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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晋煤办信发【2024】189号

    栏目:四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红尘浅笑 时间:2024-09-09 00:54:49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晋煤办信发【2024】1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管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晋煤办信发﹝2024﹞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发挥产量监控系统的作用,控制超能力生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颁布的第221号政府令《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机制和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运行维护资金及维护保障队伍,制定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管理、值班记录、操作规程等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将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兼并重组整合后形成的全资及控股煤矿的产量监控系统要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要求的模式进行联网。对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未联网期间,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对过渡生产矿井超过一年时限的,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

    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

    业标准《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1082-2024)和《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1080-2024)的规定,将监控设备安装到位,计量仪器、传感器和监视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要求,系统及设备应取得“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在用系统和设备尚未取得“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的,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升级为具有“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的产品。

    四、基本建设矿井在未开工前,必须完成产量监控系统的设计和评审工作;在进入二期工程后,必须安装产量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不得进行生产活动。

    五、对已安装产量监控系统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矿井,应当按照省煤炭工业厅的要求,统一安装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软件,实现产量数据的自动输入,并联网运行,实现各级安全生产日报自动上传。对不能完成的煤矿,产量监控系统不予验收。

    六、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矿井必须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正常,数据采集真实可靠,应每月对系统的称重装置进行检测。技术力量和检测设备不具备的单位,要与技术维护机构签订维护服务协议,委托其承担设备检修、维护、称重装置检测、软件升级等工作,确保设备使用完好,数据采集准确,系统正常运行。

    七、各级产量监控系统监控中心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市、集团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县产量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煤矿企业值班人员不得少

    于6人,维护人员不得少于3人。产量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八、各监管单位应当本着求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认真准确地核定毛煤与原煤的折算系数,每半年更新一次。

    九、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督查,每季度对所辖煤矿企业的产量监控系统称重装置进行检测,确保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能够真实有效地监控和反映各矿井的原煤产量。

    十、各单位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在线率和产量监测数据与统计产量的误差率将列入2024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在年终进行考核评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等技术对矿井煤炭产量数据进行采集和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

    (二)实时监控矿井煤炭产量;

    (三)矿井煤炭产量数据的传输、汇总和联网查询;

    (四)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五)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确定;

    (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财政、质监、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设标准、技术参数和管理细则。

    第七条 生产矿井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第八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

    第九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

    等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三)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

    (五)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第十九条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行发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行发[2024]239 号 关于下发 2024 年全省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 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 公司: 根据省政府下发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70 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煤炭厅下发的“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年”活动的通知”(晋煤安发【2024】1 号)文件中提出的“摸清水” 的要求,按照我省 2024 年煤炭工作会议的安排,为进一步提高我省 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规范全省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落实和完 善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防治水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遏制全省水害 事故的发生,对我省生产矿井 2024 年防治水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成立防治水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并要求配 备 1-3 名地质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 防治水机构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含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 治水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本单位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是本 单位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每个生产矿井至少配备 1-3 名地质类 工程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配备专职的防治 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 3 名以上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各生产矿井要建立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统 一管理,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个掘进工作面专职的探放 水作业人员不少于 3 人。各煤矿企业要配备包括 200 米钻进能力以上、不同钻距的探放水钻机(至少 3 台)和物探设备。

    二、基本摸清各生产矿井水文地质情况。重组整合后保留的矿井要通过小窑调查、地面踏勘、物探和钻探 等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的位 置和水量,做到采掘前水害位置基本清楚、水量估算基本准确、预防 措施到位。煤矿自行通过小窑调查等方法划定的采空积水范围,必须 由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具有物探资质的单位通过地面物探验证并出具 报告后方可进行开拓部署。对受奥灰(含太灰)水威胁的矿井,要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未提交专门的水文地质 报告和未进行承压开采可行性研究的矿井不得进入承压开采区进行 开拓和回采。目前已经进入承压区回采的矿井,要由其主体企业或煤 炭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制订承压开采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开采; 现采区回采的同时立即补充专项水文地质勘探,截止 2024 年底仍未 提交本矿井水文地质报告的煤矿,不得在承压开采区组织生产。

    三、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省厅有关探放水的规定,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掘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确保探放水 优先作业。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 “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要求 和“探掘分离”管理规定,探放水作业队伍在防治水管理机构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不得与掘进队、回采队、通风队、瓦斯抽采队和注水队合 并管理,并不得以抽采孔、注水孔代替探水孔。未经探放水确认安全 的开拓、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不得生产作业。对不按设计和规程、措施 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钻孔深度不符合要求的或超前距离小于规定 的,要停止作业并上报跟班领导。

    四、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技术管理。一是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除《防治水规定》第 6 条规定的“水 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 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6 项制度外,还要制定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防治水工作绩 效考核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验收)、防治水 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回采、抽放、通风、注水)分离管理制度、探 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各类水文基本图件,并确保真实完整、定期修正。各生 产矿井要尽快完善《防治水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图纸和台 账资料,并确保每半年进行一次修正,截止 6 月底前矿井各类图纸、基础台账未建立完善的,一律停止生产。三是严格规范防治水设计编制。各生产矿井在每个开拓、掘进、回采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与作业规程相对应的防治水设计,设计中 要明确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区域,探放水孔位置、角度、个数等 参数及相关图纸,分析与现有开采作业场所的关系,制定具体安全技 术措施。严禁顶水作业。在矿界、导水构造等受水害危胁区域,要按 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编制专门设计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 执行。四是建立探放水作业验收制度。要将探放水工艺作为井下生产过 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探放水验收制度和探放水钻孔工程量计件 制度,保证每孔必验,使探放水孔质量满足防治水设计规定。要尽快 建立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安排生产计划前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在 开拓、掘进、回采及采区封闭前要征求防治水机构的意见,防治水机 构要提前介入。

    五、继续做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编制审定工作。煤矿企业要按照《防治水规定》完成本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 告的编制审订工作,已审订水文地质类型的矿井要组织一次“回头 看”,不符合划分标准的要即时修改重新审订;未编制水文地质类型 划分报告的或未上报审订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和各市要尽快审 定,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以上的矿井要上报省厅审核备案。本新 投产矿井或发生过透水或突水事故的、进行新水平延伸的,承压开采 矿井进入新采区的矿井要按照晋煤行发【2024】410 号文件要求进行 专家会诊。对专家会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煤矿企业负责人要 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截止 6 月底前未完成水文地质类型审定的煤矿将暂扣其 《煤炭生 产许可证》。没有能力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煤炭企业,必须 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水文地质勘查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如发现故意降 低水文地质类型的中介机构,省厅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 退出我省煤炭行业。

    六、严格各类地质报告的审批。新建矿井或整合改造后开拓系统发生改变的矿井,竣工投产后要 编制完成《建井地质报告》,报告要针对水害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水文地质类型复杂以上的要编制专题分析报告,严禁顶水作业。矿井 投产后 6 个月内未上报省厅批准《建井地质报告》不得组织生产;对 受奥灰(含太灰)水威胁的矿井,要通过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对底板 承压水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带压开采范围,制定带压开采方案 和安全保障措施,其水文地质报告可作为《生产矿井地质报告》附件 上报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承压开采区进行开拓。

    七、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力度。根据我省煤矿地质专业人员缺乏的现状,为进一步提高防治水工 作效率,省厅 2024 年将分批举办水文地质专业中专班,各级煤炭管 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按照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各级培训机 构要加大对探放水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到 2024 年底各级煤炭管理 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基本达到防治水管理专业化要求、所有探放水作业 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八、井下探放水工作应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 综合探测手段。日常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探水警戒线以外的区域)探放水作业必须先行进行物探超前探测,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 方可作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必须保证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 3 个孔、在垂向上每 1.5 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回采 工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延顺槽方向每 50 米应保证一个钻探验证孔。在井下进行综合探测时,物探资料未连续 覆盖或两种物探成果相互矛盾时,必须按照超前探放老空水进行钻探 探放水设计施工。受奥灰水影响或地下水源较多的矿井,矿井或其上 级煤炭集团公司要建立水化学实验室,因条件不足无法建立水化学实 验室的矿井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探; 新水平或新采区未取 得化探成果的不得进行掘进或回采。

    九、强化监督检查,逐步建立防治水安全长效机制。2024 年省 厅将持证改造矿井、省属五大国有重点集团在各市重组整合的生产矿 井、通过整合改造后竣工投产的矿井作为本防治水检查重点。为 督促和检查全省防治水工作,省厅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两次以上的 防治水工作大检查;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每季度至 少组织一次本辖区和本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的防治水督促检查,对 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逐一研究解决,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挂牌督 办。要不断完善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安全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水平。各煤炭企业和生产矿井要每月组织一次对本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全面 检查,逐步建立“自我检查、自我改进、自我完善”动态循环的现代安 全管理模式,不断改进探测方法,将勘探与问探相结合、将物探与钻 探相结合、将水平钻探与立体钻探相结合、将水样化探与征兆预探相 结合,不断提高井下探水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十、建立防治水工作重大失误、事故约谈制。截止 2024 年年底 未完成省厅下达的防治水工作任务、发生过水害事故或辖区内普遍存 在防治水机构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探放水工作不扎实,省厅将 对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主管防治水工作的负责 人进行约谈;对煤矿企业防治水机构设置不合理,总工为首的技术管 理体系未建立、相关职责划分不符合规定、水文基础资料严重短缺、探放水相关规定不执行或存在严重偏差、存在重大水患未制定相应安 全保障措施的,省厅要对煤矿企业防治水负责人进行约谈。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生产 防治水 安排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24 年 3 月 16 日印发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 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

    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

    各片区煤管所,县局各股室(中心、队),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制定的瓦斯集中治理的七项措施和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4‟21号),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能力,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准确、可靠地提供安全监控数据,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巩固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真正发挥好安全监控系统的预警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煤矿企业要加紧落实装备计划,明确装备期限,淘汰MA标志证书失效设备,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1-

    于对已取得国家安标中心新的MA标志证书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厂商及其产品名单备案情况的通知》(云煤安发„2024‟3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24)》等文件要求,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大检查,对MA标志证书已失效的设备进行淘汰。我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系楠江集团产品,各煤矿要认真对照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失效清单(附件一)和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获证清单(附件二),对MA标志证书已失效的设备必须在2024年4月底前全部予以淘汰,若未按期淘汰的,我局将按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

    (二)确保瓦斯传感器调校期间系统正常运行,煤矿必须按照企业实际规模增加备用瓦斯传感器数量,在用与备用比为1:1,一组使用,一组调校。如煤矿企业备用瓦斯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期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必须停产调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核发和复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024年4月底前,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传感器配置标准(附件三),配齐配足数量并安装到位。

    二、坚持定期调校制度,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24)的规定,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调校。新装备的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24)》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安全标志的系统,接入系统的传感器稳定性大于15天,传感器调校期应为10天。因调校工作技术要求高、周期长、工作量大,所以各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每10天将传感器送到“威信县技术服务站”进行调校。

    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各项制度

    煤矿企业要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对监控系统实施管理和维护。管理、维护人员必须熟悉监控系统的性能,掌握管理、维护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单独建立专用地面监控室,不得与其它任何办公室合署办公,不得堆放其它杂物,必须安装井下调度电话和对外联系电话,真正做到“五个一”:即一间标准化值班室,一套管

    理班子,一套备用传感器,一套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一套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一)认真落实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云MA发„2024‟37号)精神,正确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煤矿企业要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并根据生产环境的变化对传感器、闭锁装置功能测试,确保监控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威信县技术服务站必须接受县局的监督与指导。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管理和维修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检修装备、备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传感器及其他监控仪器的调校、检修等台账;对不按期调校以及送校数量不够的煤矿,应及时向县局报告。

    五、提高煤矿在线率、加大报警处理力度

    (一)为实现各煤矿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上传数据,确保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驻矿安监员要每天早晚各检查一次煤矿监控室。一是检查煤矿监控室是否有值班人员值班;二是检查煤矿监控系统是否开机运行。

    (二)有些煤矿由于监控室没有固定电话以及无人值班,出现报警情况时,县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不能及时下达指令并了解报警原因。因此,煤矿监控室必须配备4名监控人员和一个固定电话,由驻矿安监员督促落实。

    (三)煤矿出现报警浓度超高情况时,一是驻矿安监员接到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指令后,要立即下井检查核实,并将情况上报监控中心。同时督促煤矿将报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监控中心。二是各片区煤管所接到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指令后,要立即到矿调查核实,并督促煤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管力度

    各片区煤矿管所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对监管或监察范围内的煤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传感器安装地点不正确、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

    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传输到县监控中心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查处。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将组织县、乡(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对于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行动迟缓、抵制、拒绝进行MA标志证书已失效设备进行淘汰的煤矿,将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扣证、责令停产等处理。若因安全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予以关闭。希望各煤矿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期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任务,同时要使用好、管理好监控系统,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提升我县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附:

    一、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失效清单

    二、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获证清单

    三、煤矿井下传感器配置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第五篇:晋煤瓦发[2024]40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专用排瓦斯巷整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专用排瓦斯巷整

    改工作的通知

    晋煤瓦发[2024]40号

    来源:瓦斯防治与利用处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5日

    点击数:1239

    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专用排瓦斯巷

    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新规程”),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4]1号)提出的“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所有使用尾巷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回采工作面的整改”要求,现就我省煤矿加快取消专用排瓦斯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改意义

    矿井专用排瓦斯巷虽在煤矿使用多年,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际使用中存在着通风不稳定、瓦斯浓度波动等问题,随着矿井瓦斯抽采装备能力的提升和技术的不断进步,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治理回采工作面瓦斯已越来越不适应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在新规程条款中明确取消了专用排瓦斯巷的使用,这是煤矿瓦斯治理由“风排”进一步向“抽采”转变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瓦斯防治、有效预防瓦斯事故的重要保证。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思想统一到新规程和晋政发[2024]1号文件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整改专用排瓦斯巷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转变瓦斯治理理念,立即研究并加快实施矿井专用排瓦斯巷整改工作,不断提升矿井瓦斯防治能力水平。

    二、整改方法及步骤

    煤矿企业要紧密结合各煤矿瓦斯赋存及地质条件情况,积极采取优化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改进瓦斯抽采工艺、提高瓦斯抽采能力、延长煤层预抽时间等替代措施,取消矿井专用排瓦斯巷。

    (一)密切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各煤矿企业要针对矿井实际,坚持“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则,结合矿井采掘部署及采煤工艺,对煤层的瓦斯赋存及涌出来源等情况详细分析,选择合理有效的工作面通风系统和抽采工艺,科学制定专用排瓦斯巷整改方案,方案要重点考虑取消专用排瓦斯巷后解决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的有效措施和解决办法,确保瓦斯治理效果达到规程要求。

    (二)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整改方案,抓好落实,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于已布置专用排瓦斯巷正在回采的工作面,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措施将专用排瓦斯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并同步实施其他措施落实整改;对于已设计或布置专用排瓦斯巷但未开采的工作面,要及时修改设计,从设计源头上整改,并按照设计实施代替专用排瓦斯巷的安全工程,确保工作面开采前完成整改工程,满足工作面安全生产需要。

    (三)开展科技攻关,解决瓦斯治理难题。各煤矿企业针对专用排瓦斯巷整改遇到的难题,要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攻关,探索取消专用排瓦斯巷后工作面瓦斯治理的新途径、新技术,并通过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瓦斯治理经验,完善瓦斯治理措施,有效解决瓦斯治理难题。

    (四)加快整改进度,严格开展验收。各煤矿要按照新规程和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整改方案,对整改工作面逐个排出工期,组织队伍,加快实施进度。整改完成后,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煤矿主体企业逐矿逐面开展验收。凡是整改不到位、整改效果不达标的,一律不准通过验收。

    三、整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煤矿企业要成立专门领导组,切实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整改工作的统一领导,要落实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是专用排瓦斯巷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专用排瓦斯巷整改全面负责。领导组要及时安排部署专用排瓦斯巷整改工作,协调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整改工作顺利推进。

    (二)保障整改安全。整改期间各煤矿企业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重点加强工作面瓦斯检查,并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做到瓦斯监控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对于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的煤层,在强化抽采的同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三)开展效果评价。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整改方案,定期对专用排瓦斯巷整改工作面的瓦斯来源、风排瓦斯量、瓦斯抽采量、上隅角瓦斯浓度以及工作面瓦斯涌出和产量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工作面整改情况进行效果评价,整改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要及时修改设计,并核减工作面产量,相应调整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达标。

    (四)强化日常监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要求对煤矿专用排瓦斯巷整改工作加强监管,督促煤矿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专用排瓦斯巷整改作为重点工作,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今年6月底未完成整改的工作面,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专用排瓦斯巷整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整改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各市煤炭局、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安排部署整改,并将专用排瓦斯巷整改安排部署情况(含附表)及整改完成情况分别于2024年2月底前及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

    联系人及电话:王

    兵 0351-4117183 ***

    附件:市(集团公司)矿井专用排瓦斯巷(尾巷)整改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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