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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心旷神怡 时间:2024-09-01 00:56:38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浅析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浅析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青健

    【内容摘要】文章认为随着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相对狭小的生存空间,以及人口素质的相对低下和生产力尚不发达,使得解决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问题还比较困难。因而,从深层次审视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文章提出在明确持续的低生育率下降合理边界和适度空间,应在确立“适度生育”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应该采取法律、倡导、经济、行政等多种措施,坚持现时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趋同性和渐进性,必须消除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元性,才能进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口政策的认同感。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多层次的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体系,从而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区域适度放开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分布合理。关键词:价值取向人口发展计划生育政策

    【作者简介】青 健,四川省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规划处处长。成都,610042

    人口众多是我国国情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我们研究中国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首要考虑因素。人口问题的核心是人口数量、质量和结构问题。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成功地控制住了出生率,初步实现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目标①。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相对 1

    狭小的生存空间,以及人口素质的相对低下和生产力尚不发达,使得解决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问题比较困难。因而,从深层次审视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价值取向②是价值哲学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价值取向具有实践品格,它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而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其它主体均有重大的影响。价值取向的合理化是进步人类的信念。改革30多年来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趋势上,主要体现了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为最高价值取向。把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国家基本国策的强制性特征。于学军博士认为,30年间,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发展从工作思路、内容、方法等都服从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变化。从工作思路的变化看,经过了以国家利益为主,到国家利益和家庭利益有机结合,再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几个阶段的变化。从工作的内容的变化看,经历了从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到稳定低生育水平,再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三个阶段的变化。从工作方法的变化看,从主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社会制约抓计划生育的阶段,到是主要依靠地方法规、行政手段和利益导向机制去抓计划生育工作,再到全面进入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的变化。可以说,20世纪70③

    年代以来发生在中国的生育革命虽然由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力推进,但是社会经济发展仍是这场革命的深层动因。特别是1992年以来的生育率下降更是体现了生育革命的本质④。实质上反映了中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价值取向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

    我国仅用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生育率转变的人口增长轨迹证明,人口问题关乎到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说是最大的发展问题,涉及个人和家庭福利,关系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国家安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调节人口再生产,使人口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的全面发展相互促进⑤。可以说,解决人口问题,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就是在解决社会经济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作为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各种人口问题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形式决定了中国面对的是世界最复杂的人口问题。面对这样的形式,没有一个明确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计划生育政策是不可想象的。这也正是我国在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取向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二)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有把经济本身作为价值取向的倾向。这给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中国人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里的影响包括,一方面,价值取向由传统的比较一致性出现了分化的趋势;另一方面,当占主

    导性的价值取向消失后,价值分化会导致那些曾经占过主导性的价值取向同当今的经济价值取向之间产生冲突和一致的可能性,需要进一步重视的问题是,无论价值上是冲突还是一致,都需要回到行为上来判断,由于中国人在评价自己和他人时具有价值评价标准上的两重性特征,进而导致中国人在价值冲突时仍然可能保持行动上的一致性倾向和价值一致时表现出行动上的不一致倾向。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人口问题是我国建设和发展长期面临的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现时我国坚持不懈地在全国范围推行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应急政策。不可置疑,这种应急政策把生育水平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历史性转变,对稳定世界人口发展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也体现了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价值取向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一致性。

    (三)穆光宗教授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对低生育率下降负面后果的中肯评价和政策规避,以致于地方上出现了一种“生育率越低越好”的价值取向⑥。他倡导以更替水平生育率为价值取向的“适度生育战

    略”⑥。也有学者认为,“最多三五年应全面放开二胎政策”⑦。笔者认为,在明确持续的低生育率下降合理边界和适度空间,应在确立“适度生育”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应该采取法律、倡导、经济、行政等多种措施,逐步实现现时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趋同性和渐进性,必须消除城乡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元性,才能进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口政策的认同感。

    应在国家进行大部制*改革中,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把工作重心放在统筹解决国家发展安全的人口复杂问题上,放在人口发展和事业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上。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重点考虑人口发展调控和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提出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将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本强国的人口发展战略思路,为科学制定国家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应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快建设人口发展适度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编制人口发展规划时,必须将发展过程中的人均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人口和经济发展评价体系。

    应坚持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努力实现人口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改变城乡人口政策的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按照业内专家的提法,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特点是扩大一个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把多种内容有联系的事务交由一个部管辖,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人民网。

    *

    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多层次的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体系,从而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区域适度放开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分布合理。

    主要参考文献:

    ①杨连专、罗军,《浅谈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取向》,《人大建设》2024(8)。

    ②百度百科,价值取向,http://baike.baidu.com/view/1151623.htm。

    ③、⑤陈卫,《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人口研究》,第32卷第5期2024年9月。

    ④李建民,《中国的生育革命》,《人口研究》,第33卷第1期2024年1月。

    ⑥穆光宗,《论科学人口观》,《学习时报》,中国人口网。

    ⑦唐勇林,《“放开二胎刻不容缓”——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南方周末》,2024年4月9日C15。

    第二篇:浅析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浅析中国人口政策调整的价值取向 人口众多是我国国情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我们研究中国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首要考虑因素。人口问题的核心是人口数量、质量和结构问题。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成功地控制住了出生率,初步实现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目标。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相对狭小的生存空间,以及人口素质的相对低下和生产力尚不发达,使得解决人口政策调整问题比较困难。因而,从深层次审视我国人口政策的价值取向,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价值取向具有实践品格,它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而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其它主体均有重大的影响。价值取向的合理化是进步人类的信念。改革30多年来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趋势上,主要体现了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为最高价值取向。把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国家基本国策的强制性特征。30年间,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发展从工作思路、内容、方法等都服从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变化。从工作思 路的变化看,经过了以国家利益为主,到国家利益和家庭利益有机结合,再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几个阶段的变化。从工作的内容的变化看,经历了从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到稳定低生育水平,再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三个阶段的变化。从工作方法的变化看,从主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社会制约抓计划生育的阶段,到是主要依靠地方法规、行政手段和利益导向机制去抓计划生育工作,再到全面进入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的变化。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生在中国的生育革命虽然由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力推进,但是社会经济发展仍是这场革命的深层动因。特别是1992年以来的生育率下降更是体现了生育革命的本质。实质上反映了中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价值取向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

    我国仅用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生育率转变的人口增长轨迹证明,人口问题关乎到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说是最大的发展问题,涉及个人和家庭福利,关系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国家安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调节人口再生产,使人口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的全面发展相互促进。可以说,解决人口问题,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就是在解决社会经济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作为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各种人口问题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形式决定了中国面对的是世界最复杂的人口问题。面对这样的形式,没有一个明确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计划生育政策是不可想象的。这也正是我国在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取向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二)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有把经济本身作为价值取向的倾向。这给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中国人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里的影响包括,一方面,价值取向由传统的比较一致性出现了分化的趋势;另一方面,当占主导性的价值取向消失后,价值分化会导致那些曾经占过主导性的价值取向同当今的经济价值取向之间产生冲突和一致的可能性,需要进一步重视的问题是,无论价值上是冲突还是一致,都需要回到行为上来判断,由于中国人在评价自己和他人时具有价值评价标准上的两重性特征,进而导致中国人在价值冲突时仍然可能保持行动上的一致性倾向和价值一致时表现出行动上的不一致倾向。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人口问题是我国建设和发展长期面临的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现时我国坚持不懈地在全国范围推行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应急政策。不可置疑,这种应急政策把生育水平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历史性转变,对稳定世界人口发展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也体现了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价值取向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一致性。

    (三)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对低生育率下降负面后果的中肯评价和政策规避,以致于地方上出现了一种“生育率越低越好”的价值取向。倡导以更替水平生育率为价值取向的“适度生育战略”。也有学者认为,“最多三五年应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笔者认为,在明确持续的低生育率下降合理边界和适度空间,应在确立“适度生育”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应该采取法律、倡导、经济、行政等多种措施,逐步实现现时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趋同性和渐进性,必须消除城乡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元性,才能进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口政策的认同感。

    应在国家进行大部制*改革中,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把工作重心放在统筹解决国家发展安全的人口复杂问题上,放在人口发展和事业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上。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重点考虑人口发展调控和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提出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将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本强国的人口发展战略思路,为科学制定国家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应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快建设人口发展适度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编制人口发展规划时,必须将发展过程中的人均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人口和经济发展评 价体系。

    应坚持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努力实现人口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改变城乡人口政策的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多层次的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体系,从而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区域适度放开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分布合理。

    第三篇: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阿左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汇编

    一、•阿左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报2024年整村推进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左扶办发„2024‟38号)整村推进扶贫工程中重点考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等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生产生活,要保证扶贫资金的10%以上用于扶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使每人平均收益农区1300元、牧区1800元,基本解决被扶持的极端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提高低收入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二、•阿左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发†阿左旗2024年农牧区劳动力扶贫转移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左扶办发„2024‟38号)

    在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中优先培训转移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劳动力,使其占到培训总人数的20%以上,每人补助培训费300元,力争80%以上实现转移就业。

    三、•中共阿拉善左旗委员会办公室、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直单位开展“11232”结对帮扶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左党办发„2024‟70号)

    盟、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条管部门和驻军部队、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结对帮扶贫困计划生育农牧户,使帮扶对象人均收入提高到2024元以上,具备稳定发展的生产基础和生活条件。

    第四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二)、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各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五篇:我国的人口现状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的人口现状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梁辉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一场移风易俗的革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群众性工作。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从53年提出到现在,经历了一个曲折、悲壮、辉煌的历程。所谓曲折,就是在对人口问题的认识上有过反复,在工作指导上发生过偏差和失误;所谓悲壮,就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主要是通过国家意志推行计划生育,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控制人口增长,广大育龄群众作出了惨烈的奉献和巨大牺牲;所谓辉煌,就是通过30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少生4亿人,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的奇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我国的人口发展变化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截止2024年底,中国大陆总人口为13.2亿人,约占世界的1/5,相当于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人口数量的总和,目前我国仍以每年600万人口缓慢增长。从夏朝开始到新中国成立,中国人口发展先慢后快,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夏至西汉末年,人口由1355万增长到6000万,是一个缓慢增长时期。

    第二个时期,从西汉末年到清朝初期,人口一直在6000-8000万之间绯徊,是一个上下波动,徘徊不前的时期。

    第三个时期,从“康乾盛世”到1949年,是人口迅速增长,直线上升的时期。1684年全国人口突破1亿大关,1762年达到2亿,1789年达到3亿,1835年达到4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达到5.4亿。

    建国后,中国人口数量扶摇直上,先后出现三次生育高峰:

    第一次生育高峰,1950年-1958年,总人口由5.5亿增加到6.5亿,妇女总和生育率为5.8。

    第二次生育高峰,1962年-1973年,总人口由6.7亿增加到8.9亿,妇女总和生育为6.18。

    第三次生育高峰,1985年-1993年,总人口由10.5亿增加到11.8亿,妇女总和生育率为2.8。

    二、当前中国人口态势的主要特征

    1、人口基数大。全国总人口已达13.2亿,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5。

    2、人口素质总体不变。我国15岁以上文盲和半文盲人口占12.9%以上,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8.15年,高科技人才仅占总人口的0.8%,万人中技术人员数量是发达国家的1/500,在校大学生占适龄人口的比重为10%,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9%,我国人力资源总体水平居世界106位。

    3、人口安全隐患突出。

    一是生育反弹的危险性大。人们的生育观念并未彻底转变,政策外生育势头反弹。

    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严重失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值为103-107。据调查,2024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达到122.3,有25个省的性别比处于失衡状态,预计到2024年,全国20-29岁青年比女青年多3800万,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构成严重威胁。

    三是人口老龄化凸现,目前我国是世界老人最多的国家,65岁以上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5%,超过7%的老龄化社会标准,“未富先老”将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带来沉重的压力。

    4、人口分布极不平衡。

    目前,我国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37.5人,是世界平均水平39人的3.52倍,不但密度大,而且分布极不均衡。如果从黑龙江的漠河到云南的腾河划一条直线,东西面积相等,但东部人口占我国人口的94%,西部仅占6%。江苏人口密度为600人,而西藏只有0.46人。

    三、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新特点

    1、新任务。过去叫计划生育工作,现在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两个字虽没有给计生工作增加权力,但却增加了任务,丰富了内涵,扩大了外涵,过去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只是单纯地控制人口增长,现在的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进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等。

    2、新方式。过去搞计划生育工作以行政手段为主,采用的是“胡萝卜加棍棒”的方式。“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现在的工作方式是“和风细雨”,以说服教育,优质服务为主,这就大大地增加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难度。

    3、新难题。主要是控制缺手段,工作缺经费,基层缺力量。

    4、新压力。新时期面临着超生反弹压力,出生人口性别升高的压力,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压力,就业压力。

    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共有“一法三规”和一个地方性法规、两个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即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个地方性法规就是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两个规章就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及2024年12月10日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上“一法三规”和一个地方性法规、两个规章是我们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和我们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必经遵守的。

    (一)生育政策

    总的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1、生育二孩条件

    (1)城镇居民生育二孩条件有4条。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农村居民生育二孩条件为5条。①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②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③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④夫妻只有独生女的;⑤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再婚生育条件。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4)半边户政策,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5)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6)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条件。

    (7)虽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共4条:①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②故意致婴儿死亡的;③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④遗弃子女的。

    (二)奖励政策

    1、增加婚假、产假,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发放独保费、独生子女从办证之日起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400元独保费。

    3、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奖励。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在年满60周岁时落实奖励扶助政策,每月发给60元,直到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的,女方达到49周岁的每年发给特别扶助金96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女方达到49周岁的每人每年发给特别扶助金1200元。

    4、退休奖励金。对供销社、粮管所、棉采站、食品所、农机修造厂退休职工,属独生子女家庭和发给奖励资金3500元。

    5、中考、高考加分政策,对父母和孩子属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和双女,中考时,文课给予加5分的政策照顾,农村独女的高考时享受文化课加10分的照顾。

    (三)法规责任(处罚政策)

    共有5种法律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

    1、征收社会抚养费:凡违法生育者都要社会抚养费

    ①对违法生育的认定,共9种情况,即:一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二是重婚生育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三是按条件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而生育的;四是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五是再婚夫妇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六是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属一胎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七是不再批准生育而生育的(属二胎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八是符合生育条件,但未申请批准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九是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②征收主体: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

    ③征收标准:一是城镇居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农村居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上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2人违反条例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行政处罚

    ①对违法生育所在单位处2024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②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处罚,对当事人处2024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对医疗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

    3、纪律处分:对违法生育的共产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行政处分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法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5、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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