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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的全部答案大全

    栏目:一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星海浩瀚 时间:2024-09-26 09:53:2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的全部答案大全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的全部答案?急用、、、、、、2024-6-23 16:50

    提问者:290243247 | 悬赏分:30

    2024-6-28 17:11

    满意回答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27案例1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 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又经有关人士 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要点评析: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 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 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P33案例2案情简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 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P42案例3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要点

    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

    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P66(第1题无)案例1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 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P74案例2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 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 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 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 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 公司索赔。P80案例3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 5%。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 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 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P93案例4案情简介: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要点评析:

    世界上重名的地方常有存在,建议在重名的地方后面加注其所在国家,城市等。

    P114案例1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运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禁止转运”。受益人经审核认为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相符,逐按照信用证规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汉堡。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理由:(1)运输单据上表示的船名有“预期”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2)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示“将转运”。试对此进行评析。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运输,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对于拒付理由(2),因根据UCP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单据银行将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案例2案情简介:

    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 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 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 烟台再装75公吨。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理由:(1)3月应装 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分批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所以卖方3月装运货物在142.5公吨至157.5公吨之间即可,因此实际装145公吨,不存在不符点。对于拒付理由(2),根据UCP600,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P139案例1案情简介: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要点评析: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 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案例2案情简介: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 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 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 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要点评析: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

    A舱被水浸湿的另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

    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案例3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 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要点评析: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P156案例1案情简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遭当地法院公告 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 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次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内;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P174案例3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

    中开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要点评析: 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案例4案情简介: 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自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提出此条件? 要点评析: 日商提出把“即期付款交单”改为“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可能是资金困难,想获得资金融通的好处;日商提出通过其制定的A银行代收,可能是其与A银行关系较好,想在远期付款交单下向代收行借单。案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 AT 45 DAYS AFTER 例6案情简介:

    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

    B公司出具T/R行办理托收业务。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信托收据)

    B公司已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经宣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

    问:(1)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我方在办理托收

    环节是否存在过失?(3)根据本案例分析出口方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结算的风险。

    要点评析:(1)D银行作为代收行有责任,因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P,银行交出单据的前提是必须要收到货款,但是其没有收到货款就放出单据,是导致最后没有收回货款的直接原因。(2)我方办理托收环节存在过失,出口方在托收业务中不应该由对方指定代收行,而应该由我方托收行指定。(3)远期付款交单对于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收款依赖于进口方的信用,存在不能收回、延迟收回货款的风险;若买方拒绝付款赎单,货物则面临就地变卖、运回,途中出现损失或者完全灭失的风险;国外有一些银行对于远期D/P采用D/A的处理方法,即对方承兑后即交出单据,或者凭进口方出具的信托

    收据或者保函就可以借出单据,从而提走货物,对出口方收款带来很大不确定性。

    第二篇: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3.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5.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6.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7.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8.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9.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G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10.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 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

    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11.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12.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人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13.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 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pyw-C三种型号各1 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 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 14.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15.我方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问: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16、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4月15日将200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吨花生仁,4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17.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G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问:日商为何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18、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问: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 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19、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24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 M/T, July Shipment 600M/T。我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

    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问:我方有何损失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20、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24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2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2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2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5、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经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方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 500美元。我方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方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

    26、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27、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28、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9.甲国公司与乙国商人签订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乙国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运至某港通知丙国商人。货到目的港后,经丙国卫生检疫部门抽样化验发现霉菌含量超过该国标准,决定禁止在丙国销售并建议就地销毁。丙国商人去电请示,并经乙国商人的许可将货就地销毁。嗣后,丙国商人凭丙国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及有关单据向乙国商人提出索赔。乙国商人理赔后,又凭丙国商人提供的索赔依据向甲国公司索赔。对此,你认为甲国公司应如何处理? 30.某年夏天,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如何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

    31.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该如何处理?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开证行送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1、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2、答: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3、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术语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且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提交了单据,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凭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其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

    4、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卖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5、答: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6、答:1)原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

    7、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8.9.

    以上两则案例,都是我方向外商发盘,外商表示“接受”,但都在“接受”中变更了发盘的条件,且我方或外商对于这种变更又都未予答复,以致一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开立信用证或着手备货,另一方则认为合同并未成立而最终引发争议。所不同的只是对发盘变更的具体内容,一则变更的是发盘中的装运期,另一则变更的却是包装条件。那么,这两则案例中,我方与外商的合同究竟是否成立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具备两个法律步骤——即要约和承诺。要约在贸易中又称发盘,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特定受盘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表明交易条件并表示受其约束;承诺在实务中又称接受,是受盘人按照发盘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对发盘条件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一项发盘,只有被受盘人作出接受,交易才能达成,合同也可成立。

    在外贸业务中,接受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是否在电文中有了“接受”两字,就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有效的接受呢?譬如以上两例。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律意义上的接受是重实质而非只看形式的。接受必须是对发盘内容完全的、无保留的同意,而不能对发盘条件有所添加或更改,这一点是很严格的。那么,是否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就一定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处罚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根据该条的三款规定,我们可以分别得出认定载有对发盘更改之接受的法律后果的一般原则、例外情况及其条件和实质性变更的判定标准。该条第(1)款指出,原则上,这种接受应视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第(2)款指出,但存在例外情况,即这种接受仍可构成有效接受,然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种接受对发盘的更改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二是发盘人不过分迟延的通知其反对,并指出在差异问题上,合同条件将以接受中的更改为准;第(3)款则指出,判定接受中所载变更的性质的标准,即何为实质性变更。

    根据以上《公约》的规定,对于前面问题中所谈的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我们应先判定其变更的性质,而后再认定其法律后果。若该项变更属实质性变更,则其构成还盘;若该项变更属非实质性变更,应再看发盘人的态度,如发盘人以通知表示反对且在时间上不过分迟延,则其也构成还盘,否则构成接受。

    根据上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条件,案例1中,我方发盘,外商回电“接受”,但变更了发盘中的装运期。而装运期对所采用的CIF术语来说也即交货期,因为在该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以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只完成的。所以,该变更因更改了“交货时间”而属实质性变更,该“接受”构成还盘。故合同不成立。案例2中,我方发盘,对方电复“接受”,但更改了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属非实质性变更,然而由于我方立即回电对该非实质性变更又提出变更,即表示了反对,故不能构成接受而仍然构成还盘。那么,既然对方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是否就至此可以定论合同没有成立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合同虽不能由我方发盘经对方接受而成立,却可以由我方接受对方的发盘来达成。而对方的发盘即是其还盘,因之具备发盘的要件;受盘人特定、内容确定且表明受其约束;我方的接受即是我方的回电,虽更改了对方发盘的包装条件,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且对方未予答复即并未表示反对,故构成有效接受,使得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发盘与接受两个环节,但接受不一定都以明确的字眼表示,如案例2中的我方接受;反之,有“接受”字眼的不一定就是接受。至于在“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更应慎重对待——首先要对其定性,然后再结合国际市场状况和自身情况作出适当的应对,即:(1)对于实质性变更,若欲成交则应及时接受,否则可拒绝或不予答复;(2)对于非实质性变更,若欲成交则可确认或不予答复,否则定当以通知表示反对。一定要注意:同时对发盘的变更,变更的条件不同,其性质就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尤其是同一态度即“不予答复”对其所产生的法律意义也截然相反。

    另外,由案例2中我方回电所具有的接受意义,我们还应警惕看问题不连贯、不全面、半途即止和和一面性,避免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不应有的损失。

    10.思路:我方不可顺利交单结汇。从本案中看出,对方的接受对我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已构成了还盘,但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导致对方开来的信用证的规定与我方发盘内容不符,而我方却按原发盘的内容出运货物,此举势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无法顺利结汇。

    11、买方有拒付的权利。既然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提供三级品,出口商即应履约执行,所提供货物如为二级品,即使按三级计价,也构成违约。因为这样无疑会影响甚至破坏进口商与其买家的契约关系,会造成大家对品质级别划分的识别和认定,破坏供应链条上商家长期形成的贸易习惯,并发生重新整理的额外费用。

    12、答:我方不应该理赔。本案就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产生的后果,我方可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

    13、答: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因为如双方实现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询售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其它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14、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15、答: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根据案情,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却已将该批西服运往它国销售,这表明买方对货物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导致买方事实上提已接受了货物,从而丧失了向卖方索赔的权利。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16、答: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即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的500吨货物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装运,且同为“嘉陵”号。因此,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确定要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载货船只,属不属于分批装运的问题。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所以,银行拒付无理。

    17、答:日商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将运费转嫁由我方承担。我方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1)要求日商修改信用证,将“运费已付”改为“运费到付”;2)要求日商在装船前将从中国口岸到悉尼的运费付给我方,在此基础上同意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18、答: 1)买方没有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首先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银行审核单据时,确认买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付款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另外,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其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说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货,我方理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取回货款。因此,买方的拒绝收货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2)本案中,买方应与有关方面联系,确认货物受损和短少的原因,然后凭保险单及其它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19、答:我方的损失是将两批货物装上同一船只,违反了信用证中分批装运的规定,导致付款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我方未按信用证的规定分批装运,导致信用证失效。根据《UCP600》第32条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时间装运,则信用证对该皮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中,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 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M/T, July Shipment 600M/T。而我公司因船期延误,6月份的800吨货物拖延到7页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船又装600M/T,这实际违反了分批装运的规定,信用证对6、7两月的结汇失效。因而,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物的货款是有依据的。

    20、答: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表明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一路,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视为部分发运。”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24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分别是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议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21、答:案中因触礁造成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船舶遇恶劣气候,导致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的损失属单独海损;而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共8000美元属于共同海损。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就案中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因为,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而本案中发生的案情符合该规定,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本案的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22、答: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买卖双方按FOB贸易术语成交,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承担。因而,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触礁事件,导致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3、答: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4、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但并没有规定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

    25、出口企业与中间商没有对何时支付佣金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我方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为,佣金一般在出口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另行支付给中间商。但为了防止误解,对佣金在全部货款收妥后才予以支付的做法,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应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中间商可能在买卖双方交易达成后,即要求支付佣金。这样,以后合同能否得到履行,货款能否按时支付,就缺乏中间商的保证。

    26、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 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 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 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27、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申请人收到相符的单据并

    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 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 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客的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28、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 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自行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已由代收行承担。

    29、如果甲国公司与乙国商人签订的食品出口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以出口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书作为合同以及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同时买主有权对货物进行复检。如发现品质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需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达目的港XX天内。而本案中,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丙国卫生检疫证书是否是双方约定的机构出具,是否有到达样品,是否在索赔期限内提出。

    如果甲国公司与乙国商人签订的食品出口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以进口国(含丙国)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书作为合同以及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同时买主(含丙国商人)有权自行对货物进行处置,无须征得甲方同意。则本案中的甲方只能按要求理赔。

    30、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影响合同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如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以航空信提供事故的详尽情况和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的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本案中的“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的两份合同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

    31、我国该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在中国仲裁,而不必到对方国家法院出庭应诉。同时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条款时应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三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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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书后案例答案

    案例1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 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P74案例2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 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 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 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 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 公司索赔。

    P139案例1案情简介: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 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2案情简介: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 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1

    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 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 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要点评析: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案例3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 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要点评析: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P156案例1案情简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遭当地法院公告 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 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次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内;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

    P174案例3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开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要点评析: 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

    案例4案情简介: 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自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提出此条件? 要点评析: 日商提出把“即期付款交单”改为“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可能是资金困难,想获得资金融通的好处;日商提出通过其制定的A银行代收,可能是其与A银行关系较好,想在远期付款交单下向代收行借单。

    案例6案情简介: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

    问:(1)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我方在办理托收环节是否存在过失?(3)根据本案例分析出口方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结算的风险。要点评析:(1)D银行作为代收行有责任,因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P,银行交出单据的前提是必须要收到货款,但是其没有收到货款就放出单据,是导致最后没有收回货款的直接原因。(2)我方办理托收环节存在过失,出口方在托收业务中不应该由对方指定代收行,而应该由我方托收行指定。(3)远期付款交单对于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收款依赖于进口方的信用,存在不能收回、延迟收回货款的风险;若买方拒绝付款赎单,货物则面临就地变卖、运回,途中出现损失或者完全灭失的风险;国外有一些银行对于远期D/P采用D/A的处理方法,即对方承兑后即交出单据,或者凭进口方出具的信托收据或者保函就可以借出单据,从而提走货物,对出口方收款带来很大不确定性。

    P199案例1案情简介: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要点评析: 我出口公司可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因为信用证下开证行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其不能以开证申请人倒闭为由拒付,只要受益人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当然,出口人在发货之前要确保能提交相符单据,因为此种情况下,开证行审单非常苛刻。

    案例2案情简介: 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对方按时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 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款项,接着,开证行也偿付了议付行行的款项。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款项,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发第二批货,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款项。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通知行做法合理。因为根据信用证的纯单据业务特点,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只能是单据中的不符点,至于货物中存在的不符,进口方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出口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案情简介: 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买方始终未在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要点评析: 本案中使受益人无法顺利结汇的原因在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即本案中的客检条款。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因此对出口方而言相对商业信用的其他结算方式安全,但是出口方也可能会遭遇风险,比如作出付款承诺的开证行的资信风险;另外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审单非常严格,如果单据中出现不符点,即使货物符合合同,银行也会拒付。出口人最要当心的就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他使出口方的利益把握在进口方手中或者开证行手中,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使出口方面临收汇风险。

    案例4案情简介: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照UCP600办理。该信用证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书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果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相符,可以照付。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开证行拒付。

    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试对此案进行评论。要点评析: 开证行的说法和做法均不合理。首先本案中使用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不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对于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的信用证修改,受益人已经拒绝,因此无需提交商检证书;其次,对于开证行以所交货物与单据不符,也不能作为拒付的理由,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无需过问货物,只要单据相符必须付款,而对于货物中存在的问题,由进口方直接通过买卖合同向出口方索偿。P243案例1案情简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导致另外一方实际上被剥夺了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不仅可以撤销合同,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若违约不能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提出解除合同。本案例当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卖方违约对其造成根本性影响;而当卖方交货95公吨时,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没有对于买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2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 交货。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偿违约金1万港元了结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多少金额?为什么? 要点评析:

    本案例买方应该向卖方索赔的金额为8万港元。因为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一方违约所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罚金,应该以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计算方法。虽然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万港币,但是明显低于因为卖方违约而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例中货物价格从3万港币上涨到4万港币,卖方应该就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P248

    案例4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

    案例5案情简介: 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的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要点评析: 买方可以免于交货义务。因为本案例属于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开克服的。故该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方也无权提出索赔要求。

    案例6案情简介: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运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

    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评论。要点评析: 我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FOB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本案例我方由于受到战争影响导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索赔要求。

    P259案例1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我国在《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世界上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也无须出庭应诉。

    P330案例1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某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对货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应在7月至12月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每月装运200万米。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因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

    案例5案情简介: 国外客商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2024年4月30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0/4/2024)。我出口企业于2024年4月20日将货物装上船后,按信用证规定备妥各项单据,于4月25日向银行交单,要求议付。出口企业所提交 的单据中,海运提单表明装船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保险单中的“交运日期”(date of consignment)一栏注明“按提单”(as per B/L),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4月23日。试问:银行可否接受上述保险单?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银行将不接受该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单的出单日期起生效。按照《UCP600》规定,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晚于提单的出单日期,除非保险单声明保险责任自货物装运时起生效,否则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第四篇:进出口贸易实务汇总考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预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我某出口公司于2024年8年10日用特快专递向德国汉堡某公司发盘,限2024年8月25日复到有效。8月23日下午3时我公司同时收到德国公司的表示接受的特快专递和撤回接受的传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项接受,(A)。A.可以撤回 B.不得撤回,合同成立 C.在我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 D.不得撤回,但可以撤销 2.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24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C)A.最迟装运期为2024年5月10日 B.最迟装运期为2024年5月16日 C.最迟装运期为2024年5月31日 D.该信用证无效 3.独家代理和包销两种贸易方式,(A)A.前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后者是买卖关系B.前者是买卖关系,后者是委托代理关系 C.都是委托代理关系 D.都是买卖关系 4.期货交易(B)A.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 B.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交易所规定的开市时间交易 C.必须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但没有时间规定 D.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进行,但交易不限于交易所内

    5.海运提单之所以能够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是因为(D)A.海运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B.海运提单可以转让 C.海运提单是运输契约的证明D.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6.按照《2024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B)为界。A.货交承运人保管 B.装运港船舷 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舷 7.表明“主运费已付”的是(C)术语。A.E组 B.F组 C.C组 D.D组

    8.汇票根据(A)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A.出票人 B.付款人 C.受款人 D.承兑人

    9.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法,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常用的是(A)A.异议与索赔条款 B.违约金条款 C.罚金条款 D.定金法则

    10.凡货、样不能做到完全一致的商品,一般都不适宜凭(D)买卖。A.规格 B.号码C.标准 D.样品

    二、多选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的条件是(ABC)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B.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旨意 C.发盘的内容十分确定 D.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E.必须传达到受盘人 2.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的方式有(ABC)A.收妥结汇 B.押汇 C.定期结汇 D.电提 E.保理

    3.采用CIF术语成交,出口人必须提交的单据包括(ABC)A.商业发票 B.保险单 C.提单 D.商检证书 E.产地证书

    4.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ABC)A.交货地点 B.适用的运输方式 C.风险划分界限 D.出口报关手续 E.进口报关手续 5.仲裁的特点(ABCD)A.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B.任何仲裁机构不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C.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D.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仲裁协议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

    6.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ABC)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C.《2024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海牙规则》 E.《汉堡规则》

    7.运输包装的主要作用在于(ABE)A.保护商品 B.便于运输与储存 C.促销 D.美化商品 E.防止在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8.由上海运往底特律、芝加哥的一批货物,若采用OCP条款,应满足下列条件(ABC)A.必须在美国西海岸港口转船 B.必须在提单上注明“OCP”字样

    C.必须在提单的目的港一栏填写西海岸港口城市名,以及底特律、芝加哥最终目的地名称 D.必须是美国急需的货物 E.必须在美国东海岸港口转船

    二、简答(20分)

    1、简述FOB、CFR和CIF的异同点。答案:相同点

    (1)卖方都是在装运港交货,(2)买卖双方风险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界限(3)都适合于水上运输

    (4)卖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区别:在运输和保险上存在差别

    FOB下运输和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卖方无责任;CFR下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输费用,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CIF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均由卖方负责签订,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2、简述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答案: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3)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的争议

    三、案例分析及计算(60分)

    1.某货轮在航运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往仓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货轮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轮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再驶往目的港。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①8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5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造成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并简要说明理由。(10分)答案:本案例①、③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具备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属单独海损。②、④、⑤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2、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15分)

    答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3.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

    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15分)

    答案: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4.我某出口公司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24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2024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虽然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这种不可抗力并没有使我方到达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0分)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理由:我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对此,我方不负责任,可以免责。5.我国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万箱,货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其保险费率分别为0.7%、0.3%和0.2%,按发票金额110%投保。试计算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10分)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本案中,保险总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总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

    第五篇:民事诉讼法实务案例分析题

    民事诉讼法实务案例分析题

    一、2024年8月,隶属于同一个省的A市甲区的百货公司与B市乙区的冰箱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冰箱厂卖给百货公司冰箱4000台,于1年内分4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内向百货公司提供冰箱1000台,交货地为冰箱厂在B市丙区的仓库,每次供货后7日内百货公司应当支付货款;此外还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二批义务履行后,因制造冰箱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升,如果再按原合同定价履行合同,必然导致冰箱厂亏损;冰箱厂提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提高冰箱定价,百货公司认为这属于经营风险,不同意提价,于是冰箱厂停止履行合同。2024年5月12日,百货公司向合同履行地B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冰箱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起诉后的第二天,即2024年5月13日,百货公司又按照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丙区人民法院与甲区人民法院同时于5月16日立案,并发生管辖权争议,于是甲区人民法院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请问:

    1.对于该案件哪个人民法院院有管辖权?

    2.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A市甲区人民法院直接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权指定管辖?

    二、张志华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梦幻咖啡厅”,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一段时间后,张志华将咖啡厅交给吴天意与张清经营。一日,机械厂司机陈封在给单位运输货物的过程中,驾驶本单位一辆装有大型机械的货车路过咖啡厅,因机械又高又长,将“梦幻咖啡厅”的牌子碰掉,正好将放在咖啡厅门前郭原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件玻璃钢制品砸坏。就损害赔偿一事,郭原与吴天意、张清交涉,二人推说张志华为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张志华则推说是因为机械厂司机陈封驾驶车辆所致。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郭原以张志华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玻璃钢制品的损失总计15600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应承担给郭原造成的损失15600元。根据本案所给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郭原应当以谁作为被告?

    2.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应当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3.如果一审判决送达后,张志华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给郭原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实际经营咖啡厅的吴天惹、张清承担,其他人没有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确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原抱病身亡后,诉讼应当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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