4亿)—5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5.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六)、(七)两条优惠政策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计算。

    三、收费方面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便于咨询。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工业项目一律按下限收费。

    (三)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市级管辖权限内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四)进入“10+7”工业园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用水、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同城同水源同价。

    四、服务承诺

    (一)凡来我市投资发展企业的客商,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项目所在地长期居住证,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本辖区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投资建设(开发、生产、经营)重点发展产业或重点发展项目的,正式签订投资合同后,由投资企业提供必备资料,由项目建设所在地县、区(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代办相关手续。

    五、其他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二)本文件规定条款,由市投资促进局及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文件自市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招商引资政策)

    伽师县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快伽师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产业项目

    1、投资范围

    (1)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内带项目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畜牧、林果等支柱产业开发及其产品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兴办龙头企业。

    (2)伽师县工业园区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基础材料产业、建筑材料、生物技术、制药、轻工、纺织业、出口创汇企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民贸企业。

    (3)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石油化工下游产品开发。(4)公路、交通、水利、流域治理、市政、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5)现代物流、商贸、迸出口贸易、周边国家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三来一补”及其它三产开发。

    (6)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整合、经营管理,教、科、文、体、卫等社会公益事业。

    (7)固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优化升级等。

    2、投资形式

    (1)工业园区建设:政府型(开发初期:政府管理,打好基础,企业经营)。企业型(政府划拨成片土地,企业开发管理)。混合型(企业出资开发,政府设立社区管理)。

    (2)农业园区建设:政府组织,企业运作,部门服务,农民参与,土地入股,公司化经营。

    (3)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控股、租赁。承包、兼并、改造、购买区内的改制企业、集体企业或资产。专利、技术、品牌、管理、设备投资等。

    3、办事程序

    (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鼓励类的产业,投资者自己贷款、投资,具有自我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可与伽师县招商局联系,通过工业园区管委会,限日办妥一切建设开业手续。

    (2)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大型项目,投资者自筹资金,但其它建设条件无法自我平衡需要上一级审批的,可报投资项目所在伽师县招商局审核,并会同伽师县计委限日逐级上报审批,协助规划、立项。

    二、优惠政策 凡境内外、区内外、内外资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科研院校、事业单位,各界有志于伽师县大发展的有识之士、科技人才(统称投资者)均可从事上述投资范围项目的开发,可采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一切投资形式来伽师县办厂建业,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4、财税扶持

    (1)凡来伽师县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瞎什地区以外新疆以内的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后5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减半返还企业,新疆以外的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8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

    (2)凡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自治区、地区鼓励类重点项目,经行署批准,自实现销售之日起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外,5年内所缴增值税留成县市财政实得部分全部或减半返还企业。

    (3)凡符合畜牧、林果产业开发和新办现代农业园区投资条件,投资者自投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所需流动资金500万元之内,可享受银行贷款项目所在地县市2年财政贴息。

    (4)凡投资农业的项目,经批准可申请农业开发、扶贫贴息、农业科技贷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凡在伽师县新办企业一律享受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与招商引资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并参照地区国税、地税相关条规执行。

    5、土地使用

    (1)凡在伽师县投资的企业,用地在工业园区内土地基本价为0元/亩,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供地2公顷。投资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供地5公顷。投资1000万元-2024万元的(不含2024万元)供地10公顷。投资超过2024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投资,增加供地0.5公顷。土地使用年限50年。

    (2)投产之日达不到投资额度的项目,多余占地地价按基评估价的1.5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若自开工3年内追加投资达到投资额度,退回收取的土地闲置费。

    (3)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至投产之日(建设期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土地租金按每年1000元/亩收取,每增加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土地租金5%的资金扶持,直至租金为500元/亩。(4)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

    (5)投资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6)凡新办企业选址戈壁、荒滩等非农用地,免交土地使用费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

    (7)凡非国有资本购并原国有企业,可分割出让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并有优先受让和承租权。

    (8)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的投资者,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其中还可从总用地中划出20-30%土地用作商业、旅游或其他经营。

    (9)凡取得伽师县内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经营权后,矿区场地使用费全免,在未正式投产前免收矿产资源费。

    (10)凡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兴办企业均实行成本价出让,其中属生产性用地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免财政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50%。属非生产性用地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 上,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免财政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40%。

    (1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帐经营、缓期交纳、先交后返优惠政策。

    6、金融支持

    (1)凡在伽师县购并改制或破产企业新办一、二、三产企业,经地区有关部门报批后,均按“少、边、穷”地区民族用品生产或民贸企业对待,享受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低于规定利率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2)对取得国家进出口经营和边境贸易权的投资注册企业,可在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结算帐户(结汇、售汇、收付核汇)。外商投资者可在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帐户。

    (3)各家银行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自主权扩大授信转授权限政策。对来伽师县落户的工业出口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自带项目、专利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4)凡投资企业在取得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资格后,经办银行在三贷(固定资产、技改、流动资金)方面依规给予积极支持。

    三、扩大内外开放

    7、鼓励外向型加工企业生产。凡新办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口企业均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喀什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政策文件汇编的规定。

    8、地区内的各外贸流通企业出口喀什本地产品(包括农业类产品、工业产晶等)按出口额(以出口报关单及购货发票为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出口非本地产品(家电、家俱、服装、机械及机电设备等),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9、凡投资企业在我区落户一年以上的,外办、劳动等相关部门对企业出入境业务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可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手续,减少审批环节,优惠相关收费。

    10、鼓励区内外人员从伽师县以外引进项目资金,引进项目从注册投产运营之日起,按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由所在县财政对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四、引用人才

    凡紧缺专业人才,科研带头人,带项目、资金、专利产品、技术的投资者,技术入股开发及研发者,均属伽师引进人才,并享受以下政策:

    11、县财政分别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经当地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称职的人才,除从用人单位领取相应职称或协议年薪制工资外,还可享受政府或用人单位每月1000-3000元的津贴,对其中业绩突出的,年终给予重奖。

    12、凡引进人才根据不同级别,可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一套生活设施齐备的公寓住房。

    13、凡引进人才迁入伽师县的,本人及其随迁人员可办理伽师县城镇户口,并免收办理户口及城市增容等一切费用。暂不办户口的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由人事部门核发《专用居住工作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私企、民企、个体等),业主子女在就读、就业、户籍等收费标准上享受伽师县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农业户口还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14、凡引进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外出考察、学习、讲课不超过30天的带薪假,并报销往返交通、住宿、出差补贴等费用。

    15、凡引进优秀人才不受编制、职称、工资、本人档案材料限制。

    16、凡县内外退休,经批准返聘使用的各类人才,待遇与返聘单位进行协商。

    17、实行本人自愿和“先落户、后就业”户籍政策,凡外来大学生或在城镇有固定住房、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其他人员自愿落展户,可免费办理迁入伽师县城镇户口。

    五、投资保障

    18、凡法律法规允许伽师县行政职能机关可以办理的审批与收费事项,伽师县人民政府只行使监督职责,不行使审批收费权。县一级承诺1-3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需要上一级审批的,协助招商企业尽快办理一切手续。

    19、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据管理、收费年审及对权限内重要收费价格昕证会制度。对不按规定出具专用收费罚款票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规侵权行为,企业和业主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伽师县政策法规督查组投诉,责成监察部门核实,严查严办。

    20、服务管理规定

    (1)新协企业一次性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自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县级所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上缴地区以上且有规定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2)向企业发放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县收费办公室核定的标准收费。收费时,要出具执法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通知书“两证一书”并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企业有权拒缴。

    (3)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和检查许可制度,除税务部门合法征税外,未经工业园出具许可通知书,任何检查人员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不得非法向企业安排人员和强迫企业接受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合法经营企业的资产,不经工业园管委会同意不准责令企业停业整顿。严厉打击对企业敲诈勒索、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不法行为。

    (5)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投诉即查即处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优良环境。

    21、行业管理部门执行以下收费承诺,提供优质服务:

    (1)工商部门对法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可分2年到位,对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出口创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取消前置项目审批条件,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做到“受理、审查、登记、发照”四优先。

    (2)环保部门对新开工项目企业环境影晌免收咨询费,两年内免收排污费。(3)建设部门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办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免费服务。

    (4)卫生监督部门对新办企业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需要卫生评估发证、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试生产抽样监测的,侬规收取工本费或减免收费。

    (5)项目安置区达到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供热、通有线电视、通因特网和符合高层的场地平整“八通一平”的条件。

    2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方面收取的费用统一归为建设规费,工业项目按工程总造价(土地基准价+土建工程造价)的1.5%收取。其他项目按工程总造价(土地竞标价+土建工程造价)的4%收取。

    23、建设、交通、公路、通讯、供水等部门为企业提供水、电、路、讯等各类设施建设服务,只收取成本费。

    六、附则

    24、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其主要内容由伽师县招商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本规定相关条款随之修正完善。

    第三篇:招商引资政策

    一、投资奖励政策

    1、新办我县鼓励发展产业内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入驻县工业园区的项目,连续三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

    2、兼并(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的)、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3年按其新增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

    3、新引进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其流转税年贡献地方财力达5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其超额部分的30%奖励企业。

    4、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建成后连续3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投资者。

    二、用地优惠政策101、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30年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2、对能够履行征用手续,但无法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在足额支付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国家税、费、基金的前提下,可以按计划分缴纳土地出让金。

    3、对履行征用手续有困难的建设项目,按占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农民安置补助费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土地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合作办厂。土地作价等标准不低于当地三年平均产值的1倍,最高不超过1.5倍。

    4、凡来我县兴办科技、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改和厂区建设。

    5、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6、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交纳的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支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的扩建。

    7、对投资额大、财政贡献大、技术含量高、安排就业多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经办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

    三、收费优惠政策

    1、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筹备期间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和证照由县招商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除工本费外,筹备期间,可缓交办证时应缴纳的各种规费,相关部门凭《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的复印件和投资人的交费承诺书,作为缓交各种规费的依据,以备以后核查。缓交的行政规费在企业投产后分五个缴清,项目投产的当年交纳总费用5%,以后按10%、20%、25%、40%逐年交纳。

    2、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费,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四、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24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3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县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的,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4年,减半征收8年;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工业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8年。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24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6、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给予以下列优惠:

    (1)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

    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以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非公企业初次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自完成法律程序、实现产权转移之日起,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其生产经营所得,以兼并或收购前一年的经营所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9、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非公有制经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时期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照顾。

    五、优质服务政策

    1、经县四套班子联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颁发《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凭此证书,县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程序,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

    2、实行政务公示制和首办负责制。

    县涉及企业管理的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报材料及各环节联系人,进行汇总公示,充分方便投资者,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投资者监督。

    各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投资者,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投资者的询问,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凡接下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投资者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帮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3、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属于我县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县发改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县工商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财政等部门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上报;建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公安、广播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直接凭项目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限时默认制,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4、企业筹备期间,如企业需缓交各种规费,办理的各种证照由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进行保管,期间不影响投资人使用。在投资人建厂资金到位、企业投产达效后,交还投资人。

    5、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县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内、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由县四套班子的一名成员分工负责、协调服务。重大项目的申办手续由招商工作机构派人帮办,直到办妥为止。

    6、保护外地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对引资新办的企业实行全封闭管理,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多次重复检查。如工作需要必须检查,要报经县招商引资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公安部门责成专人负责新企业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扰外地投资者的行为。

    8、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部门,因对线路进行日常维护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线路出现故障或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供应。

    9、县各有关部门及办事人员要积极协助投资人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宜,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诿、搪塞刁难投资人的,县委、县政府视其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党纪、政纪严处。

    六、政策兑现

    政策兑现由县招商引资推进委员会负责承办。奖励政策兑现每年进行一次,所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对投资者的奖励,由纳税企业附税务部门证明,向县招商办申报,县财政局、审计局确认;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用地单位向县招商办申报,县国土资源、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确认;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县级所有奖励,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七、有关说明

    1、本政策发布前已签约的引进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我县民间投资者奖励、用地优惠和收费优惠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执行本政策。

    第四篇: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阳政发〔2024〕1号

    县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县招商引资步伐,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型项目除外)。

    优 惠政 策

    第一条经招商引资进入我县的新办实体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比照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三大优惠政策。增值税按规定以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六减半”的扶持支持,即从投入生产起两年内,县政府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县政府当年全额返还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第三年至第八年,县政府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县政府按50%返还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一下的项目,享受“两免四减半”的扶持政策;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24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两减半”的扶持资金政策。

    第三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以及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镇(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县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建成投产后,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环境污染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中央、省、市收取部分(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外,免收两年其他规费。

    第四条对投资1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和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镇(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按政策下限减半征收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五条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8‰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4‰征收;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免收县级费用。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和各种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减免。

    第六条所有新办(含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项目用地暂按10万元/亩标准收取土地出让费用,企业按照项目所需用地规模,一次性将该费用缴入县财政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县政府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差异实行差别奖励,暂收的费用除去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项目建设启动资金返还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所有新办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可在我县工业园内落户(含富

    池至韦源口沿江工业园),但入园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实行差别对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新入园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最低价5万元/亩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出让费用按最低价6万元/亩收取。

    第八条县政府奖励的项目建设启动资金,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到位,经相关部门验资核定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和投资强度并竣工投产后一个会计内,一次性兑付到位。

    第九条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的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将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予以授信授贷。

    第十条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提供信贷担保。

    奖 励 政 策

    第十一条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上市企业、生产“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落户本县的,在土地、税收、规费、奖励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可享受灵活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凡引进资金来阳新县新办企业(或改扩建企业)按照企业实现税收(或新增税收),对招商引资中介人或单位给予三年奖励,即:年上缴或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1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2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3万元,县每增加100万元税收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第二年减半、第三年按30%奖励。

    第十三条凡由镇(区)独立招商引资引进的工业项目,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起,企业上缴税收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前10年全额返还给该镇(区),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起,按上缴税收额的5%奖励镇(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10年。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上市企业、生产“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中介人或单位10万元,且每增加1亿元投资增加10万元;引进上市公司、外向型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5万元,且每增加1亿元投资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评估所引进的项目,审核应奖励的单位、人员及奖励额度,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金。第十二条、十三条不重复奖励。

    配 套 政 策

    第十五条放宽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企业有关年检(审)免检(审)。

    第十六条凡具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单位必须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一律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禁止两头受理、双向审批。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批文、证照及工商注册登记等一切手续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收取相关费用。只要有关手续资料齐全,本县内所有手续费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需到省、市办理的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主管部门代办,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凡规模以上企业,实行一名县级领导联系,一套班子服务,享受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无凭证收费,不准强行向企业摊订报刊杂志、索要赞助捐赠,不准违规向企业提供咨询、信息、检测等有偿性服务,否则,一律视为“三乱”行为,企业有权拒付。企业在合法权益到侵犯时,可向县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对涉及一个部门或个别工作人员的投诉,投诉中心要马上进行协调,当场作出答复。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县供电、供水、电信、市政等部门对投资企业的基建工程优先安排水、电、通信及市政等配套设施,并按最低价位收费。不准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保证电、水、通信畅通。

    第二十条对敲诈勒索、盗窃、哄抢、破坏企业财产,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从快从严

    从重予以打击。

    第二十一条凡因办事不力而贻误工作或因吃拿卡要而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达产达效的(特殊情况除外),时间逾期一年,减半享受优惠政策;逾期两年仍未开工投产的,取消优惠政策;逾期三年未开工投产的,收回项目用地。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篇:招商引资政策服务措施

    孝义市招商引资政策及服务措施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诚招商,以信安商,以利惠商,以法护商”的宗旨,确立“服务就是后续招商”的理念精心营造招商氛围,大力推进招商工作,使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回顾这些年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的成就,我们的几个工作亮点是:

    (一)主要领导重视,招商机制健全。

    1、成立协调领导组。我市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经济、环保、国土、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

    2、组建招商局。2024年底,孝义市从经济部门选拔抽调懂业务的骨干和优秀大学毕业生组建了市招商局,现有人员31人,3名科级领导干部,内设办公室、研究发展科、投资服务一科、投资服务二科、合作交流科和金融性合作办公室六个科室。孝义招商局成立以后的短短10年间,提拨了科级干部9人,其中正科级2人,副科级7人。为了满足新一轮经济转型跨越的需求,2024年底至今,市委、市政府增设了8个招商局,形成了全市九个招商部门服务经济建设的浓郁氛围,专业招商队伍扩大到200余人。

    3、不断优化投资环境。1998年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办法》,并先后两次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出台了新的《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为

    鼓励引资投资者,从1999年开始,市财政连续多年对新上项目进行奖励,截止目前财政发放各类奖金补助达6000多万元。同时加大对招才引智的奖励力度,2024年,市委、市政府对有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财政供养大学以上毕业生人才指标185名,极大地调动了全市上下投资创业的积极性。2024年又经过多次研究修改,以孝发【2024】47号文出台了《关于鼓励投资和招才引智的实施办法》,在鼓励投资领域、投融资奖励、科技创新等多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奖补政策。今年我市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划引导了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高了招商工作的针对性。

    4、强化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建设。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实行一项一组、一事一议的办法,市政府成立协调领导组,由一名市四套班子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配合,实行专业化对接、点对点攻坚、全过程服务。为重点项目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协调服务制度:第一条、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由项目现场协调办牵头召开,有关部门、项目方及施工方共同参与。会议于每周一上午召开,重点通报项目进展情况,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的办法和意见,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第二条、全天候服务制度。全面掌握项目建设动态和近、远期工作重点,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模式,按照“以诚招商、以信安商、以利惠商、以法护商”的宗旨和“服务无回报、服务就是后续招商”的理念,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第三条、治安保障制度。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协助企业建立健

    2全值班制度、出入登记制度和治安保卫责任制度等,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协助项目方解决好各种内外纠纷,为项目实施提供可靠的治安保障。第四条、督促通报制度。为确保项目建设能按期顺利推进,实行一周一通报,一月一调度、一季一检查,协助项目方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推进项目按工程计划进度实施,及时为项目方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2024年,我市出台了《孝义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各个乡镇、部门招商工作的考核力度,使招商工作步入正轨。今年我市又围绕项目 “六位一体” 建设,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划引导了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明确了全市九个招商部门的招商方向和工作重点,提高了招商工作的针对性。制定出台《孝义市“项目推进年”工作实施方案》、《孝义市2024年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项目的考核力度。为确保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实效,市委、市政府还制定出台《孝义市2024年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各个乡镇、部门招商工作的考核力度,使招商工作步入正轨。同时市委、市政府还定期召集部门、乡镇负责人召开招商工作会议,监督落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方向。

    (二)用足用活政策,破解发展难题。在全省市县两级首家获批《转型综改行动方案》,首家通过《绿色转型三年行动计划》。围绕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民生改善等重点任务,全力争取省直部门63项专项改革任务在我市

    3先行先试。完成《扩权强县首批下放权限汇编》,首批下放权限中涉及7大类85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办理。运用扩权政策,争取省、吕梁市专项补助和转移支付资金15.73亿元,资金调度9.96亿元。开通“扩权强县直通车”便民服务系统。累计自行受理事项1830项,办结1828项,直接上报省直部门145项,办结93项。在全省率先设立经融办,促成10家经融机构与69户企业达成了62项投资意向协议贷款金额77.6亿元。开通全省首个评标专家库县级抽取终端,为53个项目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在苏州建立招才引智工作站,设立人才专项基金1000万元,用于人才引进、项目资助、政策激励,已引进两院院士4名、“千人计划”专家29名、博士28名。深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争取用地指标5000亩,荣获全国首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市称号。

    (三)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服务意识。

    1、简化程序提高效率。2024年我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60项行政收费项目进行了审核,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187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公布,着力提高办事效率,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2、加快“五大园区”集聚发展。目前全市90%以上的新兴产业项目入驻园区,吸引投资突破2024亿元。千万吨级新型煤化工园区被确定为全省四个焦化集中发展区之一,落地项目19个,完成投资60亿元,着力打造总产能1800万吨的现代化特大型焦化园区。装备制造业园区引进山东信发、中煤制造、杭州锦江等大型集团企业,落地项目4个,完成

    4投资207亿元,打造全省一流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园区。高新科技产业园区被列为吕梁“一市两园”科技创新园,落地项目5个,完成投资11亿元。现代农业园区,落地项目24个,完成投资21.85亿元,形成肉禽、果蔬、小杂粮、核桃四大特色产业链;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集中示范区引进大润发、华美新天地、红星美凯龙、美特好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完成投资15亿元。沃尔玛综合商务区一期具备总包进场条件。

    (四)大力解放思想,营造招商氛围。市委、市政府先后选派多名年轻有为的副科级干部到江苏省苏州市进行挂职锻炼,外派我市的发改、经信等经济综合部门骨干力量到国家、省、市相应部门交流学习。多次聘请多名专家学者到孝义大讲坛讲学等,进一步解放了全市领导干部的思想。同时,年初还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招商及经济综合部门下达了一年一个亿元项目的招商任务,形成了部门招商、全民招商的浓郁氛围。

    (五)夯实招商基础,做好项目储备。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项目数据库是做好招商引资的基础。多年来我们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有效联系,立足区位、资源、文化、交通等方面的优势,加强项目的开发规划、引进转化、论证、编制和包装推介工作,2024年至今,累计收集整理项目600余个,集中对内推介项目97个,重点推出招商项目26个,目前正在进行前期洽谈的项目29个,概算投资77.7亿元。项目储备已经走上了良性循环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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