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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分析通报及处罚制度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心上花开 时间:2024-08-27 16:06:34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三违分析通报及处罚制度

    中国神华能源神东煤炭分公司补连塔煤矿

    “三违”通报及处罚制度

    为更好的规范职工的行为,使职工远离三违,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管理人员要起表率作用,在工作中从我做起远离“三违”。

    2、队管理人员要作好“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尤其是跟班人员,必须负起责任,对不负责任管理人员给予每次200元罚款。

    3、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从意识上对“三违”增强认识,在行动上杜绝“三违”。

    4、对“三违”人员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进行全队通报。

    5、“三违”人员除在班前会对全队认真检讨外,并根据班组建设相关规定对所在班组进行考核。

    6、鼓励员工制止“三违”,对表现突出者给予100元/次的奖励。

    7、“三违”人员不得参加队里、矿里组织的任何安全抽奖活动,不得参加任何评先、评优活动。

    8、对“三违”现象多的班组取消班组评先资格。

    “三违”分析制度

    1.对“三违”人员由队长主持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三违”相关人员及当班所有职工进行追查分析。

    2.参加人员态度要端正、严谨,准时到场,不得缺席。

    3.分析事故时,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违章经过,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隐瞒真相。对隐瞒谎报者给予严格考核。

    4.认真做好分析记录,必须如实填写。

    5.在“三违”分析之中,相关人员要明确提出自己的过错,及改正方法和想法。

    6.对分析后的结果及处罚,要再全队各班前会通报,对全队人员进行反思教育。

    综采一队

    第二篇:三违处罚制度

    安 全 生 产 违 章 处 罚 条 例

    河 煤 矿 三

    2024年1月

    樊家河煤矿三号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性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情特制定《樊家河煤矿三号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

    第2条

    本《条例》经樊家河煤矿三号矿矿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3条

    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

    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违章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

    对查获的违章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

    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条

    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于一次则罚安全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第7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50元、不参加安全学习会的职工罚款50元。

    第8条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违章处罚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 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

    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 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 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50元。第13条 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50元。第14条 戴手机、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 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

    第16条 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200元。

    第17条 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50元。第18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上班的罚款50元。

    第19条 罚款50元。

    第20条 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第21条在抽风机房、变电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 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第23条 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第24条 罚款50元。

    第25条 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

    第26条 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

    第27条 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

    第28条 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第29条 元。

    第30条 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50元。第31条 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第32条 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

    第33条 爬矿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100元。第34条 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5条 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6条 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37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

    200现场的罚款200元。

    第38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9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40条 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的罚款50元。第二节 一通三防

    第41条 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

    第42条 局扇拉循环风,罚款50元。第43条 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 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 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50元的罚款。

    第46条 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20元的罚款。

    第47条 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8条 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49条 割破风筒罚款50元。

    第50条 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第51条 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2条 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3条 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设备等处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54条 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第55条 火区密闭不按规定挂牌、检测气体浓度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56条 不按设计建造风门、永久密闭墙或破损风门、密闭墙未及时整改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7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罚款100元。

    第58条 瓦检员空班、漏检、作假记录、脱岗/三不对口罚款100元。

    第59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牌板罚款30元。第60条 瓦斯积聚和超限,不按规定时间处理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第61条 瓦斯超限不通知人员撤出、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瓦检员1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井下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 第62条 放炮员的管理

    1、放炮母线长度、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爆破的,一次罚款50元。

    2、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混架或距离低于0.3米的,一次处罚50元。

    3、未按《火工产品管理》规定领用、运送、存放者,一次罚款100元。

    4、对私藏、传借、丢失火工产品者,一次重罚5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5、爆破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私自在更衣箱、宿舍内存放火工者,一次处罚500元。

    6、放炮前未按规定清点人数,没有撤出放炮区域内人员的一次处罚100元。

    7、放炮前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或少设警戒、未发信号、发送信号时间过短、一次处罚100元。

    8、放炮前、后,放炮母线没有拧成断路,处罚50元。

    9、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者,处罚100元。

    10、每次放炮后,未填写现场爆破记录及签字者,一次罚款50元。

    1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否则罚款50元。

    12、在同一地点,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否则罚款100元。

    13、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明火爆破,爆破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取下,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罚款50元。

    14、爆破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电雷管和炸药混放、乱放、乱扔,否则罚款50元。

    15、放炮后、等炮烟吹散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违反一项罚100元。

    16、警戒员不坚守警戒岗位,擅自离岗者,处罚100元。

    17、对报废雷管炸药未按规定擅自处理者,处罚100元。

    18、放炮后未搜集未爆或残爆雷管的,每发处罚50元,并奖给拾到者每发50元。

    第63条 库管员的管理

    1、不按规定填写爆炸材料领退记录、不填写、错填、假填雷管编号,处库管员20元的罚款。

    2.非放炮员不得领用炸药、雷管。否则处库管员50元的罚款。3罚款50元。

    第66条 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款100元。第67条 不听警戒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罚款100元。第68条 不使用竹、木炮棍装药的罚款20元。第69条 不按规定装填水炮泥的罚款30元。

    第70条 联接放炮母线、脚线和检查线路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的50元。

    第71条 工作面材料工具、设备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掩护好就放炮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若损坏设施赔偿相应损失。第73条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第74条 放炮母线明接头或损坏不包扎每处罚款20元。第75条 放炮时雷管、炸药箱未撤到警戒线外或未在安全可靠地点掩护好,罚款100元。第76条 第78条 款200元。

    第79条 100元。

    第80条 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不扭接短路,不取下放炮器把手,罚款50元。

    第82条 处理瞎炮的同时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罚款50元。

    第83条 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不巡视放炮地点罚款50元。

    第84条 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罚款50元。

    第85条 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罚款100元。第86条

    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87条 放炮员对当班出现的残爆、瞎炮处理不完又不向下一

    50元。班交待清楚,罚款50元。第88条 第90条 第91条 条药罚100元。第四节 巷道维修 第92条 第93条 第94条 第95条

    50元。

    50元。

    50元。50元。200

    100元。

    第96条 因巷道、轨道不及时维修、影响生产在一个班时以上200元。第97条

    1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回采、掘进

    2、巷道超过规定,处罚作业人员100元。

    3、中线不及时到位,处罚负责人100元。

    5、作业人员不按管理人员规定采掘者,罚100元。

    6、在井下打架斗殴者,一次处罚100元。

    7、采掘巷道被堵,不及时处理,罚主管负责人100元。

    8、安监科下达的限期安全整改、拒不完成或者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罚负责人员一项100元。

    9、采煤工作面及两巷10米内不畅通,浮煤杂物不清理的,处罚班组长50元。

    第98条 款。

    50元的罚第99条 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中腰线、开口点、贯

    50元的罚款。

    第100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在空区采煤、拉煤200元。

    第101条 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100元的罚款。

    第102条

    100元。

    第103条 第104条 根罚款20元。

    第105条 采面支柱柱距、排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处以20元/根的罚款。

    第106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给支柱穿鞋戴帽罚款10元/根。第107条 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崩倒崩坏的支柱不及时掺补或100元。

    第108条

    50元。50元。第109条 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定的质量、数量准备备用支柱100元。第110条 第111条 100元。第112条 第113条

    罚款2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14条 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工作,活矸危岩不及时刁50元。

    第115条 不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任意回采保安煤元。第118条 款100元。第六节 机电

    1、对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在没有安检、登记前,擅自入井使用者,处罚使用者100元。

    2、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者,处罚200元。

    4、非专业人员停送电时,处罚操作者50元。

    6、井下供电严禁“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否则处罚使用者或电工100元。

    7、井下供电发生漏电,没有及时处理及整改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100元。

    50元。

    1008、井下发生电器着火,处罚负责人200元。

    9、供电设备开关、接线盒、密封圈、挡板、无接地、少螺丝、弹簧垫,违反《规程》规定要求的,每项各罚主管负责人50元。

    10、作业人员管理不当烧坏干变,每台罚款80元。

    11、风机、水泵、煤电钻线不按规定悬挂,罚管理者100元。

    第120条 款50元。

    第121条 防爆设备失爆、人为挤伤、砸伤、炮崩等造成电气设备、电缆等失爆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元的罚款。第122条 50元的罚款。

    第123条 管线、电气设备未安装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符合要50元的罚款。

    第126条 50元的罚款。第128条

    100元。

    第129条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开不用,不按规定对漏电继电器

    100元。

    第130条 第131条 款100元。

    50元。第132条 第135条 故七节 提升、运输、维修车间 第136条 第137条 第146条 罚款50元。第147条

    200元。200元。第50元。100元。

    100元。

    1、井口挡车器失灵没有及时检修,一次处罚信号工50元。

    2、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并不听信号工劝阻者,每人每次处罚50元。

    3、信号工不按“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执行的,处罚50元。

    4、斜井矿车上下放物料时,把钩人员因疏忽大意,造成跑车事故的,除一次罚款300元外,造成事故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5、绞车运行时,爬车者,罚款100元。

    6、作业人员未检查矿车、连接装置、钢丝绳,罚款100元。

    7、矿车掉轨、翻到时、未及时处理的,罚带班人员100元。

    8、冬季下班吊帘没有放下的,一次罚款50元。

    10、因精力不集中发错误信号,造成机械及事故的,除100元罚款外,追究责任。

    1、提升绞车每天必须由专人检查,无检查、无记录,罚负责人每项各50元。

    2、绞车主副司机不按《规程》作业,不填写记录者,每项各罚50元。

    3、绞车司机精力不集中造成矿车上吊,发生损坏、坠落矿车者,一次处罚1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4、绞车房机电要害部位无挂警示牌,处罚负责人50元。

    5、对设备安装、使用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者,除一次罚责任者200元外,另追究责任。

    6、提升钢丝绳少于安全系数,不及时更换者,一次处罚负责人200元。

    7、高空作业不带保险带者,一次处罚负责人50元。

    8、在井口、井底车场焊接,未经机电部门许可,未采取安全措施工作的,处罚作业人员200元。

    9、井下使用的矿灯发现无闭锁、损坏不及时修理、接触不良、时间不够的,每项各罚充灯人员50元。

    10、充电工在交接班之前,必须把没有交灯人员的名单报调度室,违者一次处罚20元。

    11、室内卫生不好,不按时冲洗矿灯者,一次罚款20元。八节、锚杆、支护队

    1、支护人员必须按矿规定时间上下班,否则一次50元。

    2、支护人员进入井下,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发现离层顶板及时清理,否则罚100元。

    3、工作面支护行距、株距要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元。

    4、工作面支柱有腐朽、折断、破裂或松动的,罚作业人员50元。

    5、支护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睡岗,否则罚50元。

    6、锚杆外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不予记数。

    7、锚杆,支柱要存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未按规定执行者罚款100元。

    8、工作面打倒支柱不扶的,罚款50元。

    第153条 上锚杆、锚索不打临时支护,冒险作业的罚款100元。九节 井下通风

    1、局扇安装未按《规程》规定的高度大于0.3米,距回风巷口10以上的规定,处跟班队长100元罚款。

    2、风筒挂设平直严密、逢环必挂、专风专供,不得出现花接、反接、破口(大于5cm),一项达不到要求,对所在工作面跟班队长罚款50元。

    3、必须确保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岩巷不大于8米,违者对所在工作面跟班队长罚款50元。

    4、严禁循环风、串联风、下行风不合格自然通风出现,发现一次对瓦检员罚款50元。

    5、定期对矿井、井下各工作面、硐室的风量进行测量、分配、调解,使风速、风量、煤尘均达到规定要求,如发现造成风流紊乱,气体超限,罚瓦检员100元。

    6、对临时不工作的巷道(不大于6米的),必须打栏杆,大于6米的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违者对瓦检员罚款50元。

    7、两巷贯通必须遵守《规程》第108条的规定,违者对主管领导和作业人员罚款100元。

    8、局部通风机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专人停送,非工作人员不得停送,否则罚款50元。

    9、风筒脱节未及时接好,造成不安全或影响工作者,一次罚跟班队长50元。

    10、在风门行走不及时关闭风门造成风流断路者,罚100元。

    11、损坏风筒,不悬挂风筒者,每项罚款100元。

    十节 井下运输

    1、防爆四轮车无照明、无制动装置、不能及时停车者,一项处罚50元。

    2、防爆四轮车无皮带护罩,主轮护壳时,罚司机100元。

    3、乘坐防爆四轮车者,一次处罚司机和乘车者各100元。

    4、井下运送设备或材料时,四轮车司机必须按运送人员要求运送到地点,否则罚款50元。

    5、防爆四轮车在运输过程中超速行驶者,罚款100元。

    6、四轮车司机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按带班人员指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进入采空区或警戒线以内,否则罚款100元。

    十一节 井口检身、考勤人员

    1、检身、考勤人员发生脱岗、串岗,一次各罚5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2、上班迟到早退者,一次处罚50元。

    3、入井人员,不穿胶靴、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一次处罚50元。

    4、不按时参加班前会、安全学习会,一次处罚50元。

    5、入井人员携带烟火的,一次处罚200元。

    6、酒后上班者,罚款200元。

    7、检身人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50元。

    8、对井口附近20米内卫生不好者,或者有烟头的,处罚当班人员20元。

    9、对入井人数、时间不登记或登记不实者,罚50元。

    10、对入井人员不按《入井须知》要求入井的,对井口检身工罚款50元。

    十二节 监控、调度室

    1、监控、调度人员发生脱岗、串岗,一次各罚5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2、上班迟到早退者,一次处罚50元。

    3、保持室内温度均衡、卫生干净,违者罚款30元。

    4、严防电脑操作过程中直接断电,违者罚50元。

    5、严格执行监测系统每月调试一次,以防误差,违者罚款50元。

    6、监测数据及监测气体变化情况,必须如实造册登记,违者处罚50元。

    7、必须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协助相关部门处理,违者罚100元。

    8、严禁在监控主机上网、打游戏,违者罚款50元。

    9、井下、地面不能正常通讯、信号中断没有及时处理,处罚负责人100元。十三节 抽风人员

    1、抽风人员必须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在交班时作好交接班记录,否则罚款50元。

    2、上班前严禁喝酒,违者罚100元。

    3、主扇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扇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当矿井需要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否则罚100元。

    4、除故障紧急停机外,严禁私自停机,并认真填写记录不得丢失。否则罚50元。

    5、在风井30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发现一次罚50元。十四节 安全员、带班人员

    1、下井安全员、带班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否则罚50元。

    2、安全员、带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休班,空班,否则罚款100元。

    3、交班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确认井下安全状况后签字,否则罚50元。

    4、安全人员要认真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护、电气设备、爆破、火工品存放、水、路等。哪项影响生产或出现不安全事故罚当班安全员100元。

    5、本班未处理的隐患或需要下班处理的隐患必须在交接班过程中说明,否则罚款100元。

    6、瓦检员必须在开工前提前检查瓦斯、煤尘、通风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7、瓦检员实行“三对口”制度,瓦斯牌板、瓦斯手册和瓦斯日报表数据不符者,罚款100元。

    十五节 掘进机

    第149条 掘进机不定时检修保养造成事故,罚队长200元。第150条 掘进机司机开机前3分钟不发报警信号 罚款100元。第151条 掘进机司机擅自改动或甩掉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用 罚款200元。

    十六节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1、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财产和人员利益免受损失的,一次奖励100元。

    2、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原材料有重大成绩的,一次奖励300元。

    3、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成绩的,一次奖励300元。

    4、敢与违章行为作斗争,并能积极检举、汇报、制止成绩显著的,一次奖励200元。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绩的,一次奖励200元。

    6、对安全生产任务完成好,全班组无“三违”现象、无工伤的,一次奖励班组500元(生产奖与安全奖除外)。

    第三章 附则 第154条 处理。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第155条 本《规定》从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篇:最新三违处罚办法

    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

    最新安全隐患、“三违”处罚细则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加大隐患“三违”排查力度,由公司安检部制定“三违”处罚细则,现下发各单位,请认真学习执行。

    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0日

    华星煤业安全隐患、“三违”处罚细则

    为规范全矿各项安全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管理水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矿安全工作目标,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公平公正。“三违”考核

    (一)严重“三违”

    1.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汇报,罚款200—500元。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被责令停产整改的,限期未整改的,强行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事故单位200—500元/次,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罚款200元。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视情节罚款200—500元,参与违章作业的罚款200—500元。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罚款200—500元。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当事人罚款200元,管理单位罚款500元,并对当事人停工教育。

    9.对在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串岗的,罚款100—200元/次。

    10.酒后入井或班中喝酒的,罚款200元/次。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严禁入井,并处罚款200元/次,给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督促组织学习教育,报心得体会进行通报。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给予罚款500—5000元/次,并开除矿籍,单位管理教育不到位,连带处罚200—500元/次。

    13.现场出现工伤事故,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主管部、室、队负责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消防用品或违反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200—500元/次。

    (二)一般“违章”

    15.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罚款50元/次。

    16.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罚款100元/次。

    17.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罚款100元/次。

    18.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罚款100元/次。

    19.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或者不参加周三学习会,个人罚款100元/次,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20.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罚款50元/次。

    21.在井下运输车场无事随意逗留,罚款50元/次。

    2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罚款100元/次。

    23.上、下井人员不听从安检人员正确指挥,违反人车上下管理制度的,罚款100元/次,所属单位负连带责任,加倍处罚。

    24.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人车的,罚款100元/次。

    25.入井前不考勤、未检身乘车的,罚款100元/次,管理单位调度会检讨。

    26.人行车、架空人车超员违章启动车辆的信号工,罚款100元/次,超员人员罚款200元/次。

    27.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单位(除批准外),处罚100元/点。

    28.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罚款100元,处罚区队500元。

    29.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罚款200元。

    30.掘进工作面无敲帮问顶、支护质量实验工具的,罚

    款200元/点。

    31.非指定人员随意开动电机车的,罚款100元/次。

    32.绞车运行时,绳头和绞车机尾站人,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绞车超挂车的,罚款100元/次。

    33.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内有压力的容器的,罚款200元。

    3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罚款200元/次。

    35.将氧气瓶、乙炔瓶混装、混放的,罚款200元/次。

    36.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罚款200元。

    37、女工在上班期间,长发不盘在帽内的,罚款100元/次。

    38.绞车无压柱或未四压两戗,又无特殊固定措施的,罚款200元。

    39.工作面明火放炮、使用动力电放炮每次罚款200元/次,并进行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

    40.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41.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罚款100元/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42.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罚款

    100元/次。

    43.井下挡车安全设施不使用的,罚款100元。

    44.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罚款100元。

    45.在架空人车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行为不文明、不规范的,罚款100元/次。三.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46.违反规程规定支护的,罚款200—500元,存在锯锚杆的,处罚500元/根。

    47.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点。

    48.工作面空顶、支护未完善,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罚款200元/次,连带班长、队长各100元罚款,区队200元罚款。

    49.综掘机运转期间,站在综掘机上或在综掘机以内的,罚款100元/次。

    50、耙岩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违章操作人员罚款200元/次,逗留工作人员罚款100元/次。

    51.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横跨溜子的,罚款100元/次。

    52.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罚款200元/次。

    53.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罚款200元/次。

    54.回采面出现漏顶,而不及时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处罚单位300元/次。

    55.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56.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单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贯通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等措施,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施工区队罚款500元/次,生产技术部处罚200元/次。

    5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责任人200元。

    (二)一般“三违”

    58.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同时平行作业,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违章作业人员罚款100元/次,违章指挥人员罚款100元/次。

    59.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罚款100元/次。

    60.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通灭队主要负责人监管不力罚款

    200元。

    61.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未设临时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罚款100元/次。

    62.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设施不全的,罚款100元/次。

    63.综掘机停掘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处罚相关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次。

    64.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m,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罚款100元/次。

    65.掘进机作业与维修平行作业的,罚款100元/次。

    66.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罚款100元/根。

    67.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罚款100元/次。

    68.采煤机更换截齿时,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罚款100元/次。

    69.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罚款100元/次。

    70.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罚款100元/次。

    71.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100元/次。

    72.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处罚跟班队长、班长、违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次。

    73.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罚款100—200元。

    74.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罚款100元/次。

    75.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76.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柱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罚款100元/次。

    77.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罚款100元/次。

    78.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79.采煤机上未装停止工作面运输机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罚款100元/次。

    80.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并未及时处理,罚款100元/次。

    81.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2.井下放炮、喷浆施工时对电缆等设施未防护或保护

    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或责任人,罚款200元/次,损坏电缆等设施罚款500元/次。

    83.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罚款100元/次。

    84.综掘机停机后,未摘除供电手柄的,罚款100元/次。

    85.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罚款100元/次。

    86.放炮线长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87.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罚款200元/次。

    88.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罚款100元/根。

    89.工作面铰接顶梁悬臂不一致的支护,罚款100元。

    90.装药不使用木质炮棍的,罚款100元/次。

    91.使用单体柱不拴安全绳的,罚款100元/次。

    92.乳化液浓度不足的,每次罚款100元。

    93.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止溜子运转取料的,罚款100元/次。

    94.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罚款100元/次。

    95.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96.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200元/次。

    97.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罚款100元/次。

    98.连网扣数超过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99.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罚款100元/次。

    100.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01.工作面上下端头缺柱的,罚款100元/次。

    102.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罚款100元/次。

    103.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罚款100元/次。

    104.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罚款100元/次。

    105.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06.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罚款100元/次。

    107.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罚款100元/次。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08.超挂车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09.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次。

    110.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111.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罚款200元。

    112.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罚款500元/次。

    113.提升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罚款200元/次。

    114.斜巷运输过程中人车混行的,罚款100元/次。

    115.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跑车的,罚款200元/次。

    116.斜巷提升放飞车的,罚款200元/次。

    117.乘坐电机车及矿车的(司机除外),罚款200元/次。

    118.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罚款200元/次。

    119.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次。

    120.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121.电器设备无接地线,罚款100元/次。

    122.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罚款200元/次,并对绞车工实行学习教育。

    123.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罚款200元/次。

    124.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次。

    125.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罚款200元/次。

    126.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罚款100元/次。

    127.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责任未追查擅自动车者,罚款200元/次。

    128.私自打点发信号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29.电气设备未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次。

    (二)一般“三违”

    130.电话不及时移到工作面100m以内时,罚款100元;

    131.私自拆除各项保护装置的,罚款200元/次。

    132.用倒链起吊重物,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罚款200元/次。

    133.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强行合闸送电的,罚款200元/次。

    134.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罚款200元/次。

    135.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36.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37.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38.副绞、轨下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39.在用钢丝绳出现漏检、假检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40.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141.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2.串车提升不使用安全绳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3.起吊设备上站人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4.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5.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而使用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6.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

    机,罚款100元/次。

    147.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8.井下电话损坏不维修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49.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50.人车在运行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罚款100元/次。

    151.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未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和挡车器者,罚款100元/次。

    152.跨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罚款100元/次。

    153.采用矿车出渣,装渣时超出车体范围的,施工队罚款100元/车。

    15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55.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罚款100元/次。

    156.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57.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罚款100元/次。

    158.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罚款100元

    /次。

    159.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罚款100元/次。

    160.停放车辆在道岔口上的,罚款100元/次。

    161.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未采取可靠稳车措施的,罚款100元/次。

    162.人车未到位,去掉防护连准备下车的,罚款100元/次。

    163.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罚款100元/次。

    164.井下电缆、电线上挂物件的,罚款100元/次。

    165.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使用的,罚款100元。

    166.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罚款100元。

    167.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168.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罚款100元/次。

    169.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责任人罚款100元。

    170.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合格使用的,罚款100元。

    171.副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无措施擅自进入井口内的(特殊情况除外),罚款100元/次。

    172.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不制止运输的,罚款100元/车。

    173、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罚款100元。

    174、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硐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次。

    175、电机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76、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点。

    177、在检修煤仓时,煤仓上口不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罚款100元/次、。

    178、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79、使用中的煤仓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限期未完善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180、检修电器设备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轻微”三违”

    181、岗位工在上班时看书和读报的,罚款100元/次。

    五、通防专业(一)严重“三违”

    18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

    尘设施、瓦斯探头等安全设施),罚款500元/次。

    18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18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18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罚款100元/次。

    186、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罚款500元/次。

    187、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

    188、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罚款100元/次。

    189、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罚款100元/次。

    190、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卫生区域单位罚款100元。

    191、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并填报假数的,罚款200元/次。

    192、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19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罚款100元/次。

    194、采面回风上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一般“三违”

    195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罚款100元

    /次。

    196.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100元/次。

    197.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限期未整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98.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罚款100元/次。

    199.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点。

    200.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罚款100元/次。

    201.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责任人罚款100元/点。

    202.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

    262.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203.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除外),罚款100元/次。

    204.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205.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罚款100元/次。

    206.人为破坏风筒者,罚款200元/次。

    207.采面隅角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罚款100元/次。

    208.耙岩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罚款100元/次。

    轻微“三违”

    209、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罚款100元/次。

    210、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罚款100元/次。六.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21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管单位罚款1000元/次。

    212.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213.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施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罚款500元/次。

    214.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停工的,罚款200元/次。

    (二)一般“三违”

    215.巷道贯通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16.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17.有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218.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施工单位罚

    款500元/次。

    219.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罚款500元/次。

    七、其它

    (一)严重“三违”

    220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罚款500元/次,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移交司法部门。

    221.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罚款200元/次。

    222.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管理人罚款500元/次。

    (二)一般“三违”

    223.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喊话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每人罚款200元/次。

    224.工作面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款200元/次。

    22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罚款200元/次。

    226.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罚款500元/次,并停发火工品。

    22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责任人罚款100元。

    228.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发,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发。

    229.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罚款200元/次。

    230.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罚款100元。

    231爆炸物品由非放炮员运送的,罚款100元/次。

    232.放炮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罚款200元/次。

    23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罚款100元/次。

    234.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罚款100元。

    235.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药库的放炮员,罚款100元/次。

    236.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罚款200元/次。

    237.将火工品装入衣袋的,罚款200元/次。注:

    1、违反以上“三违”条例者,不得享受月度评选先进资格。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安检部。

    3、本处罚条例如遇公司制度矛盾,按公司制度执行。

    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安检部 0 1 6年 11 月 2 0 日

    第四篇:“三违”处罚规定

    “三违”处罚规定

    施工工作人员共性严重、一般 “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2.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检身员、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3.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检身员、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4.携带烟草(火种)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检身员、班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5.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检身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6.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7.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8.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9.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0.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11.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3.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4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5.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6.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

    17.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8.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

    人罚款 50元。

    19.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元。

    20.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21.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22.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23.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2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25.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26.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27.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

    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28.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500元、500元。

    29.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30.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31.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2.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33.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第34.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35.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36.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37.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38.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

    39.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40.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41.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42.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43.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44.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45.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班长、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46.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47.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 “羊尾巴”、明接头)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0元。

    48.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49.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50.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对当事人、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51.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52.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对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53.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54.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55.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五篇:“三违”处罚条例

    红潭河煤矿“三违”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违规行为。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是指:“三违”行为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由矿依照本条例执行的处罚。“三违”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给企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与罚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三违”行为的程度及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后果,处罚分为:

    (一)批评教育、(二)罚款、(三)辞退或开除。

    第四条

    “三违”行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批评教育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一)情节轻微并立即整改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有立功表现的。第五条

    “三违”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制造假象,嫁祸于人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后,不按时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第二章

    一、管理部分

    第六条

    进、出井需知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

    1.新工人进、出井无指定师傅带领的责任人; 2.入井人员防护用品穿戴不齐或穿戴化纤衣裤的; 3.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定位仪入井的; 4.进、出井下工器具不配带好,伤害他人的; 5.进入警戒线带烟火的; 6.酒后入井的;

    7.紧急情况撤人不听指挥,延误出井时间的。

    第七条

    管理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

    1.本单位出现安全事故,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失职行为(失职行为指:对单位管理工作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过程中有过错的行为)的;

    2.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汇报的; 3.本单位相同隐患多次/月(多次指:2次及以上)发生的; 4.不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上报的; 5.对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的; 6.对矿和上级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按时组织整改的; 7.分管领导不按规定召开专业会,定期收集、分析、解决本专业安全隐患的;

    8.分管专业主要领导,本专业工作问题被上级检查二次/季以上不合格的;

    9.无故不参加各类专门会议(如:安全办公会、碰头会,安全紧急会等)的;

    10.对矿及上级安全指令、文件、会议精神不传达、贯彻的; 11.参加安全办公会、碰头会等会议,对会议安排的工作不落实或遗漏工作任务的;

    12.对《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按规定贯彻实施的;

    13.擅自降低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 14.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生产指挥、调度有失职、渎职的; 15.队级井下值班领导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6.队级井下值班领导不组织召开班前会,不安排部署本班安全生产工作的;

    17.队级井下值班领导未对当班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能处理而不处理遗留给下一班的;

    18.队级井下值班领导不明当班安全工作重点,不抓重点工作、蹲守重点岗位,避重就轻,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安全考核办法规定额度加倍处罚;

    19.队级井下值班领导擅离职守(离开工作生产现场睡觉、聊天),不与当班工人同进同出的;

    20.对部门(单位)工伤、安全事故,不积极主动参与处理的;

    21.部门(单位)不按规定召开工作会议、安全会议、班前会议的;

    22.不积极主动参与矿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的; 23.违反环保工作制度的;

    24.不爱护生态环境卫生,人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

    二、“一通三防”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

    1.井下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2.井巷中的风流速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3.矿井风量配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4.未坚持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制度的;

    5.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未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根据需要配风、调风的;

    6.测风记录、牌板、报表未按要求填写和上报的;

    7.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数量不足,仪表不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定时检验进行使用的;

    8、矿井测风站地点设置不符合《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9.通风设施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10.采用循环风、微风、无风作业的,扩散通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1.局部通风机未指定专人管理,牌板填写有错或不清楚的; 12.局部通风机停运不撤人、不停电、不设栅栏或进行封闭的; 13.局部通风地点风筒出口距离和工作面有效风量不符合作业规程和措施要求的;

    14.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环环吊挂,造成碛头或回风瓦斯超限的; 15.风筒拐死弯及异径风筒“花接”的;

    16.风筒接头不严密、风筒破口大于10㎜不及时粘补(末端20M除外)的;

    17.擅自打开风门或进出风门不随手关闭风门的; 18.擅自在通风巷道内设置障碍影响通风断面的; 19.瓦斯超限作业(包括瓦斯超限装药连线)的;

    20.采掘工作面局部地点瓦斯积聚不及时处理和汇报、停止工作的;

    21.盲巷不及时按规定封闭或设置栅栏、警标的; 22.井下电焊作业无专门的安全措施或不严格执行措施的; 23.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不随工作面推进面改变位置的;

    24.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瓦斯传感器出现断线、误传误报,2小时不处理完毕的;

    25.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瓦斯传感器安设地点,瓦斯超限报警不及时处理的;

    26.新上采掘工作面不及时安设瓦斯传感器的;

    27.井下设置的瓦斯监测装置失灵失效,不及时更换的; 28.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设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的;

    29.矿长、总工程师不坚持每天签阅瓦斯日报表的; 30.瓦检员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

    31.瓦检员当班漏检、假检及牌板、日记、手册三不对口的; 32.割破风筒处理瓦斯积聚的;

    33.不按规定正常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34.随意拆密闭的,打开栅栏进入盲巷或未经调度室值班领导同意进入禁区区域的;

    35.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 36.不按要求装炮泥和水炮泥,炮泥长度不足的;

    37.放炮前,不执行放炮撤人、拉线挂牌、警戒站岗规定就放炮的;

    38.新开碛头或刷帮、起底,不保护电缆、设备等,放炮损坏电缆、设备等的;

    39.撤人失职或警戒失职的; 40.不服从警戒人员撤人指令的;

    41.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放炮操作点不检查瓦斯,未下达命令就拉炮的;

    42.放炮后,放炮母线没有及时扭结短路的; 43.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器或钥匙转给他人的;

    44.瞎炮、残爆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45.放炮后等待时间不够或炮烟未吹散进入碛头的; 46.放炮母线有明接头、裸露的; 47.放炮员对装药情况不清楚的; 48.放炮员违章做引药的;

    49.巷道贯通无措施、不检查两边巷道瓦斯、不进行警戒设置掘进放炮的;

    50.掘进碛头或其他地点干打眼的;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无洒水防尘设施,或不使用的;

    51.放炮后碛头没有洒水防尘,湿式装渣的; 52.溜子、皮带转载点无洒水防尘设施,或不使用的; 53.采掘工作面防尘供水系统损坏,不及时修复供水的; 54.不定期清扫、冲洗巷道积尘的; 55.井下巷道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56.打钻进尺虚报、谎报的;

    57.打钻方位角按要求正、负、仰、俯视角度超过5°的; 58.打钻个数少于措施规定的;

    59.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0.隔爆水袋损坏后不及时更换,缺水、丢失不及时汇报的; 61.消防设备设施不按要求装备和安设的; 62、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63.消防设备设施过期或损坏不及时更换和维修的; 64.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和该区域责任人不修复、汇报的; 65未按规定时间对采空区密闭内空气成分进行取样化验的; 66.损坏安全防护装置、通风设施,该区域责任人不及时恢复原状和不汇报的;

    67.损坏防爆、防尘、瓦斯监测、压风自救等安全装置及设施,该区域责任人不及时恢复原状和不汇报的。

    三、回采部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

    1.采面“眼、巷”不齐全,其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的;

    2.采面进、回风巷断梁折柱(2架以上)没有及时更换维修的; 3.采面进、回风巷浮煤未按规定回收的;

    4.回收材料或备用材料乱堆乱放,堵塞工作面通风和人员通行的;

    5.采面进、回风巷超前支护距煤壁10m范围内未打双排支柱,10~20m范围内未打单排支柱,20m以外支架损坏未及时支护的;

    6.进班或放炮后,在作业前没有“敲帮问顶”的;

    7.进班或放炮后,未对支柱进行复升或对损坏和歪斜支柱进行更换或加固支护的;

    8.支柱防倒钩、防倒绳吊挂不齐全进行作业的;

    9.装药放炮,不按规定领用炸药、雷管的;

    10.装药放炮,不按规定正向装药(作业规程另有规定外)的; 11.装药放炮,不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或炮泥和水炮泥不按规定长度封堵的;

    12.放炮连线,不按规定串连脚线(作业规程另有规定外)或漏连脚线、脚线短路的;

    13.放炮撤人、站岗、挂牌失职或专人传达放炮、撤出警戒指令失职的;

    14.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的; 15.放炮后等待时间不按规定要求,提前进入采煤工作面的; 16.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班长不进入采煤工作面巡检的; 17.放炮后未经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允许,擅自进入采煤工作面的;

    18.放炮或其它原因压死溜子,不主动掏溜子煤的; 19.掏煤不服从分段进行,擅自掏煤压死溜子的;

    20.采长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支护造成空顶继续作业的; 21.煤壁挂绞接顶梁不上销子或不打斜撑的; 22.支护使用漏液支柱或出现漏液支柱不及时更换的; 23.采煤工作面支柱迎山无力,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或退山角过大的;

    24.采煤工作面打临时支柱,支柱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5.增加采煤工作面支柱行数采用“单梁单柱”,或绞接顶梁方

    向不符合规定的;

    26.采煤工作面密集支柱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27.抬棚撑子上方未按规定扣紧背牢,有空顶空帮的; 28.煤壁未采直留有伞檐;

    29.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加强支护的; 30.采煤工作面支护不打替柱,先撤后支的; 31.采煤工作面支护背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2.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

    33.采煤工作面支护行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无特殊情况的排、行不平直的;

    34.采煤工作面打支柱后不挂防倒钩或牵防倒绳的; 35.不执行作业规程随意留煤柱的; 36.绞顶木垛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37.使用绞接顶梁支护出现连续3根不绞接顶梁或绞接率达不到90%的;

    38.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9.移溜机头机尾不采用“四对八梁”支护的;

    40.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增长或缩短,保证采煤工作面正常转运或采煤的;

    41.移溜不按规定辅垫排材、枕木,保证底槽链条空间,堵塞底槽的;

    42.移溜不掏浮煤,造成溜子距煤壁距离大于10㎝、溜子不平

    直或溜子间隙过大的;

    43.采煤工作面溜子机头、机尾不打压柱或不稳固的;

    44、坏槽板、溜子脱链、溜子其它故障,不汇报、不协助处理,给下班生产造成影响的;

    45.拈“正料”支柱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46.移溜子和拈“正料”不保护压风管路、泵站乳化液管路,造成损坏的;

    47.回柱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顺序操作和人工分段放顶段距小于规定的;

    48.单体液压支柱回柱不使用卸载手把或专用工具回柱的; 49.回柱退路不畅通,不进行清理或处理的;

    50.需回出的支架顶板来压或破碎,未进行加固或背扛的; 51.采空区方向支架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加强支护或打“大底座”等要求的;

    52.单体支柱、绞接顶梁不按规定立放倒地的; 53.坏单体支柱、绞接顶梁不按规定运出采煤工作面的; 54.采煤工作面其它工作与回柱平行作业时,两者相距小于15m的;

    55.采煤工作面压风管路、泵站乳化液管路漏风和漏液不及时处理的;

    56.分头乳化液小压管不保护,乱丢乱甩的; 57.泵站泵压小于或大于规程规定区间的。

    四、掘进部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掘进施工中,距碛头超过30m,未按规定设置中、腰线的; 2.工程技术、地测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质量事故的; 3.掘进工作面造成堵塞巷道断面1/3的;

    4.作业前没有检查工作面安全、“敲帮问顶”,悬矸不及时处理的;

    5.没有检查瓦斯即进行作业或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 6.架棚巷道支护质量严重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构件规格质量、棚距、梁条接口前倾后仰、背帮背顶、柱窝深度等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

    7.支护不完好,巷内断梁折柱没有及时更换的; 8.文明生产差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

    9.维修作业时,没有保护好管线、设备、设施的;

    10.砌碹巷道基础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做到实底,出现砌体灰缝不饱满,干缝、瞎缝,料石摆放不齐,出台阶,混凝土出现蜂窝、麻面、沟洞、露筋的;

    11.斜巷掘进提升时有人行走或下方有人作业的; 12.岩石破碎没有及时进行临时支护的;

    13.放炮前没有对靠近碛头的支架时行加固,放炮后没有对崩倒、崩坏的支架及时进行维护继续作业的;

    14.巷道冒顶处没有按规定绞架或接顶不严的;

    15.在独头巷道修护时,没有坚持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多处作业的;

    16.工作面无风或停风后瓦检员和班组长没有及时撤离人员的; 17.锚杆支护未按设计施工,初锚力、锚固力达不到要求的; 18.不按作业规程和特殊作业措施要求进行作业的;

    19、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的; 20.在残眼内钻眼的; 21.未坚持湿式钻眼的;

    22.碛头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23.爆破材料未按规定管理的。

    五、机电部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不按规程规定对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的; 2.检修、维护设备未达到质量标准的;

    3.设备的旋转和传动部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罩或遮挡的; 4.无计划人为造成停送电和对使用设备不按规程操作停送电的;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 6.设备未按规定配挂安全标识牌的; 7.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8.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人不负责任的;

    9.用皮带输送机运送材料,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10.用刮弧输送机运送材料,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11.井下无人值班硐室没有关门加锁的;

    12.信号不明,没有进行电话联系擅自启动绞车、输送机的; 13.运输司机接班后未认真按操作规程检查设备各部位状况的;

    14、运输司机不遵守交接班制度,不详细填写运输记录,情况不明、交接不清的;

    15.设备发生故障不检查,虽检查不作记录的; 16.电钳工入井处理故障后不向调度室汇报的; 17.井下使用矿灯发现失爆的;

    18.井下供电没有做到“三无、四有、两齐全、三坚持”的; 19.电钳工处理故障不按规定操作的。

    六、运输提升部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轨道上山强行行人或检查、检修人员未征得绞车司机同意行车通行的,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上限罚款500元);

    2.机车司机未得到发车信号或信号不明擅自发车的; 3.机车头灯不亮、铃不响、闸失灵、无撒沙装置或撒沙装置无沙的;

    4.机车司机在开车运行中过弯道、风门、人多和局扇等噪音大 的地方不打铃、不减速、不瞭望的;

    5.司机和跟车员对爬飞车人员不制止的; 6.机车司机超速行驶的; 7.机车司机超拉重车的;

    8.司机离开机车时,车灯不施闸关闭,不带走手把的; 9.跟车员没有正确使用红灯的; 10.阻车器、挡车拦失灵的;

    11.没有正常使用阻车器、挡车拦失灵的;

    12.机车或矿车运行中站在碰头上(跟车员除外)的; 13.斜井运输材料时蹲钩或在材料车上乘坐人员的;

    14.非工作人员进入信号室、变电所、泵房、绞车房、抽风机房、压风房等要害硐室的;

    15.提升钢丝绳没有每天进行检查和作好记录,绞车钢丝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继续使用的;

    16.非运输系统工作人员随意搬动和损坏运输安全设施的; 17.平巷推车时,同向两车车距小于10 m的;

    18.平巷推车时,两处以上作业点搬岔道后不还原位的; 19.人车跟车员在人员上下车时,不瞭望、不检查就发出开车信号的;

    20.机车不按规定拉车,斜井提升运输超挂空重车的; 21.“四超“物资无措施运送的; 22.机车运行中或未停稳上下车的;

    23.人车超员或站立车上的; 24.乱扔矿车插销、三连环的。

    七、火工品管理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雷管炸药不分装分运的;

    2.无炸药箱、雷管箱和炸药、雷管箱不上锁或乱丢乱放的; 3.丢失炸药、雷管、起爆器的;(炸药200元/条,雷管500元/发)

    4.代领、代交炸药和雷管的;

    5.领退炸药、雷管填写手续不清楚和不齐全的; 6.穿化纤衣服运送和使用炸药、雷管的。

    八、消防部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入井携带烟火的;

    2.井口工作广场警戒线以内吸烟或使用明火或携带烟火的; 3.在机房和要害部位等易燃、易爆禁止烟火地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4.私自动用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设施、工具的; 5.用气油、柴油等易燃液体升火的; 6.易燃和可燃物混放的;

    7.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没有统一存放在铁箱内运出地面而乱丢乱放的;

    8.井下硐室内存放气油、煤油和变压器油的; 9.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的。

    九、压力容器部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并视其情节,限时整改。

    1.压力容器不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的; 2.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不齐全,不灵敏可靠的;.3。不按规定对锅炉用水进行处理的。

    十、劳动纪律部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出矿。

    1.下井人员酒后入井和地面单位职工酒后上岗的;

    2.井下人员入井不提交入井登记牌,不携带矿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的;

    3.带电子表或烟草、点火物入井的; 4.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5.私自带非工作人员入井的; 6.在井下敲打、拆卸矿灯的; 7.用电缆线捆绑、抬运物体的;

    8.在井下随意取下安全帽或用安全帽作座垫的;

    9.手上交接班人员没有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的; 10.不参加班前会进班的;

    11.不按劳动保护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12.出井后不及时领取入井登记牌、交还矿灯的; 13.损坏安全设备、设施、器具、标志、图板的; 14.擅自涂改各种记录、图板、标志的; 15.特殊工种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16.非特殊工种人员擅自操作特殊设备的; 17.特殊工种人员混岗操作的; 18.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或脱岗的;

    19.不经部门领导同意私自调班上岗和离岗的人员; 20.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

    21.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做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2.工作时间睡觉的;

    23.上班时间互相谩骂或打架斗殴(在井下出现重处)的; 24.不按时参加职工培训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中,一人一次发生两种以上“三违”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中,二人以上发生共同“三违”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事宜由矿安全办公会议裁决。

    第二十条

    本条例可根据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适时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矿行政。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红潭河煤矿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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