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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夜幕降临 时间:2024-08-10 09:51:4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浅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

    文章标题:浅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

    司法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推动下,已经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了,可以说这二十年有收获,也有失误。对失误追其原因,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对民事诉讼程序还存在很多不正确的理解,特别是对其思想内涵和思想渊源的研究,可以用极度贫穷和落后来形容。正是这种不完全正确的理念和极度贫穷、落后的思想

    给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程序?它的思想渊源又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传统的诉讼程序学者和专家,他们将民事诉讼程序从财产权、人身权中剔出来进行研究,他们对民事诉讼程序有很多的想象,并且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思想观念和审判方式,以及审判风格。

    职权主义把民事诉讼程序理解为一种工具,他们认为国家是该“工具”的主宰者,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应当由法官来解决。职权主义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特别强调了国家职能和职权,他们对当事人的权利并不十分看重,他们主张司法审判应当处于十分积极主动的地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职权主义思想审判方式往往是纠问式的,他们将民事诉讼过程中很多的权利交与法官来行使,当事人几乎只有回答问题的义务。

    而当事人主义,虽然他们也承认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但是,他们主张国家审判权的居中。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权利既然是国家给予当事人的,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就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应当完全处于中立和被动的地位。甚至于有一些人还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独立的,具有独立的价值。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法官基本上是完全处于中立和被动的地位,诉讼程序几乎成了是当事人的自由决斗场。

    但是,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并且具有商品的属性和价值。民事诉讼程序其实就是财产权、人身权行使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其实也是来源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它并不是来源于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它的价值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具体的体现。过去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关于诉讼程序的工具学说和独立价值理论,笔者认为是一个完全脱离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现实社会的经济规律的理论。其具体理由和看法如下:

    第一,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问题。站在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角度孤立的看,民事诉讼程序是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方法、步骤。但是,站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其实就是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人对权利的行使过程,是权利人对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权利的一种具体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使中,其方式、方法应该说是多种多样的,他可以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主张、行使权利,遇到问题发生纠纷时,也可以通过他人的调解而达到行使权利的目的。同样,财产权和人身权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达到实现权利的目的。在财产权、人身权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方法中,应当说诉讼程序是其中最具严肃、最为规范的一种。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它们的行使的方式、方法,是一个权利的整体,它们是不可以分割的。严格的来讲,没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的人是不能行使该财产、人身权利的,更不能就该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诉讼。没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的人而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主张和实施权利的,是属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犯。

    第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商品属性问题。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财产权和人身权都会以商品的身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直接的和间接的参加社会的经济活动的。而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的方式、方法作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内容的组成部分,它肯定也会以商品的身份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出现,如财产所有人以一定的报酬委托他人为其主张权利,这就是典型的商品交换。然而,诉讼程序作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使的方式、方法之一,它肯定也会以商品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诉讼程序如果不以商品的身份出现,那肯定是与市场经济规律是不相符的。简单的讲,那就是国家和社会不可能为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使而付出成本和代价的。过去在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年代,我们国家基本上不存在商品意义的民事诉讼程序,这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后,应当说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的概念和内容就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就是将民事诉讼程序赋予了商品的成分。既民事诉讼程序由过去国家完全无偿给予,变成了由国家有偿的给予。也就是说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使必须有成本代价的,既民事诉讼程序必须通过购买才能得以行使。

    第三,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商品价值的问题。民事诉讼程序既然是具有商品的属性,那么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商品这就应当具有商品的价值,并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规定它的具体价格。简单的讲,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利人到

    第二篇: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宣判。、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第三篇:(转载)民事诉讼程序要点2

    (转载)民事诉讼程序要点(2)回避 阅卷取证 期间

    注:黑体字条文为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

    关于回避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关于诉讼代理人阅卷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举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举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关于期间

    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

    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篇: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内涵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内涵,本次著作权侵权一案体现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标准有如下:

    (1)法官中立。法谚曰:“任何人都不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中立”是指法官与自己正在审判的案件及其当事人等没有利害关系。保证法官“中立”的程序制度是回避制度。维护法官“中立”,旨在消除法官的偏私或偏见,公平地对待当事人。本案中,审判长王秀荣在庭审开始时宣读合议庭组织人员并说明在庭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庭审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

    (2)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某些相同的诉讼权利,例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例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是平等的,例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平等享有了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辩论等权利,同时也平等遵循法庭秩序等义务。

    (3)程序参与。其内容主要是:其一,当事人接受程序通知权,即法院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程序通知,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及时的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本案中,法院庭前送达开庭通知、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告知裁判的内容将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处,裁判中也载明救济途径(原告的上诉权)。其二,当事人诉讼听审权,即当事人必须充足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参与机会或手段,具体说,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提出诉讼主张和提供事实证据,对方当事人应能对此陈述意见,法院不得将当事人未发表过意见或未进行过辩论的事实证据作为裁判基础,法院也不得对当事人未发表过意见或进行过辩论的诉讼主张作出裁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行使举证,质证,辩论权,充分表达了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意见。

    (4)程序公开,即审判公开。本案全程公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作出了公开判决。

    第五篇:商品变价作业程序

    壹、商品出清变价作业程序:

    一、商品状态变为“6”或“8”,采购建“P”须由分店出清商品时,课长填写折扣标签(改

    价)申请单,送经理和店总签核后交物流管理部变价并存档备查。

    二、出清商品的变价原则为:第一次以采购最新日结售价降价20%,直至售完。14天后,如未售完,再次折价20%。依次类推,直至售完为止。

    三、当出清商品电脑库存为0时,须将价格回至采购最近设订之原价防止人为藏匿商品或

    将其他商品使用该货号销售。贰、大宗出货变价程序:

    一、大宗出货时,经部门课长或经理凭商品大宗采购订货单与采购商定价格,需至前端

    机台结帐时,应由业代填写折扣标签(改价)申请单(如附表三),经部门经理和

    店总签核后,交由物流管理部执行变价并存档备查。

    二、结帐完毕,业代立刻通知物流管理部人员回价,物流管理部人员于是否完成回价栏中

    标注“完成”签字后同时存档备查。叁、破包变价作业程序:

    当商品因破包无法办退但仍可折价销售时,由课长填写折扣标签(改价)申请单,送经理签核后,由物流管理部据以列印折扣标签交于课长。课长将折扣标签贴于原标

    签处,统一集中于一时段中一次性贩售完毕(不得设置长期破包贩售专用区)。折扣

    标签(改价)申请表留物流管理部存档备查。肆、部门控制:

    一、物流管理部应按月依市调、出清、大宗、破包四大分类存放变价表,以便查核。

    二、物流管理部每天应根据S194 卖场商品售价异动报表核对需存档的改价申请表。如

    发现差异须及时查找原因后处置,并向店总报告。

    三、课长每日应查看S807每日负毛利品项报表,并于报表相应品项旁注明原因,签字

    示已阅。经理每日审查课长之解释说明,并签字示可。伍、生鲜面销商品变价作业程序:

    一、市调变价:

    市调变价由课长在“市调记录表”(如附表四)上注明建议价格及回价时间,经理及店

    总核准后,交物流管理部进行变价及签名。物流管理部按回价时间作回价动作并签字,重新列印货价卡或POP,交由各课进行更换。

    二、出清变价:

    (一)磅称机可设定改价密码的分店,磅称机改价需事先输入改价密码,改价密码只

    能由课长及副课掌握,不得外传,如课长不在,可授权资深课员,但过后要及时

    更改磅秤机密码。为确保对磅秤机密码的掌控,课长可不定时更改磅秤机密码。

    (二)磅秤机无改价密码设定功能的分店,生鲜出清磅秤机变价权限仅限课长及副课,其他人未经课长或副课授权,不可擅自进行磅秤机变价操作。

    六、国烟、外烟变价作业程序:

    饮料烟酒课长于每次香烟收货后进行市调,市调变价由课长在市调记录表上注明建

    议价格及回价时间,经理及店总核准后,交物流管理部进行变价及签名。物流管理

    部按回价时间作回价动作并签字,重新列印货价卡或POP,交由各课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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