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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运输安全工作计划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无殇蝶舞 时间:2024-09-15 12:51:34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公路运输安全工作计划

    2024公路运输安全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县创建平安畅通工程实施意见》统筹全镇交通安全工作,公路运输安全工作计划。通过努力,使全镇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二、工作任务

    1、下发文件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并确定各村居交通安全联络员。确保辖区有人管、村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与各村、相关单位及运输企业签订年度交通安全生产责任状。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3、认真贯彻执行永定县2024年度春运工作实施意见,配合上级交管部门对辖区路况、车况的检查,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4、计划安排寒、暑假前与交警大队联系,在抚市中学、抚兴、中心小学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进校园活动,工作计划《公路运输安全工作计划》。

    5、交通安全委员会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分析报告制度,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6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兼)职人员的作用,建立宣传、教育、服务的长效机制:

    (1)密切与交警大队宣教股联系素材,在村、学校、公众场所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展窗或版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公布本单位车辆、驾驶员数,通报辖区典型交通事故。

    (2)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3)村要建立本村居机动车辆、驾驶员台帐,做到底数清、数字明,乡镇有总帐。

    (4)密切关注雨季汛期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做好疏通和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5)及时组织群众为辖区交通事故提供帮助。

    7、为迎接联合国专家对初溪土楼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进行现场评估创造良好的沿途线路交通安全环境。

    8、关注福三线公路两边在辖区的大型施工活动对交通安全的影响,配合有关部门对公路两边违章、违法建筑的惩处行动。

    9、协助上级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辖区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二篇: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品油公路运输是成品油品营销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油罐汽车装卸、油品运输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HSE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以追求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为目标。

    第三条 各企业及其对承运商的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油品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油罐汽车运行安全管理岗,明确部门和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油罐汽车运营和管理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和考核奖惩机制。

    第六条 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 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中国石化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油品运输业务。

    第八条 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应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要对承运商及油罐汽车进行不定期安全抽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证照不齐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承运商(含油罐汽车),应暂停其运输业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承运资格。

    第九条 各企业间应建立承运商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考核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含油罐汽车)在系统内异地承运油品。各企业应建立承运商油罐汽车装卸油作业环节安全环保业绩的跟踪考核机制和工作流程,油库、加油站定期向物流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反馈承运商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物流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定期向油品运输管理部门反馈承运商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确保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监管到位。

    第三章 承运商准入条件

    第十条 承运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设置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环保管理岗,负责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适合公路油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四)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六)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七)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按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第十一条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电橡胶拖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第十二条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第四章 油库装油管理

    第十三条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入油库前,油库工作人员应对油罐汽车防火帽、灭火器、防静电胶带及有关证照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油罐车,拒绝入库。

    (二)驾驶员、押运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遵守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库手续后方可入库。

    第十四条 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油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安全停靠在准确位置,驾驶员协助工作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和数量。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油罐汽车设备完好、放油阀关闭、发动机熄火、车钥匙拔出,并在油罐汽车前面设置警示牌。

    (二)装油前,连好具有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线,鹤管插到罐底部并放好防溢油报警探头后,发油工作人员发出装油指令。

    第十五条 装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作业,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收发作业,按照发油工作人员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二)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修车作业。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

    (四)装油作业期间,驾驶员、押运员和发油工作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控。

    第十六条 装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装油完毕,稳油2分钟以上,拨出鹤管、关闭罐口、撤除静电接地线,并由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后车辆方可驶离。

    (二)油罐汽车驶至门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库。第五章 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十七条 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车位,备好消防器材,连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汽车铅封进行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在油罐汽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油罐汽车静置15分钟后,方可计量;驾驶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汽车卸油口连接牢固,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加油站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卸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检查确认卸油管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卸油员发出卸油指令。

    第十八条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闸阀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加油站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闸阀,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汽车安全离站。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安油〔2024〕49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油罐汽车装卸、油品运输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HSE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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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按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电橡胶拖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油库装油管理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入油库前,油库工作人员应对油罐汽车防火帽、灭火器、防静电胶带及有关证照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油罐车,拒绝入库。

    (二)驾驶员、押运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遵守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库手续后方可入库。

    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油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安全停靠在准确位置,驾驶员协助工作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和数量。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油罐汽车设备完好、放油阀关闭、发动机熄火、车钥匙拔出,并在油罐汽车前面设置警示牌。

    (二)装油前,连好具有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线,鹤管插到罐底部并放好防溢油报警探头后,发油工作人员发出装油指令。

    装成品油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作业,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收发作业,按照发油工作人员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二)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修车作业。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

    (四)装油作业期间,驾驶员、押运员和发油工作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控。

    装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装油完毕,稳油2分钟以上,拨出鹤管、关闭罐口、撤除静电接地线,并由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后车辆方可驶离。

    (二)油罐汽车驶至门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库。

    加油站卸油管理

    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车位,备好消防器材,连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汽车铅封进行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在油罐汽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油罐汽车静置15分钟后,方可计量;驾驶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汽车卸油口连接牢固,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加油站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卸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检查确认卸油管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卸油员发出卸油指令。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闸阀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加油站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闸阀,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汽车安全离站。

    第四篇:公路运输合同样本(修改版)

    附件一: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参考样本)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满足自备车辆运输的前提下,将所需托运的货物交由乙方承运。甲方托运的货物须包装完好,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二、货物运输方式:门到门,即起运地点为甲方指定仓库,到达地点为甲方送货单所注明的收货单位及其地址。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对所托运的货物保价金额的4‰收取保价费。甲方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不分别保价的,按保价总金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其中每件货物内装有小件的,按单件货物保价金额和内装数量平均计算出每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保价费收取标准可以另行协商。

    三、乙方应安排专人并持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甲方储运部门衔接工作。

    四、乙方应保证在接到货运通知后及时提供安全适载的车辆到指定地点装货,要求车况良好、手续齐全、无漏湿现象,车厢干净卫生、无毒无污染。

    五、乙方在装载货物时,必须轻拿轻放,按规定装载,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1.货物装载高度规定:从装载安全及保证产品质量考虑,产品装载高度从货厢底部算起,不超过2.2米。篷车原则上不揭蓬装货,若需揭蓬,其装载高度从货厢底部算起,不超过2.2米。

    2.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若甲方选择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甲方对该损毁、灭失货物的保价金额;若甲方选择非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毁损、灭失货物运费的两倍。乙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乙方对于甲方(或收货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3.在货物装车过程中,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清点货物及随货同行票据,乙方确认无误后应在甲方送货清单上签字,办理货物及票据交接手续。

    4.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承运人应与收货人在现场清点货物,并要求收货方按甲方的规定在送货清单(或委托书)上签字盖章带回。若发生拒收货物,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要求客户注明退货原因。

    5.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签字盖章(如为保障客户的商业秘密,要求收货方只能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承运人不能将带有产品价格的送货清单交收货方签字盖章等情况),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与收货方完善交接手续。若未按要求签字盖章而导致甲方商业秘密泄露,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另处以500元/次以上的违约金。

    六、乙方必须保证原装原运,承运过程中产生的货差货损由乙方按货物的销售价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运输中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道或迂回运输等而造成的运输成本增加,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每次处以500元违约金,并无偿送到正确的到货地点,若因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及其它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七、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将货物安全无损地运达甲方指定地点并按约定完成交接手续:

    1.应及时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并按期交回送货清单返回联。

    (1)货物运输时限以甲乙双方签订的运输方案第八条为准。

    (2)乙方须在指定收货人签收相关单据后的第二天以邮政快递寄回甲

    方。

    (3)若发生票据遗失,按100元/票处以违约金,重新打票完善票据签章手续,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每批药品都附有质检报告随货同行,要求与送货清单一起交收货单位,并签收,发生错、漏、遗失等情况,每份处以违约金10元,每次最低处以违约金30元。

    八、由不可抗力造成一方违约的,依法免除违约责任;但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如因一方过错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该方必须赔偿扩大部分的损失。

    九、对于甲方可能出现的大宗轻泡货物,按如下办法计算:首先核算该批货物的重量与体积的比值,如果低于0.333吨/立方米,则按0.333吨/立方米的标准乘以货物的实际体积来计算重量和运费;如果比值高于0.333吨/立方米,则按实际重量计算运费。

    十、合同价格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政策调整造成原价格不能履行时,双方可平等协商解决。在合同期内,如果油价(以重庆市场零号柴油零售价格为标准)波动(包括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下(含5%),则运价维持不变;如果油价波动幅度超过5%,则运价随之调整,其调整幅度为油价波动幅度的30%计算(如油价上涨6%,则运价上涨6%×30%=1.8%,依此类推)。

    十一、乙方每月按要求统计运输费用,汇齐所有相应的报表、收货方签章送货清单结费联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交甲方货运部门审核,如无异议,乙方开具正规的运输发票,按月与甲方结算运费,原则上甲方在此后三个月内分期付清账款。在支付运费时,甲方将根据资金状况支付一定比例的三个月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方不得拒收。运费应按附件所确定的价格和里程数结算。

    十二、为保证运输服务质量,乙方不得向他人整体转包运输项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三、乙方运输服务不到位造成甲方形象受损(不提供门到门服务、谎报到达时间、货物交接时造假、与客户争吵甚至打架等),每次处以200元以上的违约金,如影响到甲方的正常销售,甲方有权提出警告或暂停合作,情节严重的,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对于运输造假、单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工商执照、法律文件及私车挂靠协议和机动车辆保险单等复印件,供甲方审核存档备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众透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名誉损失、经济损失等)。

    十五、双方若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申请处理。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也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六、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 方:乙 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五篇:公路运输协议范本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NO: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承诺确保按此协议执行。

    第一条 合作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上海至目的地南京地区的货物(金龙鱼食用油)

    运输业务。

    2、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签注的《派车单》为准。

    第二条 服务要求

    1、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运力及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承运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

    合甲方货物长途运输的安全要求。

    2、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甲方客户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的各

    项工作。

    3、乙方需全力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及收货人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3.1 司机与车辆:

    (1)承运车辆的司机须有五年以上实际驾龄,且无任何不良记录;

    (2)承运车辆司机须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

    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对于所派遣的承运车辆上述证件不齐全或有伪造的,甲方有权处以每车¥500.00元的罚款。

    3.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负责提前用传真或E-mail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通知乙方安排运输事宜,乙方应在当日予以确认答复。如情况紧急,甲方可以直接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在得

    到电话通知后一小时内答复,甲方必须后补《派车单》。

    (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内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由此产生费用的增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完全承担。

    3.3装货的要示:

    (1)按照甲方指定的装货时间到达仓库,如乙方在8小时内无车到场装货,则甲方向乙方收取误时费人民币伍佰元(¥500元/次,甲方直接在乙方

    运费中扣除)。

    (2)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之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

    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书面明确。

    (3)装车完毕,必须作好货物的防损工作。

    (4)装车完毕,必须当场和甲方或甲方客户办理货物移交手续,自此乙方承担该批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

    3.4运输:

    (1)确保装完货物的车辆及时发车。

    (2)按照预定、常规的交通路线行车。

    (3)不得违章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4)乙方在承运作业中,原则上不准再另配载其他货物,途中不许换车,确因特殊原因需

    另配其他公司的货物随车同行或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必须确保所承运货物的安全,确实做好防火、防晒、防盗、防潮等工作。如出现

    被盗、丢失、雨淋、暴晒、损坏事故,乙方必须负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按货物价格2倍予以处罚赔偿(赔款可在运费中扣除)。

    (6)乙方必须保养好车辆及要求司机注意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并全力负责准时无误的把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手中。

    (7)乙方在承运途中遇到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准时把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手中时,必

    须立即打电话通知甲方和收货人,不得拖延时间,否则甲方则追究由此而带来的相关损失的责任。

    (8)乙方在承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当地公安交

    通部门及当地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导致货物损失,乙方负全部经济或法律责任。

    (9)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

    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10)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3.5卸货:

    (1)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24小时按人民币500元罚款。该罚按时

    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确保收货人的身份准确无误;

    (3)核实收货人后,协助收货人卸货,并在场监督,对于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清洁。

    (4)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出具正式的收货证明或在收货单上加盖收货专用章及收货人

    签名。

    3.6签收单的返还:

    (1)每月1-15日的签收单必须在当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每月15-30日的回单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由甲方登记安排清款。

    (2)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签收单交付甲方,甲方有权延迟支付运费,并按每批次100元

    /天罚款。

    (3)凡出现签收单单据丢失或涂改或损毁,一律不予结算当次运费,并罚款500元/单。

    3.7信息反馈:

    (1)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在途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2)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必须于1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

    (3)乙方确保其作业人员的通信畅通,如甲方客服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

    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

    (4)乙方未能达到服务要求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此项协议,不属于违约;对于乙

    方未按此服务要求履行工作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第三条 运输价格

    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如附件中未列明地区的运价,以双方操作

    前确认的价格执行。

    2、收费内容:该价目表所指价格为甲方应付乙方的运输费用,运输途中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

    负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甲方客户追加任何额外的费用;

    3、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双方在合同期间,如因政策等原因引

    起市场运价的大幅度调整,乙方需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甲方未做答复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

    第四条 费用结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运费月结单及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

    票据),交予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运输费用必须开具统一的《运输发票》

    或代理运输发票。{此运价不需开具运输发票。}说明:一种开发票,一种不需开发票要

    区别对待签定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运输发票或代理运输发票并审核无误后安排请款,跨二个月25日

    为结算日,7天内付款(逢节假日顺延)。(例如:4月份完成的,于7月25日结清,以此类推)

    3、付款方式:支票、银行电汇、汇票。

    第五条 损失赔偿

    1、由于乙方之服务质量造成甲方客户对甲方的惩罚性罚款时,该款项一律由乙方承担;}

    2、货物承运期间,对于单车或单票货物价值在5万以上的,为控制风险,统一由甲方按货

    物全值代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出现任何损失或意外时,乙方只负责承担①、不 在保险范围之内②、保险免赔部分的损失,但如乙方未能按保险要求及时提供理赔单据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对于由甲方统一办理的保险,保险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保险费用由甲方先垫付,乙方承担的保险费从甲方应付乙方的运输费用中予以直接扣除;

    4、货物承运期间,对于单车货物价值在5万以内的,货物的一切风险责任均由乙方全额承

    担,在货物出现任何意外时,乙方必须于20天内无条件赔付甲方;}

    5、货物出现意外时,甲方及甲方客户有权对乙方资产及乙方车辆予以无条件扣押,以候处

    理。

    第六条 履约风险保证金

    1、为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

    人民币。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履行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直接从该履约风险押金中扣除;

    3、该风险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双方结帐时予以统一清算,并于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结清;

    4、履约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5、乙方不得在运作过程中泄露甲方任何商业秘密,否则要全额没收风险保证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造成对方一切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全额赔偿。

    2、因乙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产生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所有产生的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因延误、货损赔偿或结算等情况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扣压甲

    方的货物,乙方如强行扣压货物不按合同条款规定交货,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并付诸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八条、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货物,如出现此种情况,乙方将承担该货物价值2倍的责任赔偿;

    第九条 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 2024年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4、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由甲方(深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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