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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心上花开 时间:2024-07-01 00:46:53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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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2024-10-26 00:00:00.0 来源: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发[2024]18号发布日期:2024-10-26执行日期:2024-10-26全国地方各级,人院、各级军事法院、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我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4)》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4)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1999—2024年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了统一部署。5年多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基本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方式,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制度保障;基本理顺了我国的审判机构,完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使法院组织制度更加合理化,扩大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权限,为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打下了基础;实施了法院执行工作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并为深化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确立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合理配置司法人力资源,使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明显提高;加速了司法装备现代化建设,全国大部分法院的基本建设和物质保障有了较大改善。2024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别是2024年底,党中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目前,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既面临着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而这些挑战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现制定《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4)》。2024年至2024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务;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把握法院司法改革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保持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特征;坚持以宪法和为依据,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实现司法公正,方便群众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体现审判工作的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本质特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有益成果。2024年至2024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

    1、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除了被告人认罪或者控辩双方对证据没有争议的外,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2024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相关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

    2、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3、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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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据制度,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辞证据,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并适时提出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建议。

    4、改革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变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方式,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逐步做到高级人民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第一审案件。

    5、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为的修改积累经验,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6、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

    7、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重视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法,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8、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规范程序事项裁决、庭前调解、审前会议、证据交换、证据的技术审核等活动,明确办理庭前程序事务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分工。

    9、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10、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转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为社会全面了解法院的职能、活动提供各种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11、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毒品等犯罪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确保死刑正确适用。研究制定关于其他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12、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用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

    13、建立和完善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14、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等事项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并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编纂。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制度。

    15、建立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和认识的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确保人民法院统一、平等、公正适用法律的其他有效方式。

    三、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

    16、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地区的执行工作。

    17、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定执行依据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含财产刑)。对执行工程中需要通过审理程序解决的实体争议事项,应当由执行机构以外的审判组织审理,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建立执行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对于执行机构就重要程序事项所作决定申请复议等救济途径。

    18、改革和完善执行程序,加强执行司法解释工作,积极推进强制执行立法进程,规范各类执行主体的行为。

    19、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执行督促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通过公开执行信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执行公正。20、改革和完善执行管辖制度,以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排除各种干扰,确保胜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

    21、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与有关部门配合,对不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限制出境、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22、改

    革和完善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并加大对不履行生效裁判、妨碍执行行为的司法制裁力度。

    四、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

    23、改革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在审判委员会中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将审判委员会的活动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表决机制;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24、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25、进一步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职责,明确其审判管理职责和政务管理职责,探索建立新型管理模式,实现司法政务管理的集中化和专门化。

    26、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

    27、全面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制定关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28、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落实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进行诉讼调解、适用简易程序、执行简单案件等方面的制度,密切人民法庭与社会的联系,加强人民法庭的管理和物质保障,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水平。

    五、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制度

    29、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组织制度,明确审判管理职责,建立并细化与案件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改善管理方式,建立案件审判、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30、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同一级别的法院实行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

    31、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法医等司法技术人员,发挥其司法辅助功能。

    32、改革司法统计制度,建立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并适应司法管理需要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扩大公开数据的范围,加强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33、改革庭审活动记录方式,加强信息技术在法庭记录中的应用,充分发挥庭审记录在诉讼活动和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记录法庭活动。

    六、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

    34、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职务序列。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

    35、落实法官法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推动建立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职制度。在保证法官素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

    36、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案件数量、保障条件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方案,并逐步落实。

    37、改革法官遴选程序,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探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制度。逐步推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

    38、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和上下级法院法官的交流任职工作,推进人民法院内部各相近业务部门之间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

    39、建立法官任职前的培训制度,改革在职法官培训制度。初任法官任职前须参加国家法官学院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改革法官培训的内容、方式和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改革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选配方式。40、落实法官法的规定,推动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七、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

    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

    41、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完善评估机制。

    42、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具体要求,科学设计考评项目,完善考评方法,统一法官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并对法官考评结果进行合理利用。建立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评价机制。

    43、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制定法官惩戒程序规则,规范法官惩戒的条件、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保障受到投诉或查处法官的正当权利。

    44、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程序,健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的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院审判以及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等制度。

    45、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

    46、规范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八、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改革

    47、继续探索人民法院的设置、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

    48、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

    49、配合有关部门改革现行铁路、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体制。50、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和不断推动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本纲要的要求,深入研究和把握司法客观规律,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改革的思维推进司法改革;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完善协调机制,健全相关制度,周密组织,妥善安排,认真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理论指导,加强对具体改革方案的论证,把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作为检验改革效果的基本标准,确保改革顺利和健康发展,要坚持依法改革,通过改革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切实防止自发改革和违法改革。为确保本纲要的正确、统一、有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各项改革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自上而下,统一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正确理解本纲要确立的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不断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稳步推向前进,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篇: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4)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4)》 202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的人民法庭会和全国高院院长座谈会期间召开会议的专场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4)》(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并介绍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的贺小荣主任通报了“四五改革纲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四五改革纲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特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四五改革纲要”,并报中央审批同意。

    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四五改革纲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思路,即: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4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五改革纲要”在谋篇布局与内容设臵上体现了四个重要特点:一是整体性。纲要提出的改革举措严格与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司改意见“对表”,是对中央改革任务的分解、延伸与细化,兼顾了人民法院牵头和参加的各项任务。凡是人民法院牵头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详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凡是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其他部门推进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原则,侧重协同推进。

    二是系统性。纲要充分考虑了改革举措之间的关联性,在内容设臵、进度安排、成果形式上能够相互呼应,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三是科学性。纲要内容主次分明,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作为重要抓手,将健全审判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做到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四是连续性。纲要立足中国国情,科学研判形势,在总结梳理人民法院之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成果经验基础上,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确定了需要继续推进的项目和需要调整的内容。

    二、“四五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四五改革纲要”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重点归纳为8个方面的核心内容:

    第一,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针对上述问题,“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贺小荣主任重点介绍了五项措施:1.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2.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3.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4.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5.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臵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第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优化司法资源配臵,纲要就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作出了安排。主要措施包括:1.在管辖制度方面,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2.在法院管理方面,巩固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3.在机构设臵方面,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4.在法院设臵方面,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第三,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内部层层审批,办案权责不明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四五改革纲要”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在完善审判责任制方面,主要改革措施可归纳为:1.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作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2.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3.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与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4.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5.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责任制与院、庭长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措施包括:1.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2.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3.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4.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5.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第四,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为强化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司法保障,“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确保司法公正。1.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标准。2.建立对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和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的机制。完善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3.健全司法过错追究机制,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4.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5.进一步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第五,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已于去年启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四五改革纲要”对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推进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直播庭审的范围和程序。2.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库,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立案信息和审判流程节点信息。3.继续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4.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第六,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为合理定位四级法院职能,“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定位科学、职能明确、监督得力、运行有效的审级制度。主要措施可以归纳为:1.进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将绝大多数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辅之以加强人民法庭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职能。2.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明确一审案件管辖权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提级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指导类案审判工作,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压缩个案请示空间。3.改革法院考评机制,废止没有实际效果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消除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4.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真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职能的机构设臵模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建立将本院作出的裁判转化为指导性判例的机制,充分发挥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能。

    第七,健全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四五改革纲要”立足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就健全法院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1.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2.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3.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机构设臵模式和人员配臵方式。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机制,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4.深化司法统计改革,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建立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

    第八,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诉访分离、终结有序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主要措施为:1.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2.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3.探索建立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4.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出台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细则,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在帮扶群众、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三、“四五改革纲要”的落实和推进

    为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落实和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担任组长,负责研究确定改革要点、审议改革方案、听取进度汇报、讨论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四五改革纲要”的组织协调、实施推进、试点管理、督促检查和评估总结工作,并及时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改革进展、请示重要事项。

    “四五改革纲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配套推出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改革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科学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做到每项改革任务都有布臵、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完成。

    第三篇: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24)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1999年10月20日 法发[1999]2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积极、稳妥推进,使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应有重要作用。

    一、抓住机遇,推进人民法院改革

    1、人民法院的改革势在必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由于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产生、蔓延,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导致法官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难以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观念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人民群众对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和裁判不公反映强烈,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

    --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物质保障不力,严重制约审判工作的发展。

    面对挑战,人民法院不改革没有出路。只有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机制,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2、人民法院改革面临良好的机遇。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为人民法院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条件。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的决议》提出了要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重要作用的要求,为人民法院改革奠定了宪法和法律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客观上要求人民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打击各种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改革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司法观念、管理模式与运行方式。

    --全社会对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认识的逐步深化,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理论界对司法改革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讨,法院改革已逐渐成为全社会共识,为人民法院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人民法院已经进行的改革为今后改革的深入积累了经验。近年来,全国法院为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规范审判委员会活动;逐步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制度。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在法官考试、任免和交流等方面,进行了成功的实践和探索。这些改革措施和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为今后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纵观形势,人民法院改革面临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我们必须站在时代的高度,立足于现实,着眼于长远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满怀信心地把人民法院改革推向深入。

    3、人民法院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为依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4、人民法院的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坚持依法独立审判;

    --坚持国家法制统一;

    --坚持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在法院和法官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

    5、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6、为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从1999年起至2024年,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任务和必须实现的具体目标是: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为重点,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加强审判工作为中心,改革法院内设机构,使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力量得到合理配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法官队伍;加强法院办公现代化建设,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健全各项监督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对法院的组织体系、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法院经费管理体制等改革进行积极探索,为实现人民法院改革总体目标奠定基础。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7、1999年底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明确职责、分工合理、动转高效的原则,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人民法院的立审分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8、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9、2024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

    10、进一步完善质证和认证制度。

    --规范质证制度。质证是法官正确认证的前提,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探索公开认证的条件和方法,完善认证制度。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24年底前,对证据适用规则作出规定。

    11、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出庭的问题。同时,总结审判经验,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人身安全、物质保证、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研究,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证人法的议案。

    12、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13、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14、2024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15、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裁判程序的规定,继续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依法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确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积极落实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工作,以确保审判质量。

    --对第二审案件除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以外,应当做到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对于死刑二审案件,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提出的事实、证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对于刑事再审案件,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

    --审判长要努力提高驾驭、指挥庭审能力,注重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辩作用,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质证,指控与辩护等活动,查清案件事实。

    --在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严格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在强调自诉案件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做好指导当事人举证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16、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举证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建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

    17、完善行政审判方式。紧紧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彻底改变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原告行为,甚至只审原告行为的做法;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证据制度;根据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裁判形式。

    (二)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

    18、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2024年底前,对法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条件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审查、考核、选任制度。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发裁判文书。

    19、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

    20、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21、推行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提出明确要求。

    22、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在强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审理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的作用。

    2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程序、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问题,在总结经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得到落实和加强(1999年5月8日,经肖扬院长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三)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

    24、进一步明确审判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分工,改变目前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状况。2024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庭、室的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25、充实审判部门,精减、合并、统一设立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与司法管理部门的人员比例作出规定;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富余人员做好分流工作。

    26、落实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的《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精神,改革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体制。

    --1999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体制。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同辖区外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继续进行执行队伍整顿工作,尽快将不适应执行工作的人员调离执行工作岗位;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比例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抓紧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尽快在全国建成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

    --经过试点,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建立起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

    --在总结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强制执行法,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7、根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人民法庭。各地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人民法院建设的发展目标和方案。

    --人民法庭至少配备3名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法警。在经济发达,道路交通状况较好的地区,应当有计划地撤并部分法庭,建立或者重组具有一定规模的人民法庭。

    --1999年底之前完成对现存各种“专业法庭”和不符合条件、不利用于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庭的清理、调整和撤并工作;

    --2024年底前,撤销城市市辖区内的人民法庭。

    28、规范司法警察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规定,加强统一管理、调动;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

    29、改革、理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信息工作体制。集中人力、资金、技术,以高级人民法院为重点,建立司法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逐步促成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体系;统一设置通讯、统计等信息机构。

    (四)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30、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党组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配合,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协管力度,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党组管理干部的职能。

    31、对1988年以来在一些地区试行的地方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上级人民法院党组为主管理,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做法进行总结,肯定试点取得的成果,认真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32、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对经公开招考合格的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应首先充实到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庭5年之后从下级人民法院和社会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使法官来源和选任真正形成良性循环,保证实现法院队伍高素质的要求。

    33、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或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34、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

    --选择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部分法院进行法官定编工作的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法院经验、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24年商中央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法官编制的具体方案。

    35、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

    --法官交流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异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轮换岗位要以不影响法官专业化为前提,以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原则。

    --对法院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各地法院院长实行与长期生活的地区异地任职的办法;副院长实行分管工作轮换制;相近审判庭庭长岗位实行定期轮换。通过实行法官交流、轮岗制度,形成法官的良性互动和人员的合理配置。

    36、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前,分别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轮训一遍。两年之内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法律业大分校进行职能转变,并在其基础上设立法官学院或者其他法官培训机构。2024年后,法官每3年必须在国家法官学院或者其他法官培训机构集中时间脱产培训;新任命的法官,必须脱产培训,学习专门法律知识、审判业务技能。

    37、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在2024年制定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在2024年后全面建立这项制度。

    (五)加强法院办公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法院管理水平

    38、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加强办公现代化和其他物质装备建设,提高法院管理水平,作为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认真抓紧抓好。

    --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抓好审判法庭建设。尽快解决审判法庭不足和设施不配套的问题,审判法庭要配备安全检查、法庭文字录入、录音、录像、投影、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相应的技术设备。

    --2024年底前,基本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法院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应用。加快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通信建设,统一网络应用软件。用3年时间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与高、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力争5年内建立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案件的管理、信息和统计数据收集、传输等纳入网络系统,提高人民法院各项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39、2024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对各类案件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管理需要的,具有快速反应和宏观分析能力的现代司法统计工作和管理体系。

    (六)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公正廉洁

    40、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

    --严格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权威性、准确性、有效性。

    --全面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纪律监督,严肃查处各种利用审判职权违法违纪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督导员制度。1999年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督导员制度,充分发挥督导员在法院工作中督办、检查、调查、指导的职责作用。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使人民法院督导员的工作法制化,从制度上落实审判纪律,进一步强化法官职业道德观念。

    --完善并强化审判监督工作机制,2024年制定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41、1999年底前,制订有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辩护人、律师的关系的规定。

    42、制定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规范性意见,使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

    --全面贯彻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尤其是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接受新闻监督的规定。

    (七)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深层次的改革

    43、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改革。2024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提案,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政体,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对设立海事高级法院进行研究。

    --对铁路、农垦、林业、油田、港口等法院的产生、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管辖范围进行研究。逐步改变铁路、农垦、林业、油田、港口等法院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领导、管理的现状。

    44、根据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统一的要求,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45、在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法院经费保障体系,保证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须的经费。

    三、加强领导,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46、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领导,坚定不移地落实本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要按照纲要确定的改革措施和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部门、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2024年进行人民法院改革中期评估;2024年进行纲要实施情况总结。

    47、各级人民法院在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广泛听取各界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开言路,择善而从。

    48、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确定近期的改革重点。要将纲要确定的,不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法律便可进行的改革措施,尤其是审判方式、法院内设机构、审判组织、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等项改革纳入近期的改革目标,尽快启动,抓紧落实。

    49、人民法院改革是从司法观念、工作方法、管理机制到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是一项关系审判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积极实施纲要确定的改革措施的同时,对于一些重大的、深层次的改革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充分的理论和舆论准备,奠定坚实基础。

    50、在改革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以及人民法院改革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的目标和内容作出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作为组织和动员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行动规划,明确了人民法院改革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实现纲要确定的各项改革目标,将使人民法院呈现出新的面貌,有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大胆创新,勇于实践,为全面实现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零一零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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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24-0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零一零年人民法院工作要

    点》的通知

    法发〔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二零一零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

    2024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实现网址:http://www.feisuxs-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feisuxs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会保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以及涉农等方面的案件;加强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司法监督水平,积极推动完善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针对当前易发多发的案件类型,及时研究制定司法应对措施;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突出矛盾和群体性纠纷,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支持,依法妥善予以解决。

    4、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努力实现“制度健全、功能完善、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目标;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案公开、文明接待等制度;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远程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办案、繁简分流等工作举措,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

    5、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握好宽严的重点和幅度,完善有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以及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活动,加大扫黑除恶力度;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规范死刑复核程序。

    6、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拓展调解网址:http://www.feisuxs-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feisuxs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10、深化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支部建在庭上,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把最艰巨的任务、最难处理的问题交给党员干警去完成。及时总结各地创造的新鲜经验,大力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的各项部署抓到基层、落到实处。

    11、深化司法廉政建设。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坚持不懈地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认真总结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一步健全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制约的机制,完善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行廉政监察员和司法巡查制度,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直接、实时监督。建立完善法官违纪违法网络举报信件处理体系,完善举报查处机制,以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重点,坚定不移地落实“五个严禁”。

    12、深化司法作风建设。针对去年司法作风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格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监督。进一步增强法官的群众观念,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问题,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健全联系群众制度,真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讲究司法礼仪,改善服务态度,弘扬司法文明。发挥上级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以实际行动带领广大法官转变司法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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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机制。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立案、庭审、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并通过发布新闻、建立网站、设立开放日、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逐步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做到阳光司法、透明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适当增加陪审员数量,保障陪审员参审权利,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倡导法官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群众意见;注意收集网民意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建立舆情研判分析机制以及与新闻媒体沟通机制,主动发布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完善监督机制,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16、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立足法院自身,提高审判质量,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强化立案前的风险提示,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解决超标的查封、评估拍卖、暂缓执行、查封案外人财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异议权、复议权等救济权利;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重点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探索建立执行快速反应、分权制约、财产调查与管理、执行规避处置、暴力抗法应对、委托评估拍卖、执行差错分析与责任追究、委托执行案件管理监督等制度。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网址:http://www.feisuxs-7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feisuxs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职锻炼、法官到党政部门挂职学习、新进人员到信访窗口接受锻炼、培养奖励执法办案标兵等做法。

    19、不断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按照依法监督、审级独立、上下互动的原则,通过检查督办、下发审判指导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组织业务培训、召开业务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把握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防止“一刀切”。倾听基层干警意见,总结推广基层经验,增强指导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上级法院党组要加强与地方党委的沟通协商,积极提出下级法院领导班子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考察工作,严格把好任职资格关,配合地方党委做好干部交流工作,强化干部监督。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司法警察、书记员队伍管理机制。积极探索上级法院在司法警务、档案管理、行政装备、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司法鉴定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的方式方法、范围程序,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机制。

    20、着力解决基层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解决好经费保障问题,按照中央的要求,依靠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落实应由地方财政支付的配套资金,确保办公办案需要;解决好部分法官不合理提前离岗问题,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适应性更强的编制制度,缓解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的状况;解决好基层干警职级待遇,鼓励优秀干警扎根基层,干事创业;解决好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设置和工作机制,合理调整布局,充实人员力量,改善司法条件。加大对基层工作和基层法官的正面宣传网址:http://www.feisuxs-9

    第五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

    逐年增多,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讨论决定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

    (六)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结合本地区和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对本院或者本辖区的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五)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成为人民法院素质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除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当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已经明确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配备规格和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若干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十二、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应当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提前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会议。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十四、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十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听取汇报、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

    十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十七、审判委员会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十八、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审判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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