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审批表
第一篇:员工休假审批表
员工请假审批表
中心/部门请假人填写日期请假起始日期
请假事由
假期类别 □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
□计划生育假□公假□其他假期
人力资源核假: 日期:
直接主管审批意见: 日期:
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日期: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日期:
1、员工请假须填写上表,按考勤办法规定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将此表交部门考勤员作日考勤记录,于每月3日前一起报送人力资源;
2、员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公假,其他假。应提前提出申请(丧假除外),并先至人力资源处核假;
3、员工病假需附病假单;
4、员工陪产假为3个工作日。已婚妇女生育第1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其配偶可享受陪产假,该假应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5、员工婚假1年内有效,申请时请附结婚证复印件;
6、员工年休假请填写《员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7,员工请假,5天以内的一级审批(即由直接上级审批即可),5天以上的二级审批(直接上级批准后须再经直接上级的领导批准)。
第二篇: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十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规范公司的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休假范围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男职工护理假、探亲假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二、休假原则
1、凡本公司员工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休假,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2、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公司在编职工(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他试用工及临时中点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休假手续及审批程序
1、事假。请假人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4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批手续一律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事假必须事前申请,并办理好审批手续,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情况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补假)。
2、年休假。休假人需提前向本部门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年末由人力资源部将休假情况汇总备案。
3、病假、工伤假。休假人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销假时须同时缴验公立医院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置。(住宿城区者须当日请假,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岗,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同时须缴验公立医院证明)。-1-
4、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请假人须提交书面休假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审批手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副总经理休假或请病事假须报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休假或请病事假一律报分管领导审批,核准后的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奖惩规定
1、凡未履行休假或病事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不发放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
2、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累计事假5天以上或病假20天以上,当年不得参加任何先进评比,旷工及病事假天数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3、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4、当年未请病事假或旷工的全勤员工,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5、公务员(含事业编制人员)的奖惩,按照《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执行。
五、休假待遇规定
(一)、公共休假日
1、公休日:星期
六、星期日各一天。
2、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
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4、上述各休假日,工资全额计发。
5、以上公共休假,公司可视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工资及加班与公休假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未扣工资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安排个别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三)、事假
1、职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含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逾假者以旷工论。
2、一个月内前后事假超过22天(含22天),其中间含有的公休例假日作事假论,一月内前后事假少于21天,其中间含有的公休例假日不计事假,只按实际请假日计算事假天数。
3、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请事假每个月在2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额发放工资;超过2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只计发
相应的政策性补贴。试用人员请事假薪资全扣。
5、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四)、病假
1、病假假期规定: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病假期间工资支付规定:
公司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需就医治疗时间1个月内工资全额发放;在1-6个月内的,向其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以上者,发全额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公司按月给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具体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3、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五)、工伤假
1、工伤假的确认: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或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由医院诊断证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确认,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休假。
2、工伤假假期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六)、探亲假
1、员工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休假待遇,员工休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七)、婚假
1、公司员工结婚可休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2、配偶一方居住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3、休假待遇,员工休婚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三天;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
(九)、女职工产假(含男职工护理假)
1、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公司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已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给予其护理假10天;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公司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
3、女职工因节育失败怀孕(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但一个内只能享受一次休假的工资待遇,超出次数按事假处理(以上产假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
六、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员工休假规定
文件编号: 劳人(98)年 19 号
发文时间: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文件标题:关于印发《局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工资处、人事处
关于印发《局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的通
知
机关各部、处、室:
为加强机关管理,规范职工休假制度,根据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精神,现将上级和局有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整理印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工资处(盖章)
人事处(盖章)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局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各种假期制度
(一)、探亲假、职工探望父母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每期为 30 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年休假、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假期为 7 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假期为十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假期为十四天。
年休假以就地休假为主,原则上应当年一次休完。对享受正常探亲假和各种补休假的职工应尽量同探亲假和补休假安排一起休假。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三)、产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实行晚育(女 24 周岁)和独生子女者,增加产假 90 天。、节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假期 3 天;取宫内节育器,假期 1 天;输卵管结扎,假期 21 天,产后输卵管结扎增加产假 14 天;早期人工流产假期 14 天,人流后放置宫内节育环增加 3 天,人流后
结扎增加 13 天;中期引产假期 30 天,引产后结扎增加 10 天;输精管结扎,假期 7 天。
(四)婚丧假期、婚假假期 7 天,晚育(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增加 12 天。2、丧假 3 天。
(五)病假
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需停止工作医疗,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二、假期工资待遇
(一)职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婚丧假时,在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应享受的特种工资、生活物价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效益工资照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修养的,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除发给工龄工资、生活物件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外,另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70%。3、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工龄满 满 20 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修养的,在一年之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除发给工龄工资、生活物价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外,停发病假假期工资,另按下列标准发给救济费: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50%;
2、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60%。救济费付到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
(四)职工在事假期间、只发给生活补贴。
(五)职工因矿工和打架斗殴致伤,在停止工作期间,停发各项工资待遇。
三、请销假程序
职工请销假应填写休假审批表(附后)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干部请销假程序、处级干部(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请假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核,局领导审批。休假结束,请假人到人事处销假。、科级干部(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请假,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批。休假结束后,请假人到人事处销假。、一般干部请假由本单位领导审批、销假,并抱人事处备案。
(二)工人请销假程序
机关工人探亲假,年休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婚丧假,病假和三日内事假的请销假由本单位审批报劳资处登记备案;请事假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由劳资处审批;请事假使日以上的,由单位提出意见,劳资处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各种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职工休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返回
第四篇: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大理振兴支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员工休假管理,参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大理分行》,结合振兴支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振兴支行全体在编员工。
第三条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未安排值班任务的休假无须经过批
准;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已经安排值班任务的休假须经过批准。
第四条 以下休假应当经过批准:
(一)公休假;
(二)病假;
(三)事假;
(四)婚假;
(五)产假;
(六)计划生育假;
(七)丧假;
(八)探亲假;
(九)工伤假;
(十)强制休假;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
(一)已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公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含)不满20年的,公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四)带薪年休假应在内最多分两次休完,不得跨累计。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在一个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员工本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依据《》执行强制休假的可抵消相应年休假。
(七)带薪年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按事假办理。第六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修养的可以申请病假。
(二)病假一次超过2日或者一个月内分次超过3日的,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三)员工住院治疗,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根据病情及相关规定计算病休时间。
(四)病假期间的医药费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事假
(一)员工有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
(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按特殊事假处理(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2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八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适龄结婚(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后结婚),假期3天。
(二)符合晚婚条件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后结婚),假期??。
(三)婚假超过天数按事假办理。第九条 产假
(一)女员工生育子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根据医院证明属于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根据医院证明属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二)女员工晚育(满24周岁且生育第一个孩子),享受产假四个月;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六个月。
(三)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复印备案)并经领导批准后,按病假办理。
(五)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婴儿在一周岁以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一小时(含路程时间);多胞胎生育 3 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六)孕妇产前检查及哺乳时间按出勤对待。
(七)女方晚育的,在产假期间可给予男员工15天护理假。
(八)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产假待遇。第十条
计划生育假
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第十一条 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去世丧假3天。
(二)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去世丧假2天。
(三)丧假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
(四)在外地办丧事时,省内另给2天路程假,省外另给4天路程假。第十二条 探亲假
(一)已与城区联社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城区联社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依照下述规定享受探亲假。
(二)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异地父母(含养父母: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养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 4 为20天,一般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有特殊情况提前用假,下次探望时间应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新调入员工,从调入之日开始计算。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30天,员工结婚后的下一,才能享受探望配偶假。
(四)员工的父母一方与配偶住在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省内探亲另给2天路程假,省外另给4天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探亲假外按事假算,无请假手续按旷工算,所有探亲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工伤假
(一)员工因公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休工伤假。
(二)员工工伤根据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据实治疗、休养。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
各社部可将带薪年休假与强制休假统筹安排。强制休假的天数含在带薪年休假里。依照第五条
(六)规定不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可在其请假期间进行稽核审查,视同已执行强制休假。第十五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培训学习(指各类培训、电大、函大和大中专自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等)为带薪公派学习。全年带薪公派学习满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
第十六条 利用休假期间安排出国的人员,按公安部出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行程安排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七条 休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基层信用社员工请假1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2(含)日以上由主任审批,5(含)日以上由联社人事部门审批,7(含)日以上由联社包片主任审批,请假审批手续须提前3日办妥。
(二)机关员工请假2(含)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含)日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7(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审批。
(三)中层副职请假2(含)日内由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审批,3日以上由联社分管(包片)主任审批,5(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审批,10(含)日以上理事长审批。
(四)中层正职请假1(含)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2(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3(含)日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五)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请假、休假1(含)天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联社理事长请假、休假1(含)天以上报市办审批。
(六)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外出时,执行《xxxxx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审批程序如下:
(一)员工休假时,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单》(详见附件一),写明休假原因及天数(起止日期);员工如遇急病或急事,要及时电话报告主管领导,与单位取得联 6 系,事后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二)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三)因工作需要办理移交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休假。
(四)假期已满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按上述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为超假,超假按旷工处理。提前上班者,按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 有关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要严格按照实际考勤执行。
(一)本办法所称基本工资指每月固定计发部分。
(二)按规定休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休假及强制休假期间按同条件在岗人员各项工资计发。
(三)病假、事假当月请假在15(含)天内,按相应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22天×实际请假天数;网点倒班制人员执行30天工作日的,按30天计算);请事假的绩效工资按出勤比例计发。
(四)病假、事假当月请假在15天以上不满整月的,按相应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22天×实际请假天数;网点倒班制人员执行30天工作日的,按30天计算);绩效工资按出勤比例计发。
(五)病假、事假满整月(不含跨月)的,当月只发850元,同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六)全年病假累计满3个月的,除按以上规定考核外,扣发当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
(七)全年病假累计满6个月的或事假累计满3个月的,除各个月按相关规定考核外,扣发全绩效工资(已发的扣回)。
第二十一条 遇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部门有新规定,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全体干部、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机关、各下属信用社、分社及储 蓄所、储蓄代办所。各下属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需添加细则的须经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发、备案,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三条 组织程序
(一)联社机关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下属单位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要委派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的人员担任考勤员。
(二)考勤员负责逐日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到岗、离岗时间和休假时间,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各种假条核准附后),联社机关各部门经部门经理审核签署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下属单位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递主任审核签署。
(三)人力资源部有权随时对各部门确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考勤人员有意漏报、谎报、错报的扣发考勤员当月基本工资的100%。
第四条 劳动时间
(一)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因地区差异需调整工作时间的,各社应合理制定,但不得低于以上规定。因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联社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营业网点需全天营业的,交接班时间各社合理制定,考勤以所定时间为准。
(二)所有员工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岗,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及 时记录考勤,特殊情况指直接前往业务单位的,需经主管领导安排或批准,并通知考勤部门记录,无授权或批准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三)上班时间开始后一小时内到记迟到,提前一小时内下班的记早退;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的记旷工半日;无故不到超过半日者记旷工一日。
记录考勤要公正严格,已迟到的补假无效,特殊情况由主管领导审批。
(四)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五条 加班及补休
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填写《加班申报单》,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并登记备案,事后在当年安排相应时间调休,调休须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考勤人员登记。
第六条 纪律、考核
(一)员工迟到一小时内罚款50元/次,早退一小时以内罚款100元/次;一小时以上的迟到、早退算旷工,旷工按以下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上班无故未到,基层网点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落实未到原因,并向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报告。
(二)员工无故旷工1日,当月只发850元,该月绩效工资不 受影响,给予口头警告。
旷工2日至3日,当月只发850元,并扣当月绩效工资,给予警告处分。
员工全年累计旷工4(含)日以上,每月只发850元(已发的扣回),并扣本绩效工资、给予记过处分。
员工全年累计旷工15(含)日以上,扣除全年全部工资、绩效、福利待遇(已发的扣回),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无改过表现的,予以开除处分。
第七条 员工因公出差(或培训学习),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副主任)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主任)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或培训学习)由主管领导批准,各社主任出差(或培训学习)由联社主任或理事长批准;因工作紧急无法向上级请假时,须在2小时内或者到达出差地后及时与上级领导取得联系。联社机关出差(或培训学习)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于人力资源部备案;下属单位出差(或非统一培训学习,考察)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的,不得以全勤记考勤,不予报销出差(考察)费用,各社自支无批示的严肃处理,特殊情况须报主任或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联社各部门考勤人员,须将本月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人力资源部。各下属单位当月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报主任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员工休假制度 (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一下简称“公司”)员工休假管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有关的《休假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原则,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第二章
各类假期规定
第三条 公休假
公司按国家规定,实行周末双休工作时制。
第四条 法定节假
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实行节假制。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假)
公司员工按照《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年休假规定
1、公司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节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年休假安排
1、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一个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所在部门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部门分管经理同意后,可跨一个安排。
3、部门确因紧急重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并报部门分管经理批准后,可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员工应休未休假且完成了安排的紧急重大工作任务,可在年休假规定的天数内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第六条 婚假 公司员工按照《婚姻法》以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享受婚假。
(一)婚假条件及假期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2、依法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实际路程,另给予路程假。婚假期为3天,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
(二)休假规定
1、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凭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书》一年内(以《结婚证书》办理日期为准)到综合部办理婚假手续,逾期未办视为自愿放弃婚假。
2、确需到外地(即配偶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者,可给予路途假(基本薪酬照发)。
3、员工婚假的交通费、食宿费一律自理
第七条 丧假
1、员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准予5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即丧者所在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途实际天数给予路途假。
2、员工办理丧事的交通费、食宿费一律自理,公司可适当给予慰问费或补助。
第八条 产假、哺乳假和女员工三期保护
(一)女员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15天(指预产期),产假视为出勤。属难产的,经定点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属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母乳喂养(母乳喂养须到医院开“母乳喂养证明”)的女员工增加30天的产假。女员工需在上班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可算作劳动时间。
(二)女员工根据自身孕期身体状况,需提前申请的产前假,应算在整个产假天数内。
(三)女员工怀孕(指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的计划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四)领取《准生证》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女方分娩时,可给男员工20天陪护假,按出勤发放基本薪酬。
(五)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六)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不享受上述规定待遇。
第九条
病假(含非因公负伤)
(一)员工因病需休息治疗者,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二)医师开具病假证明,一般病例不超过5天,特殊病例不超过15天。同一病例给假超过15天应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员工生病住院应凭公司定点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四)员工请假回家,假期内患病属于急性病者,必须持当地镇(乡)及以上卫生院证明,方可作病假处理。不属于急性病者,应回公司就近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手段弄虚作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病假期间严禁从事第二职业,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因工负伤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需歇工治疗在一天及以上的,由现场工作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并开据歇工证明,员工据此办理休假手续。
(二)员工负轻伤连续歇工一个月以上,一年内累计歇工三个月以上;重伤连续歇工三个月以上,一年内累计歇工六个月以上需连续治疗者,由工伤定点医院提出伤残治疗意见,据此办理工伤假手续。
(三)伤假期间严禁从事第二职业,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
公司员工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假期规定
1、员工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5天。
(二)休假规定
1、本公司正式应聘的员工且工作满一年的在岗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均不住在一起,因路途遥远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可视路途实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法定节日在内。
3、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出差交通费规定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薪酬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补休假
(一)因工作原因,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给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等同于上班时间。
(二)先有加班,后有补休(即加班在前)。
(三)员工当月产生补休假期之后若有事假或病假可以用补休假期调休。
第三章
休假流程和办法
第十三条 除法定节假日外,各类休假应按照以下程序和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一)公司总经理休假应向董事长报告,并委托一位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副总经理休假应请示总经理同意。
(二)公司部门正职休假,应报部分分管经理同意,并明确一位副职或指定一名人员主持本部门工作;副职休假须经正职同意。
(三)公司员工休假3天以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告分管经理;3天以上(含7天)须经部分分管经理批准;7天以上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司休假实行归口管理。多类休假须由员工本人填写《请假单》,得到批准后向综合部备案,方能休假。
(五)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需提前一周申请,并合理安排所属岗位的工作衔接。
(六)所有员工休假结束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均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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